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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塞舌尔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47:38  浏览:9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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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塞舌尔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塞舌尔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1月3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塞舌尔共和国之间的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便利人员往来,通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塞舌尔共和国之间的互免签证问题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入、出或途经塞舌尔共和国、停留不超过九十天,免办签证;塞舌尔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塞舌尔共和国护照(包括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入、出或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停留不超过九十天,免办签证。

  第二条
  一、本协定第一条所述双方持照人,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其有关法律和规章。
  二、本协定第一条所述双方持照人,如在对方境内欲逾免签期限,应依照对方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本协定不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对方人员进入自己管辖区内或者终止其在该管辖区内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四条 由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实施本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自对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一、缔约双方应当自本协定签字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二、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式样,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六条
  一、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无限期有效。缔约一方如要求终止本协定,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对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三、缔约双方经协商并同意,可通过适当方式补充或修改本协定。

  第七条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执行本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在维多利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分别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塞舌尔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国驻塞舌尔大使张大勋)     (塞外交部特别顾问兼对外
                      关系与国际合作总局长巴耶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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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5 号

《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已于2003年6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三年六月三日



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节能监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测,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依法对用能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利用、节能监测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节能监测工作,可以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
发展计划、财政、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监测工作。
第五条 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纳入节能主管部门预算。
第六条 从事节能监测的机构应当依法经过国家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省节能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定。
第七条 节能监测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具备从事节能监测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节能监测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中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产品的执行情况;
(三)用能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的能源利用状况;
(四)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设立能源管理专职人员和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接受节能教育、培训的情况,以及定期报告能源利用状况的情况;
(五)节能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应当提前10天将实施监测的时间、内容和具体要求,书面通知被监测单位。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能单位,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可以实施及时监测:
(一)重点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影响节能的重大变化的;
(二)根据举报或者通过现场检查等途径,发现用能单位在用能中涉嫌违法的;
(三)需要确认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用能单位是否达到治理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被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的要求,积极配合,准备好相关的资料、文件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测。
第十二条 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监测技术规程、标准,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如实出具节能监测报告;
(三)不得泄露被监测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应当在节能监测结束后的15日内,作出节能监测报告,并送交被监测单位。
第十四条 被监测单位对节能监测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节能监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节能主管部门申请复测。受理申请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安排复测,并将复测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被监测单位经监测不合格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被监测单位认为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被监测单位整改合格后,应当向节能主管部门提供由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的报告。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设立能源管理专职人员,以及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接受节能教育、培训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被监测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节能监测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被监测单位经监测不合格,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由节能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在实施监测过程中,发现被监测单位有违法行为,但不属于节能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查处。
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测人员在节能监测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现状问题及对策初探

徐凤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公安机关紧紧围绕“保民安、促民生、顺民意、强民警”工作目标,强化领导,狠抓落实,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使《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

  一、现状

  1、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取得新成果。 一是加强了对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协调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宣传工作机制。 二是结合“五五”普法开展了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宣传活动。三是举办了交通法规专题讲座、文艺演出并播放专题片;开展了图片展览、发放宣传资料并张挂横幅标语;设立了宣传咨询点 ,通过形式多样的法规宣传,使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不断增强。

  2、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有了新提高。以适应新时期交通安全需求为导向,以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及交通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强化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不断完善“五整顿”,“三加强”的工作机制,促进交通安全任务的分解和责任共担,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公安机关会同安监、教育、交通、城管、农机等相关部门加大对客运车辆,运送学生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农用车辆的监管力度,加强了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严格考试标准,规范考试程序,提高培训质量;严把机动车辆检验关和上牌关,强制报废各类机动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3、服务经济工作大局取得新成效。近年来,交警部门公正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执法程序不断规范,服务意识不断增强。一是规范了执法程序。改变了交警当场随意处罚的状况。建立和完善了执法责任倒查、优劣卷评选等工作机制,落实了 “谁主管谁负责,谁出警谁负责,谁出问题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二是认真执行各项政令。去年,交警大队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警卫任务处置突发事件多起。 三是以服务新农村建设、方便群众为目标,牢固树立“先服务、再规范、后管理”的理念,组建交警流动车管所,提供优质便捷的车管服务,树立了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4、道路交通基础条件有了新改善。紧紧抓住国家政策机遇,加大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使我市道路交通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一是加强道路建设。市政府和交通部门努力向上争取资金,加大 投入,修建了通乡公路和通村公路,完成了G12高等级公路和S204二级公路建设。对损毁路面、危桥进行维修和整治。 二是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在市区三个路口安装了交通指挥信号灯,固定电子警察,配备了雷达测速设备。对城区主道交通标线、交通标志、护栏进行了维修、更新和增设,使我市道路交通基础条件有了新改善。

二、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贯彻实施以来,公安交警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

  一是交通安全宣传不够深入,全民参与的社会化宣传教育还不到位,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还需尽快提高。

  二是交通设施 相对滞后,市区停车场建设、安全设施不到位;警力不足、个别民警素质不高,不能胜任新形势下公安交管执法工作的要求,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三是交通秩序管理有待于加强。套牌车、报废车辆违法行驶现象存在;非法营运扰乱了正常的营运秩序,增加了城区交通压力;个体摊贩占道为市造成道路拥挤;校车超员现象普遍存在,安全隐患较大。

二、对策

  第一、深入宣传交通法规,进一步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要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不断加大道路交通法规宣传力度,整合宣传教育资源,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纳入"五五"普法总体规划,认真制定方案,切实组织实施。广播、电视等媒体要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定期利用新闻报道、案例剖析、公益广告等形式,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全民法制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法制教育内容,并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使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第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交通管理水平。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大力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交警警务公开”制度,出台便民利民措施,端正执法理念,严格执法程序,统一执法尺度,规范执法行为,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要加强廉政建设,坚决防止和杜绝人情案、关系案。要加强交通管理能力建设,拓宽车管服务渠道,提高车管服务水平,加大逃逸事故侦破工作,不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要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完善检查考核,健全监督机制,促进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努力实现“两降一升”公正和谐的执法目标。

  第三、完善交通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交通安全环境。要加强交通线路建设改造,科学设置市区停车场,解决机动车乱停乱放问题,提高 车辆的通行率。要加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建设,建设完善现代化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进一步改善交通执法装备,增加警力,加大科技投入,确保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实行部门联动,进一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交通、建设等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时要按照规定和规范,合理设置完善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要事先征求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教育部门要协助公安交警狠抓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加大对校车的监管力度,确保学生行路安全。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等农用机械的登记发牌管理,加大对农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农机驾驶证的考核发放。各车辆管理单位要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要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整改安全隐患,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要从大局出发,增强社会责任,积极开展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业务。政府要积极推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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