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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农场农机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表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22:34  浏览:80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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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农场农机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表

财政部/农牧渔业部


国营农场农机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表
财政部/农牧渔业部




(注解:本折旧年限表系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制定〈国营农场农机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表〉的通知》的附表。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农机专用设备名称 折旧年限
一、拖拉机
1.大中型拖拉机:73.55千瓦 12年
14.71~73.5千瓦 10年
2.小型拖拉机14千瓦以下 7年
二、谷物联合收获机喂
入量2.5公斤以上 14年
喂入量2.4公斤以下 12年
三、农用载货汽车(50万公里) 12年
四、汽车、拖拉机挂车(50万公里) 12年
五、机引农具及渔业、牧业机械 10年
其中73.55千瓦以上拖拉机配套农具 12年
六、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 15年
七、粮食处理机械
1.烘干设备 12年
2.输送机械 15年
3.金属粮食 20年
八、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5年
其中:推土机 10年
挖掘机 12年
九、农用飞机及作业设备(4000)小时 15年
十、修理专用设备及测试设备 20年
十一、金属油罐 20年



198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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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4号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周小川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

  第七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资格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

  第九条 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

  第十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一)已被机构聘用;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十七条 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十八条 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二十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持有协会颁发的证券经纪资格证书、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持有上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证书的,可以根据协会规定,取得专业水平级别认证。

  第二十八条 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2号:核电站运营期》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2号:核电站运营期》的通知

保监发〔2007〕3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现将《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2号:核电站运营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所发布的指引于二○○七年六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2号:核电站运营期

  

  目 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7.巨灾风险的评估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核电站运营期(从装料开始,下同)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核电站运营期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

  2、总则

  鉴于核电站财产保险(含机损险、利损险)、责任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系统地归纳、总结核电站运营期间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可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

  运营期的核电站危险单位的确定通常根据承保的风险类型来划分,一般分为核风险和常规风险两种类型。

  3.1.1 核风险保险事故下的危险单位的确定

  核风险保险事故下的核电站的危险单位是指,一次核风险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最大的可能损失范围。

  根据核电站的设计特点,一次核风险保险事故最小可限于核反应堆内,最大可导致包括核电站现场以外方圆几十公里甚至几百公里的范围。因此,在确定核电站核风险保险事故危险单位时,遵循的划分方法为:把整个核电站视作一个危险单位,而不论该核电站拥有1座或2座以上反应堆,也不论是否以核物质损失险承保、或将同一标的分层承保、或因核风险与常规风险的区别而将同一标的分拆承保,还是以核第三者责任险承保。

  3.1.2 常规风险保险事故下的危险单位的确定

  所谓常规风险,是相对核风险而言的,指非因核事故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核电站的财产损失,或因此灾害事故导致法律上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

  为满足核电站业主的保险需求,保险人通常将常规岛及其附属财物、机器设备等标的视作一个危险单位,可以单独以常规保险单予以承保。这是基于常规风险的特征而特别提供的。

  同样地,对于由于常规风险引起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人也可以应核电站的要求,提供独立的常规风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予以承保。

  需要指出的是,从严格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核保险人同时向同一保险标的提供核风险保险单和常规风险保险单,会引发下列潜在问题:一是保险单责任交叉或接口不好界定;二是同样的常规风险也有可能同时触发两张保险单责任赔款,作为既是核保险共同体的成员公司,又是常规风险保险单的保险人,其在同一风险事故作用于同一标的时将承担两个累加的保险责任限额,不利于风险管理。事实上,这种保险安排既不利于风险管理服务,也不利于保险定价。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根据《核能方面第三方当事者责任公约》(巴黎公约)(1960年7月29日通过、1964年1月28日和1982年11月16日又分别增加了两个修订性议定书)第一条的规定,下列术语的定义是:

  3.2.1 核岛(Nuclear Island)

  核电装置中核蒸汽供应系统(含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和它们所在厂房的总称。核岛的主要功能是利用核裂变能产生蒸汽。核岛厂房主要包括反应堆厂房(安全壳)、核燃料厂房、核辅助厂房、核服务厂房、排气烟囱、电气厂房和应急柴油发电机厂房等。

  3.2.2 常规岛(Conventional Island)

  核电装置中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设施和它们所在厂房的总称。常规岛的主要功能是将核岛产生的蒸汽的热能转换成汽轮机的机械能,再通过发电机转变成电能。常规岛厂房主要包括汽轮机厂房、冷却水泵房和水处理厂房、变压器区构筑物、开关站、网控楼、变电站及配电所等。

  3.2.3 核装置(Nuclear Installation)

  除用作一种动力源供推进或为其他目的而装置在海空运输工具上的核反应堆以外的任何核反应堆;

  用核燃料生产核材料的任何工厂,或加工核材料的任何工厂,包括辐照过核燃料后处理的任何工厂;

  除因运输而贮存核材料的仓库以外的任何贮存核材料的设施;

  3.2.4 核反应堆(Nuclear Reactor)

  指任何含有其核燃料按此种方式布置的结构,使得在无需补加中子源的条件下能在其中发生自持链式核裂变过程。

  3.2.5 核事故(Nuclear Accident)

  指任何的或一系列但源自同一的、引起核损害的事故。

  3.2.6 核风险(Nuclear Risk)

  指由于或起因于核装置内任何辐射源发射的电离辐射,或核装置中的核燃料或放射性产物或废物发射的电离辐射,或来自或源于或送往核装置的核材料所造成的,不论其是由此类物质的放射性质还是由此类物质的放射性质同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质的结合所造成的,并因该风险而导致的核损害。

  3.2.7 核损害(Nuclear Damage or Injury)

  指由核事故导致的下列损害和损失:

  (1)生命丧失或人身伤害;

  (2)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和在主管法院法律所确定的范围内下列每一分款:

  (3)由第(1)或(2)分款中所述损失或损害引起的在此两分款中未包括的经济损失,条件是有资格对所述损失或损害提出索赔的人员遭受了此种损失;

  (4)受损坏环境(轻微者除外)的恢复措施费,条件是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此类措施并且该损坏未被第(2)分款所包括;

  (5)由于环境的明显损坏所引起的收入损失,而这种收入来自环境的任何可利用资源或享用该资源带来的经济利益,并且该损失未被第(2)分款所包括;

  (6)为防止核事故进一步蔓延或加重而采取的预防措施费用以及由此类措施引起的进一步损失或损害;

  (7)环境损坏所造成的损失以外的任何其他经济损失,只要此类损失为主管法院一般民事责任法所认可。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在本文中关键风险是指可能给标的造成最严重损失后果的风险因素,此类风险虽然发生概率较低,但仍应被认定为划分危险单位的主导因素。本段介绍此类评估的基本方法。

  4.1 核电站的组成和分类

  核电站一般由核岛、常规岛和核电厂配套设施(BOP)三部分组成。如下图所示:




  核岛部分主要包括反应堆、蒸汽发生器、主泵、稳压器、装卸料机、乏燃料池等一回路主要设备、设施和主要管道,不仅包括能量转换过程中载热剂的循环回路,还包括其他为反应堆服务的辅助系统。一句话,是包括反应堆安全壳及其内部的所有设备和系统。

  常规岛部分主要包括能量转换过程中的汽——水循环回路、汽轮机、冷凝器、发电机、泵,以及为之服务的辅助系统及设施。

  BOP是核电厂中核岛和常规岛以外的配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统称。它包括:核辅助厂房、生产辅助厂房、厂前区建筑物、厂区附近建筑物、厂区工程设施、厂外工程设施和环境监测工程设施等。具体讲BOP包括变电站(变压器)、开关站、消防站、重要厂用水系统、厂区办公楼和道路等。

  反应堆(结构):将核能转变为热能(高温高压水),包括堆芯、压力容器、上部构件和下部构件,内含燃料棒、慢化剂;

  蒸汽发生器:将一回路高温高压水中的热量传递给二回路的水,使其变为饱和蒸汽。在此只进行热量交换,不进行能量的转变;

  汽轮机:将饱和蒸汽的热能转变为高速旋转的机械能;

  发电机:将汽轮机传来的机械能转变为电能;发电机及其辅助系统包括发电机、励磁机及其水、氢冷却、供应系统和密封油系统等。

  辅助冷却水系统:包括反应堆水池和乏燃料水池冷却和处理系统、设备冷却水系统、重要厂用水系统、核岛冷冻水系统和电气厂房冷冻水系统。这几个系统均与核安全有关。

  输电系统:是将发电机产生的电力通过主变压器输送给电网,并通过降压变压器输送给厂用设备。输电系统主要由主变压器、降压变压器及它们所属的冷却系统和分解开关组成。

  4.2 关键风险因素分析

  4.2.1 非核风险

  (1)机器损坏

  机械故障是核电站保险业务中引起保险损失的首要因素。其发生频率占比约为25%,损失程度占比约为34%。其损失区域主要集中在汽轮机、发电机、变电站、装卸料机、备用柴油发电机,以及各类型泵等。

  20世纪后期,英国核保险共同体等陆续开始为核电公司提供利损险,并且主要捆绑在核物质损失业务中。由于机器损坏而引发的利损险赔付超过该机器损坏本身的保险赔偿,在做统计分析中,通常混合在机器损坏险业务中,因而机器损坏事故的损失程度占比处于上升状态,局部年份占比超过50%。因此,机损险及其关联的利润损失,自2005年开始引起保险人的关注,并成为风险管控的焦点。

  (2)火灾

  火灾是引起核电站保险损失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其发生频率约占损失事故的22%,损失程度一般占总损失的19%。核电站主要区域火灾发生频率统计如下表:


  

  因此,加强核电站的火灾消防控制,是核电站安全运行非常重要的管理工作,也是核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

  (3)其他

  主要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引发的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赔偿。其发生频率占比约为20%,累积损失程度占比约为4%。

  3.2.2 核风险

  指发生与核泄漏有关的核损害事故,其损失还包括人员疏散、除污、核电站彻底关闭、余热排除等系列后果损失。这类损失的发生频率占比较低,约为12%,损失金额占比也比较低,约为10%。其特点是发生频率低,单起事故损失金额巨大。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大型企业均有一系列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检查、消防防火等。作为划分危险单位的前提,应评估是否存在所有防护措施同时失效的可能。如不存在此种可能,还应评估在部分防护措施失效的最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情况。本段介绍此类评估的基本方法。

  作为大型企业,对于投入运营的核电厂,通常有一系列系统性的安全防护措施。从火灾和机械故障两大主要风险因素的角度来看,有安全操作、安全检查、设备维护、消防防火等防护措施。作为划分危险单位的前提,应评估是否存在所有防护措施同时失效的可能。其关键在于企业是否具有充分的风险防范意识。一旦重视程度不够,资金投入不足,则很有可能同时影响各种防护措施正常发挥作用,从而引起事故或使原本可以控制的小事故发展成为无法控制的大型事故。对于核电厂而言,一旦出现机械故障防护和消防防火同时失效的情况,则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巨灾事故。因此,巨灾防护措施失效评估时,最重要的是从火灾和机械故障两方面评估电站运行管理和检测制度的合理性、应急抢险方案的有效性等,从而确定在关键风险因素作用下的损失最大范围。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各类事故的发生多数与人为因素存在内在联系,安全防护措施也有可能遭到人为因素的干扰,如工作人员擅离职守、发生事故时不能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等情况。此类问题多数是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滞后的体现,本段介绍对此类风险进行评估的方法。

  核电站属于高度复杂和庞大的高新技术系统工程,人为因素问题涉及核电站活动的全部过程,在其风险管理系统中起着重要作用,对此应始终保持警惕。世界上两次核电站的重大事故,都是以人为因素为主导的。在核电站风险评估中,保险人必须高度重视人为因素对于核安全、火灾、机损、第三者责任等风险状况的影响。

  核风险人为因素及其评估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主要涉及下述几个方面:

  6.1 核安全政策、文化及其在核电站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日常运营中体现和落实的情况。

  -国家核安全政策和监管制度对核风险状况施加强有力的影响,是核风险评估过程中必须予以关注的重要人为因素。

  -核电站自身核安全文化的成熟程度,是评估人为因素风险的又一关键指标。应当深入考察核电站的安全文化理念、核安全培训及其效果、核安全文化氛围等情况,作为风险评估中不可替代的尺度之一。

  -国家核安全政策和企业核安全文化如何体现和落实到具体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日常运营中,是核安全人为因素评估的主要内容。

  6.2 核电站的消防程序、消防关键岗位人员资质及消防计划

  -防火程序的完整性,包括目标、职责划分、职责规定、关键岗位最低资质要求等。

  -防火管理控制的严密性,包括巡查制度、可燃物规章、内部清理管理、火源控制、吸烟控制、加热设备管理,以及消防系统的检查。

  -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队员的培训、演练、经验和资格。

  -消防行动计划的科学性和详细程度,特别是针对那些发生在核安全相关区域或对安全设备存在危害的火灾。

  6.3 核电站的维护程序、维护管理和资格管理

  -维护程序,包括由根原因分析所支持的事件报告程序。维护程序关系到核电站安全运行和维护的组织结构、系统和机器运行的方针,以及员工的资格和培训,是核风险人为因素评估的重点内容。维护管理的系统性,包括机器设备主档案、维护活动流程控制、测试及资料分析等。

  -培训程序的内容和资格管理规定。例如,对每一种类和级别的职位的工作描述,应当制定相应的必要的培训、资格和经验的要求,并严格付诸实施。培训程序应当包括合格标准、新员工培训程序、再考核程序、连续培训程序和跟踪系统等。

  7、巨灾风险的评估

  由于洪水、台风、海啸、地震等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即使保险公司按照最谨慎的原则划分每一笔业务的危险单位,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责任累积问题仍然难以避免。因此应预先针对巨灾风险进行评估,本段介绍此类评估的方法。

  核电站一般是建立在很少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地方。核电站的选址非常严格,第一、通常依据以往100年的气象和水文资料,在没有发生过洪水、台风、海啸、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选择厂址;第二、核电站大部分都建立有完善的风险应急机制,有自己的风险预警系统,在风险到来前通常已做好了必要的准备;第三、核电站的建筑等级比较高,其核岛部分的机器设备都被坚固的安全壳所保护,通常的自然风险很难对这部分设备产生破坏作用。

  但是,核电站常规岛和厂区的办公楼、仓库等建筑的抗风险等级相对较低,在遭遇台风、洪水和强烈地震时会发生较大损失。根据1960年至今的统计,世界上尚没有任何一座核电站由于自然灾害发生全额损失。核电站的损失84%以上是由于火灾、机器损坏事故造成的,约有12%的损失是由核事故造成的,只有不到4%的损失是由自然灾害造成的。

  虽然巨灾不是导致核电站损失的主要因素,但是保险人还是应该重视巨灾可能带来的潜在损失。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如地震、台风、洪涝灾害等。根据我国核电发展规划,现有的和即将建设的核电站大部分处于东南沿海,核电站所面临的自然灾害巨灾风险是地震和台风。保险人在承保核电站业务时,要对这两种巨灾风险特别予以关注。

  总之,一次巨灾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可能波及整个核电站或是相邻的几个核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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