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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吉林省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5:12:54  浏览:92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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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吉林省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吉林省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吉林省商标事务所: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指定你所为商标代理组织,负责代理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199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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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69 号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

省  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自1991年、1997年对建国以来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两次
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又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2001
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
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已被新的法律、法
规、规章所代替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7
件政府规章,自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1991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17件规章,再予公布(目
录见附件2)。
  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99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废止
的76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再予公布(目录见附件3)。
  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999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废止
的18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再予公布(目录见附件4)。
  五、对2001年前公布的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已经明令废止的46件
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5)。
  
  附件:1.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
    2.1991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17
       件)。
    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99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
      布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76件)。
    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999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
      布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 5.2001年前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已明令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  和规范性文件目录(46件)
附件1
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
序号 名  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  明
1 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1984年6月29日省政府发市 属中央事权。
2 关于出口商品包装检验监督的管理办法(试行) 1985年6月8日省政府发布 属中央事权。
3 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 1986年1月13日省政府批准,1986年2月3日省工商局发布 制定《通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已被废止。
4 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6年4月3O日省政府发布 大部分条款已被1993年5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代替,部分条款与现行政策不符。
5 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 1986年8月23日省政府批准,1986年9月9日省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总公司颁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
6 关于以产顶进替代进口的试行办法 1986年12月8日省政府发布 国家已取消替代进口政策。
7 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1986年12月26日省政府发布 已被1999年6月15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代替。
8 广东省执行国家机动车辆废气排放标准施行办法 1987年3月1O日省政府批准,1987年4月1日省环保局、公安厅、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已被2000年5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代替。
9 广东省乡、镇、街道福利企业管理规定 1987年5月9日省政府发布 目前已按1990年9月民政部等6个部门发布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0 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 1987年8月15日省政府发布 所涉及内容已被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的第十二号令《有线电视管理规定》所涵盖。
11 广东省临时出国人员用汇管理实施细则 1988年3月1日省府办公厅发布、 已按1994年财政部发布的《非贸易非经营用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12 广东省留购展品检验和监督管理规定 1988年3月17日省政府发布 属中央事权。
13 广东省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 1988年3月23日省政府发布 已被2000年5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代替。
14 广东省敬老院管理办法 1988年6月15日省政府批准 已按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颁布的《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5 广东省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暂行规定 1989年3月11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执行。
16 关于执行《广东省私营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等三个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989年4月26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执行。
17 广东省杂散居少数民族工作若干规定 1989年11月22日省政府发布 已被1998年12月L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代替。
18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 1991年12月21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200O年9月5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广东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19 广东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1992年4月14日省政府发布 已被1999年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代替。
2O 广东省侨属企业管理规定 1992年5月11日省政府发布 与现行税法不相符。
21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2年5月21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1999年5月14日省政府发布的《关于鼓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的若干规定》执行。
22 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1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23 广东省进出口商品检验行政处罚办法 1994年9月3O日省政府发布 属中央事权。
24 广东省反假币办法 1997年2月1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2000年2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执行。
25 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 1997年2月3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315号令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执行。
26 广东省无线电寻呼业务市场管理规定 1997年4月25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20O0年9月25日国务院第291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执行。
27 广东省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1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2000年4月2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1号令《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2
1991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17件)
(1991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91]17号文公布)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
及日期 发文
字号 废止理由
1 广东省急性传染病
管理实施细则 1980年4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0]
70号 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2月21日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所代替
2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
关公文处理的暂行
规定 1980年9月
省府办颁布 粤府办
[1980]
47号 已被省政府1988年3月23日批准发布的《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所代替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
于保护水产资源的
布告 1980年3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0]
27号 已被1986年公布的《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的实施办法所代替
4 广东省消烟除尘管
理暂行条例 1981年1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1]
6号 已被1987年公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所代替
5 广东省防治电镀工
业污染条例 1981年1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1]
6号 已被1984年公布的《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所代替
6 关于取缔嫖宿卖淫
活动的暂行规定 1981年8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1]
172号 已被省政府1987年颁布的《广东省关于取缔卖淫嫖宿暗娼的规定》所代替
7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
于查禁淫书淫画和
其他诲淫性物品的
暂行条例 1982年12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2]
295号 已被1988年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查禁淫秽物品条例》所代替
8 广东省牲畜交易税
市细则 1983年6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3]
135号 1988年省政府决定停止征收牲畜交易税(粤办函[1988]321号),自然失效
9 广东省人民政府任
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1983年12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3]
286号 已被199O年11月颁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所代替

10 广东省水产养殖保
护暂行规定 1984年3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4]
43号 已被《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的实施办法所代替
11 关于严格管理民用
爆炸物品的通告 1984年5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4]
79号 已被1989年5月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所代替
12 广东省个体工商业
户税务征收管理办法 1984年9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4]
182号 已被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所代替
13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查处违法违
章案件审批权限暂
行规定 1984年5月
省政府批准
省工商局颁布 粤办函
[1984]
494号 1988年9月省政府同意不再执行此规定(粤办函[1988]475号)
14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
费收费暂行办法 1985年6月
省政府办颁布 粤府办
[1985]
1O5号 已被199O年经省政府同意的《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代替
15 广东省进出口商品
检验和监督管理实
施办法 1986年3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6]
43号 已被1989年2月21日公布的《商检法》所代替
16 广东省出口商品生
产企业登记办法 1986年3月
省政府批准
广东商检局颁布 粤办函
[1986]
142号 与《商检法》有关规定不一致
17 广东省集会游行示
威规定 1988年8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8]
147号 已被1990年5月省人大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所代替



附件3: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99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76件)
(199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98]19号文公布)
  
  1.《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1980年2
月1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0]20号文发布);
  2.《关于保护盐业生产打击偷盐走私活动的布告》(1980年9月25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0]183号文发布);
  3.《关于加强保护益鸟益兽的通知》(1980年12月25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0]243号文发布);
  4.《广东省农村(村庄)居民点规划要点(试行草案)》(1982年1
月6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2]9号文发布);
  5.《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82年7月10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2]161号文发布);
  6.《广东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1983年11月30日,省
人民政府以粤府[1983]265号文发布);
  7.《广东省公路运输管理试行办法》(1984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84]25号文发布);
  8.《广东省水产养殖保护暂行规定》(1984年3月1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84]43号文发布);
  9.《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在城镇集体经济组织中建立退休制度统筹退休基
金的报告〉的通知》(1984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4]
57号文批准);
  10.《广东省江河捕捞渔业管理暂行规定》(1984年7月18日,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84]114号文转发);
  11.《广东省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1984年11
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4]214号文发布);
  12.《广东省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成本管理试行办法》(1985年3月22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5]42号文发布);
  13.《广东省牲畜屠宰及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5月17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5]72号文发布);
  14.《广东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规定》(1985年8月6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5]110号文发布);
  15.《广东省现金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8月13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85]117号文批转);
  16.《广东省兽药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85]124号文发布);
  17.《广东省统一发票管理办法》(1985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
府以粤府[1985]179号文发布);
  18.《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1986年2月17
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86]21号文转发);
  19.《广东省驻港澳地区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3月20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6]38号文发布);
  20.《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1986年4月12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6]51号文发布);
  21.《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1986年4月30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6]63号文发布);
  22.《广东省音乐茶座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5月2日,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86]80号文转发);
  23.《广东省舞会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5月2日,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以粤府办[1986]80号文转发);
  24.《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86年7月7日,省人民政
府以粤府[1986]88号文发布);
  25.《广东省保护广播电视设施规定》(1986年9月29日,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86]162号文转发);
  26.《广东省节约能源管理办法》(1987年3月24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87]24号文发布);
  27.《关于修改〈广东省节约能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批复》(1991
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1]203号文批复);
  28.《广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实施办法》(1987年4月26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7]6号文发布);
  29.《连南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1987年7月8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函[1987]149号文批准);
  30.《广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规定》(1987年10月9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7]120号文发布);
  31.《广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奖惩补充规定》(1989年10月4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89]100号文转发);
  32.《广东省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管理规定》(1987年10月13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7]123号文发布);
  33.《广东省开办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审批发证管理办法》(1987年
11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7]137号文发布);
  34.《广东省废旧金属购销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88年1月7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8]1号文发布);
  35.《广东省沿海小船登记办法》(1988年1月30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函[1988]53号文批准);
  36.《关于修改〈广东省沿海小船登记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批复》
(1992年1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2]18号文批复);
  37.《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收入管理若干规定》(1988年3月10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88]140号文批准);
  38.《广东省乡镇企业消防管理规定》(1988年3月17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函[1988]157号文批准);
  39.《广东省经济合同鉴证实施办法》(1988年4月2日,省人民政
府以粤府函[1988]181号文批准);
  40.《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1988年
4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8]60号文发布);
  41.《广东省烟草专卖管理实施办法》(1988年4月30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8]71号文发布);
  42.《广东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及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3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8]193号文发布);
  43.《广东省货物运销税务管理规定》(1988年12月30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1988]198号文发布);
  44.《广东省货物运销税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89年7月13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89]95号文批准);
  45.《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1月16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9]10号文发布);
  46.《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批复》(1992年
5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2]123号文批复);
  47.《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规则》(1989年2月17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函[1989]21号文批准);
  48.《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1989年2月17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89]21号文批准);
  49.《广东省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1989年3月3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89]28号文发布);
  50.《广东省私营企业承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
(1989年3月11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9]29号文发布);
  51.《广东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规定》(1989年3月30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9]44号文发布);
  52.《广东省城乡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89年6月10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9]80号文发布);
  53.《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实
施办法》(1989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9]108号文发
布);
  54.《广东省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8月29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9]118号文发布);
  55.《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1989年11月3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9]134号文发布);
  56.《广东省对卖淫嫖娼等七种违法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的暂行规定》
(1989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9]156号文发布);
  57.《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1月11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90]3号文发布);
  58.《关于暂缓执行〈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四十条
规定的通知》(1990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0]15
号文发布);
  59.《广东省关于引导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1990年6月8日,省
人民政府以粤府[1990]55号文发布);
  60.《广东省税务违章处罚试行办法》(1990年7月2日,省人民政
府以粤府函[1990]97号文批准);
  61.《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办法》(1990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
府以粤府[1990]114号文发布);
  62.《广东省实行直出或直进直出二类口岸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
1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91]7号文发布);
  63.《广东省拍卖业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6月10日,省人民政
府以粤府[1991]70号文发布);
  64.《关于严厉打击“七害”活动的通知》(1992年3月31日,省
人民政府以粤府[1992]39号文发布);
  65.《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2年4月11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92]43号文发布);
  66.《关于修改〈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批复》
(1992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2]180号文批复);
  67.《广东省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3年1月15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93]8号文发布);
  68.《广东省房地产增值费征收管理规定》(1993年5月3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1993]63号文发布);
  69.《关于我省征收土地增值税与房地产增值费问题的批复》(1996
年10月30日,省政府以粤府函[1996]300号文批复);
  70.《广东省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规定》(1993年7月19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1993]104号文发布);
  71.《转发省卫生厅、公安厅、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养
犬管理问题请示的通知》(1994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
[1994]34号文转发);
  72.《广东省公路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办法》(1994年9月21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94]111号文发布);
  73.《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1994年11月10
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94]61号文发布);
  74.《关于禁毒的通告》(1995年4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
[1995]25号文发布);
  75.《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的通告》(1995年9月25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95]83号文发布);
  76.《广东省食盐生产批发许可证管理办法》(1995年10月30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5]265号文批准)。


附件4: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999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1999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99]10号文公布)

  1.《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84年1月18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1984]11号文批准,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
  2.《广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试行办法》(1985年6月10日省
人民政府以粤府[1985]89号文发布);
  3.《广东省旅行社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6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以
粤府[1985]73号文发布);
  4.《广东省关于违反旅行社管理规定的处罚办法》(1991年12月6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1]355号文批准);
  5.《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5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以
粤府[1985]164号文发布);
  6.《广东省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1987年3月19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函[1987]65号文批准);
  7.《广东省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及监督管理办法》(1988年2月12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8]18号文发布);
  8.《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暂行规定》(1988年3月
31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88]180号文批准);
  9.《广东省关于查处走私、投机倒把经济案件的若干规定》(1988年
4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8]66号文发布);
  10.《广东省海龟资源保护办法》(1988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以粤府办[1988]54号文发布);
  11.《广东省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1989年6月8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1989]78号文发布);
  12.《关于修改〈广东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批复》(19
91年8月5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1]215号文批复);
  1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七害”违法犯罪活动的
布告》(1992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92]46号文发布);
  14.《关于对〈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第五
条补充规定的批复》(1992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2]
140号文批复);
  15.《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994年1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以
粤府[1994]13号文发布);
  16.《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94年6
月7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94]63号文发布);
  17.《广东省集资、贷款修建桥梁、公路、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
(1994年7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94]87号文发布);
  18.《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结存基金管理的通知》(1995年3月2日省
人民政府以粤府[1995]13号文发布)。


附件5
2001年前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已明令废止的
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46件)
序号 名  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  明 1 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2年8月3日省政府发布 被1985年8月13日省政府批转的《广东省现金管理暂行规定》明令废止。 2 广东省家犬管理实施细则 1981年5月19日省政府批准省卫生厅、农业厅发布 被1986年4月5日省政府批转的《广东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明令废止。 3 广东省渡口及渡船管理办法 196O年8月1O日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布 被1986年9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4 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3年3月16日省政府发布 被1986年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5 广东省地名管理暂行规定 1981年1O月28日省政府发布 被1986年12月23日省政府以粤府[1989]1L6号发布的《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6 广东省贯彻《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1987年7月2O日省卫生厅、劳动局、总工会、妇联发布 被1989年1月29日省政府以粤府[1989]16号发布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7 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 1982年省政府发布 被1989年5月29日省政府以粤府[1989]68号发布的《广东省烈属、义务兵亲属、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规定》明令废止。 8 东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 1981年省政府发布 被1991年1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明令废止。 9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条例 1986年7月2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1年11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1O 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规定 1987年1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被1991年12月7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1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 1988年1月6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1年12月21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明令废止。 12 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暂行规定 1987年12月2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2年3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13 广东省罚款管理暂行条例 1986年7月2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2年3月2O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14 广东省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安排试行办法 1989年3月2O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2年5月21日省政府以粤府 [1992〕62号发布的《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明令废止。 15 广东省渔业许可证发放办法 1984年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被1992年9月25日省政府以粤府[1992]366号发布的《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6 关于加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1983年11月15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3年1月14日省政府以粤府[1993] 76号发布的《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7 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 1989年5月12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3年6月24日省政府以粤府[1993]95号发布的《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18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986年1O月10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3年7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19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1988年9月22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3年7月21日省政府以粤府[1993]1O5号发布的《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2O 广东省东江——深圳供水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1965年3月13日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发布 被1994年1月18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1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条例 1983年1月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4年1月29日省政府以粤府[1994]16号发布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明令废止。 22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细则 1987年3月19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1年7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23 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办法 粤府办[1987]122号 被1994年7月29日省政府以粤府[1994]4O号发布的《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4 广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 1988年3月19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5年3月27日省政府以粤府[1995]19号发布的《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25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1月8日省财政厅发布 被1995年4月17日省政府以粤府[1995]90号批复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6 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省政府发布 被1995年5月22日省政府发布的《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7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 1986年1O月11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5年7月21日省政府以粤府[1995]61号发布的《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办法》明令废止。 28 广东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1987年4月10日省民政厅发布 被1995年8月7日省政府以粤府 [1995]72号发布的《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29 广东省航道管理办法 1987年2月12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5年11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3O 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暂行办法 1988年11月21日省政府、广州军区印发 被1995年12月5日省政府、广州军区以粤府[1995]99号发布的《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明令废止。 31 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1986年6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被1995年12月7日省政府以粤府[1995]LO2号发布的《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32 广东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 1986年9月27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6年5月14日省政府以粤府[1996]42号发布的《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明令废止。 33 广东省戒毒所管理办法 1993年1月3O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6年12月5日省政府令第8号发布的《广东省强制戒毒所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34 广东省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1993年8月18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7年3月27日省政府令第12号发布的《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35 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 1988年8月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3号发布的《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36 广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5月3O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7年9月29日省政府令第27号发布的《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37 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1992年12月2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7年12月3O日省政府令第32号发布的《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38 广东省考核评选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办法 1988年12月6日省政府批复 被1997年12月3O日省政府批复的《广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命名办法》明令废止。 39 广东省支援老区发展生产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 1987年8月10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8年3月12日省政府批复省农办发布的《广东省扶持老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40 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实施细则 1952年12月12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8年6月10日省政府令第41号发布的《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41 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 1996年5月1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8年12月10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明令废止。 42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 1986年12月23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9年12月24日省政府令第56号发布的《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43 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 1993年6月24日省政府发布 被20OO年7月12日粤府[2O00]43号文明令废止。 44 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1986年7月7日省政府发布 被2000年9月21日省政府令第61号发布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明令废止。 45 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 1994年4月18日省政府发布 被2000年11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46 广东省非农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办法 1995年7月21日省政府发布 被2OO1年11月13日省政府第66号令发布的《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冀政[2005]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规范财政投资、补助、贴息、担保等运作方式,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省级财政性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是指一般预算内安排的各类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小企业创新、自然科学基金、产业研究与开发、信息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与治理、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发展、科技教育卫生等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是指政府为提供特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而收取的有特定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水利基金、交通建设基金、土地整理开发资金及其他政府性基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发展性项目的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道路通行费、高等院校收费、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各项预算外资金;
  (四)财政转贷和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和国家政策银行的经济社会发展贷款;
  (五)其他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发展性资金。
  第二章 支持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 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在明确划分政府支出责任,坚持效益优先的前提下,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二)国民待遇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对各种经济成份平等相待,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放大调控功能,尽快实现由过去的直接、微观支持向间接支持和宏观调节方向转变;
  (三)集中财力办大事和重点扶持的原则。优化投资结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向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倾斜;
  (四)统筹发展的原则。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第五条 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充分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财政资金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投资方式,突出对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支持。主要范围包括:
  (一)基本建设类资金:农业基础设施、城镇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公检法安全设施、省级社会公益性项目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
  (二)经济建设类资金主要包括:
  1、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研发资金,用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以及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技术创新项目、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2、产品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用于提升钢铁、医药、石油化工、装备制造、建材建筑、食品、纺织服装、信息技术、现代物流、旅游等十大主导产业;
  3、信息化建设资金,用于跨部门、跨系统网络、信息及应用系统的整合与共享,全省基础性重大应用系统和重点数据库建设;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用于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与服务体系建设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5、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保护、防沙治沙工程、土地整理与开发等;
  6、农业产业化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农业龙头企业、林业产业化、设施渔业及农业综合开发等;
  7、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用于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动物疫情防治和植物病虫害防治等;
  8、扶贫开发资金,用于贫困地区的交通、水利、城建、生态等项目建设;
  9、其他专项资金。
  (三)社会事业发展类资金:主要用于高等学校建设、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职业教育、重点实验室建设、科研开发、基础测绘、社会保障体系、公共卫生体系、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等。
  第六条 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财政要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经营性领域的直接投资,对于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和适合于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财政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资金来源、调控需要和项目性质,分别采取财政直接投资、补助、贴息、资本金注入和担保等五种支持方式。按投资性质划分:财政直接投资、补助、贴息属于无偿投入,资本金注入属于国有资本性投入,担保属于政府信誉为保证的投入。
  第八条 对属于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财政主要采取直接投资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
  (一)省级直接管理和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项目;(二)与国家投入配套的基础设施项目;
  (三)省市合办及效益外溢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公检法司安全部门的庭所狱政设施项目;(五)其他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服务项目。
  第九条 对属于政府引导或上下级政府之间协议合办的社会事业和政府引导的经济发展项目,财政采取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
  (一)属于省级财政支出责任范围内的社会事业项目;
  (二)与国家投入配套的社会事业项目;
  (三)政府引导发展性的项目;
  (四)政府扶贫开发性质的项目;
  (五)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项目。第十条 对列入省重点扶持的支柱产业和经营性项目,财政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重点扶持的项目;(二)我省十大主导产业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三)某些城市经营和城市发展项目;
  (四)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项目。
  第十一条 对属于政府以控股或参股等形式投入到经营性项目的资金,财政采取注入国有资本金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关系国计民生或地方经济长远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如高速公路、港口、铁路建设等项目;
  (二)省政府以控股或参股形式支持的支柱产业和先导产业项目;
  (三)对省级投融资机构注入国有资本金;
  (四)经省政府批准向境外投资项目注入的国有资本金;
  (五)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国有资本金投入。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地方政府担保项目,财政采取担保或再担保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
  (一)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一、二类项目的贷款等政府外债项目的担保;
  (二)对国家开发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项目的政府贷款担保;
  (三)对国债转贷资金承诺归还的担保;
  (四)通过省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对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的担保及再担保;
  (五)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不同资金类型和资金运作方式,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程序:
  (一)专项资金支出在编制年度预算前,各业务主管部门首先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各类资金的申报指南,按照全省国民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确定预算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等;
  (二)财政部门根据部门情况,拟定预算编制纲要,提出各类专项资金预切块意见、预算编制政策和指导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下发部门执行;
  (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项项目库,按照预算编制纲要,从专项项目库中筛选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经专家论证后,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编制项目预算;
  (四)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各类资金的使用范围、投资方向、支持重点、补助标准等进行审核,经财政综合平衡后列入年度计划;
  (五)财政部门对各类资金进行审核汇总,报省政府审定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职责:
  (一)基本建设类资金的管理。对省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安排,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省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项目管理按照“一口对外”原则,由省发改委负责,省财政厅配合。对使用省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提出初步项目建议计划,商省财政厅共同研究提出拟建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联合上报省政府审定。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项目及资金数额,按项目、按部门逐一编入年度预算草案,再按法定程序报批。省发改委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文本,下达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省财政厅审核无误后下达或拨付资金。
  实行“代建制”工程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济建设类资金的管理。由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按确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重点,共同确定预算项目,必要时两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对列入省级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进行认真核查后执行。对转移支付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大批复预算下发文件,必要时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文。
  (三)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类的管理。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年度预算编制纲要和事业发展重点,综合考虑国家各项政策,优先安排社会进步、社会稳定和事业发展最需要的项目。省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审核,按照效益优先的原则确定年度预算项目。对列入省级预算的项目,省财政厅进行认真核查后执行。对转移支付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大批复预算下发文件,必要时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文。
  第十六条 资金整合:
  (一)同类资金部门内部整合。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的主要投向、领域与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等,将部门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列入年度预算,并列出预算年度所要达到的经济或社会绩效目标。
  (二)同类资金跨部门整合。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明确支持方向、支持领域和支持项目,根据项目所需资金额度确定拟整合资金数量,达成一致意见后联合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对财政注入资本金和向担保机构注入的资本金的确定,由省财政厅根据资金需求和相关政策要求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
  对于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的安排,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 各类财政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功能预算时,要明确具体的支持方式、资金的性质、数额和归口管理。凡属采取财政直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按照政府无偿投资进行管理;凡属采取注入资本金方式支持的项目,按照政府资本投入实行股权管理,并明确股权管理的投资机构;凡属采取财政担保或反担保项目,按照政府担保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担保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政府以股权形式投入到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要通过经省政府批准授权的机构按其职能分工以控股或参股的方式与企业合作经营。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对财政采取不同方式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在拨款时,需按资金性质和情况区别对待,分别办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直接投资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项目,一般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拨款方式。属于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其资金按《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建设单位或供应商。政府采购之外的项目,隶属于省直部门并符合拨款条件的,其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支付给建设单位或供应商;隶属于省辖市的,其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由所在市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建设单位或供应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资金,按照报账制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补助资金,一般采取集中支付拨款方式。隶属于省直部门并符合拨款条件的,由省财政厅直接支付给建设单位或供应商;属于省政府全部出资而委托市政府办的社会事业,省财政厅将预算下达到市、由市实行集中支付;属于省市政府共同出资合办的社会事业项目,省财政厅凭有关市出据的筹足资金的文件将预算下达到市或实行集中支付;属于国家政策性和引导性较强的资金,如扶贫、农业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省财政厅按合同或有关协议,待有关资金到位后将预算下达到市或实行集中支付;属于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资金,按照报账制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贴息资金,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实际贷款凭证和银行结息单,将贴息资金直接拨给相关单位或银行,被贴息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属于政府以控投或参股等形式投入到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由省财政厅按照省级投融资机构的职责分工直接拨付给有关省级投融资机构。经省政府批准用于中小企业的担保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给省中小企业担保中心。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投资、补助、贴息、注入资本金和担保资金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省财政部门批复到省级有关部门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财政投资管理进行监督,省级有关部门要将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省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资金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资金的确定和变更是否符合程序;
  (二)资金拨付过程中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
  (三)用款单位是否按照确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
  (四)需要自筹和配套的资金是否到位,贷款贴息单位提供的实际贷款凭证是否真实;
  (五)用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产、政府债务管理等法规和政策;
  (六)用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列入省级直接管理的项目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对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市级预算的项目资金,由有关市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资金实施监管。
  第二十九条 省级投融资机构注入的资本金,由省级投融资机构的业务指导部门实施监管,对省级投融资机构控股和参股的资本金投入,由省级投融资机构实施监管。
  第三十条 财政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财政、审计、发改委、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监督。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财政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按照《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效益后评价暂行办法》要求,由省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和评价组织程序进行财政支出评价。重大项目评价结果向省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各类财政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作为政府年终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奖优罚劣,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第三十三条 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效益低下的部门和市,在安排下年预算时相应调减专项资金,支持资金使用效益较高部门和市的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支持方式、资金用途、截留、挤占、挪用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各类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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