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南京中达制膜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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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南京中达制膜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南京中达制膜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28日 证监发字[1997]28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南京中达制膜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28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
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
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
报发行有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边民过牧协议换文
中国 尼泊尔
边民过牧协议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李肇星阁下
阁下: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特别是尼泊尔和中国西藏自治区的边境居民之间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讨论了两国边民过牧问题,并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我谨代表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建议如下:
双方同意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在北京签署的尼泊尔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边民过牧协议的换文从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签字之日起至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四日继续有效。
上述内容如承蒙阁下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并自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外交大臣
拉麦什·纳特·潘迪(签字)
二00五年八月 日于北京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外交大臣
拉麦什·纳特·潘迪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特别是尼泊尔和中国西藏自治区的边境居民之间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讨论了两国边民过牧问题,并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我谨代表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建议如下:
双方同意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在北京签署的尼泊尔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边民过牧协议的换文从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签字之日起至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四日继续有效。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并自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来函内容。协议换文于今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李 肇 星(签字)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于北京
《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办法
国家测绘局
《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办法
(国家测绘局1997年6月27日第4号令发布)
全 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测绘资格证书》持 证单位的监督管理,完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以下 简称“持证单位”)。
第三条 《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以下简称“测绘资格年检” ),是指颁证机关依法对持证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的检查验证,确认其是否继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测绘资格。
第四条 测绘资格年检实行分级检验和委托检验。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格年检工作的领导与监督管理,并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持 证单位年检。也可委托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 《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进行年检。
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格年检工作的组 织实施,并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也可委托市(地、州)管理测 绘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进行年检。
第五条 持证单位必须接受测绘资格年检。
本年度领取《测绘资格证书》的,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检。
第六条 测绘资格年检的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持证单位需在 每年的3月5日前报送测绘资格年检材料
第七条 测绘资格年检期间,对单位名称、地址、法人等事项提出变更申 请的,在年检的同 时予以办理;对《测绘资格证书》业务范围调整和测绘资格等级升级事项提出变更申请的, 于5月1日以后开始办理。
第八条 测绘资格年检的主要内容:
1、单位名称、住所、法人代表及体制变更情况;
2、当年在职测绘人员情况;
3、仪器设备情况;
4、测绘质量管理及测绘产品质量情况;
5、测绘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根据测绘资格年检工作需要,国家测绘局规定当年测绘资格年检工作的重点。
第九条 测绘资格年检程序:
1、持证单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的机关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报告书》(以下 简称《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
2、持证单位按规定进行自检;
3、持证单位按规定时间向测绘资格年检机关报送《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及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的有关材料;
4、测绘资格年检机关审核年检材料,需要时到持证单位检验;
5、测绘资格年检机关对持证单位提出年检意见,颁证机关在其副本上进行登记;
6、年检机关统计汇总年检情况并向上级年检机关报告。
第十条 测绘资格年检中持证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
2、《测绘资格证书》全部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收费许可证》副本;
4、主要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证明(原件);
5、测绘行业年度统计表;
6、新增测绘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增减测绘人员和仪器设备的证明性文 件,机构、法人代表变更的批件;
7、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测绘资格年检专用章和测绘行业年 度统计表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测绘资格年检机关审核年检材料,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 年检机关退回持证单位,由其在指定的期限以内重新填报。
第十三条 颁证机关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报送测绘资格年检材料的,或者其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不接受年检机关在年检中进行的有关检查的;
3、测绘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标准的;
4、主要测绘仪器的品种或者数量达不到标准或者计量检定不合格的;
5、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6、严重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的。
第十四条 对未通过年检的,颁证机关根据情况可以采取缓期登记或者不 予登记的处理,对 缓期登记的不超过6个月。缓期登记期限满后,仍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不能通过年检的,按不 予登记处理。对不能通过年检不予进行登记的,可视其行为情节,分别采取取消其部分测绘 业务范围、降级或者吊销《测绘资格证书》。凡吊销《测绘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关向社 会公告,并向工商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由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测绘经营项 目和《收费许可证》。
第十五条 在测绘资格年检中持证单位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由 颁证机关吊销其《 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测绘经营活动。颁证机关对年检截止日 期前未参加年检的单位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由颁证机关吊销其 《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经测绘资格年检发现持证单位存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事项的, 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测绘资格年检结束后,由年检机关对年检情况进行统计并作出 年检总结,报上级测绘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在测绘资格年检工作中对颁证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 规定给予的处理不服的,按《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进行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 测绘资格年检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由 所在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