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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32:54  浏览:8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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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
森林,包括竹林。林木,包括树木、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部关于森林资源清查和划分林种的规定,负责组织划定本地区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

地方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家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林业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 征收育林费和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林业部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 煤炭、冶金、造纸、铁道、交通、农垦、水电、城建等部门,应当提取或者安排造林绿化资金,并制定使用管理方法,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国家对造林、育林给予低息长期货款,货款指标和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全民义务植树。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和林业部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提供依据。地方森林资源管理、调查设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
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九条 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的需要,必须占用国有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占用林地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计任务书或设计文件,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提出占地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林地面积2000亩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占用林地单位必须伐除所占林地上的林木时,应严格遵守采伐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按照批准文件中指定的地点,将伐倒木集中归堆,交森林经营单位处理。
(三)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补偿实际损失。占用林地时间在1年之内的,可以适当降低补偿标准。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按国家土地征用法规办理。征用林地面积2000亩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经营的各类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除了经过原批准机关同意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批准的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负责护林防火工作。
林区的村民委员会和国营营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建立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在大面积林区可开展航空护林,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
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护林联防组织,负责联防地区的护林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军民积极扑救。商业、粮食、物资、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护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邮电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运输和通讯工具。
第十三条 发生林木病虫害时,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除治;发生严重林木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3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山区一般达到70%以上、丘陵区一般达到40%以上、平原区一般达到10%以上的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森林覆盖率是指全国或一个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是指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经济林地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也列为森林面积。
第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保证质量。
县级人民政府对造林应认真组织验收,核实造林面积。对所造林木应按面积抽取2%以上进行检查,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的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后,报国务院批准。
除了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超过用材林的总蓄积量2/3的个别省和自治区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按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 凡采伐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都必须纳入国家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山的薪炭林除外。
第十八条 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文件:国家林业局、国营林场应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应提交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部队还应提交师级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
;个人应提交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数、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第十九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除森林法已有规定的以外,县属国营林场和机关、团体、学校,由所在地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林业部直属的国营林业局,由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和单位,在接到采伐林木申请后,除特殊情况外,应在1个月之内办理完毕。
遇有紧急抢险情况,必须应地采伐林木的,可以免除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事后组织抢险的单位和部门应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森林法和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依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给的运输证件,从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
发放运输证件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森林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如下: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1立方米以下、幼树50株以下的,非林区木材半立方米以下、幼树20株以下的,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3至7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5立文米以下、幼树
100株以下的,非林区木材2立方米以下、幼树50株以下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4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超过1立方米、幼树超过50株的,非林区木材超过半立米、幼树超过20株的,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以外,并处以违法所得5至10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超过5立方米、幼树超过100株的,
非林区木材超过2立方米、幼树超过50株的,除责令补种树木以外,并处以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
盗伐的林木或其变卖所得,应予追缴,返还原主。
(二)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的,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对已获利的除应予没收外,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
(三)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除承担代为更新造林的费用外,并可外以相当于所需造林费用的罚款。
(四)在森林防火期违反规定用火的,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违反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以及其他违反森林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森林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所作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这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林业部统一制发。
第二十五条 违反森林法规定,致使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珍贵树木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除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外,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被责令补种树木者因故不能补种的,可以交纳造林费,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后代为补种。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林业法制和林政管理工作,建设好林政、林业公安队伍。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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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2006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起步年,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年的农机化工作要以“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推动跨区作业由夏季向春秋两季延伸,由小麦机收向水稻机插、机收和玉米机收等领域拓展,加强组织协调与信息服务,努力提高重要农时、重点作物、关键生产环节和粮食主产区的机械化作业水平。为了扎实搞好今年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农机跨区作业的组织与协调

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良好的组织调度是跨区作业高效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在跨区作业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提前做好政策落实、机具检修维护、供需协调和人员培训等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包、帮、扶”工作,组织作业队采取包、帮、扶措施,为“六户”(军、烈、孤、困、寡、打工)实行“三优”(优先、优质、优惠)农机服务,树立农机部门的良好形象。要总结推广各地在跨区作业服务工作中的好做法,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做到让机手满意、粮民满意。要密切注意作业期间天气变化和作业市场供求状况,加强机具调度,合理安排作业任务。对辖区内发生的作业纠纷、事故,各地农机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协调处理。要继续加强与公安、交通、物价和石油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促进跨区作业安全有序进行。

二、切实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信息服务是促进作业市场供需平衡,保障作业秩序,服务广大农机手的重要措施。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并配备必要的信息处理设备,要建立跨区作业信息采集点,完善信息收集渠道和办法。各省和跨区作业重点县市在作业期间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做好信息咨询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要不断拓展信息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模式,今年有条件的地方要与气象和通信部门合作,开展免费为机手提供跨区作业信息短信服务的试点工作。

“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系统自去年开通以来,已逐渐成为发布跨区作业信息的主要渠道。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该系统的作用,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在春耕生产和“三秋”生产期间每旬末上报一次农机作业进度情况,“三夏”期间每周一、周四报送一次。

三、进一步推进水稻跨区作业

加速推进水稻机械化的发展,提升水稻机械化生产水平,是当前农机化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农机部门要加强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示范和宣传引导,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促进水稻种植环节机械化的突破。不同水稻产区农机部门间要加强合作,规范水稻栽植模式,为跨区机插秧作业打下基础。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水稻机收作业市场发展,加强县级引机派机工作的组织力度,完善水稻跨区机收服务措施,重点推进长江流域的“东西合作”以及重点水稻产区高性能收割机的“南下北上”,扩大水稻跨区机收规模,确保今年实现水稻机收水平提高2-3个百分点的目标。

四、加强“场县共建”,拓展跨区作业领域

与地方农村相比,垦区农场农业机械装备和基础设施有较强的优势。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农垦系统的合作,大力开展“场县共建”工作,引导国有农场高性能的农业机械参加跨区作业,为广大农民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农机跨区作业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组织场县供需双方签订跨区作业合同,规范合作行为,维护双方的经济利益。各地农机部门要对农场跨区作业队给予大力支持,完善服务措施,逐步拓展合作领域,将共建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请协助做好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11年招生工作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请协助做好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11年招生工作的通知

民办发[2011]47号


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教育厅(教委):

  2011年,国家民委所属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计划面向河北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560名少数民族高中生(其中可按不超过总计划的15%招收择校生84名)。现将招生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一)。为确保生源质量,今年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招生将继续实行自主招生(不含云南省),即由中央民族大学附中采取单独命题方式组织入学考试。

  请有关省(区、市)民(宗)委(厅)和教育厅(教委)按《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11年招生简章》的有关要求,共同做好今年的招生工作。云南省招生工作依照《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11年云南省招生简章》进行。

  学生按规定完成高中阶段学业后,当年在北京市参加高考和录取,未录取学生退回原籍。请北京市教委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拟同意中央民族大学附中少数民族学生在北京市参加高考和录取的意见》(教民厅〔2003〕1号)的精神安排升学工作。

附件:1.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11年招生计划
http://www.seac.gov.cn/gjmw/xwzx/files/1303283393230909-1303283393231809.doc
   2.2011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招生各考点一览表
http://www.seac.gov.cn/gjmw/xwzx/files/1303283393230909-1303283393232664.doc
                        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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