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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4:33:12  浏览:81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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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1]2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迳向省物价局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加快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是指我省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为建设、运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向城区用水和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它是城市供水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要优先将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标准调整到满足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三条 为促进我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的发展,提高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从2001年起,凡已建成、在建或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筹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市、镇可开征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基本原则是:综合考虑当地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的需要、污水处理率、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等各方面因素,鼓励推行污水处理厂采用市场化招投标手段建设运营,促进我省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

  第五条 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污水处理走产业化发展道路。对经市场化竞标确定污水处理厂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并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地方,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可按项目中标的年投资回报、还本付息和运行费用平摊城市前三年年均供水量(即自来水售水量和自备水用量之和)计算。对列入“十五”建设规划,经市场化竞标确定污水处理厂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但还未建或在建污水处理厂的地方,要求提前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其收费标准可按上述办法计算收费标准的60%以内确定。

  第六条 现已建成投入运营、在建或正在筹建的污水处理厂,均应通过市场化竞标确定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确实不具备条件,难以通过市场化竞标确定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的,也应改制或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独立企业法人。对目前尚未进行市场化改制的地方,其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按不高于采用相同或相近技术与规模但经市场化竞标确定污水处理厂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的收费标准从严核定。

  第七条 凡提前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地方,必须确保在开征污水处理费之日起三年内按规划要求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三年内未能按规划要求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地方,要停止继续征收污水处理费,并视情况将提前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收缴上级财政污水处理费专户。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现阶段,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可按用水量0.5元/吨左右收取。有关市、镇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山区与沿海差异、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大小以及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化程度,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原则测算提出方案,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抄送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意见函告省价格主管部门。经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厦门市及所辖各县区的污水处理费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在城市用水和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的),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随城市自来水水费征收。对使用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随水资源费一并征收。

  第十条 企业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污水无论是否经过处理和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其中,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按正常收费标准的50%计征。企业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但要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

  第十一条 严格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制度,确保做到足额征收。收入资金必须按时足额进入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免交。

  第十二条 加强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防止坐收坐支和挪作他用,专户收入不足,则由当地财政性资金予以补充。

  已实行产业化的污水处理厂,政府收取污水处理费,按合同约定支付给通过公开招投标取得投资或运营资格的业主。对确实不具备实行产业化的污水处理厂,其运营费用应按不高于实行产业化建设与运营污水处理厂的标准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从污水处理费专户中拨付。

  第十三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管的监督检查。如果发现有征收不力或挪用污水处理费的,将调减其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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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实施办法

甘肃省平凉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新闻发布制度,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工作大局,有利于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新闻发布须具有新闻价值,体现市政府的权威性、指导性、公开性、时效性;
  (三)新闻发布的内容要准确、及时、公正、严肃。
  (四)新闻发布由新闻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发布。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市政府对全市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的出台及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相关问题的说明;
  (二)市政府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意见或工作措施;
  (三)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
  (四)市政府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进展情况;
  (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置意见及结果;
  (六)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七)需要向全社会公布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四条 新闻发布主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进行,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者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邀请市政府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进行发布,也可以由新闻发言人接受记者采访或答记者问。
  第五条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一名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也可以由市政府委托的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应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思想政治觉悟高,熟悉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市情和工作动态,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现场应变能力。
  第七条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全市发布重要的政务信息;
  (二)负责向市政府请示、确定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三)负责审定新闻发布承办单位提交的新闻发言稿;
  (四)确定新闻发布的方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主持人等具体事宜;
  (五)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新闻发布进展情况,搜集、反馈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
  第八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邀请市内各新闻单位和驻平记者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中、省记者参加。
  第九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可随时举行,不定期进行发布。
  第十条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须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承办单位在新闻发布前5日向市政府提出新闻发布申请(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及紧急重要情况可随时申请)。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会的具体组织事宜,包括向参会人员发出邀请函或通知,提前24小时向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呈送会议主持稿,与相关部门布置新闻发布会会场等。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由以下人员担任:
  (一)副市长担任新闻发言人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
  (二)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新闻发言人的,由新闻发布承办部门负责人主持;
  (三)新闻发布承办部门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的,由承办部门指定相关人员主持。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新闻发布会开始,介绍新闻发言人。
  (二)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答记者问时,记者应举手示意,由主持人确定;记者提问前,应首先说明自己的身份。
  (三)主持人宣布新闻发布会结束。
  第十五条 新闻发言稿的制审程序:
  (一)起草。新闻发言初稿由承办新闻发布的部门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修改审定。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修改或审核新闻发言稿,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新闻发言主持稿由承办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室审定。
  (三)归档。使用后的新闻发言稿,由市政府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结束后,各新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宣传报道。新闻单位的新闻报道须在开头写明“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透露”或“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第十七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市政府办公室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三月九日    
行政执法阶段法的运行
选自《法流失论——法运行的经济学观察》

龙城飞将


一、执法综述

(一)执法的概念

  执法即法律的执行。狭义的执法指行政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独立的职能,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在古代社会,国家的立法要以、司法权和行政权均由最高统治者一人掌握,君主可以一言兴法,也可以一言废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最高统治者个人意志进行行政事务管理。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后,建构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确立了依法行政的法制原则,民主政治消除了个人对社会享有至高无上的统治权,避免了个人的独断专行。社会主义的中国,虽然没有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但其行政执法的职责亦是与立法、司法机构相分离,由政府冲凉专门负责执行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人类制度文明进步的结果。

  执法是实现政府职能的最主要、最重要的手段,在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与司法等比较,执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1.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各级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是执法的主体,法律授权的组织,如企业、学校等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执行法律。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涉及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外资、国防、财政、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社会福利、公用事业等各个领域,内容十分广泛。

  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在执法中,执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执法主体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执法者。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对于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的意义。行政行为虽然是双方或多方的行为,但仅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决定而成立,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例如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等。

  4.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一般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去改造职责,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三)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亦称合法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行政机关执法的最高准则。其含义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具体来说,第一,执法的主体合法。第二,执法的内容合法。第三,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

  坚持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首先,指导国家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管理。其次,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与社会生活的常理一致。要求各种行政措施的采取都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同时做到符合科学规律、社会公德、法律目的和公共利益。

  3.效率原则

  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率和效益。效率原则强调在执法时,要做到迅速、准确和有效。

(四)行政执法的种类

  1.根据行为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执法可以分为行政监督、行政处理、行政制裁、行政强制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等。

  2.根据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的不同,执法可以分为赋予、暂停或取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的执法,授予、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权益的执法,加予、减少或免除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义务的执法,解决处理行政相对人争议的执法。

  3.根据执法机关和管理对象不同,执法可以分为工商、公安、税务、人事、财政、土地、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物价、城建、计量、审计、金融、教育、文化、劳动、农业、林业、渔业、交通运输、司法、海关等部门的行政执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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