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31:55  浏览:81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2010年7月21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社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本省的妇女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和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

(二)组织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三)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四)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五)其他应当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妇女事务领域专业人士、社会组织和市民代表组成,负责向政府提供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政府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

第七条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农业、人口计划生育、司法行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保障妇女权益。

第八条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全社会应当支持妇女联合会开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综合评价指数,纳入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统计、教育、卫生、人口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统计制度中纳入性别统计的内容,完善分性别统计指标体系,定期监测,提供全面准确的性别统计数据,对妇女发展状况作出科学评估。

第十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人数比例相适应。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女性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教育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教育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辍学,对未成年人辍学的,应当督促做好复学工作。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用工岗位的需求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失业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劳动技能。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协议或者承诺书等形式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十六条本市实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与女职工一方协商签订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合同一般包括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劳动保护、休假和工资待遇,女职工流产、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和工资待遇等内容。

当事人可以参照工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可以单独签订,也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签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对企业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进行检查、督促。

用人单位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女职工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辞退女职工。因上述情形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本人的同意。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为处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调换工种、减少劳动定额和劳动时间、减轻劳动强度。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违法解除与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扣发其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女职工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女职工加付赔偿金。

第十八条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前,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议双方接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婚前医学保健检查服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提供免费婚前、孕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管。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加强妇女卫生保健宣传工作。妇女应当增强健康意识,定期进行宫颈癌和乳腺癌以及其他妇科常见疾病检查。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市、区卫生和民政部门应当通过辖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至少每两年组织当地三十五岁至五十九岁无用人单位的城乡低保户妇女和特殊困难妇女进行一次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检查费用由市、区财政负担,实施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贯彻男女平等的国策,引导村民合法、合理自治。

村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以及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章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以及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章程的指导和监督,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以及公共设施新建、改建厕所的,应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女性厕位的数量应当不低于男性厕位数量的一点五倍。

第二十三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汽车等需登记的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四条夫妻一方有权持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者其他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车辆等登记机构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查询。

第二十五条离婚时,双方对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发生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且子女随母亲生活对其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应当以女方的要求为优先:

(一)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

(二)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

(三)子女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的;

(四)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尚有其他子女的;

(五)男方有家庭暴力等不良行为,子女随父亲生活对成长不利的;

(六)其他应当优先考虑女方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无理纠缠对方或者干涉对方再婚自由。

第二十七条离婚后,经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财产归一方或者子女所有的,在办理不动产或者动产变更登记时,另一方有配合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配合登记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凭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可以直接登记。

第二十八条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二十九条妇女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对于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申诉、投诉、控告、诉讼等途径维护权益,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的维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救助管理站内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临时食宿等帮助。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受害妇女的临时救助工作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国家或者省批准的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高栏港经济区。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 公安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总工会:

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
的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替代,现决定予
以废止,自即日起不再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商务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内贸易“十二五”规划加强内贸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内贸易“十二五”规划加强内贸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商建发[2013]195号



201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47号,以下简称《规划》)。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部国家级内贸规划,明确了国内贸易的重要地位,提出了国内贸易发展目标和战略重点。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推动国内贸易科学、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国内贸易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全面完成“十二五”期间内贸发展目标和各项任务。现就深入贯彻落实《规划》,加强内贸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对内贸行业发展进行规划是商务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转变政府职能应当重点加强的工作,也是内贸工作的重要基础。其中,发展规划(各级内贸“十二五”规划)依据国家或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制订,以促进全国或某一区域内国内贸易总体发展为主要目标,主要阐明国内贸易发展战略,提出发展政策导向,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是内贸规划工作的统领。专项规划依据发展规划制订,突出一定时期工作重点,以促进或规范特定的内贸行业、内贸领域或区域国内贸易发展为目的,包含一定的空间布局内容,是内贸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点规划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以优化城乡商业设施空间布局和结构、改善商业发展环境和居民消费环境为目的,侧重于空间布局,是内贸规划工作的基础。按照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的要求,通过科学规划引领国内贸易又好又快发展,对扩大消费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引导生产发展、加强宏观调控、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加快推进规划制订

各地要加强实地调查和课题研究,在摸清家底、科学分析、把握趋势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精选规划编制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科学组织论证,增强各类规划的前瞻性、针对性、指导性和协调性,尽快形成以发展规划为统领、专项规划为重点、网点规划为基础的内贸规划框架体系。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完成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尚未制定省级内贸发展规划或包含内贸内容的省级商务发展规划的地方,要在2013年9月底前完成内贸发展规划制订工作。省级和中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位、资源优势和发展需要,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区域的专项规划编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2013年7月底前完成33个行业指导文件(涉及25个行业和7个领域)的传达工作,2013年底前编制完成10个以上省级专项规划,并抄报商务部。各地要按照《规划》和相关区域发展规划,协助商务部制订全国流通节点城市布局规划和11个主要商业功能区建设实施方案,积极配合做好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设计工作。有关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网点规划制订工作。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县级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各地可鼓励有条件的县、镇开展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

三、积极组织规划修编

有关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不同规划的实施期限,及时做好修编工作,并按照征求意见、组织论证等程序,报原规划批准单位审定发布。发展规划期限为五年,每两年半要开展中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规划;要结合上一个五年发展规划实施情况,提前一年启动下一个五年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专项规划可视需要确定规划期限,但对实施超过三年的专项规划应进行全面评估和调整;对规划期满又需要继续实施的专项规划,应及时组织续编。网点规划期限应与城乡规划期限一致,一般远期为二十年,中期为十年,近期为五年。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行业发展需要、城乡规划调整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编。

四、切实抓好规划实施

大力推动规划落实。各地要制订本地贯彻落实《规划》工作方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并于2013年7月底前报商务部。要逐条分解《规划》目标任务,逐项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将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处(室)和个人,并给予工作保障。各地要按照商务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继续做好专项规划贯彻落实工作。要加强不同区域、不同层级和相关领域规划的衔接,特别是要指导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网点规划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建立网点规划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会商机制等,适时发布商业网点建设指导目录。要重点推进商业网点规划管理地方立法,加强本地与内贸规划相关的统计和标准制订等基础工作。

积极争取配套政策。各地要积极争取本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大力加强部门协作,抓紧完善流通网络规划、加大流通业用地支持力度等政策;协调落实财政支持政策,保障内贸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积极争取科技政策,促进内贸规划工作和内贸行业创新发展;努力改善融资环境,促进中小商业网点发展。同时,按照《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商综发[2013]35号)要求,抓紧落实现行的财税、金融等配套扶持政策,促进内贸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商务部将根据各地内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网点规划编制情况进行分项考核,重点是规划的数量、质量和进度,同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重点是推进措施和取得效果,考核评价结果将在商务系统内通报。中央财政内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网点规划所确定的项目。内贸规划工作情况将作为商务系统内评选相关先进工作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将内贸规划工作纳入工作重点和考评范围。

五、认真开展监督检查

要加强督促、检查、评价等工作,建立内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实施监测机制,实行年度监督、中期评估、终期检查制度,及时掌握网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全面评价内贸规划实施效果。各地要强化内贸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跟踪分析,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每半年向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报告一次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情况,并抄送商务部有关行业主管司局;每季度报告一次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商务部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六、大力加强组织保障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发展国内贸易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统筹全局、重点推进、分步实施、常抓不懈。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成立内贸规划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做好贯彻落实内贸规划的动员部署工作,将贯彻落实《规划》和专项规划作为“十二五”期间内贸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重要任务。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要大力加强宣传工作,突出国内贸易及各行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国内贸易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加强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商务部将选择部分地区和单位探索成立内贸理论科研基地,支持建立和完善内贸专家队伍;开展内贸领域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研究,制订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标准。各地每年应集中研究1-2个内贸重大课题,并将成果用于政策制订、产业促进等方面;重点研究热点难点问题,为决策提供参考;要积极利用商科院校等资源对本地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开展培训,重点培养商业网点规划、农产品流通、电子商务等领域人才。通过适当形式树立典型,加强培训,交流经验。


商务部

2013年5月2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