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收取民事诉讼费用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1:54:28  浏览:80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收取民事诉讼费用的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收取民事诉讼费用的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5月7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本办法向诉讼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诉讼中应由当事人支付的鉴定费、勘验费、翻译费、诉讼资料副本制作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公民之间的,每件收人民币五元,法人之间的,每件收人民币二十至五十元;法人与公民之间的,公民为原告者,按公民之间的标准收费,法人为原告者,按法人之间的标准收费。
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按非财产案件收取受理费。
建设拆迁纠纷、宅基纠纷,按非财产案件收费。
第四条 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争议财产价额的百分之一收费。但是,公民之间每件受理费不足十元者,按十元收费;法人之间每件受理费不足二十元者,按二十元收费。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时,按照一个案件收取诉讼费。
第五条 财产案件的争议价额,一般以原告起诉的请求数为准。其请求数不清或与实际价额不符的,由人民法院暂按预测价额收费,待案件审结后,再由人民法院核定。预测和核定价额,一律按国家牌价计算。旧物应折价计算。
第六条 欠租案件,按欠租总额收费。
增、减租诉讼,按两年的增减总额收费。
第七条 分家析产和遗产继承案件,按析产和遗产的总额收费。
第八条 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预交,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确定分担比例。
分家析产和遗产继承案件的受理费,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确定由败诉人或由财产分得人按比例分担。
离婚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预交,案件审理终结后,诉讼费用归谁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确定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某一方负担或双方按比例负担时,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各人应交纳的数额和时间。逾期不交者,每天增收滞纳金百分之五。但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五十元。
第十条 诉讼中应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无论一审、上诉和申诉一律按照实际支出额,由败诉方负担。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同意,代为其抄录、翻译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文件时,其费用由请求人负担。收费标准按抄录一百字收费一角五分,翻译一百字收费七角。不满一百字者,按一百字计算。
第十一条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赔偿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收费。
第十二条 原告人撤诉,受理费免收。调解成立的,受理费减半,由当事人分担,也可酌情免收。
第十三条 上诉案件的受理费,比照第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十四条 执行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他法律文书时,申请人应预交申请执行费三十元。执行终结后,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均由被申请人交付,申请人预交的申请执行费予以退还。如果申请不当,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时,预交的申请执行费不再退还。
第十五条 当事人交付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提出减免申请。是否减免,经调查核实,公民的由合议庭决定;法人的,由院长决定。
第十六条 涉外案件的受理费,比照非涉外案件收费。
第十七条 下列案件免交受理费: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的诉讼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单位的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如刑事部分原告人撤诉或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民事部分成为独立案件时,仍应收取诉讼费用);
(三)宣告失踪人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选民名单按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上诉审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提审的案件。
第十八条 诉讼中由于审判人员的故意或过失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不应由当事人负担。
第十九条 原告人必须依照本办法交付受理费。经通知限期交付后,逾期仍不交付的,即视为放弃诉讼要求,中止诉讼。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口头向人民法院起诉者,不收取笔录制作费。
第二十一条 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的财会人员或指定专人统一收费,并出具收据。收取的诉讼费,按规定交当地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之前立案未收诉讼费用的,一律不再补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令、规定不符时,按法令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3年5月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

山西省青岛市档案局


青岛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青档字[2002]77号
  成文日期:2002-12-30
  发文单位:青岛市档案局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归档文件整理的原则和方法。
  1.2本标准适用于市直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各区市可参照执行。
  2.整理原则
  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3.质量要求
  3.1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退变的文件应予复制。
  3.2整理归档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4.整理方法
  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为一件。
  4.1装订
  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归档文件装订前应进行排序。一般顺序如下: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复文在前,来文在后。汉文本在前,少数民族文字文本在后。不同文字的文本,无特殊规定的,中文本在前,外文本在后。
  4.1.1永久保存的归档文件可采用缝纫机、三孔一线或不锈钢装订针在文件左侧中部装订,装订长度为10-15CM。
  4.1.2其他归档文件及书籍、刊物等保持原装订形态。
  4.2分类
  归档文件采用年度-保管期限或年度-保管期限-机构分类法。同一全宗应保持分类方案的稳定。
  4.2.1按年度分类。将文件按其形成年度分类。
  4.2.1.1一般应以文件签发日期(即落款日期)判定文件所属年度。
  4.2.1.2跨年度形成的会议、案件等文件,归入办结年度。
  4.2.1.3几份文件作为一件时,"件"的日期应以装订时排在最前面的文件的日期为准。4.2.1.4文件没有标注日期时,需要分析文件内容、制成材料、格式、字体以及各种标识,通过对照等手段来考证和推断文件的准确日期或近似日期,并据以按年度合理归类。
  4.2.2按保管期限分类。即将同一形成年度的归档文件按划定的保管期限分成永久、长期、短期三个类别。
  4.2.3按机构分类。即将同一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按其形成和承办机构分类。
  4.3排列
  归档文件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其形成时间排列。会议文件、统计报表等成套性文件可集中排列。
  4.4编号
  归档文件应依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逐件编号,在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并填写相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期限、件号等项目(式样见图一)。
  4.4.1全宗号:同级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4.4.2年度:文件形成年度,以4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公元纪年,如2000。
  4.4.3期限:归档文件保管期限的简称或代码。
  4.4.4件号:文件的排列顺序号。其编制方法是:依据归档文件的排列顺序,一个机关每一年度每种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均从"1"开始标注。
  4.5编目
  归档文件应按保管期限分别按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4.5.1归档文件目录设置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密级、备注等项目(式样见图二)。
  4.5.1.1件号:文件的排列顺序号。
  4.5.1.2责任者: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发文机关或署名者。
  4.5.1.2.1填写责任者项时一般应使用全称或通用简称,不能使用"本局"等含义不明、难以判断的简称。
  4.5.1.2.2联合发文时一般应将所有责任者照实抄录,责任者过多时可适当省略,但作为责任者之一的立档单位必须抄录。
  4.5.1.2.3未署责任者的归档文件,编目时应根据文件内容、形式等特征加以考证并填写。
  4.5.1.3文号。文件的发文字号。
  4.5.1.4题名。文件标题,一般应照实抄录。
  4.5.1.4.1有副题名或并列题名的归档文件。在正题名能够反映文件内容时,副题名一般无须抄录。并列题名即以其它语言文字书写的题名,需要时可与正题名一并抄录。
  4.5.1.4.2题名中反映发文机关名称的,抄录题名时,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
  4.5.1.4.3没有题名,或题名含义不清,不能揭示或不能全面揭示文件内容的归档文件。应根据文件内容重新拟写或补充标题,外加"[]"号。
  4.5.1.4.4有些归档文件独立性强,如正文仅有实施意见,附件则是具体的条文规定,或者附件是正文的重要补充和说明,可在正件题名后抄录附件题名,外加"()"号。
  4.5.1.5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即文件的签发时间(落款时间),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日,月、日不足两位,前加"0";将表示月、日的数字回行填写,即填为两行,如 。
  4.5.1.6 密级。文件本身标注的保密等级,应照实抄录。
  4.5.1.7备注。注释归档文件需要补充和说明的情况。
  4.5.2归档文件目录及封面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宽分别为297mm、210mm)(式样见图三)。
  4.5.3归档文件目录(加封面)的装订,应使用统一规格的目录夹(式样见图四)。
  4.6装盒。归档文件应按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并填写备考表、档案盒封面及盒脊项目。
  4.6.1不同形成年度的归档文件不应放入同一档案盒。
  4.6.2不同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不应放入同一档案盒。
  4.6.3 档案盒外型尺寸为310mmⅹ220mm(长ⅹ宽),盒脊厚度根据需要设置为20mm、30mm、50mm(式样见图五)。
  4.6.4档案盒封面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明全宗名称(即立档单位名称),全宗名称应以印章形式盖在档案盒封面相应位置上(式样见图六)。
  4.6.5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起止件号和盒号。除保管期限外,其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式样见图七)。
  4.6.5.1全宗号。同4.4.1。
  4.6.5.2年度。盒内文件的形成年度,如1999。
  4.6.5.3保管期限。盒内文件所属保管期限,一般以汉字全称表示,如"永久"、"长期"、"短期"。
  4.6.5.4起止件号。盒内排列最前和最后的归档文件的件号,其间用"-"号连接,如"12-89"。
  4.6.5.5盒号。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进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一般一种保管期限编一个流水号。
  4.6.6备考表。置于盒内所有归档文件之后,用以对盒内归档文件进行必要的注释说明。项目包括盒内文件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式样见图八)。
  4.6.6.1盒内文件情况说明。填写盒内归档文件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文件收集的齐全完整程度、文件本身的状况(如字迹模糊、缺损)等。整理工作完毕后归档文件如有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应在备考表中加以说明。
  4.6.6.2整理人。负责整理归档文件的人员姓名。
  4.6.6.3检查人。负责检查归档文件整理质量的人员姓名。
  4.6.6.4日期。归档文件整理完毕的日期。

关于印发《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已经201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一届第四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十月九日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




为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检察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职业信仰

第一条 坚定政治信念,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第二条 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一切危害国家的言行作斗争。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

第四条 坚持执法为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妥善处理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进步。

第六条 维护公平正义,忠实履行检察官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第七条 坚持服务大局,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第八条 恪守职业道德,铸造忠诚品格,强化公正理念,树立清廉意识,提升文明素质。

二、履职行为

第九条 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标准和程序执法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干扰。

第十条 坚持客观公正,忠于事实真相,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第十一条 坚持打击与保护相统一,依法追诉犯罪,尊重和保护诉讼参与人和其他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十二条 坚持实体与程序相统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维护程序正义,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

第十三条 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统一,依法惩治犯罪,立足检察职能开展犯罪预防,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十四条 坚持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相统一,正确把握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的关系,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十五条 坚持强化审判监督与维护裁判稳定相统一,依法监督纠正裁判错误和审判活动违法,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第十六条 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坚决杜绝非法取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第十七条 坚持理性执法,把握执法规律,全面分析情况,辩证解决问题,理智处理案件。

第十八条 坚持平和执法,平等对待诉讼参与人,和谐处理各类法律关系,稳慎处理每一起案件。

第十九条 坚持文明执法,树立文明理念,改进办案方式,把文明办案要求体现在执法全过程。

第二十条 坚持规范执法,严格依法办案,遵守办案规则和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重视群众工作,了解群众疾苦,熟悉群众工作方法,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善于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

第二十二条 重视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办案风险评估,妥善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深入排查和有效调处矛盾纠纷,注重释法说理,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三条 重视舆情应对引导,把握正确舆论导向,遵守舆情处置要求,避免和防止恶意炒作。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监督,接受其他政法机关的工作制约,执行检务公开规定,提高执法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 精研法律政策,充实办案所需知识,保持专业水准,秉持专业操守,维护职业信誉和职业尊严。

三、职业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严守政治纪律,不发表、不散布不符合检察官身份的言论,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严守组织纪律,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令行禁止,确保检令畅通,反对自由主义。

第二十八条 严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勤勉尽责,严谨细致,讲究工作质量和效率,不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 严守廉洁从检纪律,认真执行廉洁从政准则和廉洁从检规定,不取非分之财,不做非分之事,保持清廉本色。

第三十条 严守办案纪律,认真执行办案工作制度和规定,保证办案质量和办案安全,杜绝违规违纪办案。

第三十一条 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在工作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加强网络安全防范,妥善保管涉密文件或其他涉密载体,坚决防止失密泄密。

第三十二条 严守枪支弹药和卷宗管理纪律,依照规定使用和保管枪支弹药,认真执行卷宗管理、使用、借阅、复制等规定,确保枪支弹药和卷宗安全。

第三十三条 严守公务和警用车辆使用纪律,不私自使用公务和警用车辆,不违规借用、占用车辆。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礼貌行车,杜绝无证驾车、酒后驾车。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在执法办案期间、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不着检察制服和佩戴检察徽标在公共场所饮酒,不酗酒。

四、职业作风

第三十五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思想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学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遵循客观规律,注重调查研究,察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弄虚作假。

第三十八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领导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维护集中统一,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第三十九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生活作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克己奉公,甘于奉献,反对奢侈浪费。

第四十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执法作风,更新执法理念,注重团结协作,提高办案效率,不耍特权、逞威风。

五、职业礼仪

第四十一条 遵守工作礼仪,团结、关心和帮助同事,爱护工作环境,营造干事创业、宽松和谐、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第四十二条 遵守着装礼仪,按规定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标。着便装大方得体。

第四十三条 遵守接待和语言礼仪,对人热情周到,亲切和蔼,耐心细致,平等相待,一视同仁,举止庄重,精神振作,礼节规范。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表达准确,用语规范,不说粗话、脏话。

第四十四条 遵守外事礼仪,遵守国际惯例,尊重国格人格和风俗习惯,平等交往,热情大方,不卑不亢,维护国家形象。

六、职务外行为

第四十五条 慎重社会交往,约束自身行为,不参加与检察官身份不符的活动。从事教学、写作、科研或参加座谈、联谊等活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碍司法公正、不影响正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谨慎发表言论,避免因不当言论对检察机关造成负面影响。遵守检察新闻采访纪律,就检察工作接受采访应当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 遵守社会公德,明礼诚信,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见义勇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八条 弘扬家庭美德,增进家庭和睦,勤俭持家,尊老爱幼,团结邻里,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和与他人的纠纷。

第四十九条 培养健康情趣,坚持终身学习,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追求高尚,抵制低俗。

七、附 则

第五十条 检察官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