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49:48 浏览:84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
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3月27日,文化部
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个体和业余演员从事营业演出活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在职演员和专业艺术院校(系)师生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演出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演员个人从事营业演出活动,必须持有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四条 演员个人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杂技演员可适当放宽);
(二)具有一定的业务基础知识和表演技能。个体和业余演员,应当参加文化行政部门的考试或考核。
考试或考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发给《营业演出许可证》:
(一)正在服刑或劳教的;
(二)刑满、劳教释放未满一年的;
(三)被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开除未满一年的;
(四)被文化行政部门禁演尚未解禁的;
(五)审批部门认定具有其他不适宜情形的。
第六条 演员个人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应当填写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申领表。
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在职演员和专业艺术院校(系)师生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单位到主管文化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演出许可证》。
个体演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业余演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到其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七条 演员到户口所在地之外的省、市暂住(6个月以上)并从事演出的,由户口所在地省、市文化行政部门开具介绍信,到暂住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演出许可证》。演员不得重复领证。
第八条 演员每次参加营业演出,须如实填写《营业演出许可证》上“演出登记”栏内的规定项目。个体和业余演员报发证部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院校(系)师生报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到演出活动审批部门办理手续,经批准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演出。
在固定场所按合同演出一定时间的按一次演出活动办理。
第九条 演员参加演出应当签定演出合同,遵守国家法律和演出市场管理规定,接受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稽查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演员不得无证或手续不全参加演出,不得参与非法演出活动。
第十一条 对违反演出市场管理规定的演员,文化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制止非法演出、没收演出收入、罚款、停止演出半年至一年、扣缴、吊销《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处罚。对偷税逃税的,提请税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起诉。在申请复议或法院受理期间不停止处罚执行。
第十三条 《营业演出许可证》是演员个人从事营业演出的唯一合法凭证,演出时应随身携带,不得伪造、篡改、转借。
第十四条 《营业演出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用完或过期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更换或延期。停止演出的应将证件交回发证部门。
第十五条 演员《营业演出许可证》及其申领表由文化部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1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行为,督促公司严格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千万元的,最多可以设立五家营业部。公司注册资本每增加人民币一千万元的,可增设一家营业部;
2、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
3、上半年提出申请的,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八十、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注册资本超过五千万元的,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三千万元;下半年提出申请的,公司当年度上半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八十、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注册资本超过五千万元的,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三千万元;
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公司已建立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的有关规定;
6、公司在最近一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驻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调查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
7、公司经营正常,不存在停业整顿、特别处理或者因不符合持续性经营标准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
8、公司经批准已开业的营业部守法合规经营;
9、公司不得同时筹建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营业部;
10、公司的住所与营业部的经营场所不得在同一城市内,公司不同营业部的经营场所不得在同一城市内;
11、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完备的管理制度;
12、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拟设营业部至少具有出纳、交易、结算、计算机管理岗位,公司的出市代表不得兼职前述岗位,前述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13、拟设营业部有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二)程序
1、筹建
(1)申请设立营业部的,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公司是否符合本通知营业部设立条件中第5至10项规定出具专项意见,报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筹建营业部的决定,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
(3)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应当自收到准予筹建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2、开业
(1)营业部筹建工作完成后,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开业。营业部开业前,公司出现不符合营业部设立条件的情况的,营业部不得开业。
(2)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公司申请营业部开业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材料审核基础之上进行现场检查,了解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是否相符。
(3)审核材料和现场检查后,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向公司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营业部开业的决定,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公司应当持同意营业部开业的决定和《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一)到中国证监会领取《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公司和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部《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公司住所和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至少保持三十日,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筹建阶段
(1)《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2) 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3)公司股东会关于设立营业部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设立营业部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
(4)营业部筹建负责人的授权文件及其简历、从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5)营业部筹建方案;
(6)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下半年申请设立营业部的,还需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公司当年度上半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7)《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开业阶段
(1)公司申请营业部开业的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四);
(2)营业部筹建情况的报告;
(3)营业部从业人员名册、期货从业资格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
(4)营业部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营业部经营场所消防检验合格证;
(6)营业部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的情况说明。
(四)其他规定
公司申请在同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不同城市或者不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间变更住所,确须将公司原住所规范为营业部的,公司应向原住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拟规范的营业部的人员、管理制度、场地和设施等方面的处理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公司原住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经过材料审核及现场检查,确定其符合营业部持续经营条件的,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准予公司变更住所的决定后,核准拟规范的营业部设立并开业。公司应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办理《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登记手续。
二、申请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本通知所称营业部变更经营场所仅限于营业部拟迁入的经营场所与原经营场所在同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的情形。
(一)条件
1、公司对拟变更经营场所的营业部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有妥善的处置方案;
2、拟迁入的营业部经营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符合期货经纪业务的需要。
(二)程序
1、申请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由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
2、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
3、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原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迁址完成,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4、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该营业部的全体期货投资者,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该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的持仓和保证金。
5、该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完毕,公司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处理该营业部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7、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拟迁入的营业部经营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是否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公司出具领取《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公司持领取《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和原《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申请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文件及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变更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五);
(2)公司申请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六);
(3)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
(4)公司关于拟变更经营场所的营业部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处理的处理方案。
2、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相关事宜处理完毕后的文件及材料
(1)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告情况的证明;
(2)该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证明;
(3)公司对拟迁入的营业部经营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情况的报告;
(4)营业部新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的复印件;
(5)营业部新经营场所消防检验合格证。
三、申请变更营业部负责人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拟任营业部负责人已取得相关任职资格。
(二)程序
1、申请变更营业部负责人的,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由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
2、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变更营业部负责人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公司持准予变更营业部负责人的决定、《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和原《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变更申请表》;
2、公司申请营业部变更负责人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七)。
四、申请终止营业部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公司对拟终止营业部的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有妥善的处置方案。
(二)程序
1、申请终止营业部的,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由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
2、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终止营业部的决定,并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
3、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终止营业部的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公司住所、该营业部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该营业部停止运营,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4、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终止营业部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该营业部的全体期货投资者,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该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
5、该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完毕后,公司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处理该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7、验收合格的,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公司出具注销《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收缴《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上缴中国证监会。
8、公司应当自收到注销《营业部经营许可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终止该营业部的工商登记手续,并自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申请终止营业部的文件及材料
(1)公司申请终止营业部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八);
(2)公司股东会关于终止营业部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终止营业部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
(3)公司对拟终止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方案。
2、营业部终止事宜处理完毕后的文件及材料
(1)营业部终止处理情况的报告;
(2)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告情况的证明;
(3)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证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1999]20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
二、《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
三、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请示
四、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营业部开业的报告
五、《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变更申请表》
六、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请示
七、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营业部负责人的请示
八、期货经纪公司申请终止营业部的请示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一:
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
日期:
期货公司名称
(盖章)
领证人姓名和
身份证号码
领取许可证依据的文件文号
许可证类别(打“√”后填写公司或营业部名称)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公司或营业部
联系电话和传真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附件二:
编号:
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
申请表
公司名称
(盖章)
营业部名称
申请日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期货经纪公司基本情况
名 称
住 所
许 可 证 号
总 经 理
注 册 资 本
公司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申请设立营业部登记事项
营业部名称
经营场所
营业部负责人
经营范围
筹建负责人
筹建负责人联系电话
已开业营业部情况
营业部名称
营业部负责人
开业时间
联系电话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承诺
兹保证上述内容及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本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营业部的相关条件,并承担与此保证相应的法律责任。
期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期货经纪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设立营业部的请示
中国证监会××监管局(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由于……(原因),根据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我公司拟在××(地)设立营业部。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向你局申请,请予核准。
本公司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附件四: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营业部开业的报告
中国证监会××监管局(营业部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我公司已经按照……的要求,于××年××月完成了××营业部的筹建工作。请你局检查验收。
本公司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附件五:
编号: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简称缔约双方)愿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
二、本协定的合作范围应根据缔约双方的能力和兴趣,包括共同能接受的关于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与技术的领域。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力求促进下列各项的实施:
一、互派专业代表团。科学家、学者、研究人员、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访问和考察;
二、互派留学生、研究生、进修学者和实习生;
三、组织双方感兴趣的科学技术会议和讨论会;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研究与发展项目进行合作;
五、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
六、双方可能共同安排的科学技术合作的其它形式。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的范围内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机构、高等学校、研究组织、公司和企业(简称执行组织)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分别议定安排或合同。
二、缔约双方或由缔约双方指定的协调机构简称协调机构遵循各自的法律和规章,负责商定本协定范围内的具体合作领域,并在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下,为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时而进行磋商。各协调机构可邀请本国的执行组织参加由其可能安排的会议。
第四条
一、涉及执行本协定的财政安排应由双方的协调机构就每一个合作项目作出的安排中解决,或由双方执行组织议定的安排或合同中解决。
二、缔约双方或协调机构可共同决定执行本协定所必需的其他安排。
第五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一方至少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应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二、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可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本协定终止,在执行本协定中所产生的一切未完成的义务应根据本协定条款予以完成。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五月六日在坎培拉签订,共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代 表 代 表
章 文 晋 皮 克 科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