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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灯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24:52  浏览:80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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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灯饰管理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城市灯饰管理办法


(2003年3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1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第一条 为美化城市容貌,改善城市环境,规范城市灯饰建设、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灯饰,是指为美化城市容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广场、开放性公园、建(构)筑物、临街门店、牌匾上设置的光源及其设施。

城市灯饰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部门主管城市灯饰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城市区城建部门在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灯饰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文物、电业、工商、公安、商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灯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街景、广场、旅游景区专项规划及城市道路类别、建(构)筑物特征、功能特点,编制城市灯饰规划,制定相应标准。

城市灯饰规划和相应标准应当公布。

第五条 下列范围应当按城市灯饰规划和标准设置灯饰:

(一)繁华商业区;

(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公共建(构)筑物;

(三)城市主要出入口的高层公共建(构)筑物;

(四)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等市政设施;

(五)广场、开放性公园、名胜古迹景区等;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范围。

第六条 前条(一)、(三)项所列范围以及城市标志性公共建(构)筑物、主要广场、名胜古迹等的灯饰设计方案应当经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拟建、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其灯饰与主体建筑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灯饰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应当按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设置灯饰。设置期限应当根据灯饰的设置位置、技术要求、工程量等,合理确定。

第八条 城市灯饰应当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整洁、规范、美观,安装牢固并采取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

第九条 从事城市灯饰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到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道路、广场、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灯饰设置,由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建(构)筑物外部灯饰设置,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灯饰的运行费用由建(构)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公益性的灯饰运行费用,由投资建设的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经营性灯饰的运行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二条 公益性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由投资建设的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负责;其他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城市灯饰应当经常保养,及时维修,保持完好;确需移动、改变、拆除的,应当报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城市灯饰在双休日、牡丹花会期间、国家法定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节日(中秋节、元宵节)、重大活动时应当开启,其他时间鼓励开启。开启时间与路灯相同,关闭时间:4月10日至10月10日为24时,10月11日至次年4月9日为22时30分。

因特殊情况,不能开启的,应当报区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设置的非经营性的灯饰,在申报电力增容和缴纳电费时,供电部门应当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灯饰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灯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按城市灯饰规划或者规定期限设置灯饰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擅自进行灯饰设计、安装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移动、拆除灯饰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开启或者提前关闭灯饰的,每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五)灯饰脏污、损坏、残缺,未及时修复、更换、刷新的,每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城市灯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城市灯饰建设、管理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和吉利区的灯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城市路灯的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依照《洛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36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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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甬政发〔2006〕24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宁波市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依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以下统称在职职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手续的人员(以下称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第二条 市和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主管住院医疗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住院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市和各县(市)、区卫生、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院医疗保险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住院医疗保险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办理住院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申报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手续前,应将住院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之间有关缴费和待遇标准的差别告知在职职工,并书面征得其同意。未征得同意发生争议的,应根据在职职工本人意愿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办法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申报手续。
第六条 各统筹地区应建立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以下称大病救助金)。 住院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金,分别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金合并使用,基金的管理、监督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在职职工个人不缴费。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用人单位的缴费标准,由个人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的缴纳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另行规定。
市区统筹范围内住院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统一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5.5%,大病救助金的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各统筹地区政府应按本年度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0.5%予以补贴。
用人单位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按财税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住院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不计征税费。
第八条 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按月征收。
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或少缴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九条 住院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以及因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
大病救助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在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至大病救助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最高限额及大病救助金支付最高限额由各统筹地区另行规定。
第十条 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采用预缴办法。
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后,其在职职工自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的,其在职职工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在按规定一次性足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应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后,在职职工自补缴的次月起恢复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在职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参照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予以支付。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中止医疗保险关系后重新参保缴费的,在按月连续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满6个月(即待遇享受等待期)后,开始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雇工在待遇享受等待期间及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雇主参照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退休后选择享受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
(二)住院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和其中的实际缴费达到一定年限以上的。
住院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折算为住院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住院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后,可享受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享受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条件、缴费年限折算及补缴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另行规定。
市区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退休时,其住院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退休年龄时,不具备办理退休和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或住院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及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条件,又不愿按规定补缴的,自次月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另行规定。
市区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负。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就医的医疗机构等级划分,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职工个人承担20%、退休人员个人承担1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三)在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至4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职工个人承担15%、退休人员个人承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四)在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至8倍(含)以下的部分,参保人员个人承担10%,其余由大病救助金支付。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另行规定。
市区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个人承担15%、退休人员个人承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 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金的支付范围、 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支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按规定自付部分医疗费后,再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按前款规定自付,其余部分由个人按规定的比例自付后,再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住院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对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凭证。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负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办理结算;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第十九条 在本办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应同时办理住院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在本办法施行前外来务工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本办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住院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第二十条 住院医疗保险的就医管理、医疗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法律责任等未尽事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基金收支平衡情况,适时调整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的缴纳标准及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是指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第二十三条 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统计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具体实施意见。
市区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北大青鸟商标风险分析

王瑜


  中广网北京1月12日消息:青鸟健身的5家直营店突然宣布暂停营业,数千名听到消息的会员上门讨要会费,却都吃了闭门羹。听到这个消息我第一反应是“北大青鸟”怎么啦?老婆说暂停营业的是“青鸟健身”而不是“北大青鸟”,上网检索,“青鸟健身”成立于2001年1月20日,叫“北大青鸟”的公司不少,其中北大青鸟教育有限公司应该公众熟知的“北大青鸟”其成立日期是2002年9月3日,注册资本5800万美元,比“青鸟健身”的注册资本要大近百倍。“北大青鸟”主营业务是培训,在培训市场上全国都享有盛誉,而“青鸟健身”在北京陆续注册了7家分店,在北京的健身服务领域名气也很大。这两只“青鸟”从工商注册资料上来分析,看不出两者有什么联系。此鸟非彼鸟,“青鸟健身”与“北大青鸟”无关,因此当“青鸟健身”遭会员上门讨要会费时,“北大青鸟”没有做出任何反应。
  但是“北大青鸟”真的能在这次事件中独善其身?我无端将这两只“青鸟”联想到了一起,其他人就不会产生相关的联想吗?多年前南京的“冠生园”用陈年老馅做月饼被曝光后上海的“冠生园”月饼也发生了滞销。为什么人们会将两家没有关系的企业联想到一起?问题出在字号上,因为字号相同,不管是南京的还是上海的,普通消费者认为“冠生园”是一家,字号中都有“青鸟”,普遍公众也很容易认为“青鸟健身”和“北大青鸟”有一定的联系。由于同一个字号可以在各地工商局分别获得注册,因此企业的字号相同在所难免。另外,字号是分行业注册的,因此在北京有“青鸟健身”还可以有“青鸟培训”,相同的字号注册在不同的行业的现象很普遍。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商标来进行区分,因为商标具有全国的唯一性,也就是在同一个行业中全国不会有相同的商标获得注册。
  “北大青鸟”和“青鸟健身”按其主营业务如果要注册商标都是注册在第41类。第41类包括: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北大青鸟”在第41类注册了6个商标有5个已经无效,“青鸟健身”在第41类注册了3个商标,3个商标的主体都是图形,这两家企业注册的商标都没有“青鸟”文字出现。企业一般都将公司商号注册为商标,为什么两家“青鸟”都不将其商号进行商标注册呢?原来早在2002年6月上海青鸟教育培训中就在第41类注册了“青鸟教育”商标(图1),因而无论是“北大青鸟”还是“青鸟健身”要在第41类注册含有“青鸟”字样的商标因为构成相似都不能获得注册。商标和商号虽然是两个法律概念,但是同属于商标集合体,因而企业从“品牌经营”的角度需要将商标、商号综合进行考虑。当公司的商号已经被他人注册为商标时,企业需要尽快提出解决方案。“北大青鸟”是怎么做的呢?我们无从知晓,我们将“北大青鸟”的LOGO(图2)和注册商标“青鸟教育”进行对比,两者商标文字中核心字眼都是“青鸟”,其图形中都有一只飞鸟的形象,令人惊奇的是两只鸟都是起飞状态,相似度极高,这对“北大青鸟”来说是个极其危险的隐患,上海的青鸟如果起诉“北大青鸟”商标侵权,那么“北大青鸟”的鸟可能被迫要飞离了。


图1 图2

李商隐的诗很是感人:“相见时难别亦难,东风无力百花残。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晓镜但愁云鬓改,夜吟应觉月光寒。蓬山此去无多路,青鸟殷勤为探看。”“青鸟”这只为西王母传递音讯的神鸟,北大青鸟公司是否能真正得到还未可知,所以“青鸟健身”的停业并非与“北大青鸟”无关,“北大青鸟”必须紧醒,造成停业的情况很多,商标问题不容小觑,一旦发生争议“北大青鸟”这块“金字招牌”可能被断送。
作者:王律师
电话: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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