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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47:08  浏览:9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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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


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

(2000年7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中国证券分析师更好地履行职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行为规范,保证并不断提高执业水准,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指证券分析师在其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对证券分析师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本守则适用于证券分析师及其助理人员和协助执行证券分析师业务的其他专业人员,并对上述人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守则适用于证券分析师所执行的各种业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中国证券分析师应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证券分析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必须恪守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正公平的原则,为社会各界提供专业服务,努力提高证券分析师的整体社会信誉和地位。
第七条 独立诚信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正直诚实,在执业过程中保持中立身份,独立作出判断和评价,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执业过程中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对投资人或委托单位提供存在重大遗漏、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第八条 谨慎客观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依据充分周密的分析研究和完整详实的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恪尽应有的职业谨慎,客观地提出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或篡改有关信息资料,以及因主观好恶影响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第九条 勤勉尽职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本着对公众投资者与客户高度负责的精神,对与投资分析、预测及咨询服务相关的一切问题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研究,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维护证券分析师的职业声誉,不得出现重大遗漏与失误,从而向投资人和委托单位提供具有高度专业见解的意见。
第十条 公正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必须对其所提出的建议结论及推理过程的公正公平性负责,不得在同一时点上就同一问题向不同投资人或委托单位提供存在相反与矛盾意见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第三章 执业纪律
第十一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珍视“证券分析师”称号,不得有任何有损于证券分析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十二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对投资人和委托单位一视同仁,遵守公正公平原则。但允许证券分析师依据投资人或委托单位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的不同提出和适合不同投资人或委托单位特点的和特定投资组合建议。
第十三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在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表述中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严格区分,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第十四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将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中所使用和依据的原始信息资料进行适当保存以备查证,保存期应自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作出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暗示他人或据以建议投资人或委托单位买卖证券。
第十六条 证券分析师不得在进行投资预测等含有不确定因素的工作时,向投资人或委托单位作出保证。
第十七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共同维护和增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信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守则内容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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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
为进一步适应铁路运输生产不断发展的需要,根据铁路局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等新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重新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发铁机〔1993〕85号文件同时废止。
各铁路局要组织有关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新的《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做好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行车事故救援工作的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行车事故救援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铁路行车事故救援工作的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及时处理行车事故,迅速开通线路,恢复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特制定《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铁路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的规定,强化救援意识,实行逐级负责。行车事故救援中,在统一指挥下,严格纪律,高度协调,各尽职责,争分夺秒,开通线路,恢复通车。
第三条 铁路局应制订培训计划,对救援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对行车有关人员进行救援基础知识教育,使其掌握一般地起复救援方法和技能。
第四条 新造、购置和技术改造的机车、车辆,都必须具备整体救援起复的条件,对不具备救援起复条件设计的机车、车辆,不予批准生产。在新型机车、车辆交付使用的同时,应将救援吊索具的设计方案及使用方法,一并交付运用部门。
第五条 铁路行车部门各站段在新职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救援基础知识培训教育。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铁道部运输局设救援专职管理人员,对铁路局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铁路局应根据管辖区段及工作量等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机构和人员,管理救援工作。
第七条 在铁道部规定的地点设特等(担当路网性编组站救援任务)、一等救援列车。救援列车的增设由铁道部审批;救援列车的调整由铁路局确定,并报部核备。救援列车的归属和管理,由铁路局自行确定。
第八条 救援列车设主任、管理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救援起重机司机、副司机、救援起重工、救援机械司机和机车钳工、车辆钳工、熔接工等,技术工种的配备及救援列车的定员,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九条 根据逐级负责的原则,在救援列车所在地,应组织有关站(段)和医院挑选有一定救援及抢救工作经验的职工组成不脱产的事故救援班,作为救援列车的辅助人员。
1.救援班长由各单位负责生产工作的主要领导担任。各救援班的人员组成情况需报上级救援管理部门核备,并通报所在地的救援列车主任。
2.救援班的召集和出动以调度命令下达,接到出动命令后,要迅速召集,并立即出动。
3.救援班的技术业务培训由救援列车负责;在事故救援中接受救援列车主任的指挥,积极主动地参加救援工作。
第十条 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二等以上车站或较大的中间站设事故救援队。救援队为不需要出动救援列车时,单独出动即能起复和处理一般脱轨事故的组织。其组织方式:
1.救援队由脱产或不脱产的职工组成;救援队的隶属关系和人数,以及起复工具、备品的配置,由铁路局规定。
2.根据当地情况,救援队队长应由与行车有关的段长或车站站长担任,经铁路分局任命(未设铁路分局的为铁路局,以下同),并报铁路局核备。
3.救援队长接到任命后,应按规定立即组织救援队,并会同有关单位制订召集和出动办法。救援队应制订救援队的人员名单、管理制度、召集和出动办法等,并上报铁路分局和通知救援队员所属单位。遇本单位救援队的人员发生变化时,所属单位应立即通知救援队长,及时补充人员,保证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向事故现场派出救援队时,人员、工具、材料的运送,可利用该地各单位的一切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必须服从调动,不得借故拒绝。到达事故现场后,由队长指挥做好下列工作:
1.抢救负伤人员,保护国家财产。
2.采取一切措施,起复机车、车辆,清除线路上的障碍物,迅速恢复行车。
3.如事故严重需出动救援列车进行救援时,应于救援列车到达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保护事故现场痕迹。

第三章 救援列车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救援列车必须做到:二落实(组织、制度落实)、一准(拟定方案准确)、三快(出动快、起复快、开通快)、一总结(事故复旧后的总结)。
救援列车应建立切合实际的岗位责任制和检查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救援列车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台账及资料。
1.值班制度。
2.交接班制度。
3.学习制度。
4.会议制度(工作计划总结会和救援总结会)。
5.技术演练、竞赛制度。
6.安全作业制度。
7.设备、机具保养和检验制度。
8.备品、配件管理制度。
9.防寒整备制度。
10.考核和考勤制度。

第四章 救援工作人员的任免和培训
第十四条 救援列车主任、管理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工长,应由热爱本职工作,组织能力强,具有丰富的事故救援经验,熟悉铁路行车有关规章和设备(机车、车辆、线路、桥涵、救援设备等)情况的人员担任,按人事任免权限任命。救援列车主任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时,事先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救援列车的专业人员是事故救援的骨干力量,应由主管单位挑选思想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热爱救援工作的人员担任,无特殊理由,不准调换。年龄超过40岁的职工(除特殊需要者),不得再调入救援列车工作。
第十六条 为提高事故救援队伍的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铁路局应建立救援演练培训基地,强化技术业务学习和实作演练。
第十七条 事故救援的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运输生产和设备情况,以及救援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制订救援业务培训计划。
1.铁道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的组织救援列车主任和铁路局救援专职干部的技术培训及研讨。
2.铁路局每二年应对分局领导、救援专职干部和救援列车主任进行一次技术业务培训和研讨。
3.铁路分局每年应对行车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救援队长、救援班长和救援列车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一次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轨道起重机司机必须由工作二年以上的副司机经铁路分局考试合格,报请铁路局批准,并核发驾驶证提升司机职务。轨道起重机司机每二年应进行一次技术业务考试,成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 救援列车的其他专业工种,由主管单位组织技术考试,并核发操作证。
第二十条 事故救援工作技术专业性强,各工种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应按部制订的技术标准和统一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为积累救援起复经验,强化培训手段,救援列车应配备必要的培训器材,由工程技术人员或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

第五章 职责
第二十二条 救援列车主任负责救援列车的全面管理工作。
1.制订年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期向有关部门提报车辆、机具、设备等购置和检修计划。对人员的调整、补充提出建议。
2.组织人员学习与行车及救援工作有关的规程、规则、作业标准,以及救援技术演练。配合有关单位,对行车人员进行救援知识培训。
3.组织本列车人员学习其他有关专业工种的技术,逐步达到一职多能的要求。
4.以实际事故和救援案例为课题,研究和不断改进救援机具及作业方法,提高救援工作效率。
5.接到出动命令后,快速反应,周密部署,召集本列车和救援班的人员及时出动。
6.经常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和救援列车的整备情况,确保列车处于随时出动状态。
7.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救援列车管理员在主任的领导下,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管理救援列车的财务、材料和后勤保障等事宜。对经管的物品要做到:账、卡、物相符,并严格请领、发放制度和财经纪律。
2.负责事故救援现场有关人员的伙食供应,备品发放、收回和事故救援后的费用清算以及工具、备品补充等工作。
3.保管救援列车的有关台账和资料;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救援列车工程技术人员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救援列车的技术管理工作。
1.制订轨道起重机、发电机组、液压起复等救援设备、机具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办法,并督促、指导各工种正确使用设备及工、机具。及时解决救援工作中发生的技术问题。
2.负责救援列车、事故救援队(班)等人员救援专业的技术培训工作;组织救援起复工作的经验总结和交流;定期组织救援列车的技术演练和技术业务的考试。
3.根据机车、车辆的变化情况和提高救援工作效率的需要,不断研制、改进救援机具和救援方法。
4.检查救援设备、机具的维护保养和关键部件的质量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不断提高设备质量。
5.负责轨道起重机的质量鉴定工作。按时提报设备、机具和车辆的维修计划及质量不良状态书,保证良好的设备质量。
第二十五条 救援列车工长在主任领导下,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本班人员的考核和考勤工作,并认真做好交接班等记录。
2.协助主任勘察事故现场、拟定救援起复方案,并带领本班职工安全迅速地进行救援起复作业。
3.救援列车返回基地后,及时组织对救援列车的全面检查、保养和整备工作,确保救援列车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4.按救援设备、机具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办法,组织本班人员对所使用设备、机具进行日常养护,保证救援列车的各种设备、机具、工具、器材质量良好。
5.协助主任和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救援起复工作的经验总结和交流;根据机车、车辆的变化情况和提高救援工作效率的需要,研究、研制、改进救援机具和方法。
6.组织本班职工开展政治、技术业务学习和岗位技术演练。

第六章 事故救援
第二十六条 发生行车事故,需要出动救援列车时,列车调度员直接向救援列车发布救援出动命令,并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发布事故救援班的出动命令。发布调度命令时,应将事故概况(脱轨颠覆车辆种类、辆数、地点、线路条件等情况)加以介绍。
救援列车跨铁路分局、铁路局出动时,由上级机车调度发布出动命令。
第二十七条 救援列车接到出动命令后,应立即召集救援列车当班和休班的人员,确保在30分钟内出动。
为保证救援列车迅速出动,铁路局、铁路分局或救援列车的主管单位应使救援列车职工,相对集中居住于救援列车附近。
第二十八条 事故救援班各所属单位接到救援出动命令后,救援班长应立即召集本单位救援班全体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并向救援列车主任报到。有迟到或缺席人员由所属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事故救援队的出动,由列车调度员以调度命令下达。有关站、段值班人员接到出动救援的命令后,应立即通知救援队长和救援队成员所属单位的值班人员,由各值班人员及时召集本单位救援队的成员,立即向队长报到,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第三十条 救援列车出动时,应有通信工、电力工和医护人员随行;在电气化区段接触网工亦需随行。
第三十一条 救援列车出动时,所属单位领导必须随救援列车赴事故现场。铁路局、铁路分局领导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是否随救援列车赴事故现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三十二条 救援列车出动时,可不挂守车和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在救援列车的最前或最后部车辆上应设侧灯插座。是否指派运转车长值乘,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 救援列车离开停留线赴外地工作时,必须全列车出动。
第三十四条 列车调度员命令救援列车出动后,应督促及早开车,并命令事故现场的有关站长,在救援列车到达前,将事故列车首、尾部良好的车辆由区间或线路内拉出;同时,命令工务部门抢修被破坏的线路,保证救援列车起复作业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各救援班到达事故现场后,或根据救援列车主任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安装电话,保证事故现场与列车调度员和两端车站的通话联系。
2.医护人员负责救护伤员,指派人员将伤员送往医院。
3.根据需要接通照明、给水设备;保证事故救援和救援人员的饮食用水。
4.电气化区段的接触网工区,要根据需要及救援列车主任的要求拆除或拨移影响救援作业的接触网,清除影响作业的障碍物。
5.装载危险品的车辆需卸车、移动或起复时,应在货运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并严格按规定作业。
第三十六条 救援列车到达事故现场后,主任应做到:
1.勘察事故现场,迅速拟定救援起复方案。如需要两列以上救援列车或增派人员和材料,以及需要使用临时劳务工时,及时提请上级调动。
2.救援起复方案批准后,及时通知参加事故救援工作的有关人员,部署任务,明确分工,并迅速组织起复作业。
3.在电气化区段需要停电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停电手续,接到停电命令,做好防护后,方准进行作业。
4.执行部、局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确保作业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七条 事故现场的起复工作,由救援列车主任(或代理人)单一指挥。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救援方案和指挥救援起复作业,并不准以任何借口阻碍救援起复工作。
救援列车主任在执行职务时,有权拍发电报和使用调度电话以及铁路各单位的电话。
第三十八条 两台轨道起重机同时进行起复作业时,原则上由负责本区段救援任务的救援列车主任指挥或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的专人负责指挥。
第三十九条 事故复旧一处,线路、信号等必须立即修复一处,不得等待全部复旧后一起修复。
事故复旧后,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救援列车凭调度命令开往就近车站,迅速恢复行车。如线路虽已修复,而仍有破损和颠覆的机车、车辆需要起复时,应由工务部门铺设临时便线,继续起复工作;此时救援列车的作业要加强防护和联系,无列车调度员的命令不得转线。
第四十条 救援列车作业完毕后,所在站值班员应及时恢复救援列车的原编组顺位,加强与列车调度员的联系,将救援列车迅速回送基地。
铁路分局调度所值班主任要督促救援列车基地车站的值班员或站调,将救援列车及时送入停留线。
第四十一条 救援列车返回基地后,救援列车主任应组织全体人员总结救援工作。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职工报请上级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扩大事故损失,延误救援起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属单位,并上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
事故救援工作报告(格式见附件五)应于五日内,经所属单位领导审批后,上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
第四十二条 事故救援工作结束后,在二日内,由铁路分局长或事故现场救援总指挥,组织各参与救援单位的领导参加的分析总结会,全面总结本次救援工作的经验和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七章 作业安全
第四十三条 救援起复现场实行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事故救援现场总指挥确定救援方案后,在布置各部门工作的同时要提出对安全作业的要求,特别是对起复作业安全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对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的车辆进行起复作业前,必须研究确定保证人身和作业安全的措施后,方准进行起复作业。
第四十五条 事故救援中,参加救援工作的各部门在统一指挥的前提下,要密切配合,联劳协作,对有可能影响行车或其它部门作业和人身安全的情况,要提前通知有关部门,防止因联系不当,发生意外。
第四十六条 事故现场起复作业中,作业指挥人和轨道起重机司机、起重工等,必须严格执行《救援列车轨道起重机司机作业细则》和《救援列车起重工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严禁违章作业,盲目蛮干,确保轨道起重机的自身安全。
第四十七条 轨道起重机在桥梁或坡道等特殊地段进行起复作业时,应连挂机车。

第八章 救援列车的整备、检修与保养
第四十八条 救援列车的编组顺位,应根据出动迅速、日常工作和作业方便的原则,由铁路局确定。
1.平时应编组成出动时不需要改编的完整车列。
2.轨道起重机应置于救援列车的一端,不得连挂于中部(特殊情况除外)。
3.各车辆及轨道起重机的制动软管应连结,制动机和基础制动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九条 轨道起重机(国产内燃轨道起重机含臂架平车,以下同)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轨道起重机司机、副司机按规定的范围进行;小修和临时故障的检修,由铁路分局指定的机务段负责;中修、大修由机车车辆工厂或铁路局指定承修单位负责,并按铁道部公布的检修规程进行验交。
第五十条 发电机组、液压起复、破拆等设备、工具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救援机械司机按规定范围进行。发生规定范围以外的修程和无法处理的临时故障,由主管单位指定的承修厂(段)负责,按承修合同签订的质量要求和规定进行验交。发生的费用由铁路分局(机务段)列支。
第五十一条 救援列车的一切设备、机具、工具、备品均应保持状态良好,并严格执行操作和保养工作的规定。轨道起重机的主、副钩和吊索具应定期探伤,对使用频繁的轨道起重机的主要设备,要适当缩短探伤周期。
第五十二条 内燃轨道起重机冬季必须做好防寒工作;日常保持燃料、油脂充足;蓄电池应定期检查和充电。蒸汽轨道起重机除防寒、防冻须保持有火状态外,平时为无火预备状态。日常应备有三次以上的点火用料,锅炉水位保持二分之一以上,并随时做好点火的准备。
第五十三条 救援列车备品,在救援起复工作中属于其他部门使用的,发生损坏和消耗时,根据救援列车的提报,由指定的单位,及时予以补充和修复。
第五十四条 救援列车在救援和技术演练、日常维护工作中,所消耗和损坏的机具、材料、备品、配件等,应及时补充和修复。材料和物资部门,应根据救援列车提报的计划,优先供应。
第五十五条 救援列车装备和使用的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及其它无线通信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由救援列车负责;定期检修,由铁路分局指定的电务部门负责。
第五十六条 救援列车使用的路用车辆的调配,由救援列车主管单位,按照《路用车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办理。救援列车配置的非路用专用车辆的使用管理和调配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五十七条 救援列车专用车不得使用报废车辆。选择配备的车辆状态和质量必须良好,其速度等级,原则上应与轨道起重机的速度等级相匹配。车辆的检修、改装和维护保养办法,由铁路局自定。
救援专用车辆厂、段修时,应以同类型的备用车辆替换。

第九章 救援列车的设备
第五十八条 救援列车停留线,原则上应设在两端接通,便于救援列车出动的段(站)管线上;两端道岔应加锁,钥匙由段(站)值班员保管。救援列车的停留线应设置给水栓、外接电源、照明设施和轨道起重机检查坑等。
救援列车基地的设施按附件一规定执行(昼间气温达30℃以上的地区,应设遮阳棚)。
第五十九条 救援列车基地,应设有办公、生产、生活房屋等地面建筑,并应具备防暑、取暖条件。办公室装设电话,值班室应装设传真或录音电话;为保证召集联系渠道的畅通,有条件的应安装市内电话。油脂存放库有采暖设备,并应符合安全、防火的规定。
第六十条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安全、救援专职管理人员及救援列车主任,应安装住宅电话。
第六十一条 救援列车应配置100吨及其以上吨位的轨道起重机(窄轨线路除外);担当电气化区段和隧道地区救援任务的,应逐步配置液压伸缩臂式轨道起重机。
轨道起重机的购置(新线除外)、调拨和报废的审批,由铁路局负责。救援列车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配置100吨及以上吨位内燃轨道起重机的救援列车,所管辖的半径一般应为200公里,单方向的救援距离一般为250公里。
2.配置60吨蒸汽(内燃)轨道起重机的救援列车,所管辖的半径一般应为150公里。
3.运输任务量繁忙的区段和特殊区段救援列车设置和调整,由铁路局确定,并报部批准或核备。
第六十二条 救援列车配备的机具、设备按附件三配置;特种物品的配备按附件二配置;其它所需物品及附件二、三所列品名的具体数量,由铁路局规定。
第六十三条 救援列车编组所属的专用车辆和路用车按附件一组成。救援列车的办公、宿营、发电车辆应有防暑、防寒设备。各车辆应配置灭火器材。
第六十四条 救援队必备工具、备品、器材购置,由铁路分局负责,消耗和损坏的补充,由救援队所属单位负担,产生的费用列入运输成本;具体品名、种类、规格、数量等,由铁路局规定。
各种工具、备品、器材,应存放在固定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定期维护保养,除事故救援需要外,禁止动用。在救援使用中导致损坏、消耗时,应及时补充,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负担。
第六十五条 救援列车储备食品的种类、数量及管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六十六条 救援列车的餐车,应装备冷冻冷藏和开水供应设备,以保证事故救援工作人员生活的需要。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铁道部应不定期的组织对铁路局救援工作和救援列车管理工作情况的抽查。
第六十八条 铁路局每年应对管内救援列车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管内救援队进行重点抽查。铁路分局每半年应对管内救援列车和救援队(班)的救援工作管理、培训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救援列车和救援队(班)每季度应根据工作标准进行一次自查自整,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一章 其它
第六十九条 救援列车的轨道起重机是事故救援的专用设备,原则上不准挪用进行其它起重作业。路内、外单位因工作需要短期使用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并由铁路局机车调度发布命令,救援列车必须按调度命令指定的时间出动和返回。
在进行其它起重作业的期间内,遇有事故救援任务时,救援列车必须按调度命令指定的时间出动。
第七十条 救援轨道起重机进行救援以外的作业时,一律按租赁办理。
第七十一条 在事故救援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经发生事故的铁路局、铁路分局救援管理部门审核、行车安全监察部门签认后,由事故责任单位负担;若本起事故无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个人)无力负担时,由铁路分局负担。
救援列车跨铁路局执行事故救援任务时,在事故救援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救援列车所属铁路局的财务部门予以垫付,由铁路局财务部门向发生事故的铁路局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 救援列车所需的伙食费最初由所属单位支拨;事故救援中消费后的补充,由事故责任单位负担。参加事故救援工作的人员一律免费供餐。
第七十三条 因事故救援情况复杂,且露天作业,工作条件艰苦,救援专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野外作业待遇等,应按当地规定标准执行。救援列车专业人员的着装应有明显的标志。
第七十四条 救援列车应使用专用车辆,并喷刷国标规定的工程抢险救援颜色和图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前发铁机〔1993〕8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铁道部运输局。铁路局应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和补充办法。
附件:一、救援专用车辆配置表
二、特种物品配置表
三、救援设备、机具配置表
四、救援基地设施配置表
五、事故救援工作报告
附件一
救援专用车辆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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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 号| 名 称 | 车 种 |辆 数| 备 注 |
|------|----------------|--------------|------|------------------------|
| 1 | 办公指挥车 | 客 车 | 1 | |
|------|----------------|--------------|------|------------------------|
| 2 | 宿 营 车 | 客 车 | 1 | |
|------|----------------|--------------|------|------------------------|
| 3 | 餐 车 | 餐 车 | 1 | |
|------|----------------|--------------|------|------------------------|
| 4 | 发 电 车 |邮政或行李车 | 1 | |
|------|----------------|--------------|------|------------------------|
| 5 | 备品工具车 |邮政或行李车 | 1 | |
|------|----------------|--------------|------|------------------------|
| | |专用车或N60| |采用滚动轴承转向架,设 |
| 6 | 臂架平车 | | 1 | |
| | | 平板车 | |支架 |
|------|----------------|--------------|------|------------------------|
| 7 | 轨道起重机 | 内燃或蒸汽 | 1 | |
------------------------------------------------------------------------------
注:各专用车辆应具有取暖、防暑、灭火器具。车辆的改造方案及配备品类,由铁
路局自定。
附件二
特种物品配备表
----------------------------------------------------------------
|顺 号| 名 称 |单 位| 规格及数量 |
|------|----------------------------|------|--------------|
| 1 |防毒呼吸器 | 套 | 铁路局自定 |
|------|----------------------------|------|--------------|
| 2 |灭火器 | 套 | 铁路局自定 |
|------|----------------------------|------|--------------|
| 3 |列车无线调度电话 | 套 | 铁路局自定 |
|------|----------------------------|------|--------------|
| 4 |无线电对讲机 | 台 | 铁路局自定 |
|------|----------------------------|------|--------------|
| 5 |液压破拆工具 | 套 | 铁路局自定 |
|------|----------------------------|------|--------------|
| 6 |照相、摄像等培训教学设备 | 套 | 铁路局自定 |
----------------------------------------------------------------
附件三
救援设备、机具配置表
----------------------------------------------------------------------------
|顺 号| 名 称 |单 位| 规格及数量 | 备 注 |
|------|--------------------|------|--------------|------------------|
| 1 | 液压起复设备 | 套 | 铁路局自定 | |
|------|--------------------|------|--------------|------------------|
| 2 | 液压扶正设备 | 套 | 铁路局自定 | |
|------|--------------------|------|--------------|------------------|
| 3 | 液压牵车机 | 套 | 铁路局自定 | |
|------|--------------------|------|--------------|------------------|
| 4 | 气袋起复设备 | 套 | 铁路局自定 | |
|------|--------------------|------|--------------|------------------|
| 5 | 合成纤维吊装带 | 套 | 铁路局自定 | |
|------|--------------------|------|--------------|------------------|
| 6 | 拼装式简易台车 | 台 | 铁路局自定 | |
|------|--------------------|------|--------------|------------------|
| 7 | 复 轨 器 | 付 | 铁路局自定 | |
|------|--------------------|------|--------------|------------------|
| 8 | 逼 轨 器 | 组 | 铁路局自定 | |
|------|--------------------|------|--------------|------------------|
| 9 | 吊 具 | 套 | 铁路局自定 | 采用铝压套结构 |
|------|--------------------|------|--------------|------------------|
| 10| 索 具 | 套 | 铁路局自定 | |
|------|--------------------|------|--------------|------------------|
| 11| 钢 丝 绳 | 根 | 铁路局自定 | |
|------|--------------------|------|--------------|------------------|
| 12| 千 斤 顶 | 个 | 铁路局自定 | |
|------|--------------------|------|--------------|------------------|
| 13| 发 电 机 | 台 | 铁路局自定 | |
|------|--------------------|------|--------------|------------------|
| 14| 工具、材料、备品 | 套 | 铁路局自定 | |
----------------------------------------------------------------------------
附件四
救援基地设施配置表
--------------------------------------------------------------
|顺 号| 名 称 |单 位|用途及规格| 数 量 |
|------|------------------|------|----------|----------|
| 1 | 列车停留线 | 米 | | 250 |
|------|------------------|------|----------|----------|
| 2 | 检 查 坑 | 米 | | 20 |
|------|------------------|------|----------|----------|
| 3 | 遮阳防雨棚 | 米 | | 250 |
|------|------------------|------|----------|----------|
| 4 | 房 舍 |平方米| |300以上|
|------|------------------|------|----------|----------|
| 5 | 砂 轮 机 | 台 |铁路局自定| 自定 |
|------|------------------|------|----------|----------|
| 6 | 台 钻 | 台 |铁路局自定| 自定 |
|------|------------------|------|----------|----------|
| 7 | 充 电 设 备 | 台 |铁路局自定| 自定 |
|------|------------------|------|----------|----------|
| 8 | 电 焊 机 | 台 |铁路局自定| 自定 |
|------|------------------|------|----------|----------|
| 9 | 钢丝绳编扣机 | 台 |铁路局自定| 自定 |
|------|------------------|------|----------|----------|
| 10| 通用维修工具 | 套 |铁路局自定| 自定 |
|------|------------------|------|----------|----------|
| 11| 汽 车 | 台 | 客货两用| 自定 |
|------|------------------|------|----------|----------|
| 12| 切 割 机 | 套 |铁路局自定| 自定 |
|------|------------------|------|----------|----------|
| 13| 土 木 工 具 | 套 |铁路局自定| 自定 |
|------|------------------|------|----------|----------|
| 14| 五 金 工 具 | 套 |铁路局自定| 自定 |
--------------------------------------------------------------
附件五
事故救援工作报告
单位: 救援列车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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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事 故| |调 度| |
| 发生事故时间 | | | | | |
| | 日 时 分|地 点| |命令号| |
|----------------|----------------------------------------------------------|
|事故概况及略图 | |
|(附录像及照片)| |
|----------------|----------------------------------------------------------|
|接出动命令时间 | 月 日 时 分| 准备完毕时间| 日 时 分|
|----------------|--------------------|--------------|--------------------|
|开始召集时间 | 月 日 时 分| 机车连挂时间| 日 时 分|
|----------------|--------------------|--------------|--------------------|
|召集到齐时间 | 月 日 时 分|由驻地出发时间| 日 时 分|
|----------------|----------------------------------------------------------|
|出发迟缓原因 | |
|----------------|----------------------------------------------------------|
|到达事故地点 | 月 日 时 分|驻地距事故现场| 公里 米|
|----------------|----------------------------------------------------------|
|途中滞留原因 | |
|----------------|----------------------------------------------------------|
|开始起复时间 | 月 日 时 分| 恢复线路时间| 日 时 分|
|----------------|--------------------|--------------|--------------------|
|事故复旧时间 | 月 日 时 分| 线路开通时间| 日 时 分|
|----------------|----------------------------------------------------------|
|线路破损情况 | |
|----------------|----------------------------------------------------------|
|作业延误原因 | |
|----------------|----------------------------------------------------------|
|开通延误原因 | |
|----------------|----------------------------------------------------------|
|机车车辆破损 | |
|----------------|----------------------------------------------------------|
|作业方法及经过 | |
|(附录像及照片)| |
|----------------|----------------------------------------------------------|
|救援队到达时间 | 月 日 时 分| 救援队总人数| |
|----------------|--------------------|--------------|--------------------|
|现场救援总人数 | | 救援班人数 | |
|----------------|--------------------|--------------|--------------------|
|现场折返时间 | 月 日 时 分| 到达驻地时间| 日 时 分|
|----------------|----------------------------------------------------------|
|表现突出人员和 | |
|主要事迹 | |
|----------------|----------------------------------------------------------|
|事故救援消耗的 | |
|各种材料 | |
|----------------|----------------------------------------------------------|
|救援费用合计 |人工: 材料: 燃料: 生活: |合 计| |
--------------------------------------------------------------------------------
注:此表附总结报告一并上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5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的要求,经过认真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新疆屠宰税稽征暂行办法》等115件自治区政府规章(见附件一),修订《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等8件自治区政府规章(见附件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115件)
  附件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部分规章(8件)

附件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



  1、已被有关法规规章明令废止的规章(48件)

┌──┬───────────────┬───────┬──────────┬──────────────────────┐│序号│     名称        │发布、修订时间│  发布文号    │  说  明                │├──┼───────────────┼───────┼──────────┼──────────────────────┤│1  │新疆屠宰税稽征暂行办法    │ 1952    │          │被1994年5月1日新政发[1994]44号发布施行、  ││  │               │       │          │新政发[1997]97号文修订的《自治区屠宰税征  ││  │               │       │          │收管理暂行办法》明令废止          │├──┼───────────────┼───────┼──────────┼──────────────────────┤│ 2 │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苗木实施检│ 1975.2.18 │ 新革发[1975]19号  │被1986年11月27日新政发[1986]128号发布施   ││  │疫的若干规定         │       │          │行、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订   ││  │               │       │          │的《自治区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 3 │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试行办法  │ 1978.11.10│ 新革发[1978]378号 │被1998年7月3日政府令第80号《自治区酒类   ││  │               │       │          │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4 │自治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管理条例│ 1980.11.20│ 新政函[1980]48号  │被1990年9月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  ││  │               │       │          │通过的《自治区实施 <渔业法>办法》代替   │├──┼───────────────┼───────┼──────────┼──────────────────────┤│ 5 │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 1981.4.4 │ 新政办[1981]23号  │被1992年4月7日政府令第28号《自治区计划生  ││  │规定             │       │          │育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6 │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企│ 1981.10.23│ 新政办[1981]152号 │被1986年11月20日新政办[1986]227号《车辆   ││  │业、事业单位车辆配备标准和管理│       │          │配备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明令废止      ││  │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 7 │畜禽及其产品运输检疫暂行条例 │ 1982.5.27 │ 新政发[1982]137号 │被1989年10月11日政府令第9号发布施行、    ││  │               │       │          │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订的    ││  │               │       │          │《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明令废    ││  │               │       │          │止                     │├──┼───────────────┼───────┼──────────┼──────────────────────┤│ 8 │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 1982.4.12 │ 新政发[1982]107号 │被1986年1月23日新政发[1986]1号《自治区县  ││  │办法             │       │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  ││  │               │       │          │法》明令废止                │├──┼───────────────┼───────┼──────────┼──────────────────────┤│ 9 │自治区畜禽防疫暂行条例    │ 1982.5.27 │ 新政发[1982]137号 │被1989年10月11日政府令第9号发布施行、1997  ││  │               │       │          │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订的《自治区  ││  │               │       │          │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10 │自治区个体开业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1983    │          │被1996年9月2日政府令第59号《自治区医疗机构 ││  │               │       │          │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1 │自治区科学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1985.6.10  │新政发[1985]77号  │被2001年3月12日政府令第99号《自治区科学技术 ││  │               │       │          │进步奖励办法》明令废止           │├──┼───────────────┼───────┼──────────┼──────────────────────┤│12 │自治区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试│ 1985.6.26 │ 新政发[1985]82号 │被1992年2月13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建 ││  │行办法            │       │          │设厅新建法字[1992]2号发布施行、新政发[1997] ││  │               │       │          │97号修订的《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 ││  │               │       │          │理暂行办法>细则》明令废止。        │├──┼───────────────┼───────┼──────────┼──────────────────────┤│13 │自治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85.12.10 │新政办函[1985]266号 │被1989年8月31日新工商企字151号《自治区企业法││  │               │       │          │人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代替          │├──┼───────────────┼───────┼──────────┼──────────────────────┤│14 │自治区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1985.12.12 │新政发[1985]156号  │被1990年12月18日政府令第16号《自治区实施军 ││  │、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办法(试行) │       │          │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明令废止。       │├──┼───────────────┼───────┼──────────┼──────────────────────┤│15 │自治区《婚姻登记办法》的补充规│1986.7.5  │新政办函[1986]81号 │被1996年10月31日政府令第62号《自治区婚姻登 ││  │定              │       │          │记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6 │自治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1986.9.23  │新政发[1986]105号  │被1993年11月11日政府令第40号《自治区职工待 ││  │规定实施细则         │       │          │业保险办法》代替              │├──┼───────────────┼───────┼──────────┼──────────────────────┤│17 │自治区牧业税暂行办法     │1988.3.24  │新政发[1988]40号  │被1990年3月22日新政发[1990]31号《自治区牧  ││  │               │       │          │业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           │├──┼───────────────┼───────┼──────────┼──────────────────────┤│18 │自治区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1988.4.6  │新政发[1988]49号  │被1994年3月7日政府令第41号《自治区实施〈  ││  │规定实施细则         │       │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明令废止    │├──┼───────────────┼───────┼──────────┼──────────────────────┤│19 │自治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暂行规定│1988.4.23  │新政发[1988]56号  │被1992年4月7日政府令第28号《自治区计划   ││  │               │       │          │生育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0 │自治区石油勘探临时用地和损害补│1988.7.2  │新政发[1988]93号  │被1996年3月5日新政函[1996]35号批准、1996  ││  │偿暂行办法          │       │          │年3月19日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新土政法字[1996  ││  │               │       │          │]3号发布施行的《自治区石油建设用地管理办  ││  │               │       │          │法》代替                  │├──┼───────────────┼───────┼──────────┼──────────────────────┤│21 │自治区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1988.8.1  │新政发[1988]101号  │被1994年6月10日政府令第43号《自治区农业   ││  │暂行规定           │       │          │税征收办法》、政府令第44号《自治区农业   ││  │               │       │          │特产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          │├──┼───────────────┼───────┼──────────┼──────────────────────┤│22 │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1988.11.14 │新政发[1988]151号  │被1992年5月23日政府令第29号《自治区行政   ││  │定              │       │          │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5年8月4日自治   ││  │               │       │          │区人大常委会8-37号公告公布的《自治区行   ││  │               │       │          │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代替         │├──┼───────────────┼───────┼──────────┼──────────────────────┤│23 │自治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规定 │1989.7.17  │新政发[1989]61号  │被1994年6月10日政府令第43号《自治区农业   ││  │               │       │          │税征收办法》、政府令第44号《自治区农业   ││  │               │       │          │特产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          │├──┼───────────────┼───────┼──────────┼──────────────────────┤│24 │自治区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1989.9.16  │政府令8号      │主要内容已包容于1997年11月1日颁布的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5 │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1990.1.10  │政府令13号     │被1995年6月1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     ││  │               │       │          │8-33号公告公布的《自治区消防条例》代替   │├──┼───────────────┼───────┼──────────┼──────────────────────┤│26 │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     │1990.3.31  │新政发[1990]31号  │被1994年6月10日政府令第45号《自治区     ││  │               │       │          │牧业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          │├──┼───────────────┼───────┼──────────┼──────────────────────┤│27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实施取水许可制│1990.8.6  │新水政资字[1990]24号│被1994年4月7日政府令第42号《自治区     ││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代替         │├──┼───────────────┼───────┼──────────┼──────────────────────┤│28 │自治区消费者纠纷仲裁办法   │1991.4.25  │政府令18号     │已包容于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9 │自治区林业厅、工商局关于进一步│1991.5.2  │新林资字[1991]130号 │已不适应现实需要              ││  │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       │          │                      ││  │顿加强非统配材市场监督管理的通│       │          │                      ││  │知              │       │          │                      │├──┼───────────────┼───────┼──────────┼──────────────────────┤│30 │自治区实施《工人考核条例》办法│1991.11.12 │新政函[1991]158号  │已被原劳动部劳培字[1996]58号        ││  │               │政府批准   │新劳培字[1991]407号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代替        ││  │               │1991.11.15 │          │                      ││  │               │劳动厅发布  │          │                      │├──┼───────────────┼───────┼──────────┼──────────────────────┤│31 │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做好劳动工作为│1991.12.4  │新劳法字[1991]451号 │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颁布的        ││  │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的意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相        ││  │               │       │          │适应。有的条款已被自治区政府        ││  │               │       │          │其他相关规章取代。             │├──┼───────────────┼───────┼──────────┼──────────────────────┤│32 │自治区提存公证暂行规定    │1992.2.14  │政府令26号     │已包容于1995年司法部令第38号        ││  │               │       │          │《提存公证规则》              │├──┼───────────────┼───────┼──────────┼──────────────────────┤│33 │自治区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若干 │1992.12.21 │政府令31号     │被1994年7月1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  │规定             │       │          │通过、2000年6月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9-22号公告││  │               │       │          │公布的《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代替  │├──┼───────────────┼───────┼──────────┼──────────────────────┤│34 │自治区饲料工业管理办法    │1992.12.23 │新政函[1992]286号  │被2001年3月21日政府令第100号《自治区实施  ││  │               │政府批准   │新牧饲字[1992]23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办法》代替     ││  │               │1992.12.31 │          │                      ││  │               │畜牧厅发布  │          │                      │├──┼───────────────┼───────┼──────────┼──────────────────────┤│35 │自治区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 │1992.12.30 │政府令33号     │不适应现实需要               ││  │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实施 │       │          │                      ││  │办法             │       │          │                      │├──┼───────────────┼───────┼──────────┼──────────────────────┤│36 │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 │1993.1.27  │政府令34号     │已包容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        ││  │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7 │自治区人才流动争议仲裁规定  │1992.12.30 │新政函[1992]292号  │不适应现实需要,正在制定新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               │政府批准   │新人法字[1993]18号 │                      ││  │               │1993.2.4  │          │                      ││  │               │人事厅发布  │          │                      │├──┼───────────────┼───────┼──────────┼──────────────────────┤│38 │自治区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 │1993.4.12  │新政函[1993]89号  │与国家新颁布的法规相悖           ││  │办法             │政府批准   │新建住字[1993]94号 │                      ││  │               │1993.4.26  │          │                      ││  │               │建设厅发布  │          │                      │├──┼───────────────┼───────┼──────────┼──────────────────────┤│39 │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 │1993.8.21  │政府令38号     │被1991年1月23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9-9号公告公布││  │法              │       │          │的《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               │       │          │。                     │├──┼───────────────┼───────┼──────────┼──────────────────────┤│40 │自治区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工 │1993.11.3  │ 政府令39号    │不适应现实需要               ││  │安置规定》办法        │       │          │                      │├──┼───────────────┼───────┼──────────┼──────────────────────┤│41 │自治区职工待业保险办法    │1993.11.11 │ 政府令40号    │已包容于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      ││  │               │       │          │《失业保险条例》              │├──┼───────────────┼───────┼──────────┼──────────────────────┤│42 │自治区地震灾情上报实施细则  │1994.10.12 │ 新政函[1994]152号 │被2000年7月28日新政办[2000]80号       ││  │               │政府批准   │ 新震发防[1994]86号│《自治区地震灾情速报规定》明令废止     ││  │               │1994.11.7  │          │                      ││  │               │地震局发布  │          │                      │├──┼───────────────┼───────┼──────────┼──────────────────────┤│43 │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1995.12.1  │ 政府令55号    │被2000年8月7日政府令第93号         ││  │               │发布     │ 新政发[1997]97号 │《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办法》明令废止     ││  │               │1997.11.20 │          │                      ││  │               │修订     │          │                      │├──┼───────────────┼───────┼──────────┼──────────────────────┤│44 │自治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1996.7.29  │ 政府令58号    │其制定依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  │               │       │          │已被国务院明令废止             │├──┼───────────────┼───────┼──────────┼──────────────────────┤│45 │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  │1989.10.11 │ 政府令9号     │与1998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发布     │ 新政发[1997]97号 │动物防疫法》不相适应            ││  │               │1997.11.20 │          │                      ││  │               │修订     │          │                      │├──┼───────────────┼───────┼──────────┼──────────────────────┤│46 │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1992.6.28  │ 政府令30号    │管理主体巳改变               ││  │               │发布     │ 新政发[1997]97号 │                      ││  │               │1997.11.20 │          │                      ││  │               │修订     │          │                      │├──┼───────────────┼───────┼──────────┼──────────────────────┤│47 │自治区违反渔业法实施办法行政 │1994.7.2  │ 新政函[1994]107号 │与2000年11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处罚规定           │政府批准   │新水政资字[1994]16号│渔业法》不相适应              ││  │               │1994.7.16  │ 新政发[1997]97号 │                      ││  │               │水利厅发布  │          │                      ││  │               │1997.11.20 │          │                      ││  │               │修订     │          │                      │├──┼───────────────┼───────┼──────────┼──────────────────────┤│48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995.12.12 │ 新政函[1995]176号 │与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颁布的         ││  │               │政府批准   │ 新建质字[1996]1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相适应。     ││  │               │1995.12.26 │ 新政发[1997]97号 │                      ││  │               │建设厅发布  │          │                      ││  │               │1997.11.20 │          │                      ││  │               │修订     │          │                      │└──┴───────────────┴───────┴──────────┴──────────────────────┘

  2、被1993年1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1993]1号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通知》明令废止的规章(23件):

┌──┬─────────────────────────────────┬─────────┬─┐│序号│              名称                  │  发布文号   │备││  │                                 │         │注│├──┼─────────────────────────────────┼─────────┼─┤│ 1 │转发《国务院关于对彩电实行专营管理通知》的通知          │新政发[1989]22号 │ │├──┼─────────────────────────────────┼─────────┼─┤│ 2 │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整顿生产资料流通秩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政发[1989]42号 │ │├──┼─────────────────────────────────┼─────────┼─┤│ 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出疆物资管理工作的规定             │新政发[1989]44号 │ │├──┼─────────────────────────────────┼─────────┼─┤│ 4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钢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1989]46号 │ │├──┼─────────────────────────────────┼─────────┼─┤│ 5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粮油政策做好当前粮食工作的决定     │新政发[1989]54号 │ │├──┼─────────────────────────────────┼─────────┼─┤│ 6 │批转自治区经委《关于我区当前工业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商品积压情况及解决│新政发[1989]68号 │ ││  │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 │├──┼─────────────────────────────────┼─────────┼─┤│ 7 │印发《关于治理经贸环境、整顿经贸秩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新政发[1989]73号 │ │├──┼─────────────────────────────────┼─────────┼─┤│ 8 │批转自治区计委、经委《关于今明两年严格控制报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 │新政发[1989]75号 │ ││  │项目请示》的通知                         │         │ │├──┼─────────────────────────────────┼─────────┼─┤│ 9 │批转自治区商业厅、经贸厅、物资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     │新政发[1990]20号 │ ││  │商业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物资公司意见》的通知       │         │ │├──┼─────────────────────────────────┼─────────┼─┤│10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计划管理搞好流通工作的通知  │新政发[1990]34号 │ │├──┼─────────────────────────────────┼─────────┼─┤│11 │关于批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营集体商场(店)出租柜台        │新政发[1990]100号 │ ││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12 │批转自治区商业厅关于肉食市场进一步放开后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    │新政发[1991]41号 │ │├──┼─────────────────────────────────┼─────────┼─┤│13 │转发自治区商业厅关于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报告的通知        │新政办[1989]11号 │ │├──┼─────────────────────────────────┼─────────┼─┤│14 │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国营牧场及牧工商肉食产销会议纪要的通知     │新政办[1989]21号 │ │├──┼─────────────────────────────────┼─────────┼─┤│15 │转发自治区计委、经委、协作办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资协作     │新政办[1989]38号 │ ││  │串换暂行管理意见的通知                      │         │ │├──┼─────────────────────────────────┼─────────┼─┤│16 │转发自治区计委、经委、经贸厅、机械电子工业厅《关于加强机电产   │新政办[1989]80号 │ ││  │品出口组织领导的报告》的通知                   │         │ │├──┼─────────────────────────────────┼─────────┼─┤│17 │关于补收棉花生产扶持费的通知                   │新政办[1989]83号 │ │├──┼─────────────────────────────────┼─────────┼─┤│18 │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加强我区苹果、梨产运销协调管理报告的通知   │新政办[1989]97号 │ │├──┼─────────────────────────────────┼─────────┼─┤│19 │印发《关于加强区外调入猪肉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1989]103号 │ │├──┼─────────────────────────────────┼─────────┼─┤│20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撤销各级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和经济协作     │新政办[1990]3号  │ ││  │办公室所办公司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21 │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停工待工问题的意见                │新政办[1990]32号 │ │├──┼─────────────────────────────────┼─────────┼─┤│22 │关于成立自治区清理整顿旅行社领导小组的通知            │新政办[1990]47号 │ │├──┼─────────────────────────────────┼─────────┼─┤│23 │转发《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属公司撤并留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新政办[1990]92号 │ │└──┴─────────────────────────────────┴─────────┴─┘

  3、被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有关事宜的决定》明令废止的规章(44件):

┌──┬────────────────────────┬──────┬─────────┬─┐│序号│  名  称                  │ 发布时间 │  发布文号   │备││  │                        │      │         │注│├──┼────────────────────────┼──────┼─────────┼─┤│ 1 │自治区军民工建勤养护公路与简易公路暂行办法   │1957.10.31│会交字第1067号  │ │├──┼────────────────────────┼──────┼─────────┼─┤│ 2 │自治区公费医疗管理试行办法           │1978.12.13│新革发[1978]421号 │ │├──┼────────────────────────┼──────┼─────────┼─┤│ 3 │自治区公路管理办法               │1980.11.15│新政发[1980]343号 │ │├──┼────────────────────────┼──────┼─────────┼─┤│ 4 │自治区《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81.9.28 │新政发[1981]260号 │ │├──┼────────────────────────┼──────┼─────────┼─┤│ 5 │自治区供销系统贸易货栈管理试行办法       │1981.9.7 │新财贸字[1981]47号│ │├──┼────────────────────────┼──────┼─────────┼─┤│ 6 │自治区关于保护珍贵的野生动物的规定       │1981    │新政发[1981]121号 │ │├──┼────────────────────────┼──────┼─────────┼─┤│ 7 │自治区牲畜交易税实施细则            │1983.3.14 │新政发[1983]40号 │ │├──┼────────────────────────┼──────┼─────────┼─┤│ 8 │关于农牧民个人、联户及城镇非农业个体工商业户购置│1983.10.5 │新政发[1983]151号 │ ││  │载货汽车暂行办法                │      │         │ │├──┼────────────────────────┼──────┼─────────┼─┤│ 9 │自治区关于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暂行│1984.7.28 │新政发[1984]101号 │ ││  │管理办法                    │      │         │ │├──┼────────────────────────┼──────┼─────────┼─┤│10 │自治区关于社会力量举办补习学校(班)暂行管理办法 │1984.7.28 │新政发[1984]101号 │ │├──┼────────────────────────┼──────┼─────────┼─┤│11 │自治区关于保护国界标志和边境设施的规定     │1984.12.27│新政发[1984]167号 │ │├──┼────────────────────────┼──────┼─────────┼─┤│12 │批转自治区标准局关于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的 │1985.4.4 │新政发[1985]48号 │ ││  │暂行规定                    │      │         │ │├──┼────────────────────────┼──────┼─────────┼─┤│13 │批转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1985.6.21 │新政发[1985]79号 │ ││  │规定》的通知                  │      │         │ │├──┼────────────────────────┼──────┼─────────┼─┤│14 │批转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增强企业活力 │1985.7.12 │新政发[1985]90号 │ ││  │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      │         │ │├──┼────────────────────────┼──────┼─────────┼─┤│15 │自治区录像放映点管理暂行规定          │1985.9.2 │新政办[1985]163号 │ │├──┼────────────────────────┼──────┼─────────┼─┤│16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1986.8.5 │新政发[1986]84号 │ ││  │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         │      │         │ │├──┼────────────────────────┼──────┼─────────┼─┤│17 │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1986.12.30│新政发[1986]147号 │ │├──┼────────────────────────┼──────┼─────────┼─┤│18 │自治区边境贸易税收暂行办法           │1986    │新政发[1986]65号 │ │├──┼────────────────────────┼──────┼─────────┼─┤│19 │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 │1987.9.10 │新政发[1987]99号 │ ││  │规定》的补充规定                │      │         │ │├──┼────────────────────────┼──────┼─────────┼─┤│20 │自治区节约用油管理办法(试行)          │1987.9.12 │新政发[1987]114号 │ │├──┼────────────────────────┼──────┼─────────┼─┤│21 │自治区测绘管理暂行规定             │1987.11.18│新政发[1987]149号 │ │├──┼────────────────────────┼──────┼─────────┼─┤│22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1987.11.16│新政发[1987]143号 │ │├──┼────────────────────────┼──────┼─────────┼─┤│23 │自治区国营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企业租赁经营规    │1988.5.4 │新政发[1988]59号 │ ││  │定(试行)                    │      │         │ │├──┼────────────────────────┼──────┼─────────┼─┤│24 │自治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承包经营责任   │1988.5.18 │新政发[1988]69号 │ ││  │审计试行办法                  │      │         │ │├──┼────────────────────────┼──────┼─────────┼─┤│25 │自治区黄金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1988.6.1 │新政发[1988]75号 │ │├──┼────────────────────────┼──────┼─────────┼─┤│26 │自治区石油勘探临时用地和损害补偿暂行办法    │1988.7.2 │新政发[1988]93号 │ │├──┼────────────────────────┼──────┼─────────┼─┤│27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88.8.14 │政府令1号     │ ││  │办法                      │      │         │ │├──┼────────────────────────┼──────┼─────────┼─┤│28 │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1988.11.23│新政办[1988]   │ ││  │                        │      │171号       │ │├──┼────────────────────────┼──────┼─────────┼─┤│29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物价局关于加   │1989.7.3 │新工商字[1989]  │ ││  │强粮油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            │      │119号       │ │├──┼────────────────────────┼──────┼─────────┼─┤│30 │自治区查处生产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规定     │1991.1.24 │政府令17号    │ │├──┼────────────────────────┼──────┼─────────┼─┤│31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关于打击倒买倒卖  │1991.3.20 │新工商市字    │ ││  │粮票的非法活动和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      │[1991]43号    │ │├──┼────────────────────────┼──────┼─────────┼─┤│32 │自治区机械电子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1991.3.25 │新政发[1991]34号 │ │├──┼────────────────────────┼──────┼─────────┼─┤│33 │自治区惩治卖淫嫖娼暂行规定           │1991.5.1 │政府令19号    │ │├──┼────────────────────────┼──────┼─────────┼─┤│34 │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    │1991.11.10│新政函[1991]   │ ││  │管理办法                    │政府批准  │156号       │ ││  │                        │1991.11.20│新地矿字[1991]  │ ││  │                        │地矿局发布 │434号       │ │├──┼────────────────────────┼──────┼─────────┼─┤│35 │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办法           │1992.3.26 │新政函[1992]61号 │ ││  │                        │政府批准  │新标法字[1992]  │ ││  │                        │1992.4.6 │49号       │ ││  │                        │标准局发布 │         │ │├──┼────────────────────────┼──────┼─────────┼─┤│36 │自治区推进民办科技机构发展若干规定       │1992.12.30│政府令32号    │ │├──┼────────────────────────┼──────┼─────────┼─┤│37 │自治区禁止赌博规定               │1992.12.31│政府令35号    │ │├──┼────────────────────────┼──────┼─────────┼─┤│38 │自治区农牧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     │1993.1.31 │政府令36号    │ │├──┼────────────────────────┼──────┼─────────┼─┤│39 │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1993.6.7 │新政发[1993]55号 │ ││  │边境经济合作区内联企业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    │      │         │ │├──┼────────────────────────┼──────┼─────────┼─┤│40 │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支持党政机关、社会团体、    │1993.7.20 │新政发[1993]64号 │ ││  │事业单位进行机构改革举办经济实体发展第三    │      │         │ ││  │产业的税收优惠办法               │      │         │ ││  │                        │      │         │ │├──┼────────────────────────┼──────┼─────────┼─┤│41 │自治区经贸委、新疆商检局、自治区供销社     │1993.10.8 │新政发[1993]85号 │ ││  │关于新疆出口棉花管理暂行办法          │      │         │ │├──┼────────────────────────┼──────┼─────────┼─┤│42 │自治区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4.2.14 │新政发[1994]13号 │ │├──┼────────────────────────┼──────┼─────────┼─┤│43 │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1994.4.12 │新政发[1994]41号 │ │├──┼────────────────────────┼──────┼─────────┼─┤│44 │自治区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            │1994.5.25 │新政函[1994]73号 │ ││  │                        │政府批准  │新禁毒发[1994]46号│ ││  │                        │1994.6.30 │         │ ││  │                        │公安厅发布 │         │ │└──┴────────────────────────┴──────┴─────────┴─┘


附件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部分规章(8件)




  一、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1994.6.10政府令第45号)
  删去第九条,即:“为鼓励国有种畜场推广良种畜,对其给予应征税额30%的减税照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办法(新政函[1996]118号)
  1、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地下水资源勘查项目的登记审核和发证,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将《办法》中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全部修改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新经贸商字[1996]214号)
  1、删去第五条中的:“同时还应具备经营成品油进出口业务的能力,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市场,完成出口创汇任务,经济效益好,有良好的国际信誉。”
  2、删去第十二条,即“中央部门直属企业和外省、市设在我区的经营成品油的批发企业,其经营的成品油不得进入我区市场。”
  3、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第十、十一、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5、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第十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三十三条改第三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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