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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范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45:26  浏览:8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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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范围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范围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5]第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体现便民、高效的原则,方便企业就地登记注册,发挥被授权局登记管理的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决定调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今后改由企业所在地被授权局登记管辖。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管辖。

二、近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将办理已经登记注册的上述企业的迁移手续,请相关登记机关配合做好档案迁移工作。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同时作为各被授权局授权文件的补充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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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的规定(试行)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锦政规[2000]3号

发布《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的规定(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月八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对重大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由市政府决策投资,具有风险较大,对全 市经济牵动作用强的项目;代表城市形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与市民生 活密切相关,影响较大的项目等。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重大项目专家评审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 具体负责协调评审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一名副主任兼主 任,办公厅、计委、经委、建委、科委、外经贸委、农办各派员组成。
第四条 重大项目专家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协调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领导批 示及项目特点,指定对口评审单位负责。
第五条 对符合实行专家评审范围的项目,应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首席专家 由市政府聘任,其他成员由对口评审单位负责聘任。
第六条 进入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均应具有对国家和企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 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项目论证。首席专 家应是在国内外具有较深资质和较高信誉的行业领先人才。其他成员人有相应的知 识水平和实践经验,信息面较宽,对项目作用、前景、所涉及的经济领域、市场有 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专家的构成应包括规划设计专家、技术专家、经济专家 、管理专家等。
第七条 实行专家评审,必须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项目的技术、效益、风险 、市场前景、环保要求、性能保障、规模标准、区位作用、综合配套等,通过各方 面的实地考察和论证,提出明细开发目标,并出具明确的综合评审意见。
第八条 对评审结果有争议的项目,可采取用以市政府名义向更高级评审机构 和专家资询的方式补充审查。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评 审申请,报请市政府主管领导批转协调办公室;
(二)协调办公室接到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后,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及项目特点 ,及时落实对口评审单位,并代表市政府聘请首席专家,对口评审单位应根据协调 办公室的意见,制定评审方案并组织评审;
(三)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后,对口评审单位应尽快将评审结果( 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对该项目的评审意见、专家名单、评审委员会审查 结论性报告、国家特殊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意见等)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常务会 或市长办公例会依据评审结果认论决策。
第十条 专家评审实行有偿评审,评审经费由组织评审单位向项目单位落实, 经费数额根据专家资质和规定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未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或经评审不可行的重大项目,有关部门不 予审批。
第十二条 本规定范围外的项目,仍由各部门按有关法规、政策及规定程序组 织评审。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坭兴陶人才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坭兴陶人才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钦政发〔2007〕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坭兴陶人才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钦州坭兴陶人才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坭兴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钦政发〔2007〕8号),为了加强人才培养,鼓励技术、产品创新,打造钦州坭兴陶品牌,加快坭兴陶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
坭兴陶人才技术进步奖励,共设置三类奖项:新产品奖、新技术奖、工艺大师奖。
二、奖励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坭兴陶生产企业和为钦州坭兴陶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三、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新产品奖
1. 奖励条件
企业自主创新生产,产品设计新颖、市场价值高、销售好或前景好,符合坭兴陶地方标准的市级新产品(具体评审标准由钦州坭兴陶人才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自治区级、国家级新产品,国家级专利产品,荣获国际大奖,并获得授权部门颁发的证书。
2. 奖励标准
市级新产品奖每年奖励20个以内,其中日用陶新产品5个以内(含5个),艺术陶15个以内(含15个)。奖励标准:获市级新产品称号每个奖励3000元;获得自治区级新产品称号,奖励5000元;获得国家级新产品、专利产品称号,奖励8000元;获得国际性大奖,奖励20000元。
(二)新技术奖
1. 奖励条件
企业自主开发或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应用新材料,实用性较强,对本企业扩大生产、提高效益作用显著。
2. 奖励标准
新技术奖每年奖励10项以内,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
(三)工艺大师奖
1. 奖励条件
评上自治区级或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并获得证书;引进的省级或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携有授权部门颁发的证书),在引进单位设计、创作、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并获市级或市级以上新产品奖励项目1个以上(含1个)。若多个企业(单位)引进同一个工艺美术大师的,只奖励一次。
2. 奖励标准
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一次性奖励5000元,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一次性奖励20000元。同时,获奖者如果每年都有新产品、新成果或获优秀论文奖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大师津贴。
四、奖金的分配
(一)工艺大师奖直接奖励给个人。
(二)新产品奖、新技术奖能明确到个人的,直接奖励给个人;不能明确到个人或属于企业的,奖励给企业,由企业自行分配给有功人员。
五、奖金来源
坭兴陶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六、评奖程序、办法
(一)成立评审委员会。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科技局、质监局、人事局、钦南区政府、坭兴陶艺所、钦州坭兴陶协会等单位和若干名坭兴陶专家组成钦州坭兴陶人才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二)个人、企业在次年3月底前向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三)评委会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钦州坭兴陶艺网(www.qztaoyi.com)上公示。
(四)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并给予表彰奖励。
(五)申报、评奖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对相关责任人作严肃处理。
(六)奖励评审细则另定。
七、其它
(一)本办法自2007年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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