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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40:27  浏览:9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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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新乡市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及时掌握行政执法工作动态,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工作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征集、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听证程序实施的行政许可执法工作,在举行听证前应报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派员参加;在作出行政决定前,经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报各级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行政决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处以5000元(含5000元)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的,举行听证前,应报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派员参加;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经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报各级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确需查封、冻结企业资产和帐册,传讯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实施前经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报各级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工作,应严格执行《新乡市赴企业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每月1至25日期间赴企业检查应经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报各级政府同意后办理《赴企业检查许可证》方可实施检查。26日至月底对企业进行检查的,由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决定,负责签发《赴企业检查通知书》。对个体经营者的检查,由单位负责人签发《赴企业检查通知书》。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重大的、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征集、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工作,应在做出行政决定前经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报各级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行政决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所实施的单项行政执法工作,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实施,行政执法工作无法开展,致使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无法正确贯彻实施,应在事实形成后5日内将执法情况上报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因行政执法机关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理解偏差,未能积极有效履行法定职能,造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无法正确实施的,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应积极指导、帮助行政执法机关正确理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或者有歧义,使行政执法机关在同一管理领域管理职责不清,引起执法争议,造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无法正确实施的,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会同编制部门依法界定行政执法机关职能,报各级政府同意后,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三)因客观原因,行政执法机关自身执法力度有限,造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无法正确实施的,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将存在问题报各级政府,由各级政府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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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现发布《绍兴市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市长:董君舒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绍兴市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的整体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强谦政建设,根据为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而未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前款所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和具有行政主管职能的集团总公司和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有预算外交金收支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市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市区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包括中央在绍部门和单位代行地方政府职能而取得的属于高级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核定、审批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核定收支,适当统筹,超收分成,财务监督”的管理办法。逐步推进和努力实现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税收化,支出预算化,专户金库化,督查经常化”的目标。
  第七条 预外资金来源包括以下末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含资金、附加收)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等;
  (二)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含资金、附加收入);
  (四)主管部门(含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集团总公司和行业性组织)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国家行政机关派驻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财政专户利息等。
  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社会保障基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由乡镇政府用于本乡镇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支出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按照新颁布的《政府会计制度》统一纳入乡镇财政总会计进行核算管理,统一安排使用,暂不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八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入采取“各家开票,定期结报,票款同行,分类管理”的办法。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确定或调整预算外资金收取的范围和标准;确需减、缓、免的,应按规定报批。
  第十条 部门和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应按规定使用票据,不按规定使用合法票据的,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的管理,定期向市财政局结报票款。
  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由收入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统一核算、集中管理,按规定向市财政局缴付。
部门和单位经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审查批准,可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收入过渡帐户,此帐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并按市财政局的规定按时将收入过渡帐户的资金足额上缴财政专户。逾期未缴的,由银行从部门和单位的收入过渡帐户中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的支出采取“以收定支,超支不补,节支留用,专款专用,监督使用”的办法。
  第十三条 用于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预算内外结合安排使用,由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支出计划及执行情况分期核拨,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核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使用。
  第十四条 用于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按“年初报计划,资金先审批,项目要报批,决算再审核”的程序进行。市财政局根据支出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分次拨付。
  第十五条 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的,须先报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后再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作部门和单位的“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不得用预算外资金投资计划外基本建设以及经营股票、房地产、期货等。
  第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后,由市财政局按资金来源进行分类。
  凡是收取的各项专项基金(资金)及附加等收入归为专项类,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保证金、押金等收入归为代管资金类,由市财政局代管监督使用;除上述两类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入及其他收(含上级部门拨入或返还的资金)归为收费类,由政府按一定比例统筹,统筹的资金主要用于解困再就业、水利建设等事业。统筹后的结余部分为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
  超过市财政局核定的收费类收入部分,按超收额的一定比例分成。
  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政府统筹扣减项目及免筹单位:
  (一)收费单位按规定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
  (二)上级部门拨入或返还用于专项建设的补助资金;
  (三)全日制学校(不包括代培生的教育发展金)、幼儿园、医院、民政福利单位,不足部分以其留用的资金抵扣。
  第十九条 对年终完不成市财政局核定的政府统筹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不足部分以其留用的资金抵扣。
  第二十条 部门和单位经统筹后的结余、超收分成、支出节余等,待年终决算批准后按规定分配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部门和单位经市财政局批准,在基本存款帐户内吸纳市财政局核拨的预算内外资金。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户的预算外间歇资金在保证正常事业用款的前提下,可临时调度用于支持生产和事业的发展,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间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管理,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财政专户总会计核算、预算外资金收支审批等办法,及时核拨资金,保证正当用款。
  第二十四 条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专项类的预算外资金和社会保障基金收支计划要单独编列。支出计划应以收计划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少收多支或套取资金等作法。
  第二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根据本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规模和支出需要,按规定时间编制下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在参照上年实际收支情况,考虑收费增减因素的基础上,结合部门和单位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资金安排情况,按照经费定额和开支标准,对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提出审批意见,并汇总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作为部门和单位资金缴拨及考核的依据,并按月上报收、支执行情况表。
  第二十六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编制调整计划方案,向市财政局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由部门和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市财政局的要求编制。收支决算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及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内容真实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要对部门和单位的收支决算及时予以审查、批复,在此基础上按时汇编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 物价、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对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促进资金合理使用。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的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收、上缴及使用稽查制度,定期向市政府汇报预算外资金收、上缴及使用稽查制度,定期向市政府汇报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检查情况,自觉接受市人大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定期对本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取、使用、帐户核算及管理情况进行专门检查;接受财政、物价、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严格执行检查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越城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街道办事处预算外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市政府发布的《绍兴市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工商外企字〔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外商增加投资

(一)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化经营。鼓励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申请组建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二)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增资。积极研究债权出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行为。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变更登记,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部门批准,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

(三)积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加强引导,注重配合,提高效率,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类型,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途径。

(四)积极帮扶外商投资企业缓解出资困难。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二、积极促进利用外资结构优化

(五)大力支持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除有特别规定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及其授权的分公司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其他经营性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

(六)大力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七)积极服务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转移。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完善登记服务体制,加强外资登记工作衔接,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落实首办责任制,全程跟踪,积极提供高效率的迁出、迁入登记注册服务。

(八)积极服务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鼓励投资者在边境经济合作区内设立各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引导境内外自然人在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明确其经营主体资格,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

(九)积极服务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积极参与外资并购联合审查,依法规范外资并购过程中的公司登记事项,在登记注册环节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

(十)严格限制落后产能企业。强化登记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着力提高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能力

(十一)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服务质量。全面落实“一审一核”制度,减少审核环节,明确审查、核准人员的职权和责任,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对于中央和地方确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提前介入、专人办理、跟踪服务、尽快办结。

(十二)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化水平。不断完善网上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授权登记+远程核准+网上申请”的登记模式,推进外资登记注册窗口前移。逐步实现登记材料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窗口一次性办结,切实提高外资登记注册效率。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服务。

(十三)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数据监测分析质量和水平。努力提高外资登记管理数据质量,建立外资登记管理数据综合利用和发布机制,及时汇总外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加强对外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充分发挥外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服务。

(十四)认真执行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在登记环节,积极支持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对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严格把关,坚持先证后照,对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一律不予登记。在监管环节,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擅自从事限制类产业的行为,坚决取缔任何从事禁止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切实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十五)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到位率。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行为的规范管理,以首期出资为重点,规范出资行为,建立出资提示、出资催缴、出资公示制度,督促出资人落实出资责任、履行出资义务、提高出资信用。

(十六)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效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分类年检,对重热点行业以及信用等级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审查;对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简化年检手续,建立守法经营激励机制和违法经营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汇总报告制度,强化对年检信息的整理分析,准确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动态情况。

四、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十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强化竞争执法,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傍名牌”等专项竞争执法活动,严肃查处侵犯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知名字号的保护,制止擅自使用知名字号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八)努力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进一步强化消保维权工作,认真开展打假维权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和解等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及时化解消费争议,自觉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声誉,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十九)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有效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商标权,继续加快商标注册审查,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沟通渠道,指导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商标保护工作。依法公正裁决涉外商标评审案件,切实维护境外当事人的合法商标权益。对涉及有利于利用外资推动我国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的商标评审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提前审理。

(二十)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创新机制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规范食品流通许可。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完善审批规定,建立备案制度,推行格式化审批,加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汽车销售企业相关审核工作,支持外商投资汽车销售企业发展。

(二十一)积极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支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发挥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促进广告业发展;引导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公益广告活动,为提升我国公益广告水平做贡献。继续深入推进广告市场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损害消费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

(二十二)积极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采用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方式,提高行政指导效果。注意把握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的统一,引导外商投资企业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努力营造和谐的外商投资企业监管执法环境。

五、加快完善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十三)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支持授予中西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外商投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就近办理登记手续,积极服务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十四)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监管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外资授权登记和属地监管的双重优势,切实落实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二十五)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监管执法统一性。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工作机制。主动联系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商登记联络员协会等组织,认真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六)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大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形成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合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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