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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08:09  浏览:86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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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

中国 阿塞拜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1月4日生效日期1994年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完善两国公民公务旅行的手续,根据平等互惠原则,决定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持有效的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的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未成年子女,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除学龄前儿童外,上述未成年子女的照片应当贴在同一本护照中。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双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当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条 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逾三十日,应当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第四条 缔约双方政府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及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应事先通过外交途径征得该国同意或通报该国相应部门。

  第五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和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六条 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公共健康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用互换照会的方式补充和修改本协定。

  第七条 缔约双方应当在本协定生效前及时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格式,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八条 在启用本国护照之前,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可持用原苏联外交、公务、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代替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的阿塞拜疆共和国护照,但须有持照人具有阿塞拜疆国籍的加注。

  第九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缔约另一方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九十一日失效。

  第十条 本协定自一九九四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塞拜疆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则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塞拜疆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钱其琛           哈桑·哈桑诺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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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3〕149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常州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常州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财务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增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是指市政府批准其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范围为: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市政府确定需委派的其他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职责是对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营运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协助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一)列席公司董事会议,列席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监督资产经营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参与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的审议,了解公司项目计划、筹融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监督检查公司融资、担保、投资等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监督检查投资项目成本和银行开户情况;

  (三)参与审查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参考依据;

  (四)对公司产权变动情况进行监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出意见;

  (五)审核公司向政府部门报送和对外披露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签名;

  (六)每半年向市政府提交公司财务状况评价报告。对公司财务方面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七)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财务总监基本任职条件是: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掌握并认真执行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强的财务会计和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第六条 财务总监人选由市财政局推荐,经有关部门考察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确定并由市政府任用。

第七条 财务总监对市政府负责,并定期或按要求述职和报告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财务总监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过考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继续委任,但必须交流。

  第九条 财务总监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在市财政局,开展财务总监工作发生的有关经费,统一由市财政支付。财务总监任职期间不在所任职的公司享受福利待遇。

  第十条 建立财务总监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续任、奖励和处罚的依据;财务总监任职期间,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若发生与其职务不相称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委派人员不得与被委派资产经营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行政经理、总会计师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有关工作。资产经营公司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监督所需的文件、资料。财务总监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不得接受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报销费用,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及他人牟取私利。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考核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转发团中央宣传部《关于广泛开展婚事新办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转发团中央宣传部《关于广泛开展婚事新办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
(1981年11月21日)



共青团中央通知:

  团中央宣传部《关于广泛开展婚事新办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已经团中央书记处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抓住时机,迅速落实。希望城乡各级团委在党委领导下,密切配合妇联、工会组织,主动取得宣传、民政、商业、司法及党的纪律检查部门的支持和指导,把这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青年、有利于千家万户的事情办好。

  近年来,城乡婚事大操大办的风气愈演愈烈,在群众心目中已经成为一大“社会公害”。据武汉抽查,八十一对男女青年结婚花费十七万元,平均每对二千一百元,这在全国仅属中等水平。上海黄浦区二十八家饭店去年共办结婚酒席七万七千桌,今年将达十四万桌,增加近一倍。农村包办婚姻和变相买卖婚姻严重回潮,借婚敛财的现象多所发现,各种婚姻陋习和封建迷信也沉渣泛起。这股歪风的蔓延,严重影响了青年的切身利益、家庭关系和社会风气,酿成不少个人悲剧。湖北蕲春县自去年以来,因备不齐彩礼而解除婚约的有七百七十二对,因反抗包办婚烟外逃的有八十七人,被迫自杀的有四十五人,因筹措财礼而犯罪的二十三人。“过去养儿怕抽丁,现在养儿怕娶亲”。群众强烈不满,却又难于抵制;许多党员、团员、干部明知不对,但无法摆脱,也只好忍痛随俗。目前,我国正进入婚龄高峰,结婚“旺季”将到。一九五四年至一九六一年间出生的婚龄青年近一亿五千万。北京今年上半年结婚的青年共十万八千对,比去年同期增加四万五千对。天津预计,明年元旦、春节期间结婚的青年将达六至七万对。足见此事牵动面之广,煞歪风、除旧气非大抓一下不可。

  在最近中宣部、团中央召开的十二城市宣传部长和团委书记“五讲四美”活动座谈会上,各地同志一致认为当前很有必要集中一段时间,掀起一个浪潮,在全国城乡广泛开展提倡婚事新办、反对大操大办的宣传教育活动。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十二月起发动,以明年元旦、春节前后为高潮,用两三个月时间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从团中央起,各级团委和团的基层组织都要以此作为一九八二年“五讲四美”活动的第一个浪潮,作为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倡导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的一件大事来抓。重点放在提倡婚事新办的新风,煞住大操大办的歪风;同时,也要宣传维护青年的正当权益,大声疾呼地反对农村中的包办、买卖婚姻以及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城乡都要形成一定声势,力求做到家喻户晓。首先阻止不良风气的蔓延,进而为社会主义家庭婚姻道德的进一步确立和婚姻嫁娶新风的进一步发扬打下基础。

  二、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这次活动,对广大青年及其家长,主要是通过宣传《婚姻法》、婚事新风和正确的婚姻观,进行正面教育。要宣传、表彰那些在婚姻问题上情操高、心灵美的典型,同时也要批评、解剖一些反面事例,在树新风中煞歪风。要反复宣传婚事新办既有利于个人幸福和家庭和睦,也有利于社会风气的改善;宣传婚姻是纯贞爱情的结合,婚姻自主是男女青年不可剥夺的权利;宣传婚姻要以共同的理想和劳动为基础,不能以金钱来提高个人的“价值”和地位;宣传婚姻、家庭问题的有关政策和党、政府、群众团体对青年婚事的关怀。近期内,妇联、工会、团中央等单位拟联合发出深入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通知。团中央还将就倡导婚事新办向全国共青团员和团的干部发一封公开信。希望各报、刊、电台、电视台,在日常宣传的基础上,陆续发表文章、通讯,组织专题报导,在元旦、春节之前有一个相对集中的宣传声势。基层单位要运用广播、板报、墙报、画廊、橱窗,突出宣传婚事新办。文艺工作者、业余文艺爱好者可举办曲艺专场、相声晚会,或通过电视剧、漫画、摄影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

  三、倡导婚事新办一定要实事求是,合情合理。我们的出发点是关心青年,保护青年,帮助青年本着“文明、节俭、热闹”的要求,把他们的“终身大事”操办得更好、更有意义。有量力而行的前提下适当把婚事办得好一点,是可以的。要划清购买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铺张浪费、赠送纪念品和凑“份子”、亲友间正常的馈赠和大要彩礼、民族风俗和陈规陋习等界限,各地、各基层单位要总结群众喜爱的一些新婚仪式,如集体婚礼、短途旅行结婚、团组织主持家庭婚礼、婚姻介绍服务部门帮助举办婚礼等,应因人制宜加以采用和推广。对履行登记手续而不举行婚礼的青年,要给予支持。还可以组织青年之间的互助,为准备结婚的男女青年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帮助整理、粉刷新房、制作家具等。对一些应当解决团组织又无力解决的问题,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建议。

  四、团的组织、团的干部要充分发挥组织作用和带头作用,团的干部要做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的模范。每个基层团委、团支部要作好调查、摸底,对本单位元旦、春节期间准备结婚的青年及其家庭情况,都要心中有数。逐个进行家访,上门去做工作,必要时请党政负责同志出面召开家长、青年座谈会进行宣传解释,帮助做好安排。如果发现买卖、包办婚姻和拐卖妇女、抢亲、换亲、订童养亲等,要站出来进行斗争,维护青年正当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妥善解决。还要逐步制定和完善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经过群众讨论,把婚事新办订入有关的行为守则和乡规民约,使之逐步成为群众的自觉习惯。

  五、在党委领导下,主动争取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青年的婚姻自主和婚事新办。一些地方党政负责同志出面为集体婚礼主婚,效果很好。一些领导干部为子女节俭办婚事,带头树新风,社会反应较好。只要党委重视,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互相配合,问题并不难解决。建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对借婚剑财、干涉婚姻自主、大操大办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严肃处理。希望商业、交通部门处理好增加收入与倡导新风的关系,积极支持婚事新办,如规定不准动用公家机动车辆送嫁妆、接新婚,招摇过市;婚礼退酒席免收手续费;为晚婚和婚事新办者提供旅游优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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