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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事业干部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27:37  浏览:9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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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事业干部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事业干部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通知

各有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强居委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和我市城市管理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精神,配合全市街道居委会改革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社区事业干部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区事业干部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强居委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贯彻我市城市管理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做好我市街道居委会改革工作,现对有关社区事业干部参加社会保险问题规定如下:
一、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范围:
从社会上招聘,通过民选街聘在居委会工作的人员(任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应参加养老、失业、大病统筹三项社会保险。
二、招聘的社区事业干部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1.养老保险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199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2号令及相应文件执行。缴费基数以本人招聘到居委会工作后第一个月工资做为当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第二年,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做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为街道按被聘人员个
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9%,个人缴费按6%,按月缴纳,今后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
2.失业保险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38号令及相应文件执行。缴费基数以本人招聘到居委会工作后第一个月工资做为当年缴纳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第二年,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做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由聘用街道承担1.5%,个人承担0
.5%按月缴纳。
3.大病医疗保险参照《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199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及相应文件执行。缴费按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由聘用街道承担6%,个人承担1%按月缴纳。
三、有关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和衔接:
1.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机关及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人员,其军龄、在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予以认定。
2.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的缴费年限仍按照我市养老保险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其他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应聘后开始缴费之月起计算。
四、招聘的社区事业干部在本岗位上工作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今后失业或患病符合大病统筹报销范围的,享受养老、失业、大病统筹三项社会保险的相应待遇标准。
五、街道可集中为所在居委会招聘的社区事业干部,由所在区(县)的社保中心集中开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在属地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招聘的社区事业干部也可个人在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办理个人存档
并参加社会保险。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00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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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综合统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综合统计工作的通知


2002-03-28

教基厅〔2002〕5号


  《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综合统计报表》(国统函[2001]128号)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正式列入国家基础性统计内容之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基础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和进一步推进政务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现就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综合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范围,指导各级技术装备部门做好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综合统计的具体工作。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综合统计队伍的建设,要制订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各级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各级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并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

  三、为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保证数据传输与格式的统一,实现统计工作的网络化,各地数据的上报统一使用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统计软件(ZDSoft.net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综合统计系统)。

  四、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统计工作的核心,报表的填报和汇总人员必须如实填报,对虚报数据和故意漏报数据的人员及领导要追究行政责任。

  五、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提前将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统计工作和要求布置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独立建制的学校。

  六、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今后我部不再另行通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务必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将统计报表(数据)报我部。

关于印发《保险业开发针对非典新产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业开发针对非典新产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03〕66号

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保险业积极支持防疫工作的批示,做好新产品开发工作,支持防治“非典”斗争,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开发针对非典新产品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保险业开发针对非典新产品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保险业积极支持防治“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批示,更好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现对保险公司开发针对“非典”新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发针对“非典”的新产品,同时应坚持科学的态度,注意控制和管理风险。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实事求是,认真总结业务经验,分析相关数据,开发新产品。同时,各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医疗防疫部门的合作,注重公司之间的数据交流,形成合力,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开发“非典”新产品应以短期保障型产品为主,并可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经验数据进行条款费率的调整。

  三、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发适合电话销售、邮递销售等直销渠道的新产品。保险公司在销售新产品时应如实宣传产品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不得夸大责任和误导宣传。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健康保险、定期寿险、责任保险和利润损失保险等新产品的开发。

  五、保险公司开发的健康保险产品可以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和疾病给予经济保障,还可以通过健康保险业务和医疗机构建立更紧密的合作,积极支持卫生防疫和疾病预防工作。

  六、保险公司开发的定期寿险产品可以为被保险人因为“非典”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身故给予经济补偿,帮助受益人克服“非典”导致家人不幸造成的经济困难。

  七、保险公司通过开发责任保险产品,为投保人提供因“非典”原因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可以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增强投保人抗击“非典”的能力。

  八、保险公司应着手研究开发因“非典”等原因造成被保险企业的利润损失保险,通过保险保障机制,帮助被保险企业稳定经营,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发展。

  九、保险公司应加强针对“非典”新产品的风险管理,发挥再保险分散风险的作用,积极发挥保险的保障和经济补偿职能,在开发新产品支持防疫工作的同时,加强保险业自身发展,不断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十、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办将积极支持保险公司开发新产品,按照特事特办的方法处理“非典”新产品的备案或审批手续,并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为保险产品投入市场支持防疫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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