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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55:38  浏览:86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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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意见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意见

  党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通知》精神,大力宣传“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字基本道德规范,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道德建设实践活动,激发了人民群众关心道德建设、支持道德建设、参与道德建设的巨大热情,有力地推动了新形势下的公民道德建设。特别是面对非典型肺炎这场突如其来的严重疫情,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形成了共克时艰的强大合力,展现了良好的思想道德风貌。同时必须看到,公民道德建设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放松道德建设,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封建迷信活动、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沉渣泛起;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见利忘义、损公肥私、欺骗欺诈等现象屡禁不止;一部分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观念淡薄,有损国格人格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贪污受贿、违法乱纪,严重损害党的形象。这种状况与迅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形势,与我国日益提高的国际地位,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党的十六大对新世纪新阶段思想道德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经过抗击非典斗争的严峻考验,广大人民群众对精神文明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更加深刻,对追求文明健康科学生活方式的愿望更加强烈,对革除各种社会陋习的要求更加迫切,公民道德建设面临十分有利的机遇。当前,公民道德建设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遵循《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基本要求,抓住知行统一这个关键环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推动公民道德建设。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强大精神支撑,也是中华民族赖以振兴和腾飞的强大精神动力。在举世瞩目的抗击非典斗争中,全国各族人民大力发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团结互助、和衷共济,迎难而上、敢于胜利的精神,谱写了中国人民不畏艰险、敢于胜利的壮丽诗篇,奏响了弘扬伟大民族精神的嘹亮凯歌,使伟大民族精神在新形势下得到锤炼和升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抗击非典斗争的经验,采取具体措施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纳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广泛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主题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向抗击非典斗争英雄模范学习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大力倡导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大力倡导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大力倡导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精神,把伟大的民族精神转化为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再接再厉、奋发进取、扎实工作,夺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胜利的强大精神力量。

  二、从社会关注的问题入手,广泛开展道德实践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道德实践活动,是引导人们参与道德建设、身体力行社会主义道德的成功经验。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巩固抗击非典斗争成果,广泛开展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活动,对广大公民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环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教育,通过治理城乡环境,革除社会陋习,搞好卫生防疫,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构筑群防群治的坚强防线,使环境更加整洁优美、生活更加健康文明。紧紧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广泛开展“共铸诚信”活动,加强诚信教育,强化信用意识,下决心遏制工程建设、商贸餐饮、医药卫生、电信通讯、旅游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打击制假售假、欺诈经营、虚假广告、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引导人们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紧紧围绕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广泛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千方百计帮助特困家庭、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失学儿童等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让他们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紧紧围绕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和公民道德素质,在全国城乡深入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百城万店无假货和做人民满意公务员等各类创建活动,从具体事情抓起,从一言一行做起,从一点一滴改起,不断增强道德建设的感召力和影响力,引导人们在社会做个好公民、在单位做个好建设者、在家庭做个好成员。

  三、运用各种方式和途径,使道德宣传教育经常化、大众化。广泛传播道德知识、普及基本道德规范,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一切宣传思想文化阵地,一切精神文化产品,都要坚持正确导向,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倡导科学精神、弘扬社会正气。要把道德建设贯穿到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到大学整个国民教育体系,渗透到课堂教学、学校管理、课外活动等各个环节,科学规划道德教育的具体内容,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要把道德宣传教育作为重要任务,开设专题、专栏,通过新闻报道、言论评论、专家点评、群众讨论和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营造道德建设的浓厚舆论氛围。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应当在这方面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央视国际网等网站,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道德网页,开设网上道德论坛,形成网上宣传教育平台。广大文艺工作者要以讴歌人民群众积极向上、追求和创造美好生活的崇高思想品德为己任,努力创作反映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革命传统道德和新时期良好道德风貌的文艺作品,给人以鼓舞和启迪。文化、广电部门要做好优秀文艺作品的展映、展演、展播、展示工作。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体育场所等基层文化阵地,要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利用重要节日、纪念日、重大事件,通过组织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图片展览、文体表演以及健康民俗活动,进行生动活泼的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城市街道社区、乡村集市、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宣传基本道德规范的公益广告,让人们耳濡目染、受到熏陶。从今年开始,将党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9月20日定为“公民道德宣传日”,以更广泛地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参与道德建设。道德宣传教育,既要全面系统、又要突出重点,既要保持声势、又要力求实效,既要注重集中宣传、又要加强日常工作,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单位教育、社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常抓不懈、持之以恒。要多用群众的新鲜语言,多用群众身边的事例,多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使道德宣传教育通俗易懂、深入人心。

  四、完善各行各业的职业行为准则,使道德建设融入人们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行为准则,是把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人们自觉行动的有效途径。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纲要》提出的方针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从实际出发,对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标准和已有的市民公约、社区公约、乡规民约,干部、职工、学生守则等具体行为准则进行必要的修订完善。各行各业都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弘扬职业精神,规范行业行为,把抗击非典斗争中加强道德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实到具体行为准则之中。要重视修订完善各种新经济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娱乐服务场所的行为准则。完善具体行为准则,既要突出贯彻《纲要》的共性,又要体现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特点;既要体现道德建设的要求,又要同有关法律法规相统一。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使各项行为准则易记、易懂、易行,易于监督。要把修订完善行为准则的过程,作为道德宣传教育的过程,作为干部群众参与道德建设的过程。各类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都要带头做好具体行为准则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并引导干部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自觉遵守,努力践行。

  五、建立和完善激励监督机制,引导人们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加强道德建设必须把自律与他律有机结合起来。要形成激励机制,鼓励人们积极向上,追求真善美。各地各部门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和表彰具有鲜明时代特点、广泛群众基础的公民道德建设先进典型,为人们树立学习的榜样。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各类创建活动,都要把公民道德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和评选标准;新闻、出版、文艺、体育、教育、科技等各类评奖,都要把是否合乎社会主义道德作为重要标准。要形成监督机制,帮助人们辨别是非,抵制假恶丑。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要加强舆论监督,揭露、批评有悖社会主义道德的言行和丑恶现象。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都要在黄金时段开设道德栏目,对道德热点问题进行评议。社区、农村、企事业等基层单位要依靠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道德评议活动。公安、卫生、税务、工商、质检、城管、环保等行政部门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对各种不良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罚。通过发挥激励和监督机制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讲道德光荣、不讲道德耻辱,讲道德受人尊敬、不讲道德受到批评的良好社会风气。

  六、加强对公民道德建设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世纪新阶段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与正在全党全国蓬勃兴起的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结合起来,与广大城乡正在深入开展的各种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与全国各地正在深入进行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各行各业的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列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要增加必要的投入,为道德建设提供物质保障。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解放军、武警官兵和公安干警,社会公众人物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为广大群众作出表率。要组织理论工作者紧密联系实际,特别是抗击非典斗争的生动实践,加强道德理论研究,积极探索公民道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使道德建设与形势发展相适应,与社会实践相协调,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同步,既继承优良传统又坚持与时俱进,始终保持强大的生机和活力。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广泛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把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进行道德教育、组织道德实践活动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参与道德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文明委和党委宣传部要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组织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各界,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公民道德建设的合力。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上述意见,抓紧制定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具体措施。中央文明委和中央宣传部将在今年九月《纲要》印发两周年之际,对各地各部门贯彻《纲要》情况进行一次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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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市房管局《酒泉市城区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市房管局《酒泉市城区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0〕208号


肃州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房地产管理局《酒泉市城区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8月31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酒泉市城区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酒泉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一条 为确保酒泉市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购买管理工作顺利实施,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房管局〈酒泉市城镇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酒政办发〔2010〕 号)精神,结合酒泉市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酒泉市城区(以下简称辖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自愿购买城区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酒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购买管理工作。市、区民政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购买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资格、保障人口等情况进行审查,对廉租住房购买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肃州区政府、市财政、发改(物价)、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统计、税务等部门及肃州区各相关部门、街道社区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辖区用于购买的廉租住房范围、购买面积、购买价格的核定,按照《酒泉市城镇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申请购买城区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肃州区5年以上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肃州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无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
  第六条 在市政府重大公益性项目的拆迁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00元以下,存在家庭人口多、有重大疾病或老弱病残等特殊情况,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户主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民政局、肃州区民政局和所在社区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可允许其购买。
  第七条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由民政、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二)由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家庭住房证明材料,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证,租房户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交纳收据。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当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户口所在地社区受理申请资料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5日,并将初审意见、公示情况和申请材料报送肃州区民政局。
  第九条 肃州区民政局在收到社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就申请人是否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收入是否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转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收到肃州区民政局转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审批,审批后的结果转肃州区民政局,由肃州区民政局对符合购买条件的廉租住房对象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第十一条 肃州区民政局应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困难程度、房源供应情况,按批准或轮候顺序,在待购房源范围内向申购的保障对象配购廉租住房,核发《廉租住房准购批准通知书》。老、弱、病、残、军烈属和两代以上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无房低收入家庭可优先购买。廉租房的配购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取得《廉租住房准购批准通知书》后,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购房入住手续。
  第十三条 已租住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如愿意购买现住廉租住房的,可向酒泉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办理相关购买手续。
  第十四条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五条 纳入市财政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管理的购房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购买廉租住房涉及的付款方式、权属登记、上市交易、继承与抵押、物业管理、住宅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事项执行《酒泉市城镇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酒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09〕14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切实保障煤矿职工职业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性

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煤矿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有效遏制煤矿职业病高发态势,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根本好转目标的内在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推动煤矿职业健康工作

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本要求,以保护煤矿职工职业健康为目的,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切实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全面提高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水平。

三、进一步落实煤矿职业健康工作责任

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明确具体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能机构和负责人,强化相关工作机制,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监察执法,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察执法计划,强化定期监察、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煤矿职业健康监管的责任主体,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煤矿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完善制度,加强日常监管。煤矿企业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严格管理,保障投入,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程,确保作业环境和防护达标。

四、着力抓好煤矿职业危害源头控制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煤矿企业要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和专兼职人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监测促防治;同时,要安排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与评价。

五、积极推动煤矿职业危害科学防治

煤矿企业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煤矿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和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煤矿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引导和督促其坚持正确规范使用;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煤矿职工避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煤矿职工数量;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好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救治职业病患者。

六、切实加强机构建设和现场管理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不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煤矿企业负责人要积极参加职业健康政策法规等知识的培训,组织好职工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危害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应及时更换超过有效期的用品、材料等,以保证其效能。煤矿企业要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相关信息;要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等待遇。

七、加大煤矿职业健康监管监察力度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职业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危害报告、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等纳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中,严格要求落实“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等许可条件。对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和示范企业建设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每年开展的“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煤矿职业健康知识,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积极推进职业健康教育。注意总结交流推广各地积极开展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推进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示范企业建设。同时,要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促进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自觉履行职业健康工作责任和义务,不断推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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