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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21:57  浏览:97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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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发改高技[2013]266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基础信息资源库、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重点业务信息系统、政府数据中心以及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促进政府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思路和原则
(一)电子政务建设思路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在建设目标上,要从过去注重业务流程电子化、提高办公效率,向更加注重支撑部门履行职能、提高政务效能、有效解决社会问题转变;二是在建设方式上,要从部门独立建设、自成体系,向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互动和资源共享转变;三是在系统模式上,要从粗放离散的模式,向集约整合的模式转变,确保电子政务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原则,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内容的确定,要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以服务公众为落脚点,加快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二是提升政务部门信息能力的原则,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政务部门宏观调控、市场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切实发挥电子政务支撑政务部门履行职能的作用;三是注重顶层设计的原则,要推进部门间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发挥电子政务项目促进多部门协同解决经济社会问题的作用,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发挥投资效益。
二、强化电子政务项目“一把手”负责制
(一)落实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责任机制。项目建设部门的“一把手”,应按照“三个转变”的建设思路,强化责任机制,有效落实顶层设计的思想,强化需求分析工作的指导,推动业务流程优化和业务模式创新,促进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电子政务项目全过程的统筹指导,切实保障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实效。
(二)加强电子政务项目跨部门统筹协调。涉及多部门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应建立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项目牵头部门应会同共建部门,基于《规划》提出的建设目标和任务,细化项目体系架构,明确具体建设任务,确定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共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项目建成后,应进一步完善跨部门的共享共用机制,保障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三、统筹推进电子政务共建项目的建设
(一)中央跨部门共建项目应统筹建设方案整体推进。对于多个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应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共同研究形成项目体系架构和建设方案,各共建部门应按照已明确的建设任务,深入开展需求分析,确定具体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细化建设方案。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完成项目整体立项的项目建议书,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立项。
项目整体立项批复后,各共建部门应依据立项批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对于整体立项后,需要相关部门分别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电子政务项目,应由项目牵头部门对共建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照整体立项的统一要求,做好共建项目的统筹协调,确保项目建设发挥实效。
各共建部门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严格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有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做好该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并单独形成节能评估文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2001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在编写招标内容的同时填写招标基本情况表,对不列入招标范围的具体项目及自行招标、邀请招标等依据和理由作出说明,并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4号)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4、涉及土建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设的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二)中央和地方共建项目应统一规划整体立项。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共建电子政务项目的总体规划,统筹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标准规范,做好对地方建设部分的指导工作,并组织地方共同开展项目需求分析和方案设计,地方有关部门应做好所建项目与本地区已有项目以及电子政务相关规划的衔接,并就涉及本地区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等提前征求地方项目审批部门意见,地方项目审批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具资金承诺函。地方资金承诺函应与整体立项的项目建议书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中央部门和地方部门应依据立项批复,分别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涉及中央补助资金的地方项目,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1号)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节能、招投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内容,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方在确保完成项目整体立项确定的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的前提下,在测算中央补助资金时确定的基本配置的基础上,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优化调整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具体请按55号令执行。
四、充分重视电子政务项目的需求分析
(一)强化电子政务项目需求分析工作。在立项准备阶段,各项目建设部门应按照55号令,以及需求分析报告编制的有关要求,自行或与委托的专业咨询机构共同开展项目的需求分析工作,注重需求分析工作的基础性、适用性和指导性。
需求分析的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其构成主要包括政务业务和系统结构的基础调研、量化分析、论证咨询、需求分析报告编制和专家评议等。需求分析有关经费可在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设计费和预备费中列支。
(二)发挥项目建设部门业务司局的主导作用。应充分发挥项目建设部门业务司局在需求分析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信息化支撑单位应加强与业务司局的协调配合,并做好技术支撑保障。
需求分析工作应基于项目建设部门的核心职能,重点研究分析所面临的社会问题,以及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合理确定项目的政务目标,创新行政运行机制、优化业务流程,科学组织信息资源、优化系统结构。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需求分析报告。
(三)明确需求分析工作的基础地位。项目建设部门完成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后,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专家组对其进行评议。专家组的评议意见,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项目建设部门应按照专家组评议通过的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评估和评审机构在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过程中,应将专家组评议通过的需求分析报告作为项目评估和评审的重要参考。
五、大力推进跨部门信息共享
(一)严格落实信息共享需求。项目建设部门在项目建议书(包括需求分析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应专门分析部门内部、外部,以及本部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信息共享需求,列出信息共享目录,信息共享目录应包含共享数据的字段、格式、技术接口、加工处理方法和信息可追溯的技术要求等。信息共享目录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报项目审批部门。
(二)发挥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支撑作用。项目建设部门必须充分利用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开展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应根据业务需求,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密级及以下的业务系统部署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上,将非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信息系统部署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上。现有部门专网承载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信息系统和非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信息系统要分别逐步迁移到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上来。国家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部门专网,具体要求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和应用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986号)执行。
六、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的质量管理
(一)严格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对于需求分析不够清晰完整、不支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中未落实需求分析设定的目标和相关要求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
(二)完善电子政务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544号,以下简称“2544号文件”)的要求,强化项目建设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的信息通报制度。严格项目概算调整的管理,项目建设部门必须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按照2544号文件有关规定可自行审批调整的,应将调整批复文件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备案。要加强对电子政务项目的监理,提升项目建设质量。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管理办法》(档发[2008]3号)的要求,加强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同步推进电子化档案管理。在验收和后评价工作中,应加强对电子政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切实保障项目建设取得实效。
(三)保障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中央和地方共建项目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建设的原则,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运维资金。建设资金列入同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运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家对西部地区和东、中部欠发达地区的中央和地方共建项目按照基本配置予以适当补助。其中,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南疆三地州、西藏及四省藏区全额补助,对西部地区以及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东、中部地区原则上补助20%,有国家特殊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补助资金通过中央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安排解决。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和运维经费要及时到位,以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和信息系统的可靠运行。
七、保障电子政务项目安全可控
(一)统一使用国家网络信任服务设施。部署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上的业务应用要统一使用电子政务内网平台提供的符合保密要求的信任服务设施。部署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上的业务应用要统一使用电子政务外网平台提供的信任服务设施。已建和新建的电子政务项目,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设相应的信任服务系统,同步使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平台提供的信任服务设施,实现基于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的跨部门、跨区域业务应用。
(二)加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和等级保护。根据国家关于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和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规定,项目建设部门在电子政务项目的需求分析报告和建设方案中,应同步落实分级保护和等级保护的相关要求,形成与业务应用紧密结合、技术上安全可控的信息安全和保密解决方案。项目建成后试运行期间,项目建设部门应组织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具体要求按《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071号)执行。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三)积极采用安全可控信息技术和产品。在项目建设中,从技术方案到招标采购,尤其是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硬件产品、信息安全装备等关键技术和产品的采用,均应达到安全可控要求。项目软硬件产品的采用情况将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八、推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改革创新
(一)创新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运维模式。项目建设部门应积极采用服务外包、项目代建等专业化和市场化方式,探索项目建设和运维的新机制、新模式,合理控制和降低建设与运维成本,提升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二)推进新技术在电子政务项目中的应用。鼓励在电子政务项目中采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下一代互联网、绿色节能、模拟仿真等新技术,推动新技术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的广泛应用,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化资源利用效率,深化业务应用,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为创新电子政务发展模式,提升电子政务效能积累经验。
(三)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有效督促。项目审批部门要对《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跟踪分析,并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价。项目投入运行后,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项目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对未实现效能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部门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有关情况和评价结果向国务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将作为“中国信息化成果评选”的重要参考。
(四)加强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根据《规划》的部署,项目审批部门要会同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以下简称“信息安全设施”)建设部门,按照设施共建、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加强对信息安全设施建设目标、思路、建设布局和系统框架的研究。按照“中央侧中央投资,地方侧地方投资,企业侧企业投资”的方式,组织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共同推动信息安全设施建设。信息安全设施的项目建设管理等有关要求,具体参照本意见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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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1年1月29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过去由于对企业管理费管理偏松,大手大脚,随便花钱,铺张浪费的现象比较严重。同行政事业单位比较,开支水平也较悬殊。为了全面节约财政开支,国务院要求所有国营企业都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精打细算,大力压缩企业管理费、商品流通费,把一切能够节省的开支都节省下来。至于企业有关生产方面的开支,凡是必需的费用应当切实解决,以利于生产的发展。

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暂行规定

目前,全国工交商业企业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家具购置、劳保用品等公用经费的开支,相当于行政机关公用经费的四倍左右。这部分公用经费,由于管理不严,浪费相当严重。为了进一步贯彻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四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节约非生产性开支、反对浪费的通知》,坚持勤俭节约,降低成本费用,增加上缴利润,以消除财政赤字,确保经济的稳定,需要对企业管理费进行压缩。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企业管理费要实行专项核算和管理。所有企业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明细项目,单独编制企业管理费开支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据以检查和考核企业的经营成果。这项费用的执行情况,要列入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单独反映,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二、对企业要下达节约公用经费指标。一九八一年企业的公用经费,必须在一九八0年实际支出的基础上,压缩百分之二十。各个企业的压缩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总的要求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核定,只许节减,不许超过。
三、节约办公费用。企业办公费用,要根据规定的开支标准,实行定额管理。凡是可以利用的废旧物品和文具纸张等,都应当加以利用。职工阅读的书报刊物,除了图书馆、资料室和阅报牌等正常需要及必不可少的以外,应当自费订阅。
四、节约差旅费、会议费开支。企业派人外出采购材料,推销产品,开展试销、展销、服务等活动,以及参加有关会议,必须严格执行当地行政机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的标准和规定,并力求节约。严禁用公款游山玩水,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如有违反,应当从本人工资内扣还。
企业人员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除了专业性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会议和小型调查研究会按差旅费的规定由企业开支以外,其余会议的旅馆费、伙食补助等,应当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让参加会议的人员回本单位报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摊派。上级机关在企业开会的各项开支,应当按规定付款,不得让企业负担。
五、减少非生产用车。企业的非生产车辆,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配备。多余的车辆,一律上交企业主管部门,听候处理。新建单位需要新增的车辆,由主管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要严格用车制度,企业的领导人和其他人员不得把公用汽车作为私车使用;如因私事用车时,必须按照规定收费。
六、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对劳保用品应当严格执行劳动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和使用期限。要实行收旧换新,修旧利废。严禁以劳动保护为借口,购买或制作高级衣料、服装等私分滥发,也不得把发放劳保用品搞成变相的职工福利或奖励。
七、文明生产要讲求实效。厂区的绿化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发动群众自己动手。不能以绿化为名,购买盆花、盆景等。
八、严格控制招待外宾的开支。企业招待外宾的开支,要执行国家的规定,不得大手大脚,铺张浪费。严禁借招待外宾之机,购买沙发、地毯等高级用品。
接待上级机关和兄弟单位的人员,吃饭、看戏、住房等都应当照价收款,企业不准以任何名义开支招待费用。
九、控制公司管理费。已经成立的企业性公司,要根据精简原则进行整顿,尽量减少人员,压缩开支。如属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改由行政费开支。没有必要设置公司的,应当撤销。新成立专业公司,要报省、市、自治区经委批准。公司经费由所属企业负担的,要按年编制公司管理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公司应当将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和向所属企业分摊的数额,向企业公开。对于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额的公司管理费,所属企业有权拒绝上交。(注释:关于专业性公司审批权问题,改按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执行。

十、加强群众监督。企业的管理费计划确定后,要认真执行,并按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情况,实行群众监督。要把节约管理费开支作为对有关人员评定发放奖金的条件之一。全年企业管理费支出超过批准计划的部分,由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不准计入生产成本。
十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事。对违反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开支,企业财会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企业领导人要支持财会人员行使其职权。
企业的生活用煤、用电、用油等,要同企业生产的需要严格划分清楚,分别进行核算。不得把生活上的开支作为生产开支报销。
应当由福利基金、工会经费等专项基金开支和由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也不得列入企业管理费和其它生产经营费用中开支。
十二、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可以会同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和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企业管理费的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颁发实行。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地名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


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地名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民区[2001]50号


各市民政局、档案局:
现将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地名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1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地名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名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也是进行地名管理、推广地名标准化、开展地名学研究、为社会提供地名咨询服务的基础和手段。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地名档案工作,提高地名档案管理水平,确保地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使地名档案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关于地名档案管理体制和地名档案全宗问题。市、县(市)机构改革后,地名管理部门仍以地名委员会或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对外行文的,其形成的档案仍作为一个独立的全宗进行管理,原地名档案中的文书档案与专业档案一起作为地名管理部门全宗的组成部分。市、县(市)机构改革后,地名管理部门不再以地名委员会或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对外行文的,地名档案管理的主体应随着管理体制的改变,由市、县(市)民政局统一管理,将地名档案全部纳入市、县(市)民政局档案全宗。
2、关于地名档案的保管问题。地名档案反映了地名工作的全过程,是历史的真迹,有着重要的查考利用价值,必须妥善保管,最大限度地延长其寿命,不得随意散失和擅自失泄密。
对于地名档案仍是一个独立全宗的,应设立独立的地名档案保管室(库房),添置相应的保管设备,建立健全地名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鼠、防虫、防尘等“八防”措施。对于地名档案不再是单独全宗的,其地名委员会及办公室撤销之前的地名档案,若具备保管条件的,仍可单独保管;若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交给民政局机关档案室保管,也可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3、关于地名档案管理、归档规范化的问题。地名文书材料的整理归档,按照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进行。地名专业材料的整理归档,应按此次下发的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地名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办理。
4、地名档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省地名档案工作由省民政厅统一指导、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
关于印发《地名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1]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北京、上海、天津市地名办公室:
现将《地名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名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名档案的管理,确保地名档案的完整与完全,促进地名档案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地名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地名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名档案是指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记载各个地理实体的标准名称及其它相关信息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
第三条 地名档案是地名管理的专业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地名管理、推行地名标准化、开展地名研究的基础。
第四条 全国地名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由民政部统一指导,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在档案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地名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地名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地名档案及相关的专业资料;
(三)指导和监督下级地名档案工作,开展地名档案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四)开发利用地名档案信息资源,编辑地名资料,为地名工作及有关方面提供服务;
(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地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六条 地名材料由形成部门负责整理,并移交地名档案管理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七条 地名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地名调查(包括普查、补查和资料更新)的原始记录、补充调查记录和收集的考证材料等;
(二)地名照片(含底片)等声像材料;
(三)地名普查成果表、地名卡片、地名文字概况、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成果表及地名图的原始稿、审定稿、正本(成图);
(四)《地名录》、《地名志》、《地名词典》及各种资料汇编的原始稿、审定稿、出版本和计算机软盘;
(五)本单位编印的地名刊物的审定稿和出版本;
(六)各种地名图的审定图和成图。
第八条 地名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地名材料应于每项工作告一段落或结束时整理归档;
(二)地名材料以县(市)、市辖区为整理单位,按照一名一卷的原则整理,并结合行政区划和地名类别排列;
(三)地名文字概况与地名表装订成册,地名卡片应装入卡片柜或卡片箱、盒,地名图应采用图筒或专用柜等方法妥善保管;
(四)地名照片、音像带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的要求管理;
(五)编译出版材料按照《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整理归档;
(六)地名档案永久保管;
(七)地名普查成果、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成果应按《全国地名普查若干规定〈试行〉》和《全国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九条 地名档案在地名档案管理机构保存一定年限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第十条 边境地区标有准确经纬度的地名档案应定为秘密级,尚未公开的地名录、地名志和地名资料汇编等应定为内部使用。
第十一条 涉密的地名档案主要供地名工作部门利用;查阅非涉秘档需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 各级地名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地名档案的查(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密级,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分析研究档案的利用效果;总结推广档案利用的先进经验。
第十三条 地名档案库房要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并有防盗、防火、防光、防虫和防潮等设施。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为地名档案管理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地名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83年5月5日颁发的《全国地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0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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