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无锡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01:00 浏览:8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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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无锡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无锡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无锡市传统工艺美术 保护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无锡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完善地方病防治工作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完善地方病防治工作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1987年2月5日,卫生部
为实现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目标管理,推动防治工作发展,卫生部和原中共中央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中共中央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曾先后颁布了九种疾病防治工作的标准和技术考核方法。为使这些标准和考核方法进一步完善,现根据改革精神,提出考核验收办法如下:
一、考核验收的疾病和标准(详见原规定)
1.鼠疫基本控制和稳定控制标准
2.布氏菌病控制和稳定控制标准
3.地方性甲状腺肿病基本控制和基本消灭标准
4.氟中毒基本控制标准
5.克山病基本控制标准
6.血吸虫病基本消灭或消灭标准
7.疟疾控制、基本消灭、消灭标准和恶性疟基本消灭标准
8.丝虫病基本消灭标准
9.麻风病基本消灭或消灭标准
二、考核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疾病达标的考核验收办法。从1987年2月起凡上述几种疾病经过防治,达到国家颁布的各有关标准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严格按着标准自行组织考核验收,上报省(区、市)政府审核批准,并将考核验收材料报卫生部地方病防治局备案。卫生部视情况有选择的进行抽查复核。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8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决定
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地方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
“(二)在科技工作中因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打击、压制科技发明和其他正当的科技活动行为的”。
二、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单位和他人技术权益的;
“(二)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待遇或者奖励的”。
本决定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19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