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报送解决剩余拖欠工程款工作计划和落实已出台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50:16  浏览:95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报送解决剩余拖欠工程款工作计划和落实已出台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报送解决剩余拖欠工程款工作计划和落实已出台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是国务院要求三年基本完成清欠工作的最后一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正在起草2006年清欠工作要点,以指导各地工作。为解决剩余拖欠,完成国务院要求的清欠工作目标,请你们先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本地区网上申报的剩余拖欠项目进行逐项核实,摸清拖欠底数,分析拖欠原因,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加以指导,督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监督实施。请于2006年3月底前将核实情况(附件1、2)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研究制定落实已出台防新欠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文件名称见附件3),于2006年5月底前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联 系 人:刘哲、周庆国

  联系电话:010-58933327,010-58933919(传)

  附件:1.剩余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统计分析表

     2.剩余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统计分析表

     3.已出台防新欠长效机制建设文件一览表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已出台防新欠长效机制建设文件一览表

汇总日期:2006年1月15日

序号 建立长效机制内容 文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时间
1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 建市[2004]137号 建设部 2004.8.6
2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2004]22号 劳动部、建设部 2004.9.6
3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号 财政部、建设部 2004.10.20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04.10.25
5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05]7号 建设部、财政部 2005.1.12
6 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9号 劳动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 2005.4.18
7 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建市[2005]74号 建设部 2005.5.11
8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预算控制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5]907号 国家发改委 2005.5.25
9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5]355号 财政部 2005.7.26
10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5]354号 财政部 2005.7.26
11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建市[2005]131号 建设部 2005.8.5
12 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 建质[2005]133号 建设部、保监会 2005.8.5
13 关于印发预防和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5]352号 交通部 2005.8.10
14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建市[2005]138号 建设部 2005.8.12
15 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23号 劳动部、建设部等九部门 2005.9.2
16 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建市[2006]6号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 2006.1.4
17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审投发[2006]11号 审计署 2006.1.2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拟定的文件清理工作具体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拟定的文件清理工作具体标准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33

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法制办拟定的《文件清理工作的具体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十七日 


文件清理工作的具体标准

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文件和各部门文件,覆盖行政管理的所有领域,对这些文件进行清理,不仅涉及到各部门的权力、管理方式和利益的重大调整,而且政治性、专业性强,难度大,必须大刀阔斧、慎重稳妥地进行。在清理文件的过程中,应当体现政府转变职能,政企、政事、政社分开,依法行政,提高效率,放开搞活,为民服务的原则。该管的要管住、管好,不该管的要坚决放开取消,促进行政管理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推动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一、审批项目的清理标准

(一)我省的文件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及其办公厅文件,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发布的文件确定的审批项目,予以保留。但其中,与市场经济体制明显不相适应、与新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不一致的,先暂缓执行,待报请该文件的制定机关批准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该项目。

(二)我省文件中依据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和文件确定的审批项目,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由部门下发的文件中自行设定的审批项目,凡是属于不设定审批,将会对国家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环境和资源保护、人口控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带来损害、损失的,予以保留。企业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能够自发调节的、中介服务组织可以代办的、能用行政监督检查方法代替的、属于地方和行业保护的、办事程序过于繁琐的、以及其他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审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

(三)省政府各部门自行设定的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四)省和市、县的审批权限,要按照便于群众办事的原则合理划分。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办公厅文件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下发的文件明确赋予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审批的事项,仍由省里审批外,其余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级或者县级审批,省里不再审批。

(五)减少重复交叉的审批事项。凡属于以上规定可以保留的项目,过去实行多环节审批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一个部门只实行一次审批;多部门对同一事项实行重复审批的,除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多部门审批的以外,只由一个部门进行审批。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清理标准

(一)我省文件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名文件确定的收费项目,予以保留。但对其中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明显不合理的,先暂缓执行;收费标准过高的,先降低收费标准。待报请该文件的制定机关批准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该项目、标准。

(二)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名文件以外的国务院部门文件中确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三)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名文件以外,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或者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各部门发布的文件中自行设定的收费项目,如向企业、中介机构、其他组织和公民收取的各类管理费;各类证、照工本费;各类年(季、月)审(检)费,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对确有必要保留的,报经省政府审批后予以保留;其他的,予以取消。

(四)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名文件以外,本省自行设立的下列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1.各类市场商品检测、检验费用;

2.各种基金;

3.各类抵押金、保障(证)金;

4.行政机关以培训作为发放证件、给予资质(资格)的前提条件而收取的培训费;

5.行政审批(审核)收费(包括表格费);

6.行政机关收取的咨询费;

7.国家已经明令取消、我省文件中还保留的收费项目。

(五)对于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收取的服务性、经营性费用,重新从严核定收费标准,把过高的收费标准降下来。

三、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项目的清理标准

(一)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项目,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予以保留。否则,予以取消。

(二)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的行政处罚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予以保留;突破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自行设定的行政处罚项目,一律取消。

(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项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取消。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在文件中自行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项目,一律取消。



国家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273号

1992-01-30国家税务总局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对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如下:
  对劳改、劳教单位在“八五”期间经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劳改、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劳改、劳教单位所建非干警用办公设施、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劳改、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都按零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