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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镇江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25:48  浏览:95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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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镇江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镇江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15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镇江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镇江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全面提高全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努力创建食品放心消费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10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制定的《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察〔2004〕442号)及《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0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评价,评价工作经市政府授权,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评促管、激励引导为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指标分为管理性指标和绩效性指标。管理性指标主要评价各辖市(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责任落实情况、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各项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专项整治、执法检查、专项抽查、事故查处、行政许可、日常监管、信用建设、宣传教育等方面),绩效性指标主要评价各项预定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 评价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管理性指标60分,绩效性指标4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 每项评价项目分为A、B、C、D四等,权重分别为1.0、0.8、0.6和0,具体得分为项目标准值乘以权重。

第七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地区评价按总分数进行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80分—89分(含80分)的为良好,60分—79分(含6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部门评价按应评价项目得分占应评价项目总分的比例确定等次。评价得分比重在90%(含90%)以上的为优秀,80—89%(含80%)的为良好,60—79%(含60%)的为合格,低于60%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评价为不合格:

(一)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质量问题,被全国性媒体曝光或国家有关部门查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年度评价扣除绩效分20—40分。

(一)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质量问题,被省内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综合评价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评价、日常评价与年度评价、随机评价与安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每年12月,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应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一条 评价工作一般在年末进行,评价小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被评价单位自查总结,向评价组汇报,评价组查看相关记录及档案资料,实地考查,询访基层相关人员及消费者等,综合评价组成员意见,确定评价结论,评价组长签字,评价材料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将评价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书面通知被评价单位。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同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镇江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附件:

镇江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评价内容
评价项目
计分

标准
评价基准
内涵说明
评价等次
实际得分

A(1.0)
C(0.6)

一、政府责任落实、管理体系建设情况(10分)

1.1政府责任落实
1.食品安全工作有部署,有要求,有检查,有考核
0.5
部署、要求明确
部署、要求不明确
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有关部门汇报,了解检查进展,研究部署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2.领导重视
0.5
领导明确,工作到位,力度大
无专人分管,工作力度不够
分管领导明确,工作情况熟悉。
 
 

3.分工明确,建立了工作责任制度
0.5
责任分工明确
责任分工不够明确
职责分工明确,建立了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政绩考核内容。
 
 

4.监管保障措施到位
0.5
人员、机构、经费三到位
人员、机构、经费基本到位
相关监管机构、职能、人员及配备条件与所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1.2部门职能到位

 
1.部门领导重视
0.5
领导重视
重视不够
各部门领导对工作目标措施、进度情况熟悉,食品安全职能落实到位好。
 
 

2.部门职能落实
0.5
职能到位好
职能基本到位
部门职能落实到位,有专人负责,职能履行较好。
 
 

3.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措施得力
0.5
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部门重点工作
食品安全工作不突出,未专门部署
根据本部门职能,制定了工作计划、方案,任务明确、具体,措施有力。
 
 


4.重要事项通报及时
0.5
重要事项及时通报
重要事项通报不够及时
及时通报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及重大活动等信息,定期报告食品安全阶段性工作,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适时报送监管动态。



1.3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建立情况
1.综合协调机制形成
0.5
建立了协调机制
基本建立
建立了政府层面的组织协调机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问题,通报情况,部署任务。



2.部门协调、配合、联络制度建立
0.5
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配合还有差距
各部门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协作意识,部门配合较好。
 
 

3.执法行为规范
0.5
执法行为规范,部门协调,企业反映好
行为不够规范,部门协调有一定差距,企业反映一般
执法行为规范,避免重复抽检,提高监管水平、效率,探讨执法联动机制有创新。
 
 

4.检测资源整合
0.5
资源得到整合,作用充分发挥
检测机构作用发挥不够
检测资源整合较好,条件互补,资源共享,检测机构条件和水平能保证当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1.4制度保障
1.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综合利用
0.5
信息整合好,信息共享
信息整合差,不能共享
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告、通报、分析、共享、预警、发布制度和体系,能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
0.5
预案完备
预案不够完备
制定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详细、周密,可操作性强。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
0.5
建立,明确,落实好
建立,但不够明确,
建立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4.监管制度建设
0.5
有制度,有创新,成效显著
有制度,但创新较差,成效不显著
不断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有特色、有创新,并取得成效。
 
 

1.5综合监管部门作用


1.组织协调工作到位
0.5
协调力度大,工作落实到位
协调工作落实不够到位
部门协调机制落实得好,及时召开部门协调会议,研究问题,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
 
 

2.牵头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0.5
牵头作用发挥好
牵头作用发挥一般
牵头部门履行职责,组织协调工作到位,注重调查研究,主动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措施)。
 
 

3.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
0.5
牵头作用发挥好,事故查处及时,处理到位
牵头不主动,组织查处重视不够,处理不到位
主动牵头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工作。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0.5
报告制度完备,报告及时
有报告制度,报告不够及时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二、监管措施落实情况(50分)

2.1种植养殖环节监管
1.开展农业投入品整治行动
2
整治行动有力,成效显著
整治工作力度不大,成效不明显
积极开展农业投入品整治行动,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滥用,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2.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1
基地建设不断增强
基地建设缓慢
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推广“公司+基地”模式,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
 
 

3.积极开展“三品”认证和产地认定
1
“三品”、产地认证认定成效显著
成效不明显
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4.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
2
标准制定与实施步伐大,成效明显
标准制定与实施完善成效不明显
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步伐,不断完善食品标准,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与检测体系。
 
 

5.不断完善日常监管制度
1
日常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并得到落实
监管力度不够,源头整治不明显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
 
 

2.2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
1.开展无证照食品加工点的整治
2
打击措施具体,整治有力度
打击措施不够具体,整治力度小
开展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行为的整治,无证生产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2.开展滥用食品添加剂、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的整治
1
打击措施具体,整治有力度
打击措施不够具体,整治力度小
开展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和整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3.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加工经营行为
1
定点规范屠宰,合格上市
基本规范,仍存在一定隐患
城市基本实现生猪定点屠宰,基本消除注水肉、病畜肉上市,牛、羊、禽类定点屠宰积极推进。
 
 

4.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
1
准入制度执行严格
准入制度执行一般
严格依法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按照统一要求的进度完成准入任务。
 
 

5.落实日常监管制度
1
日常监管措施到位,监管严格
日常监管措施落实存在差距
建立了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日常监管制度并得到落实。
 
 






2.3食品流通环节监管
1.加强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改善食品流通、经营方式
1
绿色市场建设推进有力,成效好
绿色市场建设推进步伐缓慢
积极实施“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
 
 

2.严格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1
严格审查,持证率高
审查不严,无证经营行为较多
依法严格审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
 
 

3.推进食品市场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
1
建设步伐快,效果好
建设步伐缓慢
农副产品市场实施“肉菜粮放心工程”覆盖面、检测设备配备率和检测实施率不断提高。
 
 

4.指导流通企业建立健全“六项”制度
1
“六项”制度健全,执行严格
制度不够完善,执行不够到位
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帐制度,销售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等六项制度,效果显著。
 
 

5.落实市场开办者的食品质量监管责任
1
责任落实较好
责任不够落实
市场开办者落实对进场经营者的资格审查责任;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引导责任;建档备案和协助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任。
 
 

6.全面落实日常监管四项制度
1
四项制度落实较好
四项制度落实不够到位
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制度,建立食品质量信息公布制度。
 
 

7.严查过保质期食品,打击“三无”行为
1
市场检查无“三无”、过期食品
市场检查“三无”、过期食品少量存在
严查市场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厂名“三无”食品,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全面建立。






2.4食品消费环节监管
1.开展无证照餐馆整治
1
无证照经营现象消除
无证照经营现象基本消除
开展无证照餐馆整治,无证经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2.强化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检查监督
2
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食品卫生安全仍有隐患
学校、建筑工地食堂饮食卫生监管得到有效加强。
 
 

3.加强对散装食品卫生监督检查
1
符合规范
基本符合规范
执行散装食品卫生规范。
 
 

4.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1
量化分级管理成效显著
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展迟缓
积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提高日常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5.开展食品污染物监测
1
开展监测情况较好
开展监测情况一般
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建立食品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2.5重点专项整治
1.开展儿童食品整治活动
2
整治工作成效显著
整治工作成效一般
儿童食品整治有措施、有成效,劣质奶粉在市场上基本消除;儿童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得到有效规范。
 
 

2.开展“三假”、“三无”食品整治活动
2
有效遏制,现场检查未发现
基本遏制,少量存在
打击“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及“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厂名”食品有力度,整治成效显著。
 
 

3.强化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食品市场整治
2
监管到位,成效显著
监管不够到位,整治成效不明显
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建立了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假冒伪劣食品得到有效控制。
 
 






2.6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1.认真开展试点工作
2
政府、部门重视,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政府、部门重视不够,试点工作进度迟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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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开发后劲项目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开发后劲项目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开发后劲项目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四日


黄石市开发后劲项目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开发后劲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黄办发〔2001〕1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后劲项目开发进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享受奖励政策的后劲项目范围

(一)基本建设项目

1、促进经济、科技发展的生产经营型项目;

2、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的扩建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指按技术进步的要求,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产品结构调整的生产经营型项目。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指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纽带,能带动1000户以上农民通过农业经营的扩大和升级,形成产业经营系统,大范围、多层次优化配置农业资源的农业龙头项目,或农业形成产业链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利税达到1000万元的经营项目。

(四)国内外大公司、大财团投资的项目。主要指国内外大公司或国内外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

(五)旅游、商业项目。旅游项目指国家、省、市定点的旅游区和新开发的旅游项目的建设;商业项目指国家、省、市规划的重点市场建设项目及新型商业业态项目。

(六)高新技术项目和购买高新技术成果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指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在本产业中处于前沿地位的项目;购买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是指符合国家高新产业技术政策和黄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是光电子、信息安全、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新材料、农业产业化等领域的项目。

第二条 中介人引进项目资金和新增税收的认定

(一)引资中介人(以下简称中介人)引进项目资金的认定

中介入引进项目资金,是指引荐本市以外的客商或外商来黄石市投资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资金,不含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投入的政策性资金、无偿拨款、国内银行贷款和本市企业自有的资金、企业自行借贷资金。

(二)项目新增税收的认定

1、项目必要实行单独核算;

2、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提供项目投产后的会计报表;

3、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税票(复印件)。

第三条 后劲项目奖励实行合同制管理

对后劲项目和中介人引进项目资金的奖励,严格实行合同制管理。对项目业主单位的奖励,由市增强发展后劲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后劲办)会同项目主办部门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奖励合同》;对中介人引进项目资金的奖励,由项目业主单位与中介人签订《引资合同》。市后劲办要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并及时通报合同履行情况。

(一)《奖励合同》的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和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

2、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到位方式;

3、项目的开工时间、建成投产时间;

4、对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5、项目业主享受政策性奖励的兑现条款;

6、其他。

(二)《引资合同》的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和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

2、引进资金额度、到资方式和项目竣工投产时间;

3、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4、奖励标准和兑现条款;

5、其它。

第四条 后劲项目奖励资金的来源和兑现

(一)资金来源

1、项目奖励资金的来源。根据《奖励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项目新增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奖励比例,按照企业的收入级次提取,由市级财政集中建立奖励基金,设专户管理。

2、资助企业购买使用高新技术成果的资金,由市科技局从市科技三项费用中支付。

3、中介人引进项目资金的奖励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和财政部门各承担50%;项目业主单位承担50%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从奖励给该单位的资金中提留,财政部门承担的50%奖励资金从项目新增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提留,一并进入奖励基金。

4、奖励给中介人的资金,在项目未产生新增税收之前,由市财政从奖励基金中垫付。

(二)奖励资金的兑现程序

项目奖励的兑现程序:

1、项目业主单位向项目主办部门提出申请;

2、项目业主单位提供项目主办部门的批复文件、项目认定意见和财政部门对项目新增税收的核准意见;

3、市后劲办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市财政部门从奖励基金中按《奖励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支付。

中介人奖励的兑现程序:

1、项目业主单位向项目主办单位申报并提供《引资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主办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引资人的基本情况材料。项目业主单位拒不申报的,引资中介人可直接向项目主办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办单位需及时审查作出决定;

2、项目业主单位出具对引资中介人50%奖励资金的承诺意见;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引进资金的验资报告;

4、项目主办部门出具对《引资合同》和项目实施情况的审核意见,经市后劲办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市财政部门从奖励基金中按《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和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支付。

第五条 大冶市、阳新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已废止)

国家经贸委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于1999年6月25日联合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商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国内市场建设,使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商投资试点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同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商业企业(以下简称合营商业企业)。暂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商业企业。
第三条

设立的合营商业企业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商业发展规划,能够引进国际上先进的营销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国内商业现代化,带动国内产品出口,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设立合营商业企业的地区由国务院规定,目前暂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
第五条
合营商业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国合营者或外国合营者中的主要合营者(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应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的企业,且能够通过拟设立的合营商业企业带动中国产品出口。

申请设立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销售额应在2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资产额应在2亿美元以上。

申请设立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批发额应在25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资产额应在3亿美元以上。
(二)中国合营者或中国合营者中的主要合营者(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应为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流通企业,申请前1年的资产额应在5000万元(中西部地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中国合营者为商业企业的,申请前3年年均销售额应在3亿元(中西部地区2亿元)人民币以上;为外贸企业的,申请前3年年均自营进出口额应在5000万美元以上(其中出口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第六条
合营商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符合所在城市商业发展规划;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四)采取3家以上分店连锁方式经营的合营商业企业(便民店、专业店和专卖店除外),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达到百分之五十一以上;其中对合营商业企业本身经营情况较好,外国合营者已从国内大量采购产品,并能借助外国合营者的国际营销网络,进一步扩大国内产品出口的合营连锁商业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后,可允许外国合营者控股;
开设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营商业企业和连锁方式经营的便民店、专业店、专卖店,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从事批发业务(包括零售企业兼营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达到百分之五十一以上;
(五)合营商业企业的分店只限于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直营连锁形式,暂不允许发展自由连锁、特许连锁等其它连锁形式;
(六)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中西部地区不超过40年。
第七条

外国合营者与合营商业企业签定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外国合营者提取的相关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合营商业企业当年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的百分之零点三,提取年限不超过10年。
第八条
设立合营商业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中国合营者向所在试点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文件,试点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内贸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征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意见后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由试点地区外经贸部门按规定程序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上报合同、章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合同、章程予以审批。

获得批准设立的合营商业企业,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之内,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营商业企业,应报送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申报文件
1、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2、合营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3、合营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如果中国合营者以国有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5、拟设立合营商业企业经营的商品种类。
6、其他有关文件。
(二)合同、章程申报文件
1、可行性研究申报文件及其批准文件。
2、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合营商业企业的合同、章程;
3、进出口商品目录;
4、拟设立合营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条

国有流通企业投资设立合营商业企业的,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国有流通企业投入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评估结果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投入国有资产作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

已设立合营商业企业申请兼营批发业务、开设分店、更改合营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征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后予以审批;已设立合营商业企业的其他变更,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报批时合营商业企业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经营状况报告;
(三)企业验资报告;
(四)企业出口情况报告及证明文件;
(五)董事会有关决议;
(六)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七)其它有关文件。
企业应自修改后的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等手续。
第十二条
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
1、商业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经营;
2、组织国内产品出口业务;
3、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4、经营相关的配套服务。
(二)经营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

国内商品和自营进口商品的国内批发,组织国内产品出口。
第十三条

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经批准可兼营批发业务。
第十四条
合营商业企业不得从事商品进出口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

合营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合营商业企业年度商品进口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当年商品销售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六条

合营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合营商业企业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各地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设立合营商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查处。各地经济贸易委员会、外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试点情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妥善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投资设立合营商业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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