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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优秀公文和优秀理论文章调研报告评比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05:52  浏览:8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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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优秀公文和优秀理论文章调研报告评比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优秀公文和优秀理论文章调研报告评比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优秀公文和优秀理论文章、调研报告评比活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和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优秀公文和优秀理论文章、调研报告
评比活动暂行办法

以文辅政是政府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为激励办公室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公文质量,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从事调研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撰写一批具有较高水平、带有前瞻性、对领导决策有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和理论文章,经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在本办公室范围内每年度开展一次优秀公文和优秀理论文章、调研报告评比活动。
一、参评范围:
办公室工作人员自拟、审核的公文或自撰的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可以科室为单位,也可以个人为单位参加评比。
二、评比标准:
(一)公文类:
1、公文的观点、提法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16分)。
2、内容立意较高,又切合实际;办法措施既体现开拓创新精神,又有可操作性,基层反映较好(30分)。
3、观点鲜明,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条理清楚,语言精炼,篇幅力求简短(16分)。
4、用词用字及标点符号使用准确、规范(10分)。
5、文种和公文形式使用正确,格式规范,行文规则符合要求(10分)。
6、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规范,结构层次序数排列符合有关要求,计量单位使用符合国家规定(10分)。
7、公文的审核、签发、校阅程序规范,符合要求(3分)。
8、草拟修改公文用笔用墨符合存档要求,附件齐全,能准确反映公文审核过程及原稿修改情况(5分)。
(二)理论文章、调研报告类
1、理论文章和调研报告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眼于领导决策的需要,着眼于实际问题的解决(25分)。
2、理论文章和调研选题富有前瞻性,立足现实,着眼长远,超前思考,提出的对策建议有新意、有创造性(25分)。
3、思路清晰,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调查内容详实,论据充分,分析透彻(25分)。
4、善于运用各种新的调研手段和工具,方式方法先进实用,理论文章和调研结果真实、科学(10分)。
5、理论文章和调研成果的采用率、转化率较高,领导和基层评价较好(15分)。
三、评比方式
(一)年终由科室或工作人员申报参选作品。
(二)由办公室领导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优秀公文评比小组,具体负责评比工作。
四、表彰奖励
优秀公文和优秀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分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评比结果在办公室进行通报,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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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变的步伐,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加大房改力度,逐步建立住房新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分配成套住房以及被拆迁居民购买安置房的,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的下列住房,凡是符合《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规定的,分配时实行只售不租:
(一)单位新分配的新建住房、新购商品住房、腾空成套住房;
(二)职工集资建造或者购买的住房;
(三)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安居房;
(四)被拆迁居民购买的安置房。
下列家庭可以不购买住房:
(一)民政部门核准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优抚户、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
(二)经市总工会核准的特困企业的特困职工家庭;
(三)享受离休干部住房租金减免待遇的家庭。
第四条 单位将新建住房、新购买商品住房、腾空成套住房分配给符合单位住房分配条件职工的,必须按照市政府届时房改售房的成本价和折扣政策出售。
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售房办法,加大个人住房投资比重。可以按市政府届时房改售房不计折扣因素的成本价(简称房改成本价,下同)将新建住房、新购商品住房出售给职工;也可以按不高于住房实际造价或者购价,又不低于房改成本价的标准,将新建住房、新购商品住房
出售给职工。单位制定具体售房办法的,必须将办法报请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有条件的单位,在利用现有土地自建住房时,可以按照届时建房的实际成本价向职工集资建房;也可以按照不高于建房实际成本价,又不低于房改成本价的价款向职工集资建房。集资建房的单位,必须将方案报请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家庭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或者人均收入在1.66万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安居房。购房申请经市安居办批准后,申请人按照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核定公布的安居房的成本价,直接到安居工程建设单位购买。
中低收入家庭居住困难户购买安居房的,可以向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申请购房补贴。单位对符合分房条件、经单位批准购买安居房的职工,给予购房补贴。在规定购房面积标准内,单位的购房补贴额度为安居房款的40%。购房补贴原则上由家庭成员单位平均分摊。
职工购买一般商品住宅,亦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补助。
职工购买的安居房必须以自住为目的,不得出租出售。
第七条 城市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在依据《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取得一次定居拆迁安置房使用权的同时,必须按照市政府届时的房改售房成本价和折扣政策购买安置房。
建设单位出售拆迁安置房的售房款,20%留存,80%上交市房产管理局(不含企业事业单位自拆自建的职工住房)。
拆迁安置房的物业管理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条 夫妇双方不在同一个单位的,一方单位将新建住房、集资建房、购买商品住房出售给该职工家庭的,在规定分房面积标准内的部分,另一方单位应按照房价款的20%补贴给对方单位。
第九条 职工购买单位的新建住房、新购商品住房、腾空成套住房,或者集资建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享有按房改成本价购房者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拆迁安置住房)一次付清房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个人应支付房价款的70%,还贷期限不超过15年。
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的职工,必须同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监察、房改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督察力度。
第十二条 凡不执行本规定的单位,不得享受房改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市属五县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13日

化学工业部关于矿井用难燃输送带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矿井用难燃输送带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化工部



难燃输送带是用于煤炭、冶金等矿山井下生产运输的重要物资。为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确保产品质量,避免盲目发展,更好地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决定对该产品实行定点生产管理。
(一)定点生产产品范围
矿井用难燃输送带,包括塑料整芯型、橡塑整芯型及橡胶分层型矿井用难燃输送带。
(二)定点企业范围
在近几年化学工业部安排生产计划并与煤炭部门安排产需衔接的生产企业中择优确定,包括化工系统及其他系统的企业(具体定点生产企业范围见附件一)。
(三)定点生产基本原则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业产品生产按行业归口管理的精神,难燃输送带定点生产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归口管理,并统一组织实施。
2.现有难燃带生产总能力为410万米,“七五”、“八五”期间煤炭系统对难燃输送带需求量为180万米左右,加上扩大出口部分,初步确定,定点生产能力应控制在200~250万米。
3.难燃输送带生产企业应达到规模合理,技术先进,产品质量符合化学工业部HG4-1619-87标准要求。
4.参加定点生产的企业,不受系统和隶属关系的限制。以省为单位,难燃带生产企业以定点一家为宜。就是在煤矿比较集中,需用难燃输送带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不要超过2个,并在上报时排列名次。
5.对定点企业,化学工业部将会同地方主管部门视条件予以重点支持。
(四)定点生产的具体条件
1.产品必须达到化学工业部HG-1619-87标准中规定的全项物理性能和滚筒摩擦、酒精喷灯燃烧、丙烷燃烧、导静电四项安全性能指标。
2.具有完整先进的生产线,检测手段齐全。其中必须具备:①硫化机有效硫化长度在5米以上(含5米),整体带芯结构输送带生产具备完整可靠的浸胶(塑)及干燥(塑化)设备。②物理性能检测仪器和酒精喷灯燃烧、滚筒摩擦、导静电三项安全性能试验装置。
3.有一整套切实可行的生产工艺规程、质量管理制度和企业内控制标准,有一支掌握难燃输送带生产技术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熟悉难燃输送带生产技术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队伍。
4.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5.必须经化学工业部胶带质量监测中心检验合格,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产品鉴定。
6.定点生产企业的年生产能力原则上为橡胶型、橡塑型、塑料型带合计10万米以上。
(五)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按《矿用难燃输送带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格式要求认真填写(见附件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化学工业部橡胶司。
2.根据企业申请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初审结果,由化学工业部橡胶司安排化学工业部胶带质量监测中心进行质量检测,费用由申报企业按收费标准支付。
3.产品质量经监测中心测试合格的企业,由化学工业部橡胶司组织专家考核组(专家单位见附件二),进行现场检查。专家考核组提出定点生产企业推荐名单,由橡胶司会同有关部门审定。专家考核组要按照定点条件,制订考核实施细则,按细则进行检查。
(六)定点企业管理
1.地方各级化工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的精神,加强对本地区定点生产企业的组织领导。企业应通过努力,在管理上迈出新步伐。并通过自查及走访用户,掌握产品质量情况,坚持按标准生产,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出厂。
2.化学工业部橡胶司组织对定点企业生产的难燃输送带每年进行一次质量抽查;每2年进行一次质量普查。并对抽查及普查中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顿,整顿仍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3.要坚持科学态度,确保产品质量。在定点生产办法实施之后,对在企业管理、产品评优、售后服务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的生产企业,部和地方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予以必要的支持。
4.今后再增加生产能力,原则上通过现有定点生产企业挖潜改造解决,不铺新摊子。确因出口需要新增的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向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化学工业部视情况决定。
5.现有定点生产企业及研究院(所)、高等院校,不能以任何理由与点外企业开展该产品技术转让及其他方式的技术合作。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橡胶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现有难燃输送带生产企业名单青岛第六橡胶厂 北京橡胶二厂
湖北宜昌中南橡胶厂 重庆中南橡胶厂
山东枣庄橡胶厂 太原新华化工厂
石家庄第一橡胶厂 安徽淮北市橡胶厂
河南鹤壁橡胶厂 河南许昌橡胶二厂
河南开封橡胶厂 哈尔滨北方橡胶厂
佳木斯塑料二厂 沈阳橡胶机带厂
天津橡胶机带厂 安徽淮南橡胶管带厂
徐州淮海橡胶厂 湖南矿用橡胶厂
山西长治市橡胶厂 辽宁阜新市橡胶厂
银川市胶带厂 吉林四平实验厂
焦作市橡胶三厂 洛阳商都橡胶厂
上海胶带厂 合肥胶带厂
广州胶带厂 兰溪橡胶厂
南昌第一橡胶厂
附件二 矿用难燃输送带考核组专家单位
组长:青岛橡胶工业研究所
副组长:管带协会
成员:青岛第六橡胶厂
北京橡胶二厂
宜昌中南橡胶厂
北方橡胶厂
附件三
矿用难燃输送带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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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隶属关系│ │ 商 标 │ ┃
┠───────┼───────────┼────┼──────────────┬─────┼────┼─────┬────┨
┃ 何时、何部门 │ │投产日期│ │一九八八年│ │一九八九年│ ┃
┃ 组织鉴定 │ │ │ │ 实际产量 │ │ 预计产量 │ ┃
┠───────┼───────────┼────┴──────┬───────┼─────┼────┼─────┴────┨
┃现有难燃带 │ 橡 胶 型 │ 橡 塑 型 │ 树脂(PVC) │ 其 他 │ │ ┃
┃ ├───┬───┬───┼───┬───┬───┼───┬───┼─────┤ │ ┃
┃生产分类 │分 层│整 体│钢 芯│分 层│整 体│钢 芯│整 体│ │ │整体带芯│ ┃
┃ ├───┼───┼───┼───┼───┼───┼───┼───┼─────┤ │ ┃
┃综合生产能力 │ │ │ │ │ │ │ │ │ │ │ ┃
┃ ├───┼───┼───┼───┼───┼───┼───┼───┼─────┤ │ ┃
┃1988年实际产量│ │ │ │ │ │ │ │ │ │设备能力│ ┃
┃ ├───┼───┼───┴───┴───┴───┼───┴───┴─────┤ │ ┃
┃宽度规格 │ │ │ │ │ │ ┃
┠───────┼───┴───┴───────┬───────┴───────┬─────┴────┴──────────┨
┃ │ 生 胶 kg/m2 │ 树 脂 (PVC) kg/m2 │ 纤 维 kg/m2 ┃
┃ ├───────┬───────┼───────┬───────┼──────────┬──────────┨
┃ 主要原料 │ 整体带芯 │ 分层带芯 │ 整体带芯 │ │ 整体带芯 │ 分层带芯 ┃
┃ ├───────┴───────┼───────┴───────┼──────────┴──────────┨
┃ 消耗情况 │ │ │ ┃
┃ │ │ │ ┃
┃ │ │ │ ┃
┗━━━━━━━┷━━━━━━━━━━━━━━━┷━━━━━━━━━━━━━━━┷━━━━━━━━━━━━━━━━━━━━━┛
续表
┏━━━━━━━┯━━━━━━━━━━┯━━━━━━━━━━┯━━━━━━━━━━┯━━━━━━━━━┯━━━━━━━━━━┓
┃ │ 炼 胶 机 │ 压 延 机 │ 硫 化 平 板 │ 浸 渍 机 │ 专用检测仪器设备 ┃
┃ ├──────────┼──────────┼──────────┼─────────┼──────────┨
┃ │ │ │ │ │ ┃
┃ 主要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省.区.市化工 │ 盖章 │ 化工部胶带质量监测中心 │ 盖章 ┃
┃ 厅 (局) 意见 │ 月 日 │ 检 测 结 果 │ 月 日 ┃
┠───────┼────────────────┼───────────────┼────────────────────┨
┃ 现场考核 │ 组长签字 │ 橡 胶 司 │ ┃
┃ 小组意见 │ 月 日 │ 审 查 意 见 │ 月 日 ┃
┗━━━━━━━┷━━━━━━━━━━━━━━━━┷━━━━━━━━━━━━━━━┷━━━━━━━━━━━━━━━━━━━━┛
同时上报复印件 一) 鉴定证书一份 二) 产品检测报告单一份



198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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