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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2:04:57  浏览:98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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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1995年5月10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4年1月4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领事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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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文山三七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4〕116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文山三七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州三七种植、加工、包装、交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保证文山三七质量品牌信誉和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提高广大消费者对文山三七的信任度,促进文山三七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州人民政府决定对文山三七质量安全开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七是我国的名贵中药材,我州是三七的主产地和原产地。“文山三七”种植、加工和销售已经有数百年的悠久历史,是我州独具特色的优势生物资源。多年来,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构建“基地、加工、科研、市场”四大平台,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努力推进三七产业化进程。目前,文山三七已经国家批准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文山三七》国家标准已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文山三七GAP基地已通过国家认证,被确定为全国八大中药基地之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受理“文山三七”证明商标注册工作;云南省政府把文山三七列为全省生物资源和“云药”开发的重点,并进入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建设盘子,三七产业已经步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但是,近期以来,由于受利益的驱使,一些不法商贩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制假贩假,损害了“文山三七”质量品牌和信誉,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32号令《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原产地域产品<文山三七>》、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文山三七规范化种植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因此,开展文山三七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打击不法分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文山三七”的知名度,打造“文山三七”品牌,做大做强三七产业,实现“三七强州”战略目标和加快三七产业的发展步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主要内容和目标
整治重点:
以各县三七交易场所为重点,以三七、块茎(头子)、三七剪口、三七筋条、三七根、三七片、三七粉、三七茎叶、三七花为重点品种,围绕三七的种植、加工、包装、交易四个环节的质量安全,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三七及其系列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
整治内容:
(一)文山三七种植的整治。主要检查三七种植户是否按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文山三七规范化种植的通告》执行,种植户是否使用三七禁止使用的农药和肥料。(由州三七局牵头,农业局配合)
(二)文山三七加工的整治。主要检查文山三七是否使用石蜡、滑石粉、金属等非食用成份与三七冲撞搓揉、抛光;是否用烂、臭三七及提取三七药用成份后的三七渣加工制售三七系列产品。(由州质监局牵头,工商、公安、药监、卫生配合)
(三)文山三七包装的整治。包装必须按“三七”、“三七剪口”、“三七筋条”、“三七根”、“三七片”、“生三七粉”、“熟三七粉”、“三七茎叶”、“三七花”标识,并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质量合格标志、联系电话(新包装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用的包装可以使用至2005年3月31日止)。(由州药监局牵头,质监、工商、三七局配合)
(四)文山三七交易场所的整治。凡从事文山三七交易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购进的三七须向持有《文山三七GAP种植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企业或个人采购,并持有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文山三七)》,和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依法规范经营。(由州工商局牵头,药监、质监、公安、农业、卫生局配合)
整治目标:
通过文山三七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使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掺杂掺假、制假贩假等违法经营活动得到有效遏制,确保文山三七及其系列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可靠,广大消费者对文山三七质量的安全感、诚信度提高;通过查处文山三七违法违规经营大案要案,促进三七市场经营秩序根本好转,监管水平有所提高,推进文山三七产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州委、州人民政府培育并做大做强三七产业和打造“文山三七”质量品牌的极端重要性,紧紧抓住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三农”工作、国家实施中药现代化和省委、省政府打造“云药”品牌机遇,真正把此项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协同作战、齐抓共管。
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文山州文山三七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孙天竹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陆仕兴 州政府副秘书长
雷绍武 州三七特产局局长
    施冠杰 州药监局局长
成 员:段光丽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成标 州三七局副局长
彭志超 州药监副局长
李忠荣 州质监局副局长
米正昌 州工商局副局长
谭家灿 州农业局副局长
宋道刚 州公安局副局长
崔秀明 州三七局副局长、三七研究所所长
杨福丽 州卫生局副局长
  其主要职责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分阶段安排部署整治工作重点、任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三七特产局。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王成标 州三七特产局副局长
副主任:彭志超 州药监局副局长
成 员:邱继娥 州政府办公室五科科长
    罗 锋 州委宣传部宣传科科长
熊有林 三七特产局综合科科长
    杨启恒 州药监局安监注册科科长
张宏春 州三七特产局科技信息科副科长
    邓朝荣 州工商局公平交易科副科长
    王开文 州技监局标准化科科长
    刘兴文 州农业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沈誉茳 州卫生监督所所长助理
    李光林 州公安局经侦支队队长
冯光荣 州广电局社管科
甘平元 州药检所所长
张文斌 州三七研究所
向昌万 特安呐公司副经理、州三七协会副秘书长
陈忠喜 州药监局安监科科员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整治领导小组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收集整理并定期向领导小组上报各阶段的整治情况及下步工作重点,为新闻部门提供宣传三七质量安全法规资料及素材,编写整治工作情况简报,负责协调好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四、时间安排及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4年12月8日至31日)为宣传动员阶段。各县各部门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宣传、部署工作;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在文山信息港、《文山日报》、《七都晚刊》等刊载《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文山三七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依法对三七质量安全进行整治。
二阶段(2005年1月1日至15日)为组织实施阶段。从事种植、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文山三七规范化种植的通告》进行自检自查,做到依法经营;各县各部门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制假窝点,发现一个铲除一个,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重处重罚。
第三阶段(2005年1月16日至31日)为督查阶段。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工作组对各县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文山三七种植、加工、包装、交易场所进行抽查。
第四阶段(2005年2月1日至15日)为总结整改阶段。对在整治工作中取得的好的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对违法经营行为,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各县各成员单位要在2005年2月12日前作出专项整治书面工作总结,报州三七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各负其责,结合日常管理,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整治力度。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文山三七》国家标准、州政府《关于实施文山三七规范化种植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的宣传。对依法种植、加工、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大张旗鼓的宣传,对生产、销售假劣“文山三七”进行公开曝光、揭露丑恶、警示违规。通过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形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提高文山三七质量的诚信,形成依法经营光荣、违法经营可耻的社会环境;三七特产部门要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药监、质监部门要加强三七产品质量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三七系列产品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农业部门要加大对三七种植过程中用药及施肥的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州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文山三七规范化种植的通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行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文山三七的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要站在维护三七品牌信誉,提高文山三七质量和经济效益的高度,积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共同为文山三七产业健康发展作出积极的努力。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审定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农作物。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任务

第三条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设立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审会),负责全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品审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种子管理、农业行政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委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五年。品审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四条 品审会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品审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品审办的主要任务是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登记受理、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质测定、抗性鉴定等品审会日常工作,协调各专业组及试验主持单位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品审会按所确定的主要农作物种类设立专业组,分别负责各类作物的品种初审工作。专业组由13-15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专业组成员应当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品审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审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专家组成。
主任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定专业组初审通过的农作物报审品种,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确定品种审定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品审会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安徽省申请品种审定的,必须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需具备一定条件,具体按《审定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九条 申请品种审定,申请者要向品审办提交《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并按申请书的内容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书由品审会统一印制。
转基因农作物品种在提交审定前,必须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条 品审办在收到申请书2个月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一个月内提供试验种子,交纳试验费,由品审办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或不交纳试验费,视同撤回申请。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2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一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区域试验为2个生产周期,生产试验为1个生产周期。转基因品种的试验必须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确定的安全种植区域内安排。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由品审会制定并颁布。

第十二条 品种试验其抗性鉴定和品质检测由品审会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品种试验结束后3个月内,品审办应当将品种试验结果汇总并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五章 审定标准

第十四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的品种审定标准按农业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省农业委员会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标准,由省农业委员会制定。

第六章 品种审定与公告

第十五条 品种审定实行专业组初审,主任委员会审定制度。

第十六条 完成试验称序的品种,由品审办将试验汇总结果提交品审会专业组初审。专业组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通过的品种和初审结论经专业组组长签章后,提交品审办报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十七条 专业组品种初审会议和主任委员会品种审定会议,到会成员(委员)达到法定成员(委员)总数2/3以上会议有效。会议根据审定标准,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法定成员(委员)总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审定)。

第十八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组组长认为可能影响初审结果公证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专业组组长的回避,由品审办决定。
专业组应当邀请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
品审办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专业组会议提供咨询。

第十九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审会统一编号、颁发证书。编号为品审会简称(皖品审)、作物种类简称、年号、作物编号、审定序号。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业委员会公告和在相应的媒体发布,并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审办在审定会议后15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品审会或者全国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受理单位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称序等进行复审,在6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复审结果为终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原初审专业组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主任委员会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省农业委员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承担品种试验、审定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监督管理按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特殊用途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品种试验、审定等具体要求由品审会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品种试验和审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农业委员会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农业事业专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农业厅1997年3月10日发布的《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和《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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