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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31:09  浏览:9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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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04]4号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7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耀华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安装防雷设施和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全部行为,包括防雷减灾的研究、避雷装置的检测、雷电监测、预警和防护等。


  第四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防御预案,建立健全雷电安全管理、人员责任、经费保障、雷灾报告、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紧急情况下抢险等制度,接受雷电防护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防雷减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负责。
  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当地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技术监督、建设、房产管理等
  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研究,推广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保证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及时,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第八条 各种防雷、抗静电及接地保护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防雷装置性能稳定可靠。需要进行技术维修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检测单位予以处理。


  第九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以及大型娱乐场所和游乐设施;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十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组织初步设计图纸会审的单位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设计方案不符合有关防雷标准、规范的,组织会审的单位应当出具书面通知书。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进行修改,并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防雷工程设计未经审核,工程不得交付施工。
  通过审核的防雷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雷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组织阶段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参考检测结果。
  含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工程检测。检测合格的,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通知
  书要求完善,并及时申请复检。
  无防雷设施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和安装活动。
  外埠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组织或个人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禁止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统计、鉴定和上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调查工作,与事故调查、鉴定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各县(市)区雷电灾害的调查应及时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灾害发生后三日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公共设施因雷电灾害导致他人损害的,公共设施所有人或者受害人可以申请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灾害成因做出鉴定。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没有安装,且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安装后仍拒绝安装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检测,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又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未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或资格,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擅自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雷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发生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人为因素导致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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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度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2004年度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建质安函[2004]112号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

  根据《关于印发<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函[2004]189号)和《关于2004年度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安函[2004]85号)要求,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已进入实施阶段。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1、考核与换证申报,时间为2004年11月8日前。要求如下:

  (1)考核申报

  企业登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站(www.jzaq.net),点击“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按钮进入后,填写《申请表》、《申请名单》和《报考人员名单》,进行本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申请,打印后加盖企业公章。通过网络上报我部,3日内将盖章的《申请表》、《申请名单》和《报考人员名单》各一式两份及附件材料送达考务中心。

  (2)换证申报

  企业登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站,点击“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按钮进入后,填写换证人员《申请表》和《申请名单》,进行本企业三类人员的换证申请,打印后加盖企业公章。通过网络上报我部,3日内将盖章的《申请表》、《申请名单》各一式两份和以下材料送交考务中心进行换证申请:

  1)本企业三类人员换证申请名单(见附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原件);

  3)换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领取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准考证及换证人员新证,时间为11月18日~11月19日,地点在考务中心。

  3、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时间为11月23日~11月24日。计算机考试为11月23至24日,笔试于23日上午,具体考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4、通过“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发布考试成绩和补考人员名单,时间为11月29日~12月1日。

  5、补考人员考试,时间为12月2日,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于11月29日~12月1日通过“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公布。补考人员持原准考证参加补考。

  6、通过“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公布补考成绩,时间为12月4日。

  7、领取考核合格人员证书,时间为12月9日~12月10日,地点在考务中心。

  8、通过“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公布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名单,时间为12月10日起。

  二、其他事项

  1、补考不通过的,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本次考试的三类人员,参加2005年度三类人员考试。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颁发时间在2004年8月30日前的方可到我部换证,换证后原证不再退回。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不在换证之列。

  3、以上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如有调整,我司将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上及时公告,请各企业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工作部署,保证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换证申请名单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六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六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6年2月20日 生效日期1966年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同意将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一九六二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延长到一九六六年继续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六年二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匈、俄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条文的解释上有分歧的时候,应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部代表        对外贸易部代表
      江   明          萨拉伊·贝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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