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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10:05  浏览:9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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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 刘国信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月工资470元。按照全年月平均天数20.92天和月平均工作时间167.4小时折算,日最低工资标准为22.46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8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9元。
  最低工资应当包含各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相关因素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七条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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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2005.04.07 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七日


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和进行房屋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有农村常住户口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由城市核心区和城市郊区组成。
城市核心区是指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核心区由主城区、抚北城区、上顿渡城区、温泉城区组成。
主城区是指六水桥、荆公路、青云、西大街、钟岭、文昌、城西街道办事处、孝桥镇的行政区域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所涉及的上顿渡、崇岗镇在京福高速公路以东、抚八线南侧1000米以北的区域。
城市郊区是指城市核心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的范围。
第五条 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主城区及抚北城区的农民建房土地管理与监察工作。
抚州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及抚北城区的农民建房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
抚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主城区及抚北城区的农民建房规划与建设监察工作。
授权临川区政府负责上顿渡城区、温泉城区及城市郊区农民建房的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及监察工作。
第六条 编制安排农民建房用地的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前,应当进行用地的规划选址工作。
主城区与抚北城区内的农民建房用地规划选址工作,由临川区政府组织,会同市建设局、市国土局,提出规划选址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上顿渡城区、温泉城区与城市郊区的农民建房用地规划选址工作,由临川区政府组织,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参与,提出规划选址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经审批的农民建房规划用地的选址意见,作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城市核心区内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必须符合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安排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用地。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包括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要做好城市郊区的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安排农民建房用地。城市郊区内的农民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包括村庄布点选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八条 城市核心区内完全失地的农民使用在城市核心区内集体土地建房,不得建设单家独院住宅。鼓励农民购买商品住宅及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区。
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人均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8平方米。
城市郊区内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人均居住用地参照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执行。
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因地制宜、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十条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主城区与抚北城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安排农民建房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临川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上顿渡城区与温泉城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安排农民建房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郊区内的村庄布点选址规划与村庄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主城区与抚北城区内安排农民建房的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由市建设局组织技术论证、评审、上报市政府审批。
上顿渡城区与温泉城区内安排农民建房的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及城市郊区内的村庄规划,由临川区政府组织技术论证、评审,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需对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调整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主城区和抚北城区内安排农民建房的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报请审批前,市建设局、临川区政府应当就规划内容公示,吸纳公众的合理意见。
上顿渡城区与温泉城区内安排农民建房的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及城市郊区内的村庄规划报请审批前,临川区政府应当就规划内容公示,吸纳公众的合理意见。
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经批准后,市建设局与临川区政府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场所或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户使用集体土地及进行建设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要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主城区及抚北城区内的农民建房户,到所在村镇规划管理所、土地管理所申报、领证。申报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提供临川区政府审定的用地证明材料及定位图,到村镇规划管理所申报、领证;
(二)申请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村镇土地管理所申报、领证;
(三)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执《建设用地批准书》、有设计资质单位加盖图纸认可章的建筑施工图二套,到村镇规划管理所申报、领证;
(四)申请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设计资质单位加盖图纸认可章的建筑施工图二套、施工企业的资质证明书及委托施工协议书,到村镇规划管理所申报、领证。
村镇规划管理所及土地管理所自受理农民建房户申报的5个工作日内,向各自的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市建设局、市国土局须按各自的行政许可权限及时限,完成证书的核发工作;
(五)需开工建设的,建房户向村镇规划所申请放线。开工放线、验线由市建设局组织,会同市国土局、市城管局、临川区政府共同放线及验线。未经放线、验线的,不得动工建设。
(六)市建设局依法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农民建房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上顿渡城区、温泉城区及城市郊区内的农民建房户的报建、审批、管理程序,由临川区政府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违反《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违法使用土地的,市、区国土局依法监察、处罚。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及获准临时建设而进行永久性建设的,依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理。属主城区、抚北城区内的,由市城管局负责监察、处罚;属上顿渡城区、温泉城区及城市郊区的,由临川区政府负责监察、处罚。
第十八条 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临川区政府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依法行政,严格履行职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原有农民建房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国土局、城管局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四川省省级地质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计划委员会 财政厅 等


四川省省级地质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计划委员会 财政厅 地质矿产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的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的使用效果和社会经济效益,促进四川经济发展,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 (以下简称勘查资金)系预算外专项资金,纳入省财政专户存储管理。
第三条 勘查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市 (地、州)、县 (市、区)矿管部门按规定比例上交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的70%;
(二)省矿管部门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的70%。
第四条 勘查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矿产勘查工作应与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协调一致,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突出重点、提高效益;
(三)实行勘查项目管理,按勘查项目立项、设计、预算、审批、拨款、检查验收和办理财务决算,建立项目合同制;
(四)勘查资金纳入省地矿主管部门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勘查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省内重要经济建设区和重要的地质成矿带的矿产资源勘查;
(二)省经济建设急需矿种的勘查;
(三)地方重点开发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补贴;
(四)老、少、边、穷地区开展的重点扶贫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补贴。
第六条 市、地、州、县申请使用勘查资金,使用单位应于年前会同具有勘查资格的地质勘查单位,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内容填写《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立项申请书》 (一式五份),由各市、地、州、县矿管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报送省计划部门。
省矿业主管部门和省地勘部门申请使用勘查资金,应于年前会同具有勘查资格的地质勘查单位,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立项申请书》(一式五份),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报送省计划部门。
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部门对报送的《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立项申请书》进行会审,确定勘查资金安排的勘查项目或补贴项目。
会审的主要内容:
(一)地质依据及实现目标的可能性;
(二)勘查项目是否符合当前或中长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勘查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经济指标的组织措施是否经济合理;
(四)现有财力、物力和人力的可能性。
第八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立项批准后,向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下达勘查项目设计任务书。 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根据勘查项目设计、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 (一式八份),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报送的项目设计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查评议。
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应按审批意见修改完善项目设计、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
第十条 设计预算批准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表发包方与申请单位和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签订《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项目承包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勘查项目应列入部门和地方地质勘查工作计划。承担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要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给予保证,接受计划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勘查项目的工作进展和工作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勘查资金项目经费审查核定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进度分月拨款给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并按收支两个帐户进行管理。项目无重大变化,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再调整。主要实物工作量 (钻探、坑道)节余经费,全数上交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项? 烤呀谠迹沙械O钅康牡乜钡ノ话垂娑ń胱ㄏ罨鸸芾怼?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设计和项目承包合同书的要求组织施工,定期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勘查项目的工作半年报、年报以及财务、统计报表。对无特殊原因不报,或未完成计划进度,或不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工作方案,单方变更、中止项目承包合同
,以及滥用勘查资金的承担项目的勘查单位,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部门和省建行核减或停止拨款,直至从承担项目的勘查单位的银行帐户中扣回已拨付的勘查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工作完成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合同书》和地质工作规程、规范要求,进行评审验收。对提供矿山建设的最终勘探报告,由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勘查项目的地质资料按《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向四川省地质资料处汇交。其原本档案由承担项目的工作单位,按各专业立卷归档办法归档保存。
各个勘查项目工作完成后,必须取得四川省地质资料处签发的《地质资料复制本合格证》和《科技档案验收合格证》。
第十六条 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应按规定表式和要求填报《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项目统计表》,方可进行项目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勘查资金完成的勘查项目报告,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供给项目申请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各市 (地、州)、县 (市、区)计划部门或矿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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