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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54:39  浏览:89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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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明政[2001]文165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主管部门,有关重点项目单位:
现将《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工作,保证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对投资和经济发展的有效拉动,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市政府决定对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对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责任单位
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是指对重点项目建设目标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主管部门和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目标管理项目
1、目标管理项目的确定。目标管理项目是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必须承担目标责任的项目,由二个部分组成:一是市级重点项目一律纳入目标管理范畴。市级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由市计委、前期办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各项目单位提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向全社会公布;二是经市计委、前期办筛选认为必须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
2、目标管理项目的分类。按照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要求,目标管理项目分为竣工投产(或部分竣工投产)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以及前期项目4个类别档次。
市计委、前期办要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项目目标分类将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其中,各县(市、区)每个类别档次项目不少于3项,即各县(市、区)每年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不少于12项;永安、沙县每个类别档次项目不少于5项;尤溪、大田、宁化、将乐不少于4项。市计委、前期办可根据各县(市、区)、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及投资环境的差异,对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项目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目标制订和下达
1、目标制订。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制订。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年初制订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投资计划、形象进度计划以及前期工作各阶段计划,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量力而行,适度超前,加快发展"的原则,对项目建设单位提报的年度工作计划予以调整、确认,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年度工作目标,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2、目标下达。市政府以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形式下达给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设置项目目标和投资目标。项目目标主要内容由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项目数和具体项目的年度工作目标组成,有关项目目标中的重点项目建设质量目标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质量标准执行。投资目标主要内容为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在年度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五条 目标实施
重点项目建设目标是市政府检查、考核的依据和指标,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必须严肃对待,认真按照目标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1、组织领导。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建立一把手抓项目工作机制,按照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项目建设单位具体抓的要求,切实抓好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各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督促和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
2、目标分解。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应按市里下达的目标要求,进一步细化目标,倒计时安排进度,把项目目标包括质量、资金及进度目标分解落实到位、落实到人,强化计划目标执行的动态管理,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保质、保量,按期、高效完成。
3、项目管理。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对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要加强管理,要求各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有关法规、制度和程序。重点项目建设要不折不扣地执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把保证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的有关制度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确保重点项目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目标责任监督与服务
市计委、前期办要加强对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执行目标责任制情况的监督,及时跟踪和了解情况。各县(市、区)、市直各主管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落实专人,每月定期将目标执行情况书面反馈至市计委、前期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各县(市、区)、市直各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要求,积极开展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困难要主动地予以协调和解决,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对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职能部门效率低、办事推诿扯皮、欠拖不决,造成重点项目建设进展困难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部门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目标检查与考核
1、目标检查。市计委、前期办要充分履行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协调职能,加强对目标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围绕项目的进度目标、质量目标以及目标管理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其中质量目标检查采取对设计、施工、监理进行业绩登记检查的方式进行(业绩登记检查办法另行下文)。
2、考核评价。市计委、前期办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及其领导政绩考核内容的主要依据之一。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制订。
3、奖惩。建立重点项目建设立功竞赛制度,对目标完成成绩显著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表彰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会同市人事局、总工会制订。对目标完成成绩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有关施工、监理、设计等部门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八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本范围、本系统内的重点项目建设制订相应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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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函[2009]131号


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绵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良好的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立面或顶部、户外场地以及其他城市空间设置、张贴、悬挂、喷绘(以下统称设置)的文字、绘画、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墙壁吊幅、门店招牌或其他表达方式的商业或公益广告媒介体。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进行户外宣传的行为。包括:看板、灯箱、柱式广告塔、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激光投影、布幅、气体填充物以及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为媒介体的流动广告等形式。

门店招牌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户外广告管理。

大型户外广告指广告面积超过2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城市建成区和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城市范围内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通过拍卖、收费等方式出让。

第五条绵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登记管理。

市建设、工商、交通、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并协调配合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外广告规划和设置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严格遵守《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有关要求,符合美观、安全、有序管理、功能、时限、创新等广告设置规划要求。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经营或者人民生活,影响城市容貌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危害市政、交通、电力、园林、通讯、热力、煤气等公共设施的;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要求

对户外广告设置按照不同地区的功能要求分为禁止区、严格控制区、适度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展示区。

(一)禁止区的范围:城市公用绿地、风貌区、次风貌区。

(二)严格控制区的范围:城市主要景观道路、重要节点、城市出入口、标志性建筑、公共活动场所。

(三)适度控制区的范围:文化体育中心、城市次要景观道路。

(四)一般控制区:一般路段区域。

(五)展示区范围:商业中心、专业中心、沿江沿河。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指定地点、审批要求、限定时间等组织实施。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全部设置工作(含灯光),逾期作自行放弃设置权处理。

第十条户外广告发布者发布户外广告必须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不亮的霓虹灯广告和脱色、破损、陈旧、过期、闲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必须对广告设施周边进行包装美化,包装材料和色彩要与所依附的建(构)筑物外墙协调一致,确保安装支架不得裸露;保持图案清晰,文字灯光显示完全,形体完好、整洁。

(二)设置户外固定广告,必须在广告版面右下角标明批准编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有效起止时间;户外广告、标志用字必须规范,禁止使用繁体字,旅游景区和涉外单位应当使用中英两种文字,中文在上,英文在下,中文字体大于英文;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8年;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5日,闲置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三)一环路以内及周边区域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机场及周边地区禁止设置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顶部、外墙面、裙楼屋顶和建筑物消防登高面严禁设置户外广告;市区内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严禁设置户外广告;坡屋顶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严禁设置户外广告;严禁在建(构)筑物外墙(顶部)使用铁皮字、塑料泡沫字等低档次材料制作的广告;严禁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含横幅)。

(四)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市级干道红线以外两边各1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原则上采用立柱式喷绘,广告间距在500米以上,广告靠道路一侧的边线距红线10米以上;城区广告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道路灯箱广告间距不得小于30米;商业繁华区域户外广告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其他区域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

(五)仅允许霓虹灯、吸塑灯箱等可变光源广告可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其牌面外沿距建筑物立面不得超过1.8米,且不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平行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其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左右宽度不得突出墙面轮廊线,不得在建筑主体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广告;设置楼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出建筑两侧墙面;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六)严格控制在玻璃幕墙和建筑物外墙、窗户张贴或喷涂广告;商场、酒店、宾馆、影剧院、大型娱乐场所经批准可设置橱窗广告,不得擅自遮挡建筑物外立面(轮廓)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

(七)各类招贴广告必须张贴在经批准设置的社会招贴广告专栏内,严禁在其他地方张贴;严格控制在建筑物外悬挂条幅、横幅广告。



第三章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需持下列证件、资料报批: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场租合同;

(二)广告设置方案及实景效果图;

(三)在建(构)筑物上设置荷载较大的户外广告,应当提供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出具的符合建筑物安全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第十二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查,大型户外广告应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明确批复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临街新建楼房建筑设计方案外墙广告(含店招)设置位置进行审定(大型户外广告牌需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在临街新建楼房设置的户外广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意见,核发设置许可证,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登记管理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单位,应按规定分别缴纳广告位有偿使用费、占道(地)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批准期限届满必须及时拆除;需办理变更、延期手续的,应在届满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虽未满批准期限,但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需要,应按规划、建设、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要求及时转移或拆除;广告拆除后,应恢复场地原貌。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需要加设各类光源的,由电力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用电手续。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业主应自觉接受有关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拒绝监督检查。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以及户外广告陈旧、变形、损坏(含照明设施)、不洁,影响市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及发布内容违法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市政、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因户外广告坍塌、坠落、倒挂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广告设置单位(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绵阳市人民政府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15 号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已经1997年7月1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周日方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二日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汕头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三条 凡在经依法批准的高新区范围内从事经济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高新区管委会直接管辖的高科技园等延伸区域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报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职能部门,负责行使市一级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业务上接受市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行使本办法赋予的市一级管理权限,按以下方式办理:
  ㈠ 属其权限和职能范围内的事项,经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批准,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备案,无需再行审批;
  ㈡ 需向上级转报的事项,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予以优先办理,或按有关规定由高新区管委会直接上报;
  ㈢ 原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发证工作,转由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直接核发。
  第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应执行以下规定:
  ㈠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㈡ 在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
  ㈢ 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核发按本办法规定的市一级有关证件时,应使用市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盖齐印鉴、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证书,并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高新区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高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制定高新区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计划管理权限:
  ㈠ 下达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年度计划;
  ㈡ 审批市一级限额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能源、房地产以及社会公共事业等行业项目,按规定申办立项手续;
  ㈢ 审核和转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
  ㈣ 负责核发投资许可证书;
  ㈤ 审批属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符合投资方向和省高新技术产品分类要求、且投资额在审批权限内的三资企业项目,审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建议书、合同、章程和外商独资项目章程,审批“三来一补”合同及物资、成套设备、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
  ㈥ 负责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全省统一编码。
  第九条 高新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高新区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负责编制高新区建设分区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高新区规划建设部门行使以下规划、建设管理权限:
  ㈠ 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审批高新区建设性详细规划;
  ㈡ 审批各类工程的规划、设计(属特区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设工程需由管委会初审后报市规划部门审定);
  ㈢ 审查进入高新区的建筑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㈣ 管理各类建筑施工,并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建设施工招标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
  ㈤ 核发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
  第十一条 高新区国土房产局行使以下国土房产管理权限:
  ㈠ 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自行定价出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㈢ 对土地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执法;
  ㈣ 审批和管理房地产单项开发,办理商品房的预售、预购等批准手续;
  ㈤ 管理土地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市场,办理房地产出租、转让、抵押登记手续;
  ㈥ 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非农建设用地许可证、房地产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外销许可证等证书。
  第十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以下环境保护管理权限:
  ㈠ 编制高新区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高新区总体规划;
  ㈡ 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布局工业项目;
  ㈢ 审批环境保护设计、建设项目;
  ㈣ 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及环保执法;
  ㈤ 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证书。
  第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内市政、绿化、供水、供电、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监察、执法等工作。
  第十四条 高新区的进出口计划由市在全市计划指标内切块划给高新区管委会自行安排。
  高新区管委会审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办事处)所需自用进口物资、设备及高新技术、“三资”和“三来一补”等项目进出口物资和加工贸易合同有关手续,其中涉及国家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登记证管理的商品,由市有关部门优先办理。海关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审核验放。
  第十五条 经海关审核批准在高新区内建立公共保税仓、保税工厂,在海关监管下开展保税业务。
  第十六条 高新区的财政收支管理在条件成熟时可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单列,并建立相对独立的区财政和金库。
  第十七条 高新区财政局负责高新区的财政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进行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审批控购商品。高新区应及时将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决算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高新区在市政府批准的期间内,可按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关政策,对属市级收入部分,全部返还给高新区;对其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种附加费(共济养老保险费除外)、房地产出租转让的收益以及征收的各项规费,除按规定上缴的外,其余全部返还给高新区;对其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入,全部返还给高新区。
  高新区的上述各种税费收入,由市财政局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简便手续返拨。
  第十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市编委下达的总编制,按有关规定决定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奖惩。
  第二十条 市人事和劳动部门每年给予进入高新区人员(包括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总指标,在指标内由高新区管委会直接办理干部、职工的接受和安排。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企业及项目公司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活动人员出国(境)的审核,市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高新区的科技或商务人员因公出国和往返港澳,可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批件和多次往返港澳地区的通行证(由市在市指标内切块给高新区管委会掌握)。企业厂长(经理)出国赴港澳政审,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企业其他人员由厂长(经理)审核。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注册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申报、发证工作;负责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全日制正规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审批、发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以下企业管理的权限:
  ㈠ 负责各类企业、各地驻高新区办事处、联络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㈡ 负责辖区内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研计划和新产品开发试制计划项目的审查、申报和管理工作;
  ㈢ 审核科技型企业和各类科研机构资质;
  ㈣ 审批和管理直接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咨询、信息等服务行业及文教卫体事业;协调管理工业、能源、邮电行业;
  ㈤ 审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㈥ 审批管理特种设备和旅游、服务等特种行业,审查发放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组织产品鉴定。
  第二十四条 高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依法批准设立工商和税务部门,作为市工商、税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有关规定管理高新区的工商、税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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