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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资处合并后是否保留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1:40:02  浏览:9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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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资处合并后是否保留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资处合并后是否保留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局外资处合并后继续保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核准权的报告》(〔1995〕内工商外企字第1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在适用法律法规及享受待遇、设立程序等方面,均与内资企业不同。为执行好国家政策,及时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情况,在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调整之前,不宜将内外资机构合并。为此,我局曾制定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对授权
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并得到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如你局外资处实行合并,我局将考虑是否继续授权的问题。
请你局主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汇报,以取得理解与支持。



199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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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同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厦门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六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七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第八条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九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用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一条 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表一》中末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领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厦门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二)、(三)、(四)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此规划设计指控规、修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表(二)、(三)、(四)执行

第十六条 表(二)、(三)、(四)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
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表(一)之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序│ 用地类别 │ 居 住 用 地 │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
│ │ ├─────┬─────┬─────┼────────┬────────┤
│号│建设项目 │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C1C2│科教文卫C3C4│
├─┼──────────────────────────────┼─────┼─────┼─────┼────────┼────────┤
│⒈│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O │ × │ O │
├─┼──────────────────────────────┼─────┼─────┼─────┼────────┼────────┤
│⒉│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 │ O │ × │ O │
├─┼──────────────────────────────┼─────┼─────┼─────┼────────┼────────┤
│⒊│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O │
├─┼──────────────────────────────┼─────┼─────┼─────┼────────┼────────┤
│⒋│高层居住建筑 │ × │ O │ √ │ × │ O │
├─┼──────────────────────────────┼─────┼─────┼─────┼────────┼────────┤

│⒌│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⒍│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⒎│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O │ √ │ √ │ √ │ √ │
├─┼──────────────────────────────┼─────┼─────┼─────┼────────┼────────┤
│⒏│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O │ √ │ √ │ √ │ √ │
├─┼──────────────────────────────┼─────┼─────┼─────┼────────┼────────┤
│⒐│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⒑│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⒒│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 │
├─┼──────────────────────────────┼─────┼─────┼─────┼────────┼────────┤
│⒓│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 │ √ │ O │ √ │
├─┼──────────────────────────────┼─────┼─────┼─────┼────────┼────────┤
│⒔│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O │ O │ O │
├─┼──────────────────────────────┼─────┼─────┼─────┼────────┼────────┤
│⒕│小型农贸市场 │ × │ √ │ O │ × │ × │
├─┼──────────────────────────────┼─────┼─────┼─────┼────────┼────────┤
│⒖│小商品市场 │ × │ √ │ O │ O │ O │
├─┼──────────────────────────────┼─────┼─────┼─────┼────────┼────────┤

│⒗│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⒘│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⒙│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O │ O │ O │ √ │
├─┼──────────────────────────────┼─────┼─────┼─────┼────────┼────────┤
│⒚│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
│⒛│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O │ × │ × │ √ │
├─┼──────────────────────────────┼─────┼─────┼─────┼────────┼────────┤
│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O │ O │ × │ √ │
├─┼──────────────────────────────┼─────┼─────┼─────┼────────┼────────┤

│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O │
├─┼──────────────────────────────┼─────┼─────┼─────┼────────┼────────┤
│2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O │ O │ √ │ O │
├─┼──────────────────────────────┼─────┼─────┼─────┼────────┼────────┤
│24│一般旅馆 │ × │ O │ O │ √ │ O │
├─┼──────────────────────────────┼─────┼─────┼─────┼────────┼────────┤
│25│旅游宾馆 │ × │ O │ O │ √ │ O │
├─┼──────────────────────────────┼─────┼─────┼─────┼────────┼────────┤
│26│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O │
├─┼──────────────────────────────┼─────┼─────┼─────┼────────┼────────┤
│2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O │ O │ O │ √ │
├─┼──────────────────────────────┼─────┼─────┼─────┼────────┼────────┤
│29│科研设计机构 │ × │ O │ O │ O │ √ │
├─┼──────────────────────────────┼─────┼─────┼─────┼────────┼────────┤
│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O │ × │ × │ O │
├─┼──────────────────────────────┼─────┼─────┼─────┼────────┼────────┤
│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33│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34│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3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36│社会停车场、库 │ × │ O │ O │ √ │ O │
├─┼──────────────────────────────┼─────┼─────┼─────┼────────┼────────┤
│37│加油站 │ × │ O │ O │ O │ O │
├─┼──────────────────────────────┼─────┼─────┼─────┼────────┼────────┤
│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39│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40│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41│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 × │
├─┼──────────────────────────────┼─────┼─────┼─────┼────────┼────────┤
│4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注:√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 O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一)之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序│ 用地类别 │ 工 业 用 地 │ 仓 储 用 地 │市政公用 │ 绿 地
│ ├─────┬─────┬─────┼────┬─────┤ ├──┬──
号│建设项目 │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设施用地U│G1│G2
─┼──────────────────────────────┼─────┼─────┼─────┼────┼─────┼─────┼──┼──
⒈│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 │ ×
─┼──────────────────────────────┼─────┼─────┼─────┼────┼─────┼─────┼──┼──
⒉│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⒊│多层居住建筑 │ O │ × │ × │ × │ × │ × │ × │ ×
─┼──────────────────────────────┼─────┼─────┼─────┼────┼─────┼─────┼──┼──

⒋│高层居住建筑 │ O │ × │ × │ × │ × │ × │ × │ ×
─┼──────────────────────────────┼─────┼─────┼─────┼────┼─────┼─────┼──┼──
⒌│单身宿舍 │ √ │ O │ × │ O │ × │ O │ × │ ×
─┼──────────────────────────────┼─────┼─────┼─────┼────┼─────┼─────┼──┼──
⒍│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O │ × │ × │ × │ × │ × │ × │ ×
─┼──────────────────────────────┼─────┼─────┼─────┼────┼─────┼─────┼──┼──
⒎│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O │ × │ O │ × │ × │ × │ ×
─┼──────────────────────────────┼─────┼─────┼─────┼────┼─────┼─────┼──┼──

⒏│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O │ × │ × │ × │ × │ × │ × │ ×
─┼──────────────────────────────┼─────┼─────┼─────┼────┼─────┼─────┼──┼──
⒐│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O │ × │ × │ × │ × │ × │ × │ O
─┼──────────────────────────────┼─────┼─────┼─────┼────┼─────┼─────┼──┼──
⒑│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O │ × │ × │ × │ × │ × │ × │ ×
─┼──────────────────────────────┼─────┼─────┼─────┼────┼─────┼─────┼──┼──
⒒│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 √ │ √ │ O │ √ │ O │ √ │ × │ O
─┼──────────────────────────────┼─────┼─────┼─────┼────┼─────┼─────┼──┼──
⒓│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O │ × │ O │ × │ O │ × │ ×
─┼──────────────────────────────┼─────┼─────┼─────┼────┼─────┼─────┼──┼──

⒔│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O │ × │ O │ × │ × │ × │ ×
─┼──────────────────────────────┼─────┼─────┼─────┼────┼─────┼─────┼──┼──
⒕│小型农贸市场 │ √ │ O │ × │ O │ × │ × │ × │ O
─┼──────────────────────────────┼─────┼─────┼─────┼────┼─────┼─────┼──┼──
⒖│小商品市场 │ √ │ O │ × │ O │ × │ × │ × │ O
─┼──────────────────────────────┼─────┼─────┼─────┼────┼─────┼─────┼──┼──
⒗│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O │ × │ × │ × │ × │ × │ ×
─┼──────────────────────────────┼─────┼─────┼─────┼────┼─────┼─────┼──┼──
⒘│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O │ O │ × │ O │ × │ × │ × │ ×
─┼──────────────────────────────┼─────┼─────┼─────┼────┼─────┼─────┼──┼──

⒙│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 ×
─┼──────────────────────────────┼─────┼─────┼─────┼────┼─────┼─────┼──┼──
⒚│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O │ × │ × │ O │ × │ × │ × │ ×
─┼──────────────────────────────┼─────┼─────┼─────┼────┼─────┼─────┼──┼──
⒛│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O
─┼──────────────────────────────┼─────┼─────┼─────┼────┼─────┼─────┼──┼──
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O │ × │ × │ × │ × │ × │ × │ ×
─┼──────────────────────────────┼─────┼─────┼─────┼────┼─────┼─────┼──┼──
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 │ × │ × │ O
─┼──────────────────────────────┼─────┼─────┼─────┼────┼─────┼─────┼──┼──
2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O │ × │ × │ O │ × │ × │ × │ ×
─┼──────────────────────────────┼─────┼─────┼─────┼────┼─────┼─────┼──┼──

24│一般旅馆 │ √ │ × │ × │ O │ × │ × │ × │ ×
─┼──────────────────────────────┼─────┼─────┼─────┼────┼─────┼─────┼──┼──
25│旅游宾馆 │ O │ × │ × │ × │ × │ × │ × │ ×
─┼──────────────────────────────┼─────┼─────┼─────┼────┼─────┼─────┼──┼──
26│商住综合楼 │ O │ × │ × │ × │ × │ × │ × │ ×
─┼──────────────────────────────┼─────┼─────┼─────┼────┼─────┼─────┼──┼──
2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 │ ×
─┼──────────────────────────────┼─────┼─────┼─────┼────┼─────┼─────┼──┼──
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O │ × │ O │ × │ × │ × │ ×
─┼──────────────────────────────┼─────┼─────┼─────┼────┼─────┼─────┼──┼──

29│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O │ × │ √ │ × │ O │ × │ ×
─┼──────────────────────────────┼─────┼─────┼─────┼────┼─────┼─────┼──┼──
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O │ √ │ × │ O │ × │ O │ × │ ×
─┼──────────────────────────────┼─────┼─────┼─────┼────┼─────┼─────┼──┼──
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33│普通储运仓库 │ √ │ O │ × │ √ │ × │ O │ × │ ×
─┼──────────────────────────────┼─────┼─────┼─────┼────┼─────┼─────┼──┼──

34│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 │ ×
─┼──────────────────────────────┼─────┼─────┼─────┼────┼─────┼─────┼──┼──
3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O │ × │ √ │ × │ × │ × │ ×
─┼──────────────────────────────┼─────┼─────┼─────┼────┼─────┼─────┼──┼──
36│社会停车场、库 │ √ │ √ │ O │ √ │ × │ √ │ × │ O
─┼──────────────────────────────┼─────┼─────┼─────┼────┼─────┼─────┼──┼──
37│加油站 │ √ │ √ │ × │ √ │ × │ √ │ × │ O
─┼──────────────────────────────┼─────┼─────┼─────┼────┼─────┼─────┼──┼──
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 │ ×
─┼──────────────────────────────┼─────┼─────┼─────┼────┼─────┼─────┼──┼──

39│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 │ ×
─┼──────────────────────────────┼─────┼─────┼─────┼────┼─────┼─────┼──┼──
40│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O │ × │ ×
─┼──────────────────────────────┼─────┼─────┼─────┼────┼─────┼─────┼──┼──
41│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O │ O │ √ │ × │ O
─┼──────────────────────────────┼─────┼─────┼─────┼────┼─────┼─────┼──┼──
4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O │ O │ √ │ O │ √ │ × │ O
─┴──────────────────────────────┴─────┴─────┴─────┴────┴─────┴─────┴──┴──
注:√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 O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二) 一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
│用地面积平方米│ 500以下 │ 500 ~ 2000 │ 2000 ~ 5000 │ 5000 ~ 10000 │ 10000 ~ 15000 │ 15000 ~ 20000 │
│ 控 制 指 标 ┼──┬──┬──┼──┬──┬──┼──┬──┬──┼──┬──┬──┼──┬──┬──┼──┬──┬──┤
│用地类型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
├───────┼──┼──┼──┼──┼──┼──┼──┼──┼──┼──┼──┼──┼──┼──┼──┼──┼──┼──┤
│ 低 层 住 宅 │0.5 │22%│48%│0.50│22%│48%│0.50│22%│48%│0.5 │22%│48%│0.48│20%│50%│4.5 │18%│52%│
├────┬──┼──┼──┼──┼──┼──┼──┼──┼──┼──┼──┼──┼──┼──┼──┼──┼──┼──┼──┤
│ │多层│ │ │ │1.8 │30%│40%│1.6 │28%│42%│1.5 │25%│45%│1.5 │25%│45%│1.4 │24%│46%│
│居住建筑├──┼──┼──┼──┼──┼──┼──┼──┼──┼──┼──┼──┼──┼──┼──┼──┼──┼──┼──┤
│ │高层│ │ │ │ │ │ │3.0 │25%│45%│3.0 │25%│45%│2.8 │24%│45%│2.5 │22%│48%│
├────┼──┼──┼──┼──┼──┼──┼──┼──┼──┼──┼──┼──┼──┼──┼──┼──┼──┼──┼──┤
│一般办 │多层│ │ │ │2.4 │38%│32%│2.5 │38%│32%│2.5 │38%│32%│2.4 │36%│34%│2.2 │35%│35%│
│ ├──┼──┼──┼──┼──┼──┼──┼──┼──┼──┼──┼──┼──┼──┼──┼──┼──┼──┼──┤
│公建筑 │高层│ │ │ │ │ │ │5.5 │35%│35%│5.5 │35%│35%│5.2 │34%│36%│5.0 │33%│33%│
├────┼──┼──┼──┼──┼──┼──┼──┼──┼──┼──┼──┼──┼──┼──┼──┼──┼──┼──┼──┤

│公寓式办│多层│ │ │ │1.8 │30%│40%│2.0 │33%│36%│2.2 │35%│35%│2.0 │33%│36%│1.8 │30%│40%│
│公建筑、├──┼──┼──┼──┼──┼──┼──┼──┼──┼──┼──┼──┼──┼──┼──┼──┼──┼──┼──┤
│旅馆 │高层│ │ │ │ │ │ │5.0 │33%│36%│5.0 │33%│36%│4.8 │32%│38%│4.5 │30%│40%│
├────┼──┼──┼──┼──┼──┼──┼──┼──┼──┼──┼──┼──┼──┼──┼──┼──┼──┼──┼──┤
│ │多层│ │ │ │2.2 │35%│35%│2.5 │38%│32%│2.8 │42%│28%│2.5 │38%│32%│2.2 │35%│35%│
│商业建筑├──┼──┼──┼──┼──┼──┼──┼──┼──┼──┼──┼──┼──┼──┼──┼──┼──┼──┼──┤
│ │高层│ │ │ │ │ │ │5.5 │36%│34%│6.0 │40%│30%│5.5 │36%│34%│5.0 │33%│36%│
├────┼──┼──┼──┼──┼──┼──┼──┼──┼──┼──┼──┼──┼──┼──┼──┼──┼──┼──┼──┤
│商 住│多层│ │ │ │1.8 │30%│40%│2.0 │33%│36%│2.2 │35%│35%│2.0 │33%│36%│1.8 │30%│40%│
│ ├──┼──┼──┼──┼──┼──┼──┼──┼──┼──┼──┼──┼──┼──┼──┼──┼──┼──┼──┤
│综 合 楼│高层│ │ │ │ │ │ │4.5 │35%│40%│4.5 │30%│40%│4.2 │28%│42%│4.0 │25%│45%│
├────┼──┼──┼──┼──┼──┼──┼──┼──┼──┼──┼──┼──┼──┼──┼──┼──┼──┼──┼──┤

│ │低层│ │ │ │0.7 │35%│35%│0.8 │40%│30%│0.9 │45%│25%│0.8 │40%│30%│0.7 │35%│35%│
│工业建筑├──┼──┼──┼──┼──┼──┼──┼──┼──┼──┼──┼──┼──┼──┼──┼──┼──┼──┼──┤
│ │多层│ │ │ │1.6 │32%│38%│1.8 │35%│35%│1.8 │35%│35%│1.6 │32%│38%│1.5 │30%│40%│
│普通仓库├──┼──┼──┼──┼──┼──┼──┼──┼──┼──┼──┼──┼──┼──┼──┼──┼──┼──┼──┤
│ │高层│ │ │ │ │ │ │2.7 │30%│40%│2.7 │30%│40%│2.5 │28%│42%│2.3 │25%│45%│
└────┴──┴──┴──┴──┴──┴──┴──┴──┴──┴──┴──┴──┴──┴──┴──┴──┴──┴──┴──┘
注: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AR─绿地率

表(三) 二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
│用地面积平方米│ 500以下 │ 500 ~ 2000 │ 2000 ~ 5000 │ 5000 ~ 10000 │ 10000 ~ 15000 │ 15000 ~ 20000 │
│ 控 制 指 标 ┼──┬──┬──┼──┬──┬──┼──┬──┬──┼──┬──┬──┼──┬──┬──┼──┬──┬──┤
│用地类型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
├───────┼──┼──┼──┼──┼──┼──┼──┼──┼──┼──┼──┼──┼──┼──┼──┼──┼──┼──┤
│ 低 层 住 宅 │0.5 │22%│48%│0.52│24%│45%│0.55│25%│45%│0.55│25%│45%│0.5 │22%│48%│0.45│20%│50%│
├────┬──┼──┼──┼──┼──┼──┼──┼──┼──┼──┼──┼──┼──┼──┼──┼──┼──┼──┼──┤
│ │多层│ │ │ │2.0 │33%│36%│1.8 │30%│40%│1.8 │30%│40%│1.7 │28%│42%│1.6 │26%│44%│
│居住建筑├──┼──┼──┼──┼──┼──┼──┼──┼──┼──┼──┼──┼──┼──┼──┼──┼──┼──┼──┤
│ │高层│ │ │ │ │ │ │3.5 │28%│42%│3.5 │28%│42%│3.3 │27%│43%│3.0 │25%│45%│
├────┼──┼──┼──┼──┼──┼──┼──┼──┼──┼──┼──┼──┼──┼──┼──┼──┼──┼──┼──┤

│一般办 │多层│ │ │ │2.5 │38%│32%│2.8 │42%│28%│2.8 │42%│28%│2.5 │38%│32%│2.4 │36%│34%│
│ ├──┼──┼──┼──┼──┼──┼──┼──┼──┼──┼──┼──┼──┼──┼──┼──┼──┼──┼──┤
│公建筑 │高层│ │ │ │ │ │ │6.0 │40%│30%│6.0 │40%│30%│5.5 │38%│32%│5.0 │35%│35%│
├────┼──┼──┼──┼──┼──┼──┼──┼──┼──┼──┼──┼──┼──┼──┼──┼──┼──┼──┼──┤
│公寓式办│多层│ │ │ │2.4 │36%│34%│2.5 │38%│32%│2.5 │38%│32%│2.2 │35%│35%│2.0 │33%│36%│
│公建筑、├──┼──┼──┼──┼──┼──┼──┼──┼──┼──┼──┼──┼──┼──┼──┼──┼──┼──┼──┤
│旅馆 │高层│ │ │ │ │ │ │5.5 │38%│32%│5.5 │38%│32%│5.3 │36%│34%│5.0 │35%│35%│
├────┼──┼──┼──┼──┼──┼──┼──┼──┼──┼──┼──┼──┼──┼──┼──┼──┼──┼──┼──┤
│ │多层│ │ │ │2.8 │42%│28%│3.0 │45%│25%│3.0 │45%│25%│2.8 │42%│28%│2.5 │38%│32%│
│商业建筑├──┼──┼──┼──┼──┼──┼──┼──┼──┼──┼──┼──┼──┼──┼──┼──┼──┼──┼──┤
│ │高层│ │ │ │ │ │ │6.5 │45%│25%│6.5 │45%│25%│6.0 │40%│30%│5.5 │38%│32%│
├────┼──┼──┼──┼──┼──┼──┼──┼──┼──┼──┼──┼──┼──┼──┼──┼──┼──┼──┼──┤

│商 住│多层│ │ │ │2.4 │36%│34%│2.5 │38%│32%│2.5 │38%│32%│2.4 │36%│34%│2.2 │35%│35%│
│ ├──┼──┼──┼──┼──┼──┼──┼──┼──┼──┼──┼──┼──┼──┼──┼──┼──┼──┼──┤
│综 合 楼│高层│ │ │ │ │ │ │5.0 │35%│35%│5.0 │35%│35%│4.8 │33%│36%│4.5 │33%│46%│
├────┼──┼──┼──┼──┼──┼──┼──┼──┼──┼──┼──┼──┼──┼──┼──┼──┼──┼──┼──┤

│ │低层│ │ │ │0.9 │45%│25%│1.0 │50%│20%│1.0 │50%│20%│0.9 │45%│25%│0.8 │40%│30%│
│工业建筑├──┼──┼──┼──┼──┼──┼──┼──┼──┼──┼──┼──┼──┼──┼──┼──┼──┼──┼──┤
│ │多层│ │ │ │1.8 │35%│35%│2.0 │40%│30%│2.0 │40%│30%│1.8 │35%│35%│1.6 │30%│40%│
│普通仓库├──┼──┼──┼──┼──┼──┼──┼──┼──┼──┼──┼──┼──┼──┼──┼──┼──┼──┼──┤
│ │高层│ │ │ │ │ │ │3.0 │35%│35%│3.0 │35%│35%│2.8 │33%│36%│2.5 │30%│40%│
└────┴──┴──┴──┴──┴──┴──┴──┴──┴──┴──┴──┴──┴──┴──┴──┴──┴──┴──┴──┘
注: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AR─绿地率

表(四) 三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
│用地面积平方米│ 500以下 │ 500 ~ 2000 │ 2000 ~ 5000 │ 5000 ~ 10000 │ 10000 ~ 15000 │ 15000 ~ 20000 │
│ 控 制 指 标 ┼──┬──┬──┼──┬──┬──┼──┬──┬──┼──┬──┬──┼──┬──┬──┼──┬──┬──┤
│用地类型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
├───────┼──┼──┼──┼──┼──┼──┼──┼──┼──┼──┼──┼──┼──┼──┼──┼──┼──┼──┤
│ 低 层 住 宅 │0.75│40%│30%│0.70│35%│35%│0.65│30%│40%│0.6 │28%│42%│0.55│25%│45%│0.5 │22%│48%│
├────┬──┼──┼──┼──┼──┼──┼──┼──┼──┼──┼──┼──┼──┼──┼──┼──┼──┼──┼──┤
│ │多层│ │ │ │2.5 │40%│30%│2.4 │38%│32%│2.2 │35%│35%│1.8 │30%│40%│1.7 │28%│42%│
│居住建筑├──┼──┼──┼──┼──┼──┼──┼──┼──┼──┼──┼──┼──┼──┼──┼──┼──┼──┼──┤
│ │高层│ │ │ │ │ │ │4.5 │33%│36%│4.0 │32%│38%│3.8 │30%│40%│3.5 │28%│42%│
├────┼──┼──┼──┼──┼──┼──┼──┼──┼──┼──┼──┼──┼──┼──┼──┼──┼──┼──┼──┤

│一般办 │多层│ │ │ │3.5 │50%│20%│3.2 │48%│22%│3.0 │45%│25%│2.8 │42%│28%│2.5 │38%│32%│
│ ├──┼──┼──┼──┼──┼──┼──┼──┼──┼──┼──┼──┼──┼──┼──┼──┼──┼──┼──┤
│公建筑 │高层│ │ │ │ │ │ │7.0 │48%│22%│6.5 │45%│25%│6.0 │40%│30%│5.5 │38%│32%│
├────┼──┼──┼──┼──┼──┼──┼──┼──┼──┼──┼──┼──┼──┼──┼──┼──┼──┼──┼──┤
│公寓式办│多层│ │ │ │3.2 │48%│22%│3.0 │45%│25%│2.8 │42%│28%│2.5 │38%│32%│2.4 │36%│34%│
│公建筑、├──┼──┼──┼──┼──┼──┼──┼──┼──┼──┼──┼──┼──┼──┼──┼──┼──┼──┼──┤
│旅馆 │高层│ │ │ │ │ │ │6.5 │45%│25%│6.0 │40%│30%│5.5 │38%│32%│5.0 │35%│35%│
├────┼──┼──┼──┼──┼──┼──┼──┼──┼──┼──┼──┼──┼──┼──┼──┼──┼──┼──┼──┤
│ │多层│ │ │ │3.6 │52%│18%│3.6 │52%│18%│3.5 │50%│20%│3.2 │48%│22%│3.0 │45%│25%│
│商业建筑├──┼──┼──┼──┼──┼──┼──┼──┼──┼──┼──┼──┼──┼──┼──┼──┼──┼──┼──┤
│ │高层│ │ │ │ │ │ │7.5 │50%│20%│7.0 │48%│22%│6.5 │45%│25%│6.0 │40%│30%│
├────┼──┼──┼──┼──┼──┼──┼──┼──┼──┼──┼──┼──┼──┼──┼──┼──┼──┼──┼──┤

│商 住│多层│ │ │ │3.2 │48%│22%│3.0 │45%│45%│2.8 │42%│28%│2.5 │38%│32%│2.4 │36%│34%│
│ ├──┼──┼──┼──┼──┼──┼──┼──┼──┼──┼──┼──┼──┼──┼──┼──┼──┼──┼──┤
│综 合 楼│高层│ │ │ │ │ │ │6.0 │40%│30%│5.5 │38%│32%│5.0 │35%│35%│4.5 │33%│36%│
├────┼──┼──┼──┼──┼──┼──┼──┼──┼──┼──┼──┼──┼──┼──┼──┼──┼──┼──┼──┤
│ │低层│ │ │ │0.9 │45%│25%│1.0 │50%│20%│1.2 │60%│15%│1.0 │50%│20%│0.9 │45%│25%│
│工业建筑├──┼──┼──┼──┼──┼──┼──┼──┼──┼──┼──┼──┼──┼──┼──┼──┼──┼──┼──┤
│ │多层│ │ │ │1.8 │35%│35%│2.0 │40%│30%│2.4 │45%│25%│2.0 │40%│30%│1.8 │35%│35%│
│普通仓库├──┼──┼──┼──┼──┼──┼──┼──┼──┼──┼──┼──┼──┼──┼──┼──┼──┼──┼──┤
│ │高层│ │ │ │ │ │ │3.2 │36%│34%│3.6 │30%│40%│3.2 │36%│34%│3.0 │35%│30%│
└────┴──┴──┴──┴──┴──┴──┴──┴──┴──┴──┴──┴──┴──┴──┴──┴──┴──┴──┴──┘
注: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AR─绿地率
第十七条 对未列人表(二)、(三)、(四)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文、教、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三)、(四)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市中心、地区性中心地段及市区内建筑较密集的棚屋区,其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10-20%。
第十九条 基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末超出其规定值,但申请扩建、加层对原总平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建筑基地末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3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9层至15层);
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16层以上);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小于50米);
高层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三类地区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五)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开放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 <1.2 │ 1.0平方米 │
├────────┼────────────────────────┤
│1.2~2.5 │ 1.5平方米 │
├────────┼────────────────────────┤
│2.5~4.5 │ 1.8平方米 │
├────────┼────────────────────────┤
│4.5~5.5 │ 2.2平方米 │
├────────┼────────────────────────┤
│ 5.5以上 │ 2.8平方米 │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均应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根据用人单位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成立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其成员按照需要,可以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二章 招聘对象、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事业单位人员的义务;
  (二)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招聘计划;

(二) 发布招聘信息;

(三)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 考试、体检及考核;

(五)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六) 公示招聘结果;

(七)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事业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可以直接聘用为工作人员: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短缺专业人才;

(三)按单位预算管理方式,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人员或财政补助向财政适当补助、非经费自理向经费自理单位流动的人员;

(四)涉密岗位的人员。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的内容包括:拟招聘的岗位、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方式,单位岗位设置及相关比例等。

第十三条 省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编制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省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编制,经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招聘计划确定后,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招聘信息至报名开始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数、所需资格条件及待遇;招聘办法及程序;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方法以及考试综合成绩中笔试、面试所占比例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告知报名人员。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不得低于招聘岗位人数的3倍,不到规定比例的,一般应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数,并告知报名人员。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考试、体检及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市、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统一组织考试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七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在考试前应当制定考试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规则组织考试。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与方式由事业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内容应是招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一般应先进行笔试,笔试以后从高分到低分,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按照与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并予以公告。

面试的形式、标准根据公开招聘岗位的工作性质和要求确定。对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务操作能力测试。

面试以后,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按笔试、面试成绩的规定比例计算综合成绩,并按高分到低分排名,按照与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考试入围人员。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对考试入围人员组织身体检查。体检标准由事业单位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及其有关规定确定。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考试成绩、体检情况确定考核对象,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四条 对拟聘用人员由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负责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在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拟聘用人员由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表式附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被聘用人员凭《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和与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办理户籍、人事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和工资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也不得应聘与单位领导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遇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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