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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青年工人在保加利亚企业进行职业培训和工作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17:36  浏览:9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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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青年工人在保加利亚企业进行职业培训和工作的协定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保加利亚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青年工人在保加利亚企业进行职业培训和工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10月18日 生效日期1986年10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中方)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就中国青年工人在保加利亚企业进行职业培训和工作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巩固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根据双方企业的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两国间的劳务合作和青工培训工作。

  第二条 在下列领域内,缔约双方将进行劳务合作和青工职业培训:
  1.机械工业;
  2.轻纺工业;
  3.化工;
  4.冶金;
  5.其他。

  第三条 缔约双方进行合作的方式如下:
  1.提供劳务合作;
  2.保加利亚有关企业为中国有关企业培训青年工人;
  3.缔约双方可以接受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在保加利亚工作的中国劳动者应持有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和中国卫生部门签发的体格检查证明。

  第五条 中国劳动者出入保加利亚国境以及返回中国途中的过境签证和在保加利亚境内居留的手续(居住证、工作许可证等),由保加利亚方面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出入中国国境和赴保加利亚的过境手续,由中国方面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

  第六条 中国劳动者在保加利亚工作期间,同保加利亚工人享受同样的免费医疗待遇。保方免费提供生活设施。

  第七条 根据保加利亚的法律,保护中国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财产。中国劳动者应遵守保加利亚有关法律和社会秩序。

  第八条 中国劳动者除享受保加利亚法定节假日外,还有权带薪享受中国国庆节和春节假期各一天。

  第九条 关于中国派遣青年工人进行职业培训和工作的具体条件(年龄、文化程度等)、人数、工种、工作时间、培训、工作条件、北京至索非亚往返旅费、休假旅费、工资待遇、支付和汇回办法以及税收和社会福利等具体事宜,将由两国的有关部门签订的项目协议或合同中确定。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外经济合作局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国际协定经理处为本协定的执行单位。

  第十一条 本协定的修改和补充须经缔约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协定未尽事宜,缔约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将由双方经济、贸易和科技混合委员会主席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八年。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以此顺延。
  本协定由双方经济、贸易和科技混合委员会监督执行。
  本协定期满后,凡在本协定有效期间据其签订的而未履行完毕的协议或合同,仍继续适用,直至履行完毕。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对外经济贸易部         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吕学俭              纳切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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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98]国管财字第18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补助标准: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月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补到200元;家住农村的可按当地农民的一般生活水平考虑,但补助额最高不超过上述标准。去世的离休干部的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200元;无工作、无子女的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300元。
  二、 计算遗属月人均收入时应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费用。
  三、 今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四、 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其他规定,仍按《国家人事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0)国人工212号]执行。
  五、 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事业单位执行。我局1996年4月22日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1991]国管财字73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

1986年3月29日,财政部

暂行办法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税收方面特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经济联合组织生产的产品和内部互供产品征税问题。
对实行联合的企业互供产品配套协作,要避免重复征税。为此,要采取积极的步骤,加快推行增值税的步伐,并逐步简化征税手续。对目前尚未实行增值税的产品,也要采取鼓励联合的措施,原则是:不能因实行联合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能因实行联合而减少国家的税收。
(一)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相互提供的产品,不征产品税,只就经济联合组织对外销售的产品征收产品税。产品税的税率要按联合前各单位缴纳的税额占对外销售额的比例换算确定。
(二)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在全国未实行增值税前,除了生产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的联合组织以外,均可以经济联合组织为单位先试行增值税。试行增值税的办法, 暂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制定,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全国实行增值税时,改按统一规定执行。
(三)没有条件实行增值税的松散型经济联合组织内部企业之间协作生产的产品,采取以下措施减征或免征产品税。
1.企业为了实行专业化协作生产,将一部分自己生产的产品或零部件扩散给其他企业生产,生产这部分扩散产品或零部件,的企业,以低于出厂价的协作价格提供给原扩散企业用于配套或连续生产的,在实行增值税前暂免征产品税。
2.工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产品,凡收回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征产品税。
3.工业企业连续深度加工已税产品,凡加工改制后的产品与原来已税产品同属于一个税目、税率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按5%的税率从低征收产品税。
4.工业企业协作生产的牙膏皂坯,自来水金笔、铱金笔、圆珠笔的零件,保温瓶的玻璃料坯、搪瓷瓶壳,日用灯泡(管)的玻璃料坯,协作双方有固定协作关系,订有协作合同,以低于出厂价的协作价格提供给对方作为原材料、零部件或配套产品的,可按5%的税率从低征收产品税。
(四)采取补偿贸易方式,对方提供资金、设备,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然后以新增产品分期偿还投资的,应当在交付产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就地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凡以平价供应产品为条件,由买方提供的无偿投资,不能作为补偿贸易,卖方应作为销售收入,依法纳税。
(五)集资办电新增的售电量(柴油发电除外),定期减免产品税。
(六)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二、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
(一)经济联合组织(包括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实现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即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拿回原地并入本企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联合方不是企业的,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后,要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二)参加经济联合组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如果是用银行技措贷款投资的,其分得的利润,可以按照有关还款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贷款。
(三)企业、单位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所得税。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经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这些企业的原有利润,应继续交纳调节税。
(五)经济特区内联生产性企业所得税减免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技术转让收入征税问题。
(一)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除上述规定外,一切经济联合组织均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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