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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度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01:28  浏览:80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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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度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办发〔2003〕42号)

印发《2003年度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2003年度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五日





2003年度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

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并设立再就业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资金来源及责任部门

(一)列入市财政预算1200万元。

(二)从市政府统筹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由市

财政局负责。

(三)对人均年收入超过9600元(含本数)的单位,由市地税局负责按每人每年300—500元的标准向单位筹集,共筹集400万元。

(四)市级机关、市直各事业单位、驻扬金融、保险、中信银行、商业银行、电信、邮政、移动、联通、网通、供电、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省家禽研究所、省医药和农科所、扬州职大(电大)、教育学院、资源环境学院、国税扬培中心、化校、省五台山医院、省水文资源勘测局等单位的职工,按实有在职人数,每年由个人捐一次解困金。每月收入在600元以下的捐助150元,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捐助250元,1000元以上的捐助400元。共筹集400万元以上,由市级机关工委负责。

(五)对使用汽车征收解困金,在汽车年检时,按每辆500元标准征收,共筹集400万元,由市公安局和交警支队共同负责。

(六)按照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2600万元,其中1800万元调剂用于再就业资金,免费职业介绍补贴和免费职业培训补贴按照原渠道列支。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七)对现有借支下岗职工生活费企业,在企业改制、资产变现中回收借支的费用1000万元,由财政和深化企业改革办公室共同负责。

(八)开展社会募捐(一日捐)活动,筹集再就业资金400万元,募捐的对象和标准,参照解困金捐赠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和市级机关工委共同组织开展。

第四条 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重点,用于支付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直困难企业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有关费用;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安置补贴、社区就业补贴;政府购买就业岗位、购买职业介绍成果、购买培训成果的费用等。

第五条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由企业持劳动合同、《再就业优惠证》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经审核后,由财政局核拨。

第六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申领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必须凭《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登记变动情况表》、《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及缴纳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申报表》、上月下岗职工领取生活费的财务凭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到市再就业办公室,经审核后由财政局核拨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转入有关专用帐户。

第七条 下岗职工凭《就业登记证》签字领取生活费,如有违规代签代领、未按时领取、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再就业培训或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再就业安置的,扣发或停发基本生活费。

第八条 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2002年领取下岗职工生活费企业进行重新核定,对已恢复生产或部分恢复生产企业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和主管公司要加大下岗职工再就业力度,要通过重组恢复生产;企业利用现有设备条件,积极兴办再创业组织,组织下岗职工进行生产自救;对已实际就业六个月以上人员减发、不发生活费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鼓励下岗职工参加公益性劳动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劳务派遣组织;鼓励下岗职工参加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

第九条 再就业资金的筹集责任部门必须足额按季解缴,财政局要按月按季收缴和通报。有关企业要设立再就业资金银行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或挪作他用的,予以严肃查处。市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加强审计、监督和管理,确保再就业资金合理、安全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如开辟新的筹资渠道,则另按新的筹资渠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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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甘肃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2013年9月22日




甘肃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利用公路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公路标志牌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公路交通标志以外的标志标牌设施。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国土、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

  非公路标志牌设置应当一路一规划,明确非公路标志牌设置的地点、间距、规格、数量等。

  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公路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由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编制。

  第五条 在高速公路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经省属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在农村公路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由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批准。

  第六条 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设置内容、地点、时间、期限等;

  (二)非公路标志牌的设计图纸,包括颜色、规格、结构、材料等;

  (三)安全评估报告和施工方案;

  (四)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置公益性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出具不用做商业用途的书面承诺。

  第七条 经营性非公路标志牌的设置许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确定。

  公益性非公路标志牌的设置许可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公益性非公路标志牌不得转让,不得擅自改作商业用途。

  第八条 许可机关做出许可设置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10日内与设置者签订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合同。

  第九条 非公路标志牌许可期限不超过5年。

  第十条 设置者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设置非公路标志牌,不得擅自变更许可内容。

  非公路标志牌设置完毕,许可机关应当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非公路标志牌的设计、制作和施工除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使用版面平顺、坚固耐用、不易破损的材质;

  (二)不得使用与公路标志相混淆的版面颜色及图案;

  (三)非公路标志牌的照明光源不得直射或侧射路面;

  (四)牌面材料、喷漆不得造成行车炫目或者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第十二条 设置非公路标志牌不得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在公路弯道内侧、平交叉道路附近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其距离应当满足行车视距的需要。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其牌面不得伸进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三条 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其垂直投影距公路边沟(截水沟、边坡)外缘应当不少于1米,并确保非公路标志牌倾倒或构件脱落时不落入公路路面。

  利用跨越公路的桥梁、沟渠、管线等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使用独立支撑结构,其版面下缘不得低于桥梁、沟渠、管线等设施底面标高。

  第十四条 禁止在以下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

  (一)在公路路肩、公路收费站(亭)、公路中央绿化带内;

  (二)在公路大中桥梁周围200米及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

  (三)利用公路标志牌、公路行道树设置非公路标志牌。

  第十五条 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者应当对非公路标志牌的质量、安全负责,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

  (一)对锈蚀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除锈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设施安全;

  (二)对幅面进行检查,及时更换破损、污损、褶皱、老化褪色幅面;

  (三)在暴风、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前后,及时检查非公路标志牌安全状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非公路标志牌发生损坏、倾覆等情形,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及时修复或者清除。

  第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行为。发现非公路标志牌存在破损、倾斜、断裂等安全隐患或影响公路景观的,应当向设置者提出整改意见。遇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相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十七条 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者应当接受和配合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有权向公路管理机构投诉、举报,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或利用公路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牌,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三)非公路标志牌设置期限届满,设置者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行政许可,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一)未按许可的内容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

  (二)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公路的安全和畅通的;

  (三)非公路标志牌存在破损、倾斜、断裂等安全隐患或影响公路景观,经告知拒不处置的;

  (四)擅自转让或改变公益性非公路标志牌用途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照非公路标志牌编制规划及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不落实非公路标志牌拍卖、招标制度的;

  (三)非公路标志牌设置完毕未组织验收的。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办理非公路标志牌许可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吃、拿、卡、要”的;

  (三)妨碍设置者、经营者、使用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参与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经营活动的;

  (五)强制交易,提供有偿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 非公路标志牌拍卖、招标所得收入按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财政部门审批后,专项用于公路管理、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探究企业现代内涵 完善现代国企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概念的提出早见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建立“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决策科学、执行和监督体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从党的这三个决议来看,对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经历了提出、推动和完善的不同阶段。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原则和方向是一致的,与时代特点相适应,针对当时突出的问题,其具体内容、任务和要求又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改革经历了三十五年的历程,国有企业始终是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需要从基本理论上探究现代企业之内涵、把握企业制度本质。
  一、现代企业制度内涵探究
   现代企业制度究竟是个什么样的制度,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企业,什么是企业制度,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弄清基本概念之内涵,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才能有效地付诸实践。
   “企业”这个词的英语是“enterprise”,源自于拉丁语,是由“enter”和“prise”词复合而成的。拉丁语“enter”,具有“获得、开始享有”的含义,引申为“盈利、收益”;拉丁语“prise”则有“撬起、撑起”的含义,引申为“杠杆、工具”;两者合并为一个词“enterprise”,就是“获取盈利的工具”之意思。明治维新后的日本转向西方,学得了“企业”这个词汇,但是,加注了东方文化的诠释。日语中的“企业”是指,商事主体企图经营某项事业,且有持续发展的意思。从汉语词源我们知道,企,人止也;业(?I),大版也。从说文解字可知,企业就是指为实现共同的事业聚集在一起的人们。很显然,日语中的“企业”之涵义是在汉字中汲取了精华,时至今日,日本一些著名的大企业之公司章程总纲中都明确宣誓“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努力奋斗”之理想。我们的词典、教科书和社会流行的观点则认为: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这个概念强调的是“盈利为目的”,唯利是图则不难理解劳动关系矛盾冲突、安全事故频现、伪劣产品盛行、环境恶劣污染、生态极度破坏等问题,——所有这些在二战前的欧美国家比比皆是。以盈利为目的观点实际上是承接了西方企业的原始含义,却失去了我们固有文化的精髓,这种价值判断的“企业”绝非“现代”企业。
  所谓现代企业,从时间角度认识,应当体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们对人类社会既往教训反思后的价值理念;从本质的角度认识,现代社会的理念至少包括“人权、民主、道德和科学”这四个方面的内容。如果说原始或近代企业是以“资本至上”为价值判断的话,现代企业则必须是是“人本至上”为最高准则。“资本至上”的企业追求的是资本回报的最大化即不择手段地无度追求利润,以此为终极目的。“人本至上”的现代企业则以实现人的社会价值和生活品质的提升为终极目的,在对社会的贡献中发展,获得合理的利润。笔者认为:现代企业是投资人、管理者和职工等相关群体,通过生产或服务满足和引导消费、提升生活品质、承担社会责任,实现人生社会价值的组织。这样的价值理念也是中华传统文化关于企业本质的诠释。古今中外载入史册的伟大企业,无不贯彻着这样的价值理念。实现人的社会价值、承担社会责任为理想的企业,其组织形式则不拘一格,个体商户、私营企业、家族企业、合伙制企业、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等等,都可以成为现代企业。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现代企业按照财产构成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
   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就是指以现代企业价值理念实现运营的程序、规范等组织体系(或称管理制度)。公司制企业具有现代企业制度某些特征,主要表现在其董事会、经理人和监事会的相互制衡之“民主”性,但是,这依然是建立在“资本至上”的“资本”民主。构成企业的三要素“人、财、物”,其核心应当是“人”,投资人、经理人和职工,人权平等、尊严保障、共建共享、奉献社会,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
  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演进
   在我国,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支柱,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出发,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就提出了国有企业这个概念,在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和确立了国有企业制度。上世纪三十年代,共产党领导建立的“中华苏维埃搞共和国”之企业,便确立了工人参加管理的“经济民主原则”和党政工“三人团”民主管理制度。在革命战争年代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企业管理的理念和制度得到确立和完善,继续坚持工人参加管理的原则。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有企业一度学习苏联的“一长制”管理模式,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罢工等事件频发。上世纪六十年代鞍山钢铁公司群策群力积极探索,形成了现代企业“两参一改三结合”的制度,被伟大领袖毛泽东把中国人自己创造的具有现代企业价值理念的管理制度,概括为“鞍钢宪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的改革,为解决效率问题,改革国有企业推行了“经济承包责任制”、“下放企业经营权”等策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现代企业制度”方向,把现代企业制度特征概括为:“一是产权关系明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二是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三是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四是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五是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所有企业都要向这个方向努力。”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重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向,把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国有企业改革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升级为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综述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的国有企业改革之历程,显而易见,改革不同阶段都是以当时国有企业存在的重点问题而设计的,偏重的是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指向的是企业按照市场规则独立运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不仅重申制度层面的改革,更体现出对现代企业制度内涵的要求:“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以“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作出更大贡献”,等等。。
  三、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关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明确定位了产权:“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决议在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之管理层面上要求:“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国有企业要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
  笔者以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还应当在下列几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培育现代企业文化,以共同的价值观凝聚职工。
  文化是需要长期培育的,是人们以共识的价值理念为准则形成的行为习惯。现代企业的核心价值理念就是以“人本至上”为最高准则,尊重劳动、保障人权、民主共治,承担社会责任。培育现代企业文化需要摒弃对资本的崇拜,企业并非投资人的私有财产,而是经济活动中的“法人”。投资人以在企业的资本增值显现其人生价值,经理人以智慧实现企业的高效运营展示其人生价值,职工在企业创造优质商品和为社会提高优质服务的过程中体现其人生价值,——他们个人的价值无不是以企业被社会接受和赞誉为基础的。有鉴于此,以其共同的即企业的价值观凝聚包括投资人、经理人和职工在内的相关群体,形成共同的理想甚至共同的信仰追求,并将之付诸实现企业健康发展的全过程,这就是现代企业文化。文化一个组织、群体的灵魂,用现代文化培育的企业即现代企业,必须充满生机而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第二,完善企业民主制度,落实职工参加管理的权利。
   实施民主管理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近代工业社会创立的股份制公司企业组织形式,体现了资本民主的精神,人的民主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现代企业制度必须颠覆资本崇拜的价值观,转而实现企业中所有人的民主,即实现投资人、经理人和职工(甚至包括如消费者、供应商、社区邻里等)对企业的共治,这样的共治就是现代企业民主制度。著名的美国“霍桑试验”,找到了突破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方法即吸收工人参加企业管理,二战以后的德国法律严格保障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我们国家不仅把职工参加管理视为企业调动职工劳动热情的一种管理方法,更是从保障人权、尊重劳动的道德高度和社会主义政治理想的高度以法律制度确立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地位,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方针,依靠职工办企业是中国共产党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作为实现国家治理基层民主的具体内容。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落实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各项权利。职工参加管理也既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式体现,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内涵的应有之义。
   第三,坚定国有企业自信,引领企业管理制度的方向。
  国有企业自始就是我国经济制度的中流砥柱,对共和国的贡献和作用有目共睹。近年来一些人对国有企业进大肆行攻击,甚至扬言国有企业是改革的最大阻力,只要存在国有企业就没有市场的公平,等等。毋庸置疑,国有企业的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也面临一些新挑战。正是因为存在着这么多的问题才必须坚持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要求。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我们有理由必须坚定国有企业的自信。历史上,我们国有企业也曾经创造出了被世界公认的“两参一改三结合”之优秀管理制度即: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一切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技术人员和干部的结合在一起共谋企业发展。这个管理制度正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精髓,发达国家的先进企业都在某种程度上自觉或不自觉地体现着这种管理制度的思想。我们的国有企业在我们的社会政治制度环境中培育出来最有勤劳、智慧和奉献精神的高素质员工(《时代周刊》在全球经济危机时期以中国工人为封面赞誉其勤劳),这就是我们坚定国有企业自信源泉。这次经济危机充分展现了资本主义的本质,也是资本崇拜的社会制度必然结果,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社会主义制度环境是我们坚定国有企业自信基础。纵观全球经济,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的国有企业改革:一方面必须从中国道路、理论和制度中汲取营养,继承和发展国有企业的成功经验和管理的先进思想,一方面要具有全球视野,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学习和借鉴各国企业成功的经验和方法,还必须解放思想即要避免妄自菲薄和盲目崇拜而囿于市场经济体企业模式。在企业全球化重组的进程中,我们国有企业必须坚定自信,有勇气探究企业的本质和管理的规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按照“管理科学”的要求,引领企业管理的潮流。贯彻执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国有企业必将健康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再立新功、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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