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 〈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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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 〈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
〈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2005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4]77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现对你行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及税收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制度改革所有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依法纳税的要求,为统一税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依法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在五年内全部返还。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返还,由中央金库退付;属于地方收入的返还,由地方金库退付。返还的“两税”均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
资。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1994年11月22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的路政管理,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按照本条例对乡道的规定执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本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