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2:26:30  浏览:9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2005年6月27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通知说,由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编制的《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现批准为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予以发布,编号为GY5073—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负责。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简述隐私权

钱贵


  一、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is)和沃伦(Samuel D. Warren)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这是隐私权理论研究的开端,这是一篇被称为具有‘开拓性’的论文中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此后,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它包括个人信息的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做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
  二、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分民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能动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三、隐私权与国际人权法保护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隐私权保护通常被认为是国际人权法的范围。人权是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时至今日,人权的保护已全面进入了国际法领域,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其中涉及隐私权的国际法文件成为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法律渊源。这些国际法文件确立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标准得到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认同,有些已付诸实施。
  1.全球性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
  (1)《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这一条文是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该条文采用了列举式立法方式,其中涉及公民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等内容是隐私权的主要组成部分。目前,宣言确立的原则不断被其他国际人权文件以及国内法所采纳,这些原则可被看作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包括序言和6编53条,其中第三编第十七条规定:“一、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无理或非法侵扰,其名誉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坏。二、对于此种侵扰或破坏,人人有受法律保护之权利。”这一条的规定与上述宣言第十二条的规定基本是相同的,它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重申了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2.区域性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
  (1)《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规定:“一、人人有权使他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庭和通信受到尊重。二、公共机关不得干预上述权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的干预以及在民主国家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道德,或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有必要进行干预者,不在此限。”根据公约,公民隐私权在欧洲应得到有效保护,除非在某些合法的条件下,一般不得任意干预、限制和剥夺。
  (2)《美洲人权公约》第十一条规定:“一、人人都有权使自己的荣誉受到尊重,自己的尊严受到承认。二、不得对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加以任意或不正当的干涉,或者对其荣誉或名誉进行非法攻击。三、人人都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上述干涉或攻击。”由此可见,隐私权的保护也是美洲国家承认的义务,其保护范围与联合国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是基本相同的。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
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991年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定对国
有资产的评估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立项和审核确认,这为评估行业的规范起
步、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10年来,资产评估业在维护国家及各类投资者权益、
吸收利用外资、规范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
用。目前资产评估业已基本发育成熟,评估机构已初步具备了独立、客观、公正
执业的条件,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进一步转
变政府职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性审批,促进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真正作到独立、
客观、公正地执业,现就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
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
制和备案制
  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
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合规性审核)。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国有
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
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
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
报告由财政部进行核准;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
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准。
  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除核准项目以外,中央管理的国有资
产,其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加强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力度
  资产评估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的重要手段。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公司制改建、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
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讼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
等行为时,必须遵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不得有意或借故规避评估程序,不得借评估行为弄虚作假、侵吞国有资产。
  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各类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
估程序、评估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不得违规执业或出
具虚假评估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资
产评估活动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指导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对
利用评估活动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认真纠正,对违法违规
执业的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要严厉处罚。
  三、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评估秩序
  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
重视,积极支持,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加
强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和制度建设。财政部要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建立评估项
目的核准、备案、抽查制度,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制度,以进一步规范评估程序和执业行为。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
真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确保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健康、
有序地进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