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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防禽流感疫情扩散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28:58  浏览:85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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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防禽流感疫情扩散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严防禽流感疫情扩散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宁波、厦门、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

2004年1月27日,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认我国广西隆安县丁当镇一个体养鸭场发生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另据1月26日报告,湖北武穴市一养鸡专业户和湖南武冈市一养鸭户发生禽流感疑似病例,进一步的诊断工作正在进行中。当地政府已依照《动物防疫法》采取了封锁疫区、扑杀、强制免疫等扑灭措施。目前疫情已得到控制,尚未发现人员感染。为切实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防止禽流感疫情扩散,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禽鸟屠宰加工及禽产品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防禽流感疫区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入加工、销售环节。在疫情解除之前,农业部门划定的疫区范围之内的有关加工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已经生产的有关产品就地封存,不得投放市场。

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严格把关,严防禽流感疫情传出。立即停止从发生禽流感疫情的广西自治区出口禽鸟及其产品,暂停从发生禽流感疑似病例的湖南、湖北两省出口禽鸟及其产品;自通知之日起,停止接受广西、湖南、湖北3省(区)的出口禽鸟及其产品的报检,所有尚未离境的上述产品不得启运。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密切关注各贸易国家或地区对我国发生禽流感后采取的检疫措施。一旦获悉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我国禽鸟及其产品采取限制或禁止进口措施,必须立即上报总局,并停止辖区内相关产品的出口,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直至总局与有关国家或地区达成恢复出口的协议。

四、当前,周边国家或地区疫情复杂,国内也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执行总局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防止禽流感疫情传入传出的各项工作。

五、今后,凡经农业部确认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禽流感疑似病例之后,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有关工作。





二OO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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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林业局鞍山市征占用集体林地果树补偿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林业局鞍山市征占用集体林地果树补偿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局《鞍山市征占用集体林地果树补偿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征占用集体林地果树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占用集体林地的果树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鞍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海城、台安、岫岩除外),征用或者占用集体林地所涉及的果树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果树不同生长时期生物学特性、本地区果树生产经营平均水平以及果品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确定常见果树栽植密度标准及补偿原则如下:
(一)乔木果树
1.密度标准。1-2年生,每亩最大密度为165株;3-5年生,每亩最大密度为133株;6-10年生,每亩最大密度为111株;11-15年生,每亩最大密度为74株;16-20年生,每亩最大密度为56株;21年生以上的,每亩最大密度为42株。
2.补偿原则。
(1)同一品种不同树龄的果树,按照同一树龄株数最多的确定最大栽植密度。其中大树按照大树的标准补偿,小树按照小树的标准补偿。按补偿价格由高至低进行计算,到最大栽植密度标准株数为止。
(2)不同品种相同树龄混栽的果树,按照其树龄确定最大栽植密度,按补偿价格从高到低进行计算,到最大栽植密度标准株数为止。
(3)不同品种、不同树龄混栽的果树,按照相同树龄株数最多的树种确定最大栽植密度。按补偿价格从高到低进行计算,到最大栽植密度标准株数为止。
(4)以上各款不足标准密度株数的按实有株数补偿;低于标准密度株数70﹪的,对栽植的适合果树林下生长的经济作物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超出栽植密度标准株数的部分,不予以补偿。
(5)在果树补偿测算过程中,因果树密度的变化,如果出现同一地块树龄小的果树补偿价格高于树龄大的果树的情况,应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补偿价格高的进行测算补偿。(二)葡萄树
1.密度标准。每亩最大栽植密度标准为667株。
2.补偿原则。对不同树龄的葡萄树,按补偿价格从高到低进行计算,到最大栽植密度标准株数为止。不足标准密度株数的按实有株数计算;超出标准密度株数的部分,不予补偿。〖HTH〗
第四条 〖HT〗常见果树的补偿价格标准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10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常见灌木补偿标准。紫穗槐、灌木柳、胡枝子等每墩补偿30元。
第六条 附则。
(一)凡在土地征用公告发布后突击栽植果树和其他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鞍山市林业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七十七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农村能源新产品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删去。

二、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农村能源主管部门配合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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