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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查处案件督办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35:04  浏览:81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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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查处案件督办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9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查处案件督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在全国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中,各地按照国务院六部门统一部署,对不法排污企业、污染严重的行业、地区进行了大规模的清查,对重点查处的环境污染案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取缔关闭了一批影响群众健康、屡查屡犯的严重污染企业。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目前,清理整顿行动已进入攻坚阶段。为保证专项行动全面整顿阶段取得实效,请各地加强查处案件督办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清查出的环境违法企业落实处罚措施,清理出的问题要整改到位。对“十五小”企业,环保部门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关闭,落实设备拆除、断水断电措施;对采用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能力的企业,应移送经贸部门处理,建立设备销毁、登记制度,防止转移。对违反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应严格依照《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肃查处。未经审批的,一律停止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正式投入生产的,必须责令停产。对于屡查屡犯,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停止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要依法严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列入清理整顿名单的环境违法企业,各地要挂牌督办,做到件件落实,并于2003年12月底前将结案情况报送我局。未能结案的要说明原因。

  三、将此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作为整治环境违法企业的突破口,研究强化监督管理的长效措施,防止污染反弹。各地应认真总结此次专项行动的特点、分析存在问题的根源,向当地政府提出产业结构调整、集中控制污染的建议。国务院六部门督办8个重点问题的地区,应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制订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计划,落实时间表,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四、明确目标,将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推向深入。结合本地区污染控制的特点,坚持重点污染源检查和及时解决群众举报相结合,重点污染地区检查和重点行业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彻底清查环境违法行为,并借助舆论监督手段,披露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及其对群众健康的危害,促进排污企业整改不法行为。

 
二○○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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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密切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支持和监督政府工作,促进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
行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有关党的宣传工作的原则,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推进我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公布重大事项的活动。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需要向社会公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
(二)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全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情况。
(三)需要向社会公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
(四)需要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公布的区内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的形式。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和记者招待会的形式进行。
新闻发布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重要新闻的主要形式,主要就全局性和重大的事项和问题予以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记者招待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新闻的重要形式,主要就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关方面的事项和问题予以公布。记者招待会
根据需要举行。
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邀请区内外新闻单位领导及有关记者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自治区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出席;必要时可邀请港澳台记者、国外记者出席。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每年根据全区宣传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于年初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做好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把握宣传口径和舆论导向,确保新闻发布工作的质量。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的审批程序。
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须事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做出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的具体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材料的组织与审核。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发布稿和记者招待会的有关材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起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定。涉及重大问题的材料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或主席审定。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实行新闻发言人制。新闻发言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根据需要也可请有关部门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副秘书长和政府领导发布新闻。
第十条 新闻发布会场。
新闻发布会场应相对固定。新闻发布会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布置。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区外、境外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按有关规定执行;港澳台和国外记者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新闻发布活动,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组织新闻发布会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2号)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00年6月1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修改为:“游泳场、馆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开办游泳场、馆的,责令停办,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建立安全责任制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因不建立安全责任制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造成游泳人员溺水死亡的,处以该游泳场、馆5000元罚款。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后,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应对该场、馆主要负责人加重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可以并处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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