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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5:11  浏览:83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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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1年1月22日 生效日期1971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利于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缔约双方对本协定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各自出产的商品,在进口和出口方面给予各种便利。
  “甲”表为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出口的商品;“乙”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商品。
  本协定对未列入上述附表内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二条 两国之间的商品交换,将按照两国在本协定签字之日现行有效的以及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将要生效的法律和规章进行。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对等的基础上对有关服务和产自对方的商品的关税和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条款不适用于:由于缔约任何一方成为或将成为某一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或类似组织的成员国而取得的优惠和便利,以及缔约任何一方给予毗连国家的特权和便利。

  第四条 有关缔约双方之间贸易业务的支付将以可兑换的外汇办理。

  第五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经缔约一方提出要求,检查本协定执行情况时,双方可指定代表进行商谈,以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果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用书面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即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使用中文和西班牙文,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李 先 念       赫苏斯·阿方索 奥约诺·阿洛戈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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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产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公产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4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5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产住房售后维修管理,保证住房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及《石家庄市向职工出售公产住房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售房单位和购房户要遵守《石家庄市职工出售公产住房试行办法》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售房单位负责公产住房出售后维修的管理,购房户要服从售房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 房产管理机关负责对已出售公产住房的维修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维修范围的划分

第四条 自用部位的维修由购房户负责。
自用部位是:独户使用的楼房和独门独院的平房,院内(含院墙)全部配套设备;单元式楼房公户门以内部分及自用阳台;通走廊式楼房和一院多户平房室内部分及归购房户使用的附属建筑物。
第五条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由售房单位和购房户共同负责。
楼房的共用部位是:承重结构部分、屋面、楼梯间、共用走廊、共用门厅等。共用设备是:上下水主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共用天线、公用照明设备等。
一院多户平房共用部位是:共用院墙、附属的门洞、厕所、院内甬路等。共用设备是:上下水管道、水表、室外供电线路、公用照明设备等。
第六条 配套建筑和公用设施部分的运行维护和更新由原管理单位负责。 配套建筑和公用设施是:化粪池、下水检查井、变电室、高压泵房、供暖锅锅炉房、上下水暖气、煤气三管干线、电梯等。

第三章 维修资金的来源

第七条 售后住房自用部位维修资金由购房户承担。
第八条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资金由购房户和售房单位共同承担。 售房单位从售房之月起,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保修三年。保修期满后购房户按所购住房建筑面积维修费(按国家规定维修费标准)的10%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费,不足部分由售房单位负担。
第九条  配套建筑和公用设施的维修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第十条 售房单位的维修资金来源:
(一)住房出售后五年内继续提取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可做为维修资金。
(二)从售房款中提取10%作为维修资金。

第四章 维修的管理

第十一条 公产住房出售后维修的管理由售房单位负责。售房单位应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查勘和质量检查,及时修缮,保证购房户的住用安全;也可以委托房屋经营部门进行有偿维修服务;或组织购房户组成群众管房组织,负责维修服务的管理。
第十二条 购房户要遵守售房单位制定的售后维修管理规定,爱护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及配套建筑和公用设施。
第十三条 对于影响整体运行的室内暖气、煤气、上下水等自用设备,不准随意变动或增减。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增减的,要报经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 售后住房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影响他人利益时,必须及时修复,不得借口自用部位而拖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 售后住房整体色调应保持一致。自用部位的室外部分(室外门窗、阳台等)的油漆粉刷或部件的更换,由售房单位统一负责,所需费用由购房户负担。
第十六条 购房户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拆、改、掏、挖。确需更改的,必须报经售房单位批准,方可动工。
第十七条 共用部位不得侵占。对侵占共用部位者,产权相关人有权劝阻。劝阻无效,售房单位和当地房产管理机关有权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购房户对共用部位,有依法进行保护、检查和养护的义务。对侵害公共利益,破坏建筑整体结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告制止,或向售房单位报告。售房单位和房产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有权对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同《石家庄市职工出售公产住房试行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售房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售后维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正案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十六条修正如下:广告代理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



200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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