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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5:43:24  浏览:91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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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公安部 国家标准局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1983年3月2日,公安部、国家标准局

第一条 根据《消防监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确保消防产品安全可靠,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全国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标准局指导。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处,是当地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管理部门,业务上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部门指导。
第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职权是:
1.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开业和已经生产、维修消防器材企业进行审查,对不具备生产、维修条件的企业,可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
2.对企业生产的消防产品和商业部门经销的消防产品,有权进行抽检,受检单位应积极配合。
3.对不按消防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维修的企业,有权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令其停产整顿,并通知销售部门暂停收购和销售该企业产品。
4.对经销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商业单位,有权停止其销售。属于生产质量问题的,通知该产品生产厂所在地区的消防监督机关,追究生产厂的责任;属于保管不善造成不合格的,由经销部门负责。
5.对因产品质量差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由公安部负责在现有消防科研所的基础上筹建。其职责是:
1.研究制订消防产品质量的专业检测方法,负责对各地检验站的技术指导。
2.负责研制消防专用检测仪器、设备,培训检测技术人员。
3.负责消防新产品投产前的检验、抽查检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和产销双方对消防产品质量有争议时的仲裁检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评优检验。
第六条 地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处和标准部门共同委托或组建。地方检验站的职责是:
1.对本地区生产、维修和销售的消防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受检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包括检验手段在内的便利条件。
2.在产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执行仲裁检验。
3.填发检验证书,并通知受检单位和消防监督机关。
4.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对逃避检验,不按技术标准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企业,要及时报告当地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检验消防产品质量,应严格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标准)和公安部七局一九七八年八月制订的消防产品质量暂行标准。上述标准包括不了的产品,可暂按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和标准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标准执行。
第八条 各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执行标准,对检验结果负责。对工作积极,成绩显著者,要给以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检验机构检验消防产品时,可向受检单位收取一定的检验成本费;仲裁检验费由责任方支付。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公安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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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卫生部 教育部


关于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农经[2005]15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卫生厅(局)、教育厅(委、局):
农村学校饮水安全是整个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作非常重视,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就做好这项工作作出批示。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5〕92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要建设好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工程,保证学生喝上符合卫生标准的水。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具体落实三部委《通知》要求,切实解决农村学生饮水卫生安全问题,现就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有关地方发展改革、水利、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从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实施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2005-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确保工程按计划竣工发挥效益。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编制“十一五”及以后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时,应将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作为建设重点统筹纳入其中。在年度当中实施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并按照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和履行审批手续。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三部委《通知》已经规定了各级发展改革、水利、卫生部门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中的责任,以此为基础,在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发展改革部门要承担起规划实施的监督职能,确保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纳入规划统一实施;水利部门在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还要充分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卫生部门要同时做好农村学校饮水水质监测、检测;教育部门要及时提出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建议,并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积极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三、强化宣传、巩固成果。存在饮水安全问题的农村地区,大多基础条件落后,群众饮水健康意识差,因此,在农村学校中向学生传授饮水卫生安全、水源环境保护以及节水知识,并通过学生将有关知识传递给家庭和社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教育部门应当结合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重视做好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以推动广大农村居民提高相关的认识水平,同时保证饮水安全工程持久发挥效益。
各有关地方发展改革、水利、卫生、教育部门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并在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落实情况时,将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及通过该工程项目的实施受益学生的数量作为专项内容一并进行统计汇总。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卫 生 部

教 育 部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年1月21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关于事业单位各项财务收支纳入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下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要求,现就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事业单位预算编制
1.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编制要求、程序、预算报表格式编制年度预算(包括预算说明),并按规定的报送时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与此同时,单位要填报预算外资金(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收入计划。
2.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等项内容。
3.事业单位预算应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事业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各项支出必须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以前年度收支结余转入的事业基金有余额的,可在余额范围内安排用于弥补本年度预算支出超出预算收入差额。
4.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按规定将应列入预算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没有数额的收入项目可以空置);并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财政补助收入只能用于安排事业支出,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也应用于安排事业支出,另有规定的除外。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应作详细说明。
事业单位需用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预算外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的应按程序立项报批。
经营收入和经营支出预算应按照配比的原则进行编列。
二、事业单位预算的核批
1.财政部门在收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的事业单位预算后,应进行审核,对符合预算编制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财政部门核批事业单位预算一般只核批到部门,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核批到事业单位。
2.财政部门在批复事业单位预算时,应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统一核定事业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预算。
对收入预算,应明确核定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等各项收入指标。
对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核定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分类支出数额情况下,还应核定工资、补助工资、社会保障费(包括离退休费用)、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重点项目的支出数额。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具体内容按基建财务规定列报。
对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应核定其上缴上级支出数额。
3.财政部门在核定事业单位预算时,财政补助定额或定项标准应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既可以对事业单位确定一个总的补助数额,也可以针对事业单位某些支出项目(如工资、设备购置和修缮支出等)核定补助数额。
要改革事业经费分配“基数加增长”的传统做法,逐步实行“零基预算法”,按照“社会共同需要”的原则,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对共同的支出项目制定统一的补助定额,在此基础上,对特殊支出项目要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和支持力度,优化财政资金支出结构。
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要求,与财政补助收入一并核定,统一下达。其数额应结合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状况、事业单位纳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及按规定实行结余上缴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数额确定。
财政补助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应首先用于工资等人员支出以及必不可少的业务和设备购置开支。必须指定支出用途的,财政部门在核批事业单位收支预算时,应予以明确。
三、预算执行
事业单位预算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批以后,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事业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工作。
1.事业单位要加强收入管理工作。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不得坐支。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要及时足额上缴;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也要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能直接作为事业收入使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应缴未缴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的资金要督促催缴。
2.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中要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财务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财政补助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有指定用途的,应按规定的支出项目开支。
四、预算调整
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正式批复的事业单位预算,事业单位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但因为上级下达的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2.事业单位的其他各项收入预算需要调整时,可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自行调整手指预算,但必须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3.收入预算调整后,要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五、预算报表格式
根据以上规定,随文附发《中央级事业单位预算表》格式。地方事业单位的预算报表格式,由地方财政部门参照该预算报表格式制定布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另文下发,一并填报。
六、请各部门、单位在3月20日之前将单位预算报财政部主管财务司。
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预算报表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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