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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24:31  浏览:96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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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第14届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淮南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社会公众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建立属地管理、专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创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根据《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市容管理部门)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市区主次干道沿线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并根据城市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实施办法和考核标准。

第四条 淮河以南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山南新区管委会是落实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明确其所属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居委(村民委员会)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工作职责,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

(二)负责与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日常管理义务,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检查考评和执法管理工作,受理相关的举报和投诉,建立台帐和工作档案;

(三)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对所属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居委(村民委员会)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考核;

(四)接受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市容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检查考核,针对本辖区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薄弱环节提出治理和整改意见,并将结果进行反馈、回复;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责任区的范围划分,确定责任区的责任人,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告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责任,组织责任人开展自治自律相关活动,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台帐和工作档案,配合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市容管理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划分的责任区范围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要求,依法履行责任区的责任义务,负责落实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和管理,自觉接受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妥善保存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和检查记录,劝阻或者及时举报责任区内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和损坏环卫设施的行为。

责任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负责责任区工作的,其责任主体不变。

第七条 监察、建设、房地产、公安、交通、工商、商务、水利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 责任区划分

第八条 责任区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则划分。

第九条 临街责任区的范围,为门前外侧周边至人行道外沿,冬季铲雪除冰期延伸至道路中心线。周边有相邻单位且有明确规划红线规定的,以红线为界;没有红线规定、相邻单位之间没有公共区域的,以中线为界。

第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工地进出口管理区域、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各类市场管理区域、公共服务、游览、活动场所管理区域等责任区范围,外侧周边有道路为界的,延伸至人行道外沿;没有人行道、有道路边线的,至道路边线外沿;没有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5—20米。

第十一条 河道水域责任区范围,为其驳岸、护坡包括水面范围;无驳岸的,为其沿岸两侧规划控制线包括岸坡、护坡、水面范围。

第十二条 车站、码头、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责任区范围,为其运营管理区域范围。

第十三条 科研园区、工业园区责任区范围,为其所辖区域的公共区域范围。



第四章 责任人确定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广场、过街天桥等属于城市公共设施,纳入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街小巷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其管理者、使用者负责;

(四)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或者产权所有人、管理者负责;

(五)城乡结合部由该地域的行政管辖机关负责;

(六)车站、码头、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及其经营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七)展览展销、商业活动、饭店旅馆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其管理者、使用者负责;

(八)个体门店、摊档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

(九)集贸市场、设摊商业区由主管单位负责;

(十)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或者其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十二)河道水域及河堤管理区域,由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十三)城市道路绿化带由园林管理机构负责;

(十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划定,并明确负责单位及负责人;

(十五)责任交叉或者责任不明确的地区,由辖区政府确定责任人。



第五章 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落实卫生责任人,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整洁。总体卫生标准是:

(一)保持市容秩序良好,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乱堆放、乱停放等情形;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

(三)保持各类设施完好,配置必要的垃圾桶、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六条 责任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的约定,履行市容环境卫生义务,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具体要求是:

(一)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外立面干净整洁,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洗、清除和修复;

(二)门窗、橱窗、牌匾、灯饰等保持完好、清洁,出现破损须及时更换、修复。牌匾、灯饰上的文字应当规范,无错字、别字、残缺字现象。禁止擅自设置牌匾、灯饰;

(三)责任人不得倚门设摊、占道摆摊、占道洗车;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不得擅自设置占道标牌、灯箱;

(四)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和门前不得堆放垃圾、杂物,不得擅自设置标牌、广告牌,外立面及门窗、橱窗内外不得擅自张贴、涂写、刻画,阳台、橱窗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空调室外机和排风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安装应当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的要求;

(五)责任区内道路、地面、花坛、树木、绿地、路灯、景观灯等市政、公用设施周围保持清洁,无纸屑、烟蒂、果皮、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迹、无裸露垃圾、无渣土、无粪便污水;

(六)责任区内建筑工地要围合作业,煤场、灰场、石料场内物料要覆盖,出入口作硬化处理,并配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实行密闭运输,无抛洒现象;

(七)责任人所产生的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倾倒,残渣剩饭等不得倒入临街排水口;

(八)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容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行设置符合规定的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整洁、完好。生活垃圾密闭收集,并在指定地点投放,日产日清;

(九)冬季降雪期间,应当及时铲雪除冰,保证门前无积雪残冰。白天降雪的,雪停后2小时完成铲雪任务;夜晚降雪的,次日上午10时前完成铲雪任务;

(十)协助、配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市容管理部门)做好责任区范围内的摊群点、停车点等统一规划设置和规范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责任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通知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市容管理部门)及时查处。

第十八条 责任人拒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市容管理部门)明确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并责令限期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实施责任区制度的权利,对不履行责任的行为有权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山南新区管委会、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市容管理部门),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市民自觉履行责任区义务,加大新闻监督力度。

第二十条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人的指导,对不履行责任的责任人,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其履行责任;逾期仍未整改的,依照《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城管委定期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山南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部门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城管办、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山南新区管委会将相关责任单位日常履责情况档案,年终整理汇总后送市文明办,作为开展全市文明单位、文明城区创建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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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2007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卫医发〔200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有关直属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5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2007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的部署,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2007年继续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现将《2007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二日



2007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
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

“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以下简称医院管理年活动)自2005年在全国开展以来,对促进医院端正办院方向,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医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是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需要巩固成果,持续推进。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2007年继续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把维护群众利益,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优化执业环境作为主要内容。针对医院管理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落实院长责任,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药费用,改进服务作风。通过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活动范围
2007年医院管理年活动范围为全国各级各类医院,重点是公立医院。
三、工作目标和重点要求
(一)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巩固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重点要求:
1.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到依法执业,行为规范。依法查处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并予以公示。
2.加大医院院长管理责任。明确院长是医院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医院院长减少临床专业技术服务,以主要精力加强和改善医院管理、维护公益性质。医院领导定期专题研究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工作,确立质量与安全工作的重点目标,组织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落实持续改进措施。
3.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意见;结合医师定期考核,建立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4.健全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度。做到人人知晓,落实到位。其中,对病历的管理,要重点加强运行病历的实时监控与管理。
5.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合理配备医务人员。加强医院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培训,对医师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严格考核,强化医务人员“三基三严”训练。
6.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严格控制、规范使用高值耗材和贵重药品,继续实行三级医院同类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
7.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加强处方规范化管理,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处方,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
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
  培养临床药师,实施临床用药监控,加强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故的监测与报告。
8.在临床护理工作中贯穿“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正确实施治疗和护理措施,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为患者提供基本生活护理服务,提供康复和健康指导,保障患者安全和护理工作质量。
9.加强医疗技术和人员资格准入,维护患者安全。严格对大型医用设备、器官移植技术、介入技术、人工关节等高新技术的准入和临床应用管理。
10.加强对急危重症患者的管理,提高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成功率。落实首诊负责制,提高急诊科(室)能力,做到专业设置、人员配备合理,抢救设备设施齐备、完好;医务人员相对固定,值班医师胜任急诊抢救工作;急诊会诊迅速到位;急诊科(室)、入院、手术“绿色通道”畅通。加强对重症监护病房(ICU)的管理,人员、设备、设施配备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科学、合理、规范救治。
11.加强临床检验、医学影像、病理和临床用血管理,提高质量。
12.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提高医院感染诊断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按规定做好传染病报告工作。
(二)改进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医。重点要求:
13.优化流程,简化环节,合理科室布局;加强挂号管理,创新挂号便民方式,提高预约挂号比例;采取措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患者各种等候时间。
14.科室、服务标识规范、清楚、醒目、易懂。
15.为患者提供清洁、舒适、温馨、私密性良好的诊疗环境和便民服务措施,门诊提供导诊咨询服务,有候诊椅、饮水、轮椅、电话等设施。
(三)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转变服务作风,注重诚信服务,增进医患沟通,优化医疗执业环境,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重点要求:
16.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
17.服务态度良好,语言文明礼貌,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
18.建立医患沟通制度,增强医患感情交流。规范医患沟通内容、形式,交流用语通俗、易懂,增强沟通效果。
19.完善患者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信箱,及时受理、处置患者投诉。采取多种方式,收集患者意见,及时改进工作。
20.创建平安医院,优化医疗执业环境。
(四)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收支管理,完善分配办法,控制医药费用。重点要求:
21.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原则,医院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医院、部门、科室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22.建立科学决策机制,提高医院经济管理水平,加强财务监督分析,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重大项目必须经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23.加强药品、材料、设备等物资的管理,严格实行医院成本核算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和药品、材料消耗。
24.加强综合绩效考核,突出服务质量、数量和职业道德,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按岗取酬、按工作量取酬、按服务质量和工作绩效取酬的分配机制。严禁科室承包,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与医疗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25.落实各项惠民措施,努力缓解看病贵。
(五)严格医药费用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重点要求:
26.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制度和规定,将应招标药品、医用耗材全部纳入集中招标采购,做到公开、透明、公正。严禁擅自采购应招标药品、医用耗材。
27.严格执行国家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禁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
28.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如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价目表等,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
29.严格执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制度,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通过适当方式告知患者。患者出院时,提供详细的总费用清单。
30.接受患者价格咨询和费用查询,如实提供价格或费用信息,及时处理患者对违规收费的投诉。
31.完善医疗服务项目的病历记录和费用核查制度,定期对患者费用进行核查,病历没有记录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费用。
(六)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院文化建设,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重点要求:
32.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强调忠诚的服务精神和人道的服务文化。
33.认真组织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宣传先进典型事迹,弘扬正气,树立新风。
34.继续认真扎实做好自查自纠、查办案件和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等各项工作。
35.执行医德考评制度,加强医德医风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举报,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36.严禁医务人员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财物;严禁医务人员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严禁药品处方、检验检查等“开单提成”,严禁医院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
37.严禁医院利用回扣、提成及其他不正当手段从其他医疗机构招揽患者。
38.严格执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严禁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误导患者,欺骗群众。
39.加强纠风工作,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强化医院院长管理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和部署(2007年3月)。
1.下发通知,对2007年医院管理年活动进行全面部署。
2.召开医院管理年工作会议,总结前两年医院管理年活动效果,部署2007年工作目标和任务。
3.各地根据本通知部署本辖区医院管理年活动。
(二)组织实施(2007年4月-2008年4月)。
1.贯彻落实。针对医院工作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按照2007年医院管理年工作目标和重点要求,制订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自查自纠,狠抓落实。
2.检查指导。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进行督查、评价、检查和指导,确保实施效果。
3.督促检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围绕医院管理年活动工作目标和重点要求,重点对三级医院开展督促检查。
(三)总结表彰(2008年5月)。
认真总结连续三年各地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经验及成效,交流各地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改进医疗服务的有效措施。表扬、宣传管理好、服务好、社会反映好的先进典型。同时,研究加强医院管理与评价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克服松懈心理,切实加强领导。连续三年开展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是医疗卫生系统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全面实现医院管理年活动的目标和要求需要不懈努力,各级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不断总结经验,克服松懈和厌倦情绪,切实提高对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领导,做好再宣传、再发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院管理年活动各项目标的实现。
(二)突出管理重点,带动整体工作。2007年的医院管理年活动以落实院长责任、加强医疗技术准入和临床用药管理为重点。各级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围绕工作重点制订具体措施,确保重点工作目标实现。同时也要以点带面,全面改进医院管理。
(三)做好总结交流,表彰宣传先进。连续三年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很多地方和医院创造了很多好作法、好经验。各级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采取多种方式推广交流。对于扎实工作,成效显著的要予以表彰。
(四)建立长效机制,逐步转入常态。加强和改善医院管理,是一项长期任务。连续三年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对照目标、任务和要求,探索建立医院管理评价制度和长效机制,逐步转入医院的常态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附有关指标:

  2007年医院管理年活动后,要总结2004-2007连续四年的下列数据
  1.医疗纠纷、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率
  2.医疗事故发生件数、等级、责任程度、赔偿金额
  3.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
  4.急诊留观时间
  5.急救物品完好率
  6.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
  7.危重症病人护理合格率
  8.成分输血率、合理用血率
  9.临床检验室内质量控制、室间质量评价项目及结果
  10.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
  11.预约挂号占挂号总量比例
  12.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
  13.辅助检查自预约到出具检查结果时间
  14.检验、心电图、超声、影像常规检验检查项目自开始检查到出具结果时间
  15.术中冰冻病理自送检到出具结果时间
  16.平均住院日
  17.门诊病人人均医疗费用中药费所占比例
  18.出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中药费所占比例
  19.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
  20.每100张处方中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比例
  21.患者和社会对医疗服务满意度
  22.总收入下降程度
  23.人均门诊费用
  24.人均住院费用
  25.年门诊、出院和手术人次数
  26.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原发肝癌(未转移)根治术、胃大部切除术等的平均住院日和平均诊疗费用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办发〔2010〕8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登记中心:

为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2002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办公室会同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办房地字〔2002〕8号)。文件执行8年以来,在有关方面的大力配合下,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工作稳步推进,但由于机构改革、人员变动等原因,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央国家机关(含各部门、各单位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办公用房房屋登记、房屋变更登记,由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统一办理。

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规范办理办公用房房屋登记。

三、因机构改革、改制、改组等,确需由各部门、各单位或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保留房屋所有权的,须经国管局审核同意。

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受理各部门、各单位及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办公用房房屋登记的,须在收到国管局出具的审核同意意见书后才能办理。

四、本通知印发前未经国管局审核同意,擅自将办公用房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到各部门、各单位或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的,应按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和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收回并变更登记至国管局名下。

五、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部门、单位,不向国管局交回房屋所有权证,不会同国管局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由国管局做出行政决定收回房屋所有权。行政决定生效后,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注销其房屋登记,并变更登记至国管局名下。



附件: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ggj.gov.cn/zcfg/qtfg/201202/t20120228_276965.htm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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