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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先例判决”/张海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0:43:57  浏览:9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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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先例判决”

张海龙


新华社8月15日报道: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为推进司法改革,开始试行一种“先例判决”审判制度。当地法学界人士认为,其“不仅有利于增加法院审判的透明度和权威性,而且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审判效率。”果真如此,倒是件值得额手相庆的好事。然而,“先例判决”只是看上去很美,稍加思索便会令人困惑不已。

对于“先例判决”,中原区法院的解释是,“经过某种程序被确认的先例生效判决对本院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其他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在处理同一类型、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时,应当遵循先例做出大体一致的判决。”明白人一眼就可看出这是在效仿英美判例法。问题就出在此处。

首先,中原区法院凭什么能够确认对其后案件具有判例拘束力的“先例”?在与法、德、日等国一脉相连,秉承大陆法系传统的中国,判例并非其法律渊源,成文法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院仅有司法权,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只有司法解释权。一个区法院无权立法,更无权确认判例为法律渊源。若认为“应当遵循先例”,则违反了现行司法制度。

退一步讲,中原区法院能否确认具有一定参考比照意义的“先例”?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审判可加以参考的判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确认,并通过判例汇编或者公报等形式公诸于众。毫不避讳地说,作为区法院试行“先例判决”,至少是拔高了三级,自我加冕地享有了最高法院的权力。再说,即使是经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典型判例,也只不过具有“参考比照”价值,“先例判决”又何来对同类案件的拘束力?

其次,中原区法院为什么不依照法律而去遵从“先例”?中原区法院的“先例”是当初依法审判形成的,其后若有同类案件,接着依法判案不是挺好,何必又要找出一副“先例判决”的行头来?既不合法,又多此一举浪费人力物力。中原区法院曾以一起盗窃案的审理说明“先例判决”,然而刑法是以“罪刑法定”为首要原则的,严格说来,即使判决结果正确无误,依照先例进行判决也是对“罪刑法定”的违背,在真正意义上并未实现司法公正。

再次,“先例判决”能否提高审判效率和节约成本,并使审判透明度和法院权威得到增强?对成文法国家的法官而言,严格遵照法律审判是其不可推卸的职责,遵从“先例判决”是对其法定义务的偷懒。凭“先例判决”来躲避成文法的法官,又怎能掌握来自繁杂案例的大量法律规则?由中原区法院审核确认后予以公布的“先例”,缺乏有效的审查机制,若先例错误,因保持“延续性”会出现一系列的错案,法院的权威性岂不要丧失殆尽?“提高审判效率”难道不是一厢情愿?

最后,“先例判决”是否具备存在所必需的基础?与英美法系作个比较就会一目了然。从历史国情来看,判例法源出英国,是以英国渐进型的社会改革和高素质的法官为基础,经过长期积累缓慢发展而来的。目前中国的突进型改革不能满足实施判例法的前提条件。从内容来看,英美法系确定“先例”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只有高级法院能够形成先例;二是上级法院的司法先例对下级法院在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约束力。这是基于下面的假定:从整体来看,上级法院的法官比下级法院的法官更有经验,不仅学识较高,而且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可以不受外界的压力解释和适用法律。中原区法院试行“先例判决”,从基层开始实践判例法于理不通。从效果来看,判例的作用除了在具体案件中确权,更重要的在于保证法律相当程度的稳定性,以及有步骤地发展法律规则。中国的“先例判决”能实现后两种么?

西风东渐之际,要求中国实行英美判例法,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呼声不绝于耳,具体设想更是层出不穷。长远来说,中国或许应该从判例法中汲取营养,以弥补传统成文法之不足。但这必须基于一个合适的平台,那就是我国的突进型改革已经深刻影响到社会理念这一底层,以及,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等多种手段大幅度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在未来几十年,中国不可能也不应该跨越历史与国情的限制,仓促出台中国版的判例法制度。


作者:广西大学法学院 电话:0771-3231277 电子邮件:alan@el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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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南通市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南通市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统计局制订的《南通市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南通市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通市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确保部门服务业统计年、定报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考核评比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比对象是各县(市)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南通市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所确定的负责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考核分县(市)区和市级部门(或单位)两个层次。

  第三条 考核评比工作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由市级部门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次年2月底前将平时掌握的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或单位)与部门服务业统计相关的工作情况记录进行汇总。依据本办法对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一次考核打分,然后将总得分按分值从高到低排定名次,取得前五名的县(市)区和前十名的市级部门(或单位)作为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先进集体,从县(市)区和市级部门(或单位)评选50名相关人员作为部门服务业统计先进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考核评比内容:部门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年定报数据资料报送的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和行业统计分析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实行地区和部门(或单位)年度工作总结、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考核记录和上门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 对违反《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南通市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迟报、漏报、错报、拒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组织不力的地区和市级部门(或单位)适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应明确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机构和专(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并确定一名服务业统计联系人。

  第九条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南通市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部门服务业统计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统计分类标准,不与现行的统计分类标准产生矛盾,并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统计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单位正确使用统计分类标准。

  第十一条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按全行业、全社会口径进行统计数据的调查、收集、整理和上报,开展行业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

  第十二条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好本地区或本部门的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对现行统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推进本地区或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的改进和完善。

  第十三条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报表和有关数据说明、评估材料的报送工作。在每个考核评比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总结、来年工作计划、领导批示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台帐,原始数据应有原始记录凭证,数据计算结果应有据可查,并随时接受统计部门的核实与巡查。

  第十五条 统计数据、报表按规定格式上报,不得随意变动。要求纸表上报的应有填报人、单位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进行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积极撰写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法。分统计基础工作、数据资料报送、数据质量、分析材料四个部分,各部分单独考核,满分值分别为15分、35分、45分和5分。

  第十八条 统计基础工作分人员机构配置、制定实施方案、科学分类、业务培训、工作总结和全口径统计与数据评估六个方面,满分分值分别为3分、3分、2分、2分、2分和3分,每项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打分。

  第十九条 数据资料报送分时效性和完整性两个方面,满分值分别为27分和8分。时效性方面: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年、季报表,每迟报一天扣3分,最高扣27分。完整性方面:未能上报全部报表,又未能给出合理说明的,每缺1张表扣3分。一张报表中漏报部分资料的,每漏报一项资料扣0.5分,两项累计扣分不超过8分。

  第二十条 数据质量分年度数据质量和定报数据质量两部分。年报数据质量满分20分,每发生一笔数据差错扣2分,扣完20分为止。定报数据质量满分25分,每发生一笔数据差错扣1分,扣完25分为止。

  第二十一条 不定期提供本地区或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分析材料。每篇分析计1分,被市领导批示的追加1分,被省级以上刊物录用的每录用一次追加1分。分析材料部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予发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根据会计部意见修订稿)20101231.doc
http://www.sac.net.cn/servlet/download?filename=%BB%F9%BD%F0%B9%C9%D6%B8%C6%DA%BB%F5%CD%B6%D7%CA%BB%E1%BC%C6%BA%CB%CB%E3%D2%B5%CE%F1%CF%B8%D4%F2%A3%A8%B8%F9%BE%DD%BB%E1%BC%C6%B2%BF%D2%E2%BC%FB%D0%DE%B6%A9%B8%E5%A3%A920101231.1296009368812.doc
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
目 录
一、总则 3
二、科目设置 5
三、主要账务处理 6
(一)存入保证金 6
(二)提取保证金 6
(三)开仓 6
1、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6
2、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6
(四)平仓或到期交割 6
1、买入合约卖出平仓或到期交割 6
2、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 7
(五)交易费用 7
(六)日终结算 7
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7
2、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8
3、确认平仓损益/到期交割损益 8
4、当日无负债结算 8
(七)调整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 8
附件:参考范例 9


一、总则
(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会计核算可参照本细则办理。
(二)本细则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三)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本细则处理。若基金开展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条件的,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四)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形成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
(五)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业务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相关估值监控程序,根据市场情况建立结算价估值方法公允性的评估机制,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
(六)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本细则设置和使用与股指期货投资相关的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明细科目。对于“其他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应根据确定的套期保值等交易目的,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七)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编制和披露基金财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
(八)如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应按抵消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与投资股指期货相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此情况下,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信息,应在基金财务报表附注等披露文件中对此净额列示作相关说明。
(九)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另有新的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科目设置
编号 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设置 核算内容
1021 结算备付金 通过期货公司进行结算的,按期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存放在保证金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1031 存出保证金 通过期货公司进行结算的,按照期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存放在保证金账户中已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3003 证券清算款 设置期货暂收款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当日无负债结算后形成的暂收和暂付款项,此科目余额与‘其他衍生工具’科目中的股指期货合约公允价值金额一致,方向相反。
3102 其他衍生工具 1、按照买入/卖出股指期货、交易目的、初始合约价值/公允价值、合约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2、设置“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科目,作为所有股指期货合约初始合约价值的冲抵科目,不核算数量。 核算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数量、公允价值。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按照股指期货、买入/卖出、交易目的等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6111 投资收益 按照股指期货、交易目的等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平仓和到期交割实现的收益。
6407 交易费用 按照期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股指期货交易产生的交易费用。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存入保证金
借:结算备付金
贷:银行存款
(二)提取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贷:结算备付金
(三)开仓
1、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 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数量 、金额 )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金额)
2、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金额)
贷:其他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数量 、金额 )
(四)平仓或到期交割
1、买入合约卖出平仓或到期交割
采用移动加权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需计算结转比例q 。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金额① )
贷:其他衍生工具—××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数量 、金额①)
2、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
采用移动加权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需计算结转比例q 。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数量 、金额② )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金额②)
(五)交易费用
借:交易费用
贷:结算备付金(或应付交易费用)
(六)日终结算
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金额③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买入股指期货(金额③)
2、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金额④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卖出股指期货(金额④)
3、确认平仓损益/到期交割损益
借:结算备付金 (金额⑥ )
贷:投资收益—股指期货—××股指期货 (金额⑥)
4、当日无负债结算
借:结算备付金 (金额⑦ )
贷:证券清算款 (金额⑦)

(七)调整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
借:存出保证金 (金额⑧ )
贷:结算备付金 (金额⑧)


附件:参考范例
A组合
交易日期 2010-04-16
成交汇总
合约 买/卖 投机/套保 成交价 手数 成交额 开/平 手续费
IF1005 买 套保 3,000.00 4 12,000.00 开 61.82
持仓汇总
合约 买持仓 卖持仓 昨结算价 今结算价 当日盈亏⑤ 投机/套保
IF1005 4 0.00 3,050.00 200.00 套保
2010-04-16账务处理
(一)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12,00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000.00
(二)交易费用
借:交易费用 61.82
贷:结算备付金 61.82
(三)日终结算
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200.00(金额③)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买入股指期货 200.00(金额③ )
2、当日无负债结算
借:结算备付金 200.00(金额⑦ )
贷:证券清算款 200.00(金额⑦)
交易日期 2010-04-19
成交汇总
合约 买/卖 投机/套保 成交价 手数 成交额 开/平 手续费
IF1005 卖 套保 3,075.00 4 12,300.00 平 63.37
IF1005 买 套保 3,125.00 4 12,500.00 开 64.40
持仓汇总
合约 买持仓 卖持仓 昨结算价 今结算价 当日盈亏⑤ 投机/套保
IF1005 4  3,050.00 3,200.00 400.00 套保
2010-04-19账务处理
(一)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12,50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500.00
(二)买入合约卖出平仓
采用移动加权的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先计算结转比例q =0.5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250.00(金额①)
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 /12,250.00(金额① )
(三)交易费用
借:交易费用 127.77
贷:结算备付金 127.77

(四)日终结算
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350.00(金额③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买入股指期货 350.00(金额③)
2、确认平仓损益
借:结算备付金 50.00(金额⑥ )
贷:投资收益—股指期货—套保股指期货 50.00(金额⑥)
3、当日无负债结算
借:结算备付金 350.00(金额⑦ )
贷:证券清算款 350.00(金额⑦)

B组合
交易日期 2010-04-16
成交汇总
合约 买/卖 投机/套保 成交价 手数 成交额 开/平 手续费
IF1005 卖 套保 3,000.00 2 6,000.00 开 30.91
持仓汇总
合约 买持仓 卖持仓 昨结算价 今结算价 当日盈亏⑤ 投机/套保
IF1005   2 0.00 3,050.00 -100.00 套保
2010-04-16账务处理
(一)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00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 //6,000.00
(二)交易费用
借:交易费用 30.91
贷:结算备付金 30.91
(三)日终结算
1、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100.00(金额④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卖出股指期货 -100.00(金额④)
2、当日无负债结算
借:结算备付金 -100.00(金额⑦ )
贷:证券清算款 -100.00(金额⑦)


交易日期 2010-04-19
成交汇总
合约 买/卖 投机/套保 成交价 手数 成交额 开/平 手续费
IF1005 卖 套保 3,075.00 2 6,150.00 开 31.68
IF1005 买 套保 3,025.00 2 6,050.00 平 30.17
持仓汇总
合约 买持仓 卖持仓 昨结算价 今结算价 当日盈亏⑤ 投机/套保
IF1005     2 3,050.00 3,200.00 -200.00 套保
2010-04-19账务处理
(一)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15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6,150.00
(二)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
采用移动加权的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即先计算结转比例q =0.5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 //6,075.00(金额② )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075.00(金额②)
(三)交易费用
借:交易费用 61.85
贷:结算备付金 62.85

(四)日终结算
1、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225.00(金额④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卖出股指期货 -225.00(金额④)
2、确认平仓损益
借:结算备付金 25.00(金额⑥ )
贷:投资收益—股指期货—套保股指期货 25.00(金额⑥)
3、当日无负债结算
借:结算备付金 -225.00(金额⑦ )
贷:证券清算款 -225.00(金额⑦)

C组合
交易日期 2010-04-16
成交汇总
合约 买/卖 投机/套保 成交价 手数 成交额 开/平 手续费
IF1005 买 套保 3,000.00 4 12,000.00 开 61.82
IF1005 卖 套保 3,000.00 2 6,000.00 开 30.91
持仓汇总
合约 买持仓 卖持仓 昨结算价 今结算价 当日盈亏⑤ 投机/套保
IF1005  4 2 0.00 3,050.00 100.00 套保
2010-04-16账务处理
(一)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 //12,00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000.00
(二)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00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 //6,000.00
(三)交易费用
借:交易费用 92.73
贷:结算备付金 92.73
(四)日终结算
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200.00(金额③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买入股指期货 200.00(金额③)
2、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100.00(金额④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卖出股指期货 -100.00(金额④)
3、当日无负债结算
借:结算备付金 100.00(金额⑦ )
贷:证券清算款 100.00(金额⑦)

交易日期 2010-04-19
成交汇总
合约 买/卖 投机/套保 成交价 手数 成交额 开/平 手续费
IF1005 卖 套保 3,075.00 4 12,300.00 平 63.37
IF1005 买 套保 3,125.00 4 12,500.00 开 64.40
IF1005 卖 套保 3,075.00 2 6,150.00 开 31.68
IF1005 买 套保 3,025.00 2 6,050.00 平 30.17
持仓汇总
合约 买持仓 卖持仓 昨结算价 今结算价 当日盈亏⑤ 投机/套保
IF1005 4  2 3,050.00 3,200.00 200.00 套保
2010-04-19账务处理
(一)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12,50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500.00
(二)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15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6,150.00

(三)买入合约卖出平仓
采用移动加权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先计算结转比例q = 0.5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250.00(金额①)
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12,250.00(金额① )(四)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
采用移动加权的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先计算结转比例q = 0.5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6,075.00(金额② )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075.00(金额②)
(五)交易费用
借:交易费用 189.62
贷:结算备付金 189.62
(六)日终结算
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350.00(金额③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买入股指期货 350.00(金额③)
2、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225.00(金额④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卖出股指期货 -225.00(金额④)


3、确认平仓损益
借:结算备付金 75.00(金额⑥ )
贷:投资收益—股指期货—套保股指期货 75.00(金额⑥)
4、当日无负债结算
借:结算备付金 125.00(金额⑦ )
贷:证券清算款 125.00(金额⑦)



C组合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
会证基01表
单位名称:C组合 日期:2010-4-30 单位:元
资产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负债与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资 产: 负 债:
银行存款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17.65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应付证券清算款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应付赎回费
衍生金融资产注 0.00 应付管理人报酬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托管费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收利息 应付交易费用
应收红利 应交税费
应收申购款 应付利息
其他资产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
负债合计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17.65
资产总计 17.65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17.65
编制人: 审核人:

注:衍生金融资产项下的股指期货投资净额为0。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结算准备金已包括所持股指期货合约产生的持仓损益,则衍生金融资产项下的股指期货投资与相关的期货暂收款(结算所得的持仓损益)之间按抵销后的净额为0,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在报表附注中按下列格式,对衍生金融资产项下股指期货投资净额为0作相关披露和说明。

股指期货投资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卖) 合约市值 公允价值变动
IF1005 IF1005 4 12800.00 550.00
IF1005 IF1005 -2 -6400.00 -325.00
总额合计 225.00
减:可抵销期货暂收款 225.00
股指期货投资净额 0.00
注:买入持仓量以正数表示,卖出持仓量以负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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