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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土地监察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5:55:38  浏览:98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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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土地监察规定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令


《潍坊市土地监察规定》已经1998年4月6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玉芬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潍坊市土地监察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监察,是指规划国土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第三条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专业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及时、合法、准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规划国土部门是所辖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监察、建设、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规划国土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监察工作,实行土地监察目标责任制,土地监察报告、土地违法案件统计、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备案和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预防和制止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土地监察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受理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案件;
(四)对下级规划国土部门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规划国土部门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案件时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一)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证人、有关知情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证据,察看和测量土地违法现场;
(二)责令土地违法者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继续施工的,可依法查封继续施工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三)对土地违法和侵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四)向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八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查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一)市区内务尖土地违法案件;
(二)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
(三)上级业务部门和市政府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四)不服下级规划国土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五)认为应当直接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县(市)规划国土部门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案件及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九条 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土地监察标志,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监察证》或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土地监察职责,或者对土地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规划国土部门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土地违法行为之一的,规划国土部门应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一)擅自占用土地的;
(二)无权或越权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擅自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或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和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五)闲置、撂荒耕地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耕地上挖沙、取土、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
(七)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八)擅自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九)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十)不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或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
(十一)其他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第十三条 对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二)调查取证。应有2名以上土地监察人员参加调查,获取各种证据。
(三)处理。对土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产,制作《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对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制作《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对公民作出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四)立卷归档。土地违法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表、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规划国土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违法批地行为予以通报,宣布批准文件无效,收回土地使用权。规划国土部门发现下级规划国土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履行;认为下级规划国土部门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责令重新处理,也可由自己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规划国土部门在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应当追究违法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要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该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建议。违法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土地违法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因特残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查处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土地监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潍坊市规划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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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确定执行依据

一般来讲,执行依据,是指由特定机关制作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必须是由特定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如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公证机关和仲裁机构。(2)必须是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这一条为实质性要件,如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处罚决定书和支付令等;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决定书;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决、裁定承认和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外国判决和国外的仲裁裁决。(3)必须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未最后确定,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文书。由上可知,立案登记表、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然不能成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依据。因为它们在本质上只是一种形式,并没有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具备可执行的内容,所以当然不能成为执行的依据。

执行实务中,还存在执行依据的剔除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已经生效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在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存在执行依据效力待定情形。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书已经生效,在提交人民法院执行审查阶段,也存在效力待定情形。笔者认为,执行依据处于上述效力待定情形时,主持分配法院在对财产进行分配时应留存其相应的金钱债权份额。

二、如何确定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8条第2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中规定:“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然而,对“执行程序开始后”、“财产被清偿前”和“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法律并没有做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并因此产生一些问题。

比如,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分配截止日期,导致主持财产分配的法院在制作分配方案时,很有可能因为有新的债权人要求加入而重新制作分配方案。但法院却又无法预见是否会再次有新的债权人加入,因此就会使分配方案主体与分配权始终处于一个无法确定的状态。这势必会大大降低执行效率。同时如果是“执行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前一个工作日”、“执行标的因以物抵债将产权转移给承受人的前一个工作日”、“分配方案送达第一个当事人的前一个工作日”,则时间弹性非常大。执行法官完全可以控制这个时间,或加快支付和送达、或拖延支付和送达,实际上是变相操纵着其他债权人的分配命运,也容易滋长为司法腐败的温床。笔者身处基层法院,在认真对现有参与分配制度进行思考的同时,也多次与参与过分配的执行法官进行沟通交流。认为在当前并无更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只有最大限度的减小执行法官自由裁量权,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当事人权益,以摆脱被不同立场的当事人的指责。

因此,笔者认为应以被执行人执行价款到主持分配法院账户日作为参与分配截止日期。这样做,首先非常明确锁定了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其次可从制度上防止执行法官人为地加快或拖延执行进程,最后可公平合理地保障相对当事人的权益。

对于这个截止时间,可能会有人疑问,如果出现当事人在执行价款到主持分配法院账户日的前一天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申请参与分配,而分配法院是在截止日期后收到申请书的情况,那么该如何处理?这其实是混淆了截止时间和制作分配方案时间的概念,笔者认为,可以给制定财产分配方案设定一个缓冲期,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物流不完善、人为原因等因素,缓冲期可以设定为10个工作日,以等待、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在被执行人执行价款到账日后的第10个工作日,主持分配法院即应马上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作者单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关于深入开展抗旱保春管技术指导服务活动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关于深入开展抗旱保春管技术指导服务活动的紧急通知

农技办〔2009〕10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陕西、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技、植保、土肥、种子总站(站),农业部小麦专家指导组:

  去年10月下旬以来,北方麦区降水明显偏少,旱情持续发展,受旱时间之长、范围之广、程度之重历史罕见,给夏粮生产带来严重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当前旱情发展和抗旱工作,近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和回良玉副总理先后对抗旱保春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月2日,农业部启动了抗旱一级应急响应;2月3日,组织召开了全国抗旱保春管工作视频会议,全面部署抗旱保春管工作;2月5日,国务院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研究部署抗旱夺丰收工作,并在历史上首次启动最高级别的Ⅰ级抗旱应急响应。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批示和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以及全国抗旱保春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坚决打好抗旱保春管这场硬仗,我中心要求,各级农技推广部门紧急行动起来,深入开展抗旱保春管技术指导服务活动,充分发挥体系和技术优势,突出“科学抗旱、技术减灾”,组织开展“多浇一次水、多施十斤肥、增产百斤粮”的“一十百”活动,全力做好抗大旱、保春管、夺丰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抗旱保春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这次旱灾是30年一遇的罕见干旱,特旱区达50年一遇。据统计,截至2月5日,河南、安徽、山东、河北、山西、陕西、甘肃、江苏等主产区小麦受旱1.57亿亩,其中严重受旱6482万亩。旱情严重影响小麦正常生长发育,据调查,重旱地区小麦次生根没有长出或很短,造成地上营养体发育不良,麦苗叶片数比常年少1片左右,小苗、弱苗、黄苗比例增加,重旱区已出现点片枯苗、死苗现象。目前,旱情仍在发展,预计短期内难以根本解除,这将进一步影响小麦返青、起身和拔节,对夏粮生产造成严重威胁。

  开展以抗旱为中心的小麦春季田间管理,早浇返青水、早施返青肥,促进苗情转化,是夺取今年夏粮获得好收成的关键。一年之计在于春,当前,立春已过,北方麦区即将自南向北进入返青期,正是抓好春季管理、促进苗情转化、搭好丰产架子的关键时期。各级农技推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抗旱保春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牢固树立抗大旱、抗长旱的思想,全力投入到抗旱保春管技术服务活动中,努力为夺取夏粮好收成做出积极贡献。

  二、分类指导,突出抗旱保春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当前,抗旱保春管技术服务活动的主要目标是:强化抗旱提墒,狠抓病虫监控,做好防寒抗冻,促弱苗长根增蘖,保壮苗稳长保蘖,调群体协调发展,力争小麦再夺丰收。要坚持“以促为主、水肥并进”的抗旱技术路线,突出技术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因天、因地、因苗,分类指导,切实抓好春季麦田管理。

  (一)及早浇水保苗。在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利用一切水利设施和设备,尽量扩大浇麦面积,对墒情差和未浇冻水的麦田力争浇一遍。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实施管灌、喷灌等形式,小水浅浇,切忌大水漫灌,做到地面没有积水,防止夜间结冰冻伤麦苗。

  (二)及时追施氮肥。按照测土配方施肥的要求,结合浇水或降水,及时适量追施氮肥,配合施用磷酸二铵、氮磷配施,促进次生根发出和春季分蘖增生,促进苗情转化,提高分蘖成穗率。

  (三)适时镇压划锄。对浇过水的麦田要及时划锄,以疏松土壤,破除板结,保墒增温,促进根系和分蘖生长。在无水源浇灌麦田,要抓住土壤解冻返浆的有利时机,及早镇压耙耱,踏实土壤,促进根系与土壤密接,将土壤深层蓄水提到耕作层,供小麦次生根吸收利用。

  (四)强化病虫害监控。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加强小麦病虫害的监测预报;进一步完善防控预案,做好应急防控准备。对小麦条锈病要继续采取“带药侦察、发现一点、控制一片”的策略,力求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治。

  (五)做好防寒抗冻。针对今年旱寒交加的特点,要密切注意天气变化,提早做好应对“倒春寒”的准备,防止麦苗受冻,加重灾情。对旺苗要做好早春镇压,起身期进行化控,适当抑制生长发育,提高抗寒性;对其他麦田,在早春寒流到来之前喷水,调节近地面小气候,防御早春冻害。

  三、真抓实干,以良好作风投入抗旱保春管活动

  灾情就是命令,各地、各级农技推广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发挥优势,强化措施,深入一线,靠前指导,现场服务,真抓实干,以良好的作风全力做好抗旱保春管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要与农业部小麦专家指导组密切配合,深入基层广泛开展苗情、墒情、灾情、病虫情“四情”调查,重旱区尤其要摸清旱情程度、当地抗旱条件、群众抗旱经验等,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制定科学的抗大旱、保春管、夺丰收技术方案提供依据。

  (二)制定科学抗旱方案。要及时分析干旱种类、危害程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科学抗旱分类指导技术方案。针对不同区域的受旱特点和程度,采取相应的技术应对措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要组织专家会商,制定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及时编印抗旱技术手册、明白纸、挂图等资料,及早下发旱区,指导春季田管。

  (三)狠抓技术指导服务。要紧急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服务,指导农民科学灌水施肥,抓好抗旱浇麦工作。要做到能浇早浇、能保早保,切实做到科学抗旱保春管。全面开展技术咨询,开通咨询电话,保证有关技术问题能及时得到解答。通过发放资料、编写墙报、发送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把科学抗旱有关技术措施、物资供应、病虫害防治等信息传送到广大农民。

  (四)强化部门协调配合。要加强上下、内部和横向联系,争取多部门、多行业联合与合作,栽培、植保、土肥、种子各专业要互相配合,分工合作,共商抗旱保春管措施,全面投入以抗旱为中心的春季农田管理工作。加强与科研教学单位、气象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共同做好抗旱保春管工作。

   二○○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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