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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4:39:13  浏览:8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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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规定,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
房县、丹江口市、神农架林区、巴东县、建始县、利川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恩施市、长阳县、秭归县、五峰县、兴山县、南漳县、保康县共二十一个县、市、林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和一审、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
办案期限。延长办案的期限和审批办法,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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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水务、文物保护、土地管理、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制止和查处乡村违法建设。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公安、国土、水务、农村工作、市政市容、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以及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利用违法建设非法获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本市建立禁止违法建设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建立禁止违法建设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并按照职责查处或者向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报告。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违法建设: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城镇建设工程;

  (三)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四)其他不属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违法建设。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前款第(二)项中所列规划文件的城镇建设工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违法建设,但在撤销乡镇人民政府设置街道办事处的区域内的乡村违法建设,已经取得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

  第十条 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为首查责任机关,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发现同时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情况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其他行政机关。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在处理决定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责任机关。

  第十一条 发现正在建设的城镇违法建设,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应当立即报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机关查封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设,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设,能够拆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罚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设,应当在20日内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第十三条 城镇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拆除决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并确定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等配合单位的职责。

  第十四条 发现城镇临时建设工程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逾期未拆除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的期限不超过15日。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正在建设的乡村违法建设后,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乡村违法建设后20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规划许可,不符合村庄规划的,限期拆除;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二)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责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乡村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县城管、规划、国土、农村工作、公安等部门协助,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查封施工现场应当在现场公告查封决定。

  实施查封施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工具、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可以一并查封,并制作财物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当对查封施工现场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

  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第十八条 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设,应当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没收的实物按照有关规定交由财政统一管理。违法收入按照违法建设出售所得价款计算。违法建设未出售或者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建筑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照同类建筑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九条 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规划文件进行建设的,按照实际建筑面积数计算;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按照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数计算;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高度增加但建筑面积未增加的,按照超出部分的高度与许可建筑高度的比值乘以许可的建筑面积数折算;

  (四)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建筑位置与许可不符但建筑面积未增加的,按照其位置超出部分折算。同时有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两种以上情形的,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分别计算或者折算后累计。

  第二十条 无法确定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可以通过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违法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拒不接受处理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二十一条 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通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当事人依法改正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房屋产权证明,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房屋产权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二条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在对违法建设调查过程中,可以查阅、调取、复制有关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在已建成的居住建筑(含别墅)区域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未履行禁止违法建设相关职责情形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发现违法建设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巡查、制止、报告职责的;

  (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相关证照的。

  第二十五条 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第十二条所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设,包括: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并取得审核同意的规划文件,且按照规划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是可以通过改建或者部分拆除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的;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符合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第十二条所称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设,是指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认定,拆除建筑物违法建设部分,应用现有施工技术无法保证建筑物整体结构安全的城镇违法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已经建成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农民个人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经建成村民住宅,按照规定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规划许可,但符合村庄规划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完善有关行政管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和1999年11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二OO一年第16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取消对涤纶纤维、腈纶纤维、聚酯切片、烟草及制品、二醋酸纤维丝束、彩色电视机其显象管、收音机和录音机及其机芯、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电冰箱及其压缩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空调器及其压缩机、气流纺纱机、酒、彩色感光材料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取消对汽车及其关键件、汽车轮胎部分编码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二、2002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12种,总计170个8位商品编码。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成品油、天然橡胶、汽车轮胎、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关键件、照相机及其机身、手表和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等8种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光盘生产设备、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等4种商品。

  本目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目录不符的,以本目录为准。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管发[2001]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进口许可证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编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商 品 名 称 单位
1 成品油 271011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公斤
27101120 石脑油 公斤
27101190 其他汽油馏分 公斤
27101911 航空煤油 公斤
27101912 灯用煤油 公斤
27101921 轻柴油 公斤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公斤
27101929.10 蜡油(350℃以下馏出物体积<20%,550℃以下馏出物体积>80% ) 公斤
27101929.20 重柴油 公斤
27101929.90 其他柴油及燃料油 公斤
2 天然橡胶 40011000 天然胶乳(不论是否预硫化) 公斤
40012100 天然橡胶烟胶片 公斤
40012200 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 (初级形状(胶乳,烟胶片除外)或板,片,带) 公斤
40012900 其他初级形状的天然橡胶(胶乳除外的初级形状或板,片,带状) 公斤
3 汽车轮胎 40111000.10 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橡胶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 条
40111000.90 机动小客车用新充气非子午线轮胎(橡胶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 条
40112000.11 客或货运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橡胶轮胎,断面宽度≥24英寸) 条
40112000.19 客或货车用新的其他充气橡胶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断面宽度≥24英寸) 条
40112000.91 其他客或货车用新充气子午线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橡胶轮胎) 条
40112000.99 其他客或货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指机动车辆用非子午线轮胎) 条
4 光盘生产设备 8443599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盘面印刷机 台
8477101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精密注塑机(加工塑料的) 台
8479899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具有独立功能的) 台
84798990.20 用于光盘生产的LD配套粘合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台
84798990.30 用于光盘生产的真空金属溅镀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台
84798990.40 用于光盘生产的保护胶涂覆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台
8480710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专用模具 台
90314900.10 用于光盘生产线的AID自动检测机 台
5 汽车及其关键件 87012000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辆
87021020 机坪客车(机场专用车) 辆
87021091 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柴油型)(指装有柴油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 辆
87021092.11 20≤座≤22柴油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辆
87021092.19 20≤座≤22柴油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辆
87021092.90 其他23≤座<30柴油型中型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客车) 辆
87021093.1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辆
87021093.9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辆
87029010 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其他型)( 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 辆
87029020.11 20≤座≤22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辆
87029020.19 20≤座≤22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辆
87029020.90 其他23≤座<30的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辆
87029030.1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辆
87029030.9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辆
87032130.11 汽油型微马力小轿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微马力指排气量<1000cc) 辆
87032130.19 汽油型微马力小轿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微马力指排气量=1000cc) 辆
87032130.90 8703213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190.11 汽油型超微马力小轿车、越野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的,排气量<1000cc) 辆
87032190.19 汽油型微马力轿车、越野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的,排气量=1000cc) 辆
87032190.90 870321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230.10 汽油型小马力小轿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辆
87032230.90 汽油型小马力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240.10 汽油型小马力四轮驱动越野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辆
87032240.90 8703224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250.10 汽油型小马力小客车(≤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辆
87032250.90 8703225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290.11 汽油型小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辆
87032290.19 汽油型小马力其他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辆
87032290.90 870322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14.11 1500cc<排气量<2200cc的小轿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4.19 2200cc≤排气量≤2500cc的小轿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4.90 87032314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15.11 1500cc<排量<24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5.19 2400cc≤排量≤25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5.90 87032315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16.11 1500cc<排量<2000cc小客车(指≤9座,汽油型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6.19 2000cc≤排量≤2500cc小客车(指≤9座,汽油型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6.90 87032316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19.11 1500cc<汽油型<2000cc其他小客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9.12 2000cc≤汽油型≤2500cc其他小客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9.19 1500cc<汽油型≤2500cc其他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9.90 87032319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34.10 汽油型中马力小轿车 (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334.90 87032334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35.10 汽油型中马力越野车 (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335.90 87032335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36.10 汽油型中马力旅行小客车 (≤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336.90 87032336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39.11 汽油型中马力其他小客车 (≤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339.19 汽油型中马力其他车 (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339.90 87032339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430.10 汽油型大马力小轿车 (≤9座)(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430.90 8703243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440.10 汽油型大马力越野车 (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440.90 8703244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450.10 汽油型大马力旅行小客车 (≤9座)(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450.90 8703245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490.11 汽油型大马力其他小客车 (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490.19 汽油型大马力其他车 (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490.90 870324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130.11 排气量<1000cc柴油型小轿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9座及以下的) 辆
87033130.19 1000cc≤排气量<1500cc柴油型小轿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9座及以下的) 辆
87033130.90 8703313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140.10 柴油型小马力越野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机, 小马力指排气量≤1500cc) 辆
87033140.90 8703314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150.10 柴油型小马力小客车(≤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小马力指排气量≤1500cc) 辆
87033150.90 8703315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190.11 柴油型小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小马力指排气量≤1500cc) 辆
87033190.19 柴油型小马力其他车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小马力指排气量≤1500cc) 辆
87033190.90 870331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230.11 1500cc<排气量<2200cc柴油型小轿车(指≤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87033230.19 2200cc≤排气量≤2500cc柴油小轿车(指≤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87033230.90 8703323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240.11 1500cc<排量<24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9座, 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辆
87033240.19 2400cc≤排量≤25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9座, 柴油型,装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辆
87033240.90 8703324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250.11 1500cc<排气量<2000cc小客车(指≤9座, 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辆
87033250.19 2000cc≤排气量≤2500cc小客车(指≤9座, 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辆
87033250.90 8703325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290.11 柴油型中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指1500cc<排气量<2000cc) 辆
87033290.12 2000cc≤排气量≤2500cc其他小客车(指≤9座, 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辆
87033290.19 柴油型中马力其他车(指1500cc<排气量≤2500cc) 辆
87033290.90 870332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330.10 排气量>2500cc的柴油型小轿车(指≤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87033330.90 8703333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340.10 排气量>25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9座, 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87033340.90 8703334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350.10 排气量>2500cc小客车(≤9座) (指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87033350.90 8703335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390.11 柴油型大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大马力指排气量>2500cc) 辆
87033390.19 柴油型大马力其他车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大马力指排气量>2500cc) 辆
87033390.90 870333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9000.11 其他型排气量<1000cc的小轿车 辆
87039000.12 其他型1000cc≤排气量<2200cc的小轿车 辆
87039000.13 其他型排气量≥2200cc的小轿车 辆
87039000.14 其他型排气量<2000cc的面包车(≤9座) 辆
87039000.15 其他型排气量≥2000cc的面包车(≤9座) 辆
87039000.16 其他型排气量<2400cc的越野车 辆
87039000.17 其他型排气量≥2400cc的越野车 辆
87039000.19 装有其他发动机的其他型车(指9座及以下,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 辆
87039000.90 8703900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42100 柴油型其他小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型指车辆总重量≤5吨) 辆
87042230 柴油型其他中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中型指5<车辆总重量<14吨) 辆
87042240.10 混凝土泵车、搅拌车用底盘(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重型指14≤车辆总重≤20吨) 辆
87042240.90 柴油型其他重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重型指14≤车辆总重≤20吨) 辆
87042300.10 起重≥25吨汽车起重机用底盘(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超重型指车辆总重量>20吨 ) 辆
87042300.20 混凝土泵车、搅拌车用底盘(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超重型指车辆总重量>20吨) 辆
87042300.90 柴油型的其他超重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超重型指车辆总重量>20吨) 辆
87043100 汽油型≤5吨的其他货车(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 辆
84079090.10 转速<3600r/min汽油发动机(发电机用) 台
84079090.20 转速<4650r/min汽油发动机(税号8426-8430所列工程机械用) 台
84079090.90 其他往复或旋转式活塞内燃引擎(非第87章所列车辆用其他点燃往复式或旋转式活塞发动机
84082010.10 功率≥132.39KW拖拉机用柴油机 台
84082010.90 功率≥132.39KW其他用柴油机(指87章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132.39KW=180马力) 台
84082090.10 功率<132.39KW拖拉机用柴油机 台
84082090.90 功率<132.39KW其他用柴油机(指第87章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7071000 载人的机动车辆车身(含驾驶室)(编号8703所列车辆用的1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辆除外) 台
6 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87111000 汽油型微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微马力指排气量≤50cc) 辆
87112000 汽油型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小马力指50cc<排气量≤250cc) 辆
250cc<汽缸容量≤400cc摩托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含脚踏两用车) 辆
87113020 400cc<汽缸容量≤500cc摩托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含脚踏两用车) 辆
87114000 汽油型大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大马力指500cc<排气量≤800cc) 辆
87115000 汽油型超大马力摩托车及类似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超大马力指排气量>800cc) 辆
87119000 装有其他发动机的摩托车及边车(包括脚踏两用车) 辆
84073100 排气量≤50cc 往复式活塞引擎(87章所列车辆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不超过50cc) 台
84073200 50cc<排气量≤250cc 往复式活塞引擎(第87章所列车辆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台
84073300 250cc<排气量≤1000cc 往复活塞引擎(第87章所列车辆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台
87141900.10 摩托车车架 台
7 照相机及其机身 90065100 通过镜头取景的照相机(单镜头反光式(SLR) ,使用胶片宽度≤35毫米) 架
90065200 使用胶片宽<35mm的其他照相机(使用胶片宽度小于35毫米) 架
90065300 其他照相机(使用胶片宽度为35毫米的) 架
90065900 使用胶片宽>35mm的其他照相机(使用胶片宽度超过35毫米) 架
8 手表 91011100 机械指示式的贵金属电子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支
91012100 自动上弦的贵金属机械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支
91012900 非自动上弦贵金属机械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支
91021100 机械指示式的其他电子手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壳的除外) 支
91022100 其他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壳的除外) 支
91022900 其他非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壳的除外) 支
9 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87051021 起重重量≤50吨全路面起重车 辆
87051022 50<起重量≤100吨全路面起重车 辆
87051023 起重量>100吨全路面起重车 辆
87051091 起重重量≤50吨其他机动起重车 辆
87051092 50<起重重量≤100吨其他起重车 辆
87051093 起重重量>100吨其他机动起重车 辆
87060040 汽车起重机底盘 台
10 监控化学品可做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211930 N,N-二(2-氯乙基)乙胺 公斤
29211940 N, N-二(2-氯乙基)甲胺 公斤
29211950 三(2-氯乙基)胺 公斤
29309090.13 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 公斤
29309090.14 二(2-氯乙基)硫醚(即芥子气) 公斤
29309090.15 二(2-氯乙硫基)甲烷 公斤
29309090.16 1, 2-二(2-氯乙硫基)乙烷(即倍半芥气) 公斤
29309090.17 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 公斤
29309090.18 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 公斤
29309090.19 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 公斤
29309090.21 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 公斤
29309090.22 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 (即氧芥气) 公斤
29309090.26 烷基硫代膦酸烷S-2-二烷氨基乙酯(包括相应烷基化盐、质子化盐,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 公斤
29310000.13 2-氯乙烯基二氯胂 公斤
29310000.14 二(2-氯乙烯基)氯胂 公斤
29310000.15 三(2-氯乙烯基)胂 公斤
29310000.16 烷基氟膦酸烷酯,10碳原子以下(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 沙林,梭曼) 公斤
29310000.17 二烷氨基氰磷酸烷酯10碳原子以下(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塔崩) 公斤
29310000.18 烷基膦酰二氟(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DF:甲基膦酰二氟) 公斤
29310000.19 烷基亚膦酰烷基 -2-二烷氨基乙酯(包括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公斤
29310000.21 氯沙林、氯梭曼(氯沙林即甲基氯膦酸异丙酯, 氯梭曼即甲基氯膦酸频那酯) 公斤
30029010 石房蛤毒素 公斤
30029020 蓖麻毒素 公斤
化学武器关键前体 28121044 三氯化砷 公斤
29033010 全氟异丁烯(八氟异丁烯)(即PFIB: 1, 1, 3, 3, 3, -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 ) 公斤
29051910 3, 3-二甲基丁-2-醇(频哪基醇) 公斤
29181910 2,2-二苯基-2-羟基乙酸(二苯羟乙酸;二苯乙醇酸) 公斤
29211960 二烷氨基乙基-2-氯及相应质子盐(其中烷基指甲,乙,正丙或异丙基) 公斤
29221929 其他二烷氨基乙-2-醇及质子化盐(烷基指正丙或异丙基) 公斤
29299020 二烷氨基膦酰二卤(其中烷基指甲,乙,正丙或异丙基) 公斤
29299030 二烷氨基膦酸二烷酯 (其中烷基指甲,乙,正丙或异丙基) 公斤
29309090.23 胺吸膦(硫代膦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乙酯及烷基化或质子化盐) 公斤
29309090.24 烷基氨基乙-2-硫醇及相应质子盐 公斤
29309090.25 硫二甘醇(二(2-羟乙基)硫醚,硫代双乙醇) 公斤
29309090.27 含一个磷原子与甲乙丙基结合化物(不包括地虫磷) 公斤
29333910 二苯乙醇酸-3-奎宁环酯(即BZ) 公斤
29333920 奎宁环-3-醇 公斤
化学武器原料 28111910 氢氰酸(包括氰化氢) 公斤
28121020 氧氯化磷(即膦酰氯,三氯氧磷) 公斤
28121010 氯化亚砜(亚硫酰氯,氧氯化硫 ) 公斤
28121030 碳酰二氯(光气) 公斤
28121041 一氯化硫(氯化硫) 公斤
28121042 二氯化硫 公斤
28121043 三氯化磷 公斤
28121045 五氯化磷 公斤
28139000.10 五硫化二磷 公斤
28371110 氰化钠(山奈(固)、山奈奶(液)) 公斤
28371910 氰化钾 (山奶钾) 公斤
28510020 氯化氰 公斤
29049030 三氯硝基甲烷(氯化苦,硝基氯仿) 公斤
29141900.10 频哪酮 公斤
29181990.10 二苯乙醇酸甲酯(包括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及该号的衍生物) 公斤
29209011 亚磷酸三甲酯 公斤
29209012 亚磷酸三乙酯 公斤
29209013 亚磷酸二甲酯 公斤
29209014 亚磷酸二乙酯 公斤
29211100.10 二甲胺 公斤
29211100.20 二甲胺盐酸盐 公斤
29221310 三乙醇胺 公斤
29221320.20 三乙醇胺盐酸盐 公斤
29221930 乙基二乙醇胺 公斤
29221940 甲基二乙醇胺 公斤
29333990.30 3-羟基-1-甲基哌啶 公斤
29333990.40 3-奎宁环酮 公斤
11 易制毒化学品 28061000 氯化氢(盐酸) 公斤
28070000.10 硫酸 公斤
28416100 高锰酸钾 公斤
29023000 甲苯 公斤
29091100 乙醚 公斤
29141100 丙酮 公斤
29141200 丁酮(甲基乙基(甲)酮) 公斤
29143100 苯丙酮(苯基丙 -2-酮) 公斤
29152400 乙酸酐(醋酸酐) 公斤
29163400.10 苯乙酸 公斤
29224310 邻氨基苯甲酸 (氨茴酸) 公斤
29242990.20 N-乙酰邻氨基苯酸 公斤
29329100 4-丙烯基-1,2-亚甲二氧基苯(即异黄樟脑) 公斤
29329400 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即黄樟脑) 公斤
29329200 1-(1,3-苯并二恶茂-5-基)丙-2-酮(即3,4-亚甲基二氧苯基 -2-丙酮 ) 公斤
29333210 哌啶(六氢吡啶) 公斤
29394100.10 麻黄碱(麻黄素,盐酸麻黄碱) 公斤
29394100.20 硫酸麻黄碱 公斤
29394100.30 消旋盐酸麻黄碱 公斤
29394100.40 草酸麻黄碱 公斤
29394200.10 伪麻黄碱(伪麻黄素,盐酸伪麻黄碱) 公斤
29394200.20 硫酸伪麻黄碱 公斤
29394900.10 盐酸甲基麻黄碱 公斤
29394900.20 消旋盐酸甲基麻黄碱 公斤
13021990.11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粉 公斤
13021990.12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 公斤
13021990.91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粉 公斤
13021990.92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 公斤
13021990.93 其他麻黄浸膏粉 公斤
13021990.94 其他麻黄浸膏 公斤
12119039.10 药料用麻黄草粉 公斤
12119050.10 香料用麻黄草粉 公斤
12119099.10 其他用麻黄草粉 公斤
30044090.10 麻黄碱盐类单方制剂(指盐酸(伪)麻黄碱片,盐酸麻黄碱注射剂,硫酸麻黄碱片) 公斤
29329300 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醛(胡椒醛)(别名洋茉莉醛、天芥菜精) 公斤
29396100.10 麦角新碱 公斤
29396200.10 麦角胺 公斤
29396300.10 麦角酸 公斤
12 消耗臭氧层物质 29034100 三氯氟甲烷(CFC-11) 公斤
29034200 二氯二氟甲烷(CFC-12) 公斤
29034300.10 三氯三氟乙烷,用于清洗剂除外(CFC-113) 公斤
29034400.10 二氯四氟乙烷(CFC-114) 公斤
29034400.90 氯五氟乙烷(CFC-115) 公斤
29034510 氯三氟甲烷(CFC-13) 公斤
29034600.10 溴氯二氟甲烷(Halon-1211) 公斤
29034600.20 溴三氟甲烷(Halon-1301) 公斤
29031910.10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于清洗剂除外) 公斤
29031910.90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于清洗剂)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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