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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1:00:47  浏览:9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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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管理,合理使用劳动力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劳动力,系指城镇县有劳动能力的待业人员(含待业职工)和本省农村进入城镇务工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村劳动力)及省外进入我省城镇务工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外埠劳动力)。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工单位)和社会劳动力。
第四条 社会劳动力管理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实行计划管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社会劳动力管理的社会化、制度化。
第五条 各级劳动部门是社会劳动力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社会劳动力须按下列规定办理登记:
(一)城镇男满十六至五十周岁、女满十六至四十五周岁待业人员要求就业的,须到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登记,领取《待业证》。
(二)农村劳动力和外埠劳动力要求务工的,须持户口所在地县(市)以上劳动部门介绍信,到务工所在地劳动部门登记,领取《务工许可证》。
(三)有组织的从事交通运输、装卸搬运、建筑安装等成建制的农村劳动力和外埠劳动力,须持务工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证件、工程承包合同或劳务合同,到务工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务工登记。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社会劳动力申报营业执照时,须查验《待业证》或《务工许可证》后,方可发给营业执照。
第八条 各级公安部门在审批发放农村劳动力和外埠劳动力《寄住证》时,须查验《务工许可证》后,方可发给《寄住证》。

第三章 用工管理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按照先城镇后农村的用工原则,首先在城镇待业人员中招用。特殊行业和工种,经所在地县(市)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方可招用农村劳动力和外埠劳动力。
第十条 用工单位应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招收全民劳动全同制工人或集体所有制工人,须有劳动计划指标并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招收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张榜公布、择优录用的招工办法。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招用临时工,须有劳动计划指标,并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须持营业执照,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招用农民轮换工,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所在地县(市)以上劳动部门审批;一次招用百人以上的,须报省劳动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须与招用或雇用的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农民轮换工签订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录用城镇待业人员时,须由劳动部门收回《待业证》,发给《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或《城镇从业人员劳动手册》。
第十七条 严禁招用或雇用童工。
用工单位招用或雇用年满十六周岁不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危险、繁重的劳动。
第十八条 严禁非法劳务中介活动。
非劳动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属于非盈利性的,须持单位证明(包括章程)和主管部门批件,到所在地县(市)以上劳动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后,方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从事职业介绍。
(二)属于盈利性的,须持单位证明(包括章程)和主管部门批件,到所在地县(市)以上劳动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从事职业介绍。
第十九条 各开户银行应根据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年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支付用工单位的工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办理登记而从业的,按其从业时间,处以本人每天三至五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除令其补办有关手续外,按其用工人数和天数,处以用工单位每人每天五至十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处以用工单位或非法劳务中介责任人三千至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被处的罚款,应在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摊入成本;个人被处的罚款,所在单位不得予以报销。
罚没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待业证》是城镇待业人员求职的凭证;《务工许可证》是农村劳动力和外埠劳动力务工(包括为居民家庭服务)的凭证;《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是城镇待业人员被全民单位录用为合同制工人的凭证;《城镇从业人员劳动手册》是城镇待业人员被集体单
位录用或从事临时工作,以及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本人从业的凭证。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劳动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的用工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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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政工科长 马洪玲

稳定是和谐的基础,没有稳定就无从谈和谐。而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这一国家审判机关,无疑在创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加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每个人的力量,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呢?结合自己几年来做政工工作的实际,谈点粗浅认识。
一、立足“以人为本”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做人的工作,做人的思想工作,因此,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以人为本”。
一是从提高人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道德修养和职业技能入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首先,在思想建设上,经常组织干警学习政治理论,特别是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七一”讲话和党的十六精神,学习上级法院有关文件,使干警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上级法院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从而在思想和行动跟上形势发展和时代的步伐,工作中自觉做到立足本职,服从、服务开整体和大局。大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坚定干警的共产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局部和全局、眼前和长远的利益关系,把自己的全部智慧、热情和力量都倾注到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来;其次,在文化建设上,鼓励干警参加本科学历教育,鼓励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国际经济知识,学习电脑、网络知识和科学的思维方法,从而为实现“三个代表”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知识保障;第 三,在道德建设上,把执法观念和廉政意识教育作为重点,把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良好风气作为经常性思想工作来抓,通过抓好“三个代表”思想学习,打牢干警思想根基,并坚持不间断地用奉献精神激励干警的内在动力;第四,在职业技能建设上,组织全院开展了“日学一法条、周学一案例、月学一法规”、人人学电脑和“一练、二学、四赛四比”活动(大练基本功;学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赛思想比工作效率、赛业务比办案质量、赛纪律比组织观念、赛守法比廉洁自律);组织开展庭审观摩、书记员业务竞赛、书法展览、法律文书展评和“法官人人上讲台专题业务讲座”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干警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是注重结合人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首先,关注人的需要。干警的需要直接影响干警的思想和情绪,因此,思想政治工作要关注干警需要,注重解决干警关心的问题。针对部分青年干警无活动场所,我院在建设新办公楼时在六楼设计出一个120平方米的干警活动室,并购买了2个新乒乓球案,由此满足了干警八小时以外的业余生活。我院大多数干警住房条件不好,由于工薪较低,购买商品楼比较困难,院领导多方协调,在建办公楼的同时,建设了三栋总面积达18000平方米的家属住宅楼,既解决了干警的生活住房问题,也解决了他们的思想问题,使他们心情愉快地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对干警生老病死、婚丧嫁娶,院领导都亲自前往祝贺或慰问,每年春节领导班子都亲自看望和慰问离退休老干部和已故干警遗属,使他们感到了组织的温暖。同时,也使在职干警看到了组织的关怀,感到后顾无忧。针对离退休和提前离岗休养老干部无活动场所的问题,院党组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在法院家属楼一楼为老干部专门建立了一个80多平方米的老干部活动室,购买了各种棋类、扑克、麻将、使老干部有了自己的活动场所。由于解决了干警的这些实际问题,从而,使干警能聚精会神地学习,一心一意工作。
其次,适应人的心理。尊重人的心理,尊重人的心理,是保护和提高人的积极性的重要方法。针对中青年干警积极上进,希望得到领导和同志的肯定和认可的心理状态,我们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时,借鉴了前苏联教育家霍姆林斯基曾提出过一个著名的口号:“让每一个学生都抬起头来走路”同时将现在教育界提出的“赏识教育”的观点运用于思想政治工作之中。提出“让每个干警抬起头来走路”,注重用“欣赏”的眼光看干警。改变过去“优点不说跑不了,缺点不说不得了”的思想认识为“优点不说不得了,缺点不说逐渐少”。实践使我们深深感到:盯着优点做工作,可以使一个人身上积极的因素得到衍射和张扬,最后可以压缩以至消弥消极因素,从而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当干警有了进步领导们看在眼里,并及时给予表扬,并把他们的成长做为自己的政绩和荣耀。把他们的进步作为自己的愉悦和享受,当他们犯了错误,鼓励他们重新站起来。坚持用全面、发展、辩证的观点看干警,既看成绩又看缺点,特别是注重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不同的场合去捕捉干警身上的“闪光点”,并适时地加以表扬和鼓励,使干警受到充分的肯定、信任、理解、尊重和爱护,从而充满信心和力量。
第三,尊重人的差异。人是有差异的,只有承认差异,因人不同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我们不搞“一刀切”、“齐步走”的做法,而是把“求同”和“存异”有机结合起来。根据不同的人、不同情况,不同的年龄、不同性格、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比如,对老同志和新同志方法不能一律,对待男同志和女同志方法不能一样,对待先进和落后不能一样。
二、紧随时代发展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紧随时代发展,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命活力之所在。思想政治工作要跟上时代的发展最根本的就是要体现“三个代表”的精神。因此,几年来,我们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注重把握时代特征,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确定思想政治工作要点,从而使思想政治工作收到最佳效果。
一是我们在观念上不断更新,坚持用现代人眼光评理、论事、看人。不断对干警进行新思想、新知识、新科技的启发,注重更新他们的观念,开拓他们的视野,丰富他们的头脑和思想。
二是在手段上不断完善。我们在继承思想政治传统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注重不断开拓和创新,使老调新谈。比如过去我们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大多是坚持正面教育,现在我们把正面教育与反面警示教育结合起来,在加强正面教育的同时,时时为干警敲响思想的警钟,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此外,我们还注重创造浓厚的思想政治工作氛围。第一,注重谋势。关注各种形势变化对干警思想产生的冲击和影响,做好超前预测,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权,把握好时机,趋利避害地适时加以正确的引导和调控。确保干警思想的健康发展。第二,注重借势。注重借助舆论和环境等有利于思想工作开展的时机,及时促进正确思想的张扬和消极思想的克服。借人心所向之势。从干警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入,想干警之所想,释干警之所疑,顺干警之所求。借政策效应之势。一项新政策出台,往往能产生强力的导向效应,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和法官职业化建设提出后,我们及时组织干警进行学习,使干警及时了解和掌握上级对法院和法官建设的要求,组织法官展望未来的美好前景,使干警看到希望,坚定信心,安心本职,积极工作。借上下合力之的势。我们经常研究一个时期上级法院的工作重点,中心意图,结合我院实际,借助上级力量和有利契机,认真查找我院与上级要求存在的差距,有针对性地开展好思想政治工作。第三,注重造势。注重思想先导,使干警明确知道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使正确的思想和风尚在干警头脑中打下深刻烙印,成为大家行动的指南。注重奖勤罚懒。把思想政治工作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敢于动真的,来实的,使自觉实践先进思想的人在政治荣誉、福利待遇,提拔任用等方面获得实际利益,真正形成弘扬正气、抵制歪风的良性机制。
三是,在方法上不断改进。在形势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一讲、二听、三讨论的教育方法,干警早已失去兴趣,因此,我们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注意从抓“人心”入手,变灌输式教育为启发性教育和自我性教育,实行“四心”工程,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一是实行核心工程。就是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我党组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前提下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重大事情党组集体决定的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领导机制,班子成员之间互相鼓励、互相支持,形成了团结拚搏,富有战斗力的领导核心。
二是实行“凝心工程”。实践使我们认识到,领导班子的表率作用对干警来说是一种无言的教育。院党组制定了“一有、二敢、三要、四带头、五不、六自”的自我约束机制:“一有”即有党性原则;“二敢”对工作敢抓、对问题敢管;“三要”要团结进取,要勤政务实,要廉洁奉公;“四带头”带头执行办案纪律,审判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遵守纪律的模范;带头参与办案和干警同甘共苦,做干警工作上的坚强后盾和表率;带头抵制说情风,无私无畏,做清正廉洁的楷模;带头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做克己奉公的榜样;“五不”对工作不推萎扯皮,对自己不搞特殊,对干警不遮丑护短,对问题不推卸责任,对荣誉不好大喜功;“六自”自尊、自重、自省、自强、自励、自警)。领导班子成员严于律已,坚持上下班步行,不搞特殊化,在福利待遇上与干警一个标准,在处理干警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上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违反原则、不变通规定,不碍于情面,不照顾关系。能够顶得住人情、抗得住诱,用自身良好形象为干警树立榜样,从而增强了班子的凝聚力。
三是实行“同心工程”。在日常思想政治工作中,坚持用创一流的目标统一干警思想,把“反骄破满保省标、创新务实再提高”的口号,制成标牌,挂在办公楼醒目的位置,时刻勉励干警,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团结奋斗,争创一流。
四是实行“民心工程”。对入党、提干、奖金分配、上级来人招待标准、陪餐人员、车辆管理、财务管理等敏感问题和党组的重大决策,都在干警大会上公开,不搞暗箱操作,使干警能够参政议政,树立强烈的主人翁意识。
第二,变显性教育为显性与隐性相结合的教育方法。在加强理论宣传的同时,注重以活动为载体,选择一些生动活泼的形式,对干警进行引导。比如开展蓝球赛、乒乓球赛、文艺联欢会等一些文体活动和植树、修路、扶贫济困捐款捐物等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举办演讲比赛、书法比赛、各种业务竞赛活动等,激发干警的团队意识和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拚搏精神,寓教育于各种活动中,使思想政治工作温和、实在、现代化、生活化,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三、贴近工作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几年来的思想政治工作实践证明,要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必须在“贴近”上作文章,致力于见人、见事、见思想,有的放矢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首先,贴近管理。针对干警平时分散办案和法庭距院机关较远,管理不便等特点,在配备各部门人员时,坚持配强骨干,用好骨干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工作分散化、及时化。通过在办案过程中随时面对面谈心,心贴心交流等轻松的气氛和随机性思想政治工作方法,使思想政治工作形成“问题普遍谈、平时经常谈、个别反复谈”的局面,保证干警的生活有人问,困难有人帮,矛盾有人解,形成了人人是教员、处处是课堂、事事是教材,时时受教育的生动局面。使干警的思想问题,达到“一谈就通”的效果。
其次,贴近现实,在机构改革中,注重结合改革,更新干警观念,教育和帮助干警树立能上能下的思想,树立有贡献就有价值的观念,帮助那些在竞争中失败者正确分析失败的主客观原因,鼓励他们振奋精神,拼搏工作,从而避免了乱猜疑、乱归因,最大限度地消除竞争的负面影响,全面实现改革的积极的效果。
第三,贴近大局。依法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是法院工作的根本任务。结合开展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我们制定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规定》、《审理涉企案件的有关规定》,对涉企案件实行了层层负责制和“三个一样”(民营企业和国营企业一样、大企业和小企业一样、外地企业和本地企业一样);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三个优先”(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危困企业提供减缓诉讼费的法律帮助;各基层法庭实行了“四不传”、“四就地”、“四优先”、“三不”、“24小时值班”、“电话投诉”、“两约定”等便民措施。(“四不传”年老体弱不传、行动不便不传、有小孩拖累的妇女不传、交通不便不传。“四就地”就地立案、就地取证、就地审理、就地执行;“四优先”易矛盾激化的案件优先、影响工农业生产的案件优先、涉及外来投资者案件优先、“三养”案件优先;“三不”农忙季节不传唤农民当事人、农忙季节不拘留农民当事人、农忙季节不查封农机具;“两约定”与当事人约定时间、约定地点),这些措施在便民诉讼、改善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依法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四,贴近职业特点。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廉政建设。认真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在全院提出要做到“三个忠实”、树立“七个意识”。即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的利益;树立服务意识、并实行了院长“三包”制,即各主管院长包主管线业务,包干警思想、包监督。使人员、思想、业务一体化管理,院长抓副院长、副院长抓庭科长、庭科长抓干警的层层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贴近审判主题。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要注重加强制约机制,促进司法公正。结合审判方式改革,我们制定了《民事案件改革试行办法》、《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理操作规则》、《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审判流程管理制》、《执行工作流程管理制》、《违法审判案件线索举报制》等制度。实行了《审限警示制度》、《超审限案件报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对出现错案、超审限案件和违法违纪的审判员,实行一票否决制。由于实行了上述措施,有效地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效率。
第五,贴近重点部位。我们在认真总结过去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客观分析当前社会上不良风气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并把防止和杜绝司法腐败问题作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点。突出基层人民法庭、刑事审判、少年审判、民商事案件、执行等五个重点部位和敏感环节五个环节,强化廉政教育,以有效杜绝司法腐败问题。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4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2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局设《集体商标注册簿》和《证明商标注册簿》登记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符合《细则》第二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及商标黑白墨稿,同时附送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2)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
(3)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4)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5)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6)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2)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3)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4)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5)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和《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真实表示证明商标特定品质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应当予以核准。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第七条 凡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的手续。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第九条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与他人办理该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十二条 证明商标转让时,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由商标局进行审查,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期满之日两年内,商标局对于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发给《集体商标准用证》、《证明商标准用证》(附准用证书式),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项费用应专用于其商标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官方标志或者检验印记,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编号:__________

证 明 商 标 准 用 证
第____号____证明商标已经商标局于____年____月
____日在商品(服务)分类第____类____________
商品(服务)上注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厂(公司)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规则规定条件,并履行手续,准许使用该证明
商标,特此证明。
该证在199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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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证附注册人盖章的《证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由注册人签发给使用
人持有,不得转借)

编号:__________
集 体 商 标 准 用 证
第____号____集体商标已经商标局于199__年____月
____日在商品(服务)分类第____类_____________
商品(服务)上注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厂(公司),属我厂(公司、集团)成员,已按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履行
手续,准许使用该集体商标。特此证明。
该证在199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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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证附注册人盖章的《集体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由注册人签发给使用
人持有,不得转借)。


1998年12月3日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三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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