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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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
(1998年12月4日 法〔199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1998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
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这是整顿
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持社会稳定,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为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清理整顿工作,特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级人民法院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股票交易场
所(包括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及其会
员单位、挂牌企业为被告的,涉及因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场外非法交易
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未受理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上述经济纠纷案件,应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中止诉讼;对涉及上述经济纠
纷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的规定中止执行。何时恢复诉讼和执行,依照本院通知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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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办字[2007]6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河北省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系统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鼓励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高质量的信息,进一步提高全系统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全省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厅每年对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按照信息得分对信息人员予以奖励。
第三条 考核评比遵循量化计分、分类考评的原则。
依据报送信息采用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年终根据全年得分情况确定考核评比档次。
省厅对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扩权县(市)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第二章 信息报送与计分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省厅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
报送信息应当紧紧围绕全省国土资源重大工作部署和中心工作,及时反映本地、本单位的工作经验、工作动态、工作成效、调研成果、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第五条 厅办公室应当加强信息工作的组织、指导,并做好上报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报送信息。
第六条 报送信息被采用后,按下列标准计分:
(一)被省厅《国土资源简报》采用的,一般工作动态每条计1分,经验交流、调研报告每篇计3分,其他信息每条计2分;(二)被省厅《国土资源动态》采用的,每条计3分;
(三)被省厅《决策参考》采用的,每条计3分;
(四)专题约稿信息被采用的,每条计5分;
(五)厅领导对信息作出批示的,每条加计5分;
第七条 省厅办公室每两个月对各地信息报送、采用和得分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第三章 考核评比
第八条 省厅每年底对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评比出达标单位和先进单位。考核年度为当年1月初至12月底。
第九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考核年度信息总得分达到50分以上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考核年度累计信息得分达到10分以上的,为达标单位。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考核年度信息总得分,为该局信息得分与所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信息得分之和。
第十条 先进单位在达标单位中按照30%的比例,根据得分情况由高到低确定。
第十一条 省厅每年根据信息工作考核评比结果,评选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优秀信息工作者。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经考核确定为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每单位可申报一名优秀信息工作者;考核确定为达标单位的,每单位可推荐一名优秀信息工作者人选,省厅按照50%的比例综合研究后确定。
第十二条 扩权县(市)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考核,其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工作者,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按省厅确定的名额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 报送信息严重失实或者重要信息漏报、迟报的单位,当年取消信息工作评先资格,其信息人员不得评为优秀信息工作者。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省厅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表彰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工作者,每年表彰一次。
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由省厅颁发奖牌,优秀信息工作者由省厅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省厅表彰的优秀信息工作者,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为鼓励信息人员报送信息,省厅按照信息得分每年对信息人员进行一次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余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新余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18号
《新余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9年11月30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 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新余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市属公共工程和其它投资项目、政府融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使用社会或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和捐赠资金项目、财政担保资金项目以及市直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标底)、结算、竣工决算进行评审。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资源、城管等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标底)、结算、竣工决算应当进行评审。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投资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其中财政担保资金项目限担保资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竣工决算应当进行审计。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市审计局还可以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并对项目可行性、项目管理、成本控制、投资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审计监督内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本单位和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能。
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承办的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的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当明确“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批复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实施计划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之日起90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列资料,由市财政局评审后再将全部资料转送市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㈠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概(预)算;
㈡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财务资料及会计账表;
㈢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㈣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等;
㈤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计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资料;
㈥项目结算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㈦初步验收(竣工验收)资料;
㈧竣工决算;
㈨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㈡概(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设计变更内容、程序的合法性;
㈢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㈣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㈤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
㈥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各个建设环节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资质和工作情况以及与项目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㈧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㈨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的有效性;
㈩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十二)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市财政局应当严格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在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结果确定之前,总预付款不得超过项目总预(概)算的70%。
第三章 审计监督程序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在实施审计前,应当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组及时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完整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审计组向市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报告。
市审计局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对重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项目的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市审计局可以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算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告知市监察局。市监察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已决算审计的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按10%、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5%的比例进行抽审。
第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审计监督时,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责任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或者拒不执行审计报告的,由市审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批复,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市审计局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建设单位责任;设计单位未经建设单位许可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而增加的投资,建设单位可以追究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对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市审计局应当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国家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提请有关机关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市审计局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并提请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的,市审计局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市审计局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多付的工程款。
第二十三条 对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市审计局应当督促责任单位补计、补缴,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者提请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㈠接受被评审、审计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及其它有价实物,或者参加由被评审、审计单位出资安排的旅游、休闲、娱乐等活动的;
㈡在被评审、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要求被评审、审计单位帮助个人办理私事的;
㈢隐瞒被评审、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㈣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评审、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㈤造成评审、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㈥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区)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 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