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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2:03:37  浏览:97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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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政发[2003]56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梧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梧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市内外积极因素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利用外来资金的规模,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桂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分类奖励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到我市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实行分类奖励。对社会引资者以物质奖励为主,对符合条件的公务人员引资者以精神奖励为主,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分级奖励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重点招商项目及一定规模以上项目分别进行奖励。
(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即市本级受益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金由市财政负责;县(市)、区受益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金由县(市)、区财政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主招商的引资项目,奖励金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非国有企业自主招商的引资项目,奖励金由自主招商单位负责。
二、奖励对象
凡下列人员的引资者,均属奖励对象:
(一)我市招商项目首席谈判代表、项目业主负责人、保证项目落实责任人及项目引资者。
(二)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党和国家机构、人民团体中处级及处级以下的党政干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市直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市专职招商人员。
(三)社会引资者:除(一)、(二)条款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包括市外、境外、国外的引资者)。
三、奖励条件
(一)外来投资者与外资的认定。凡梧州市以外的国内外投资者(含梧州市籍人员回梧投资)在我市辖区形成实际投资行为的,均应视为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者无论其以独资、合资、合作及其他方式在我市进行实际投资的,均为外来投资。
(二)引资者身份的认定。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引资者应在外来投资项目合同签订前,持外来投资者签署的认定证明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招商局办理引资者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或引资者团队。
(三)引资项目的认定。对引资者引进到我市投资的外来投资项目,经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均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凡属下列情况者,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1.对以委托代理招商的引资项目;
2.对经各级政府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其他形式取得的招商项目。
四、奖励标准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资项目,可根据其引进的项目类别和用于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额等不同标准分别进行奖励。
(一)项目业主负责人、首席谈判代表、保证落实责任人及项目引资者的奖励标准。
经市招商局审定的我市招商引资项目(包括“三百”会战项目和会战以外的项目)的业主负责人、首席谈判代表、保证落实责任人及项目引资者,均按“三百”项目大会战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对按项目表提出的时间要求完成各阶段任务指标的,每年年底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分别奖励业主负责人、首席谈判代表、保证落实责任人和项目引资者各500元;当年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每完成400万元,奖励业主负责人、首席谈判代表、保证落实责任人及项目引资者各500元。
对“三百”项目大会战项目以外的招商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招商项目建设计划,报市招商局并由市招商局会同大会战指挥部项目组审定后提出项目要求,再按项目要求对项目业主负责人、首席谈判代表、保证落实责任人和项目引资者进行考核奖励。
(二)公务人员引资者的奖励标准。
1.公务人员引资者的行政奖励。
凡对引资有功的我市公务人员,由市委、市政府按下列奖励标准分别给予嘉奖、记功。其中:
引进25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的给予嘉奖;
引进8000万元以上至20000万元的记三等功;
引进20000万元以上的记二等功;
符合自治区奖励条件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记功(专职引资公务人员,在完成个人引资任务基础上按此标准奖励);
成绩特别显著的副处级及副处级以下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提拔重用。属中直、区直部门的,由市委、市政府将有关工作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提拔重用。
2.公务人员引资者的物质奖励。
非专职引资公务人员,按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的20%给予奖励;
专职引资公务人员,在完成个人引资任务基础上,其超出指标数部分按社会引资者标准的20%给予奖励。
(三)社会引资者的物质奖励标准。
凡社会引资者引进的各类投资项目,可按其引进实际投入资金额的百分比给予奖励。其中:
1.工业引进项目。
(1)属进料加工的,按1%计奖;
(2)属扩大我市国有或非国有企业生产规模的,按0.8%计奖;
(3)属来料加工的,按0.3%计奖。
2.农业引进项目,按0.5%计奖;
3.社会发展引进项目,按0.3%计奖;
4.商业流通引进项目,按0.3%计奖;
5.房地产引进项目,按0.1%计奖;
6.基础设施引进项目:
(1)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按0.2%计奖;
(2)50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以下(含8000万元)按0.15%计奖;
(3)8000万元以上按0.12%计奖;
以上项目用于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可按实际投入资金到位额分别计算奖励金,其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对贡献大的引资项目,其奖励金额可由各级政府决定,并按特别奖给予奖励。
(四)对我市引进列入自治区计划发展部门重点项目、单个项目合同外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或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引资者,属社会引资者,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物质奖励外,并按本办法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属公务人员引资者,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奖励外,并按本办法给予行政奖励;如既是项目业主负责人或首席谈判代表或保证落实责任人,又是项目引资者的,可同时享受奖励。
对项目投入属银行贷款,不享受上述项目的有关奖励,但上述人员可与有关银行一起享受政府对银行的奖励。
五、奖励资金
1.政府奖励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2.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自主引资的合资合作项目,其奖励资金由引资者解决。其奖励金可进入当年企业成本。
六、奖励程序
(一)对公务人员引资者的行政奖励,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对引资者(含社会引资者和公务人员引资者)的物质奖励,属于市本级财政奖励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1.引进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用于固定资产,并一次到位和实际投入项目的,引资者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向市招商局申报办理奖励手续。
2.引进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用于固定资产,但分期到位的,当实际投入资金达总额30%、60%、100%时,引资者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向市招商局申请办理奖励手续(也可在实际投入资金额全部到位,并投入项目后一次性办理)。
3.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由市招商局初审,市财政局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对引资者进行奖励。
4.奖励金的兑付。引进项目实际投入资金,并用于固定资产投入的,可按资金到位后项目投资总额的30%、60%、100%分别兑付奖励金;也可在项目实际投资全部到位并投入后一次性兑付奖励金。
5.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金,不论人数多少,奖励金总额不变,但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励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6.引资者的奖励申办手续,可自行办理,也可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7.各种引资奖励,引资者均应在项目投入运营后1年内办清奖励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8.奖励金均以人民币支付。若引资者引进的外来资金为可兑换外币,则按该笔外币结汇单的汇率折为人民币计付。
9.市招商局、财政局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将评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市财政局负责向引资者兑付奖励金(项目业主奖励引资者的,由项目业主兑付)。引资者在获取招商引资奖励金后,必须依法缴纳有关税款。
七、奖励管理
(一)由市招商局负责受理招商引资物质奖励的申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进行审核;市人事局负责对我市公务人员行政奖励的申报审核工作。
(二)对以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金的,要予以追回;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规定。要确保政府奖励的资金来源,确保奖励金的发放,如无特殊情况,各种奖励金(包括受益项目业主对社会引资人员的奖励金)应在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后的三个月内兑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的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企业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非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奖励为本企业引进项目的人员。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梧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梧政发〔2000〕41号)文件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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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渔发[2011]28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各远洋渔业企业,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

  远洋渔业是高风险涉外性行业,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保障远洋渔业企业和船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远洋渔业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良好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远洋渔业企业是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企业远洋渔业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远洋渔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远洋渔业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远洋渔业项目的执行、生产经营管理、渔船活动和船员行为负监管责任,渔船船东对其所有的渔船质量、设施配备及聘用的船员资质负责,船长对渔船海上航行、生产作业和锚泊安全负直接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远洋渔业生产、不依法实施渔船检验、不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违规招聘或派出船员、违规作业、航行和发生涉外违规事件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暂停或取消远洋渔业项目和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远洋渔业企业,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远洋渔业项目,不得代理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船长要予以扣留或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并追究企业法人、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远洋渔业企业要主动接受渔业、安监等有关部门监管,积极配合公安边防、海关部门做好赴境外作业渔船和船员出(入)境、运回自捕水产品监管等工作,在他国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的,要主动向我驻该国使(领)馆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指导。

  二、大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远洋渔业企业要参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管理;全面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整改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和涉外事件发生;制定重大安全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建立重大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涉外事件时立即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开展调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定,根据评估情况对各项制度进行修改完善,不断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努力提高渔船装备现代化水平,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远洋渔业企业要按照我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配备适航的远洋渔船,同时以“高效、节能、环保”为目标,积极新建、引进现代化、专业化远洋渔船,尽快更新、改造或报废现有老旧渔船。远洋渔船要配备卫星电话等通讯设备,为安全信息播发与接收、紧急遇险报警、搜救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在配备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基础上,推广应用气胀式救生筏等装备,提高渔船抵御风险能力;安装、更新远洋渔船船位卫星监测设备,保持正常开机和船位调取;鼓励有条件的远洋渔船装备适用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助航设备,提高防碰撞、防触碰能力;按照有关要求安装兼捕生物逃逸装置、海鸟惊吓装置、油污水处理、垃圾回收等野生动物保护和环保设备。从事公海远洋渔业的企业和渔船,要参照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要求,不断提高渔船和装备水平,尽快与国际接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也要积极争取加大安全基础设施投入,支持和鼓励企业建造、引进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老旧渔船,采用先进的船用设备,提升远洋渔业装备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

  四、切实加强船员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大力组织开展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远洋渔业从业人员特别是船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渔港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把船员的培训和考试关,重点加强船东、船长和新船员的培训教育,强化渔船安全航行、值班瞭望、防碰撞、防台风、防海盗、安全作业和自救互救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和考核,着力提高船员专业技能和应对突发险情的处置能力。远洋渔业企业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职务船员,不得聘用未取得职务船员证书和专业训练合格证的人员作为远洋渔业船员,上船人数不得超过《国际渔船安全证书》核定的人数。远洋渔业企业要与其聘用的远洋渔业船员直接签订合同,依法办理保险,按规定为远洋渔业船员办理海员证;对派出的船员进行安全生产、外事纪律、法律知识、环保知识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技术操作和风险防范技能;严格遵守入渔国法律规定、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管理措施和有关国际条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和不道德行为;保障船员合法权益,合理改善船员福利待遇,加强船员心理疏导,关心船员疾苦、保障船员身心健康,促进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

  五、着力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全面治理安全隐患

  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管理、企业和渔船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和我部有关部署,切实强化对远洋渔业企业、项目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持之以恒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要监督进行整改并限期落实到位。渔船检验机构要认真研究并做好远洋渔船检验工作,特别是要强化老旧渔船的跟踪检验,做好救生筏等船用安全产品检验,加强渔船修造企业的资质管理,确保渔船和船用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渔政机构要将安全检查作为渔业执法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境、持无效捕捞许可证或伪造船名号出境以及非法从事公海作业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渔港监督机构要重点强化对安全隐患较多、生产作业危险较大以及船员人数较多渔船的安全监管,加强渔船进出港签证管理,积极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做好远洋渔船和船员出入境管理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快速、妥善处理远洋渔业安全和涉外事件,维护远洋渔业企业和船员合法权益,促进远洋渔业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农村水利建设劳动积累用工的几项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农村水利建设劳动积累用工的几项规定
市政府


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农民通过劳动积累、互相协作兴修农村水利工程,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加我市郊区农业发展后劲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6〕1号文件和市委京发〔1986〕11号文件的精神,为使我市农村水利建设劳动积累用工切实得到保障,使用得
当,特作如下规定:
一、农村水利的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区、县、乡(镇)范围内的防洪、排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设及维护、清淤、更新改造,不包括市、区、县办的水利基建工程和河道防汛抢险、农民承包土地范围内的土地平整和田间沟渠整修等用工。
二、根据量力、适度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用于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的数量,一般每个农村劳动力(包括乡(镇)、村企业)每年出劳动工日不少于十五个。由于各年度工程任务不同,劳动积累工可在年际间调剂使用。
三、分摊原则
1、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根据各单位受益大小,按比例合理分摊。不能出工者,可以资代工。
2、对于工程量大,用工较多的工程,需非受益单位支援时,可本着“等价交换,互助互利”的原则。采取以工换工或以资换工的办法,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作合同,按合同兑现,防止平调。
3、在分摊用工时,对于烈、军属酌情给予照顾。
四、劳动积累工的使用管理
1、各区、县、乡(镇)水利部门,在制定农村水利工程年度计划时,需提出使用劳动积累工的工程项目,用工数量、用工时间和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审查批准,由政府逐级下达用工计划。
2、各区、县、乡(镇)水利部门要加强劳动积累用工的管理,检查出工情况,并登记造册,年终做出用工决算,将用工数量及完成工程量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水利部门备案。
3、各区、县、乡(镇)政府要把劳动积累工使用情况,作为对下级单位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五、各区、县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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