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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6:54  浏览:80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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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政治部,各厅、室、局,各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第八届第四十三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可参照此《规则》制定本院的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备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八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检察长决定并主持。检察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副检察长主持。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时,根据议题,由检察长决定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如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三)讨论本院直接办理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军事检察院请示的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和抗诉案件,并作出相应决定。
(四)讨论检察长认为须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作出相应决定。
(五)讨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立法建议。
(六)讨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汇报。
(七)讨论通过各项检察工作条例、规定。
(八)讨论检察长认为有必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委员依法提出,由检察长确定。
提请讨论的事项内容必须清楚,承办部门的意见必须明确。
提请讨论的案件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承办部门和负责该项工作的副检察长均有明确意见;下级检察院请示的案件,须有该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明确意见和本院业务部门的审查意见。
提请讨论的事项和案件,自检察长确定之日起,一般应在十天内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各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向检察长请假。
第七条 检察长确定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或案件,由会议秘书及时通知承办部门。承办部门负责准备相关材料交会议秘书。会议秘书于会前将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分送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事项和案件时,应当认真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
承办事项的汇报内容包括:
(一)事项缘由;
(二)事项内容;
(三)承办意见及法律依据。
承办案件的汇报内容包括:
(一)案件来源;
(二)被告人自然情况、案情及事实证据;
(三)诉讼过程;
(四)法律依据及定性处理意见。
下级检察院请示的案件,承办部门须重点汇报下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情况、分歧意见以及本部门讨论的意见。
第九条 委员发言时,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阐明对事项或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讨论的案件和事项作出决定时,可以通过举手或口头表决,也可采取主持人归纳的办法,对赞同或反对某种意见的人数作出统计,如果检察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意见一致,即应作出决定。
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依法可以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检察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如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应在会后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作出决定。
如其他委员不同意会议决定,应允许保留个人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坚决执行。
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办公厅应列入督办事项。业务部门执行完毕,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向会议秘书通报情况。秘书应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检察长。
第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下达。如需电话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执行的,要草拟电话通知稿并随卷归档。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会议秘书负责会前准备、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和会后督办、归档等会务工作。
第十四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凡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均须保密,不准泄露。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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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部分省、区、市团办实业工作座谈会的纪要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部分省、区、市团办实业工作座谈会的纪要

(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日)



1993年10月29日至30日,团中央实业发展部在上海召开了部分省、区、市团办实业工作座谈会。13个省、区、市团委和实业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团办实体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团中央实业发展部部长罗志军在会上做了题为《面向市场经济,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推进团办实业的新发展》的讲话。与会同志认真总结了近年来团办实业工作,分析了当前深化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研究并提出了全国团办实业发展的工作思路、基本任务和工作要求。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姜大明出席了会议,并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团办实业发展问题讲了话。


(一)

会议回顾了建国以来团办实业发展的历程,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初创阶段。1949年团的一大正式提出了增强团的物质基础问题,此后相继兴办了一批团属企事业单位。二是恢复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团办实业重新提上团的工作日程。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团中央和一些地方的团办实业在规模和效益上有了一定的发展。三是发展阶段。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后,全团抓住时机、争取政策、创造条件、兴办实体。1993年5月,共青团十三大把团办实体正式写入《团章》。团办实业在经历了近45年艰难跋涉后,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从目前情况看,全国团办实业发展总的形势是好的。

1. 团办实体发展速度加快,发展趋势健康。去年以来,全团各级组织主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克服重重困难,使全国团办实业有了较大发展。团办实体数量增加,覆盖面扩大;突破了以往单一全民所有制的模式,形成了国有经济兼容其他资本的经济模式;大多数实体严格审批手续,严把资金使用关,严格用人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2.团办实体规模不断扩大,有的已向集约经营、集团化方向发展。一些团办实业发展基础较好的省市团的领导机关,从增强团办实体市场竞争能力和拓展国际、国内市场的战略目标着眼,开始组建团办实业集团,借助地缘和政策优势,带动了团办实业向规模化发展,增强了发展实力并在市场竞争中崭露头角。

3.经营领域不断拓展,涌现出一批具有现代企业特征的团办实体。在市场竞争中,一些团办实体走出自我、面向社会、向外向型经济发展;由小范围、小规模和以服务业为主,向高新技术开发、金融、房地产、信息咨询业等高起点、高水准的经营层次迈进。

4.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初步形成了团办实体管理规范。为加强对团办实体的管理和服务,大部分省级团委成立了团办实业管理机构;四部委联合文件下发后,一些省区市团委在《规定》基础上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制定了有关团办实体的具体政策。一些省市还研究制定了《团办实体管理办法》,加强了团办实体的内部管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办实业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团办实业的发展,促进了共青团工作的开展。在团办实业发展较快的地区和单位,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团干部不断成长,团组织的经济实力有所增加,工作手段得到强化,使团组织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加显著。

会议认为,目前团办实业的发展与市场经济和团的事业的客观需要还不适应,形势不容乐观。一是团办实业发展不平衡。从全国情况看,团办实业真正形成规模取得明显效益的还是少数,大多数地区和单位还处于创业阶段,团办实业在人才、资金、技术等方面还面临诸多困难;一部分地区团办实业的发展受到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制约;二是有的单位团办实业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有章不循或无章可循;三是有的单位缺乏统筹规划,产业结构需要调整。这些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二)

根据团十三大对发展团办实业的工作要求,会议讨论和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团办实业发展的总体格局:以团的县级以上领导机关为重点,以农村等基层团组织为基础,以全国性的团办实体协会和其他青年协会组织为纽带,发挥共青团组织的整体优势,不断推进团办实业的发展,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具有共青团特色的团办经济实体网络,使团办实体在规模和效益上有一个较大的发展。根据这一工作思路,当前全团发展团办实业的基本任务是:

发挥领导机关优势,集中力量办好一批有一定规模和较高层次的经济实体。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自身条件,面向市场,扬长避短,重点突破,以领导机关为龙头,影响并带动本地区团办实业的发展。经济发达地区团办实业起步较早的单位,要在现有基础上再上新台阶,在经营领域上努力向高新技术、金融、信息等现代产业发展,在企业形式上,逐步向集团化、股份制、外向型方向过渡,形成一批在市场经济中有一定竞争能力的企业集团;经济尚不发达地区或团办实业起步较晚的单位,可选择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的项目,经过一段时间积累后,再适当调整产业结构,逐步形成规模。边远贫困地区或团办实业尚未起步的单位,应立足本地条件,采取相应措施,先抓好一两个重点,由点到面,逐步推开。要力争经过3至5年的努力,在全国地(市)级以上团委消灭团办实业的空白点。

调动基层团组织的积极性,推动团办实体的较大发展。基层组织是全团实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要大力倡导和推动农村基层团组织兴办经济实体,围绕农村乡(镇)、村工业、第三产业和“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地域、资源优势和团组织的人才、智力优势,实现团办实体与团的建设、团的工作的有机结合。企事业单位基层团组织创办经济实体,应围绕本单位生产、科研、教学等中心工作和为青年服务的各个方面,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逐步建立团办实体新的经营机制。遵循市场规律,建立科学的经营机制,是办好团属实体的中心环节,也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证。已有团办实体要转换机制,纳入适应市场经济的新机制的轨道,新企业在起步时就应按照新机制来运行。探索和建立团办实体经营机制,最根本的是要解放思想,认真贯彻《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要坚持和完善经理(厂长)负责制,建立高效的生产、经营指挥系统;要以市场机制规范企业行为,学会运用市场经济手段筹集资金,选择项目,吸收先进科学技术,逐步培养和增强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财务、人事、分配等各项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建设一支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团办实体的骨干队伍。培养一支过硬的团办实业骨干队伍,是当前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关键,也是发展团办实业的长远大计。团办实业干部是团的干部队伍的一部分,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按照“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立足团内、面向社会、唯才是举,搞好团办实业干部的选拔、培训和使用。要把团办实业作为培养干部的实践基地,要有计划地加强对团办实业干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素质。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关心团办实体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努力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他们的成长和进步。

 

(三)

会议指出,加强政策指导,建立和完善团办实业管理体制,是发展团办实业的一个重要课题。去年,团中央与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共青团发展第三产业、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规定》,初步确定了团办实业发展的原则和基本规范。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团办实业的宏观指导,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团章》以及《规定》所确定的原则和规范,提出关于处理团企关系的八项要求:

1. 发展团办实业必须坚持“三个服务”的方向,即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积极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不断改善共青团服务青少年的手段和物质条件;为团的事业服务,为团的工作提供发展基金。

2. 团的领导机关要认真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实行机关对实体资产所有权与实体经营权的分离。团的各级机关管理实体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实体财产所有权,发挥应有的组织管理职能,做好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使团办实体充分享有《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同时,要定期对实体的经营状况进行考核。

3. 团办经济实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工商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团办实体创收应按一定的比例留做企业发展基金,扩大再生产。主管团委与所属实体应以契约方式签订经济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要防止经营中的短期行为,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勤俭办企业,反对讲排场、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

4. 团的领导机关各职能部门创办的经济实体,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报批,实行归口管理。部门所办实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社团组织的有关规定,从事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经营项目,作为工作手臂的延伸,不提倡从事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经营活动。

5. 组建企业集团应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遵循经济规律和市场法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以自愿为前提,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形成团办实业的整体合力和参与市场竞争的实力向规模化、外向型的方向发展。组建企业集团应从实际出发,防止一哄而上,不搞“拉郎配”,不搞行政化集团。

6. 团的领导机关要选派具有良好素质的团干部或社会招聘的优秀人才担任实体的领导职务。要重视对团办实业干部的培养,优化团办实业干部的成长环境,创造条件使这支队伍保持相对稳定,作为发展团办实业的骨干力量。要从团办实业的实际出发,建立实体干部的管理制度。

7. 团的领导机关中的干部不得在团办实体兼职。个别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必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不得领取报酬。团的领导机关干部要廉洁自律,不得到团办实体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各级党政部门中的机关团组织,要严格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已经办了的,要与原机关妥善脱钩。

8.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团办实体产权关系进行研究,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就确定团办经济实体产权关系问题提出建议。在现阶段,团的各级领导机关作为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应负责地对所属实体国有资产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

会议强调指出,要抓住有利时机,发挥整体优势,加快发展团办实业。今年以来,深化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的措施已经取得积极成效,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已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国民经济运行向着持续、快速、健康的方向发展。这些都为发展团办实业提供了新的机遇。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团办实业发展,是团的各级组织共同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1.统一认识,进一步明确团办实业在共青团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团办实业是团十三大提出的新时期共青团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并已写入团的章程。改革开放以来团办实业的实践表明,大力发展团办实业是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第三产业的客观需要,是团组织进入社会生活更广阔领域的重要措施,是增强团的经济实力,强化团的社会职能的重要手段,是培养新时期需要的复合型团干部的有效途径。团的各级组织特别是地方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从共青团事业跨世纪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团办实业的重要意义,不失时机地把团办实业推向前进,为共青团跨世纪发展战略提供强大的物质依托。同时,各地在工作中要十分注意避免以办经济实体来代替团的全部工作的倾向。

2.制定规划,推动团办实业持续稳定发展。团的各级组织特别是团的领导机关,要以办事业的思路和方法来发展团办实业。地(市)级以上团委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研究制定本地区团办实业发展规划。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把团办实业的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要根据市场需要和团的自身优势,确定团办实业发展领域,选准突破口。要明确各级团组织的职责和工作任务,逐级抓落实。要建立团办实业工作考核制度,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努力把团办实业规划落到实处。

3.领办示范,带动和促进团办实业的全面发展。团的领导机关是发展团办实业的重点,同时又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团办实业的龙头,应以新思路兴办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层次的经济实体。要把高科技产业开发作为今后团办实业发展的战略重点,拓展生产经营领域,并努力在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效益、人才效益方面取得好成效,以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工作质量为下级和基层团组织作出表率。在此基础上,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团办实业的工作指导,深入调查研究,在动员、鼓励团组织大力兴办实业的同时,引导他们坚持团办实业的正确方向,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强化职能,为基层团办经济实体发展提供服务。团的领导机关要强化服务职能,为团办经济实体发展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社会环境。一是政策服务。要加强政策学习和市场经济理论研究,了解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市场规律,制定和完善团办实业的有关政策。要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为基层工作提供有利条件。二是信息服务。要为基层组织发展团办实业提供项目、资金、先进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各类信息。团中央拟成立全国性的团办实体协会,即中国青年实业发展促进会”。协会主要职能是,开展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进行经营管理等培训;开展经贸洽谈、业务考察、评选先进等活动;加强会员间的横向联谊和对外联系;为团办经济实体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三是典型服务。团的领导机关要不断总结推广在市场经济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实体的经营管理经验,以带动全局,服务基层。

 


泰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19号】
泰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
《泰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OO七年二月五日














泰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教育。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遵循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改革创新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行政主管部门、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
财政、监察、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继续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继续教育效果评估制度。人事部门建立考核、评估指标,对继续教育的总体工作、领导责任目标、计划实施、经费保障、制度建设和学习效果等方面实施考核、评估。





第二章 学习培训




第六条 继续教育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政治理论、法规政策、专业知识、文化素养、职业道德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倡导创新学习,建设学习型组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 继续教育科目分公共科目、专业科目两类。
公共科目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经专家论证,开设相关的继续教育公共课程,侧重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通用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培养科学精神,提高学习、实践和创新的整体能力。
专业科目应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专业领域发展和知识更新的需要,紧跟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专项培训,侧重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能力。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活动为主,可以采取集中培训、进(研)修、学术讲座和远程(网络)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但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脱产或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凡在国内连续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半年以上或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及外派出国(境)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学习前应同所在单位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人事部门应利用现有的教育设施,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培训实施网络。
高等院校和依法取得办学资格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发挥自身优势,面向社会开展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人事部门会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制定施教机构条件,通过招标投标等竞争方式选择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并对其教学活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十三条 施教机构应根据培训主办单位需求,制订培训大纲和施教方案,并负责师资选派、课程安排、组织考核(考试)和日常教学、生活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施教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时,应突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重视对培训教材的选用,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施教机构举办继续教育年度计划内的培训班次,应经人事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师资,实行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德才兼备、资源共享的原则,由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
部门、单位举办的培训学习、进修、学术讲座等继续教育的师资条件,由人事部门会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事部门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继续教育工作;
(二)制定下达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查监督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情况;
(四)组织继续教育公共科目的培训学习;
(五)审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情况,核定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第十七条 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行政主管部门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继续教育的计划;
(二)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 
(三)组织协调本行业、本系统的继续教育工作;
(四)审查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情况,审核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
(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
(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

(四)考核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实行年度计划制度。继续教育计划按下列程序制定:
(一)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年初,根据各单位报送的继续教育安排情况,拟定当年继续教育计划向人事部门申报。
(二)县(市、区)人事部门汇总确定后,统一报市人事部门;市直各部门的继续教育安排情况直接报市人事部门。
(三)市人事部门对报送的继续教育计划本着资源共享、方便学习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经研究后统一下达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计划应载明培训人员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实际学时、授课师资情况等。
(四)各单位确需调整计划的,经县(市、区)人事部门或市直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人事部门研究,纳入全市继续教育计划管理范围。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学分考核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半脱产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应完成规定的学分。具体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每年应完成不少于20学分的继续教育;不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期间每年应完成不少于10学分的继续教育。
通过考试取得职(执)业资格,以及进行职(执)业资格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其学时、学分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年度计划内继续教育项目的学分,市人事部门在下达的计划内予以载明。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学历教育、课题研究、进修培训等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时、学分的认定和折算,由市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制度。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考核的主要内容和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以及职(执)业资格注册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全省统一式样,由市人事部门负责印制和发放,主要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学分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按以下规定进行登记审验:
(一)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完成接受的继续教育后,凭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到所在单位或代理其人事关系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证书登记。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加强管理,如实考核和登记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二)晋升、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证书登记情况分别由县(市、区)人事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验。
(三)晋升、聘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证书登记情况经县(市、区)人事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查后,统一由市人事部门最后审验。
第二十四条 实行继续教育统计制度。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继续教育的人员、时间、内容以及办班的类型和形式等基本情况实行年报制度,并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进行随机统计和抽样统计。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筹措资金,统筹安排,保证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需要,并逐年加大投入,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保证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其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进行课题研究的继续教育经费,在管理费用、项目资金中安排。
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解决;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或与所在单位的约定解决。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各界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捐助。
第二十九条 开展继续教育活动需要收取相关费用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禁止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在继续教育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或摊派物品。




第五章 监督奖惩




第三十条 人事部门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单位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过程中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成果的,应视其贡献大小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用人单位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基本情况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弄虚作假骗取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专业技术人员由此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发证机关予以撤销;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在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中,因管理不当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摊派物品的,由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予以查处;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 对截留、侵占、挪用继续教育经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人事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用人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法权益的,由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泰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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