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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9:01:57  浏览:81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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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宿迁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个人住房消费,切实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分为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两种方式。

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是指在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借款人”)提出申请,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直接抵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本息额的行为。

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按年提取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其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行为。

第四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和按年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无停缴、缓缴、冻结、查封等情况。

(二)借款人信用良好,所归还的住房贷款没有逾期且历史上无连续3次或累计6次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逾期记录。

(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储存余额大于保留余额,该保留余额为最近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实缴存额的12倍。

第五条 同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一年内不得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和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第六条 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借款人单位须按月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均须在公积金中心的同一分支机构,且借款人在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前一年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可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同时办理,也可在还款期间任何时间提出办理。

(二)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还贷协议书,建立委托还贷关系;

(三)委托还贷协议书生效后,由公积金中心采用内部转帐方式,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直接划转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

借款人及其配偶月缴存额之和小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每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等于实际月缴存额之和,不足的还款部分由借款人自行补齐至用于还贷的银行储蓄存折(卡)账户,由贷款承办银行代扣还贷;借款人及其配偶月缴存额之和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每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

借款人应及时查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当因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及时或发生变化而造成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失败时,借款人应保证还款储蓄存折(卡)上有足够的金额,防止出现贷款逾期,由此造成的贷款逾期等违约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四)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低于或等于保留余额,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中止,在账户余额满足条件后自动恢复。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当月实际缴存时间晚于当月贷款还贷日期的,当月不进行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当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后,待下月还款时,再进行按月提取还贷。

第八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划转顺序

借款人在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时,要明确申请人顺序。第一申请人作为第一划转顺序,每月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还贷;不足部分按委托还贷协议书确定的申请人顺序依次进行划转。

第九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变更

(一)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委托人在委托期间出现工作单位变动、婚姻状况变动、住房公积金停缴、缓缴等情况的,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或终止提取还贷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二)签订委托还贷协议时,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签订后另一方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变更手续,增加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划转账户。

第十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终止

(一)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自委托还贷协议书签订后的次日起生效,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终止:

1.借款人办理终止委托手续的;

2.已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注销的;

4.在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贷款出现连续3次或累计6次逾期记录的;

5.借款人不按委托还贷协议书履约的。

(二)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终止后,贷款未还清的,借款人须及时主动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中存足资金,继续通过贷款承办银行代扣还贷。

(三)当借款人再次达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手续。

第十一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需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应先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终止手续。

第十二条 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需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后方可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信息不完整的,应将账户信息完善。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一)因借款人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不在公积金中心同一分支机构内的原因,导致借款人不能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可以每年跨机构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的),但在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可以申请办理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三)借款人单位不能按月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致使借款人不能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可以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年提取还贷业务由借款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直接办理。

第十四条 按年提取还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一年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同时不超过当年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公积金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在商业银行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借款人在办理委托按月或按年提取还贷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 因政策性原因需停办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或按年提取还贷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采取通告等形式进行通知。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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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保单承保管理规定》《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理赔追偿实务处理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险部


关于印发《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保单承保管理规定》《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理赔追偿实务处理细则》的通知

1994年1月2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险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险部关于印发《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保单承保管理规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理赔追偿实务处理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西藏分公司除外):
为加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管理,总公司在总结信用险开办几年的承保经验的基础上,并征求部分分公司意见,对总公司原(91)保出信字第011号《短期出口信用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91)保出信字第012号《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理赔、追偿部分的修改补充规定》,(91)保出信字第022号《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单承保方面)的修改补充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保单承保管理规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理赔、追偿实务处理细则》等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上三个管理规定于1994年2月15日生效。

附: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保单承保管理规定
一、保户选择
为加强风险控制,保证承保质量,各分公司在承保对象上应有所选择,坚持将展业的重点放在管理基础较好的大、中型外贸或工贸公司以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同时对一些管理水平、效益均较好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独资企业也可视情况逐步纳入展业对象中。对投保出口额较少或管理素质较差的投保单位仍须持审慎态度。
凡属下列情况的投保,各分公司须报总公司决定:
1.自1994年2月15日起,对每一投保人的承保意向(包括综合投保单、保单明细表、费率表)都必须先报总公司审核,总公司在收到该承保意向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各分公司必须待总公司批复后才能与投保人正式签单。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的,则该承保意向自动生效;
2.预计年投保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
3.经营出口业务时间不满一年的;
4.上级主管单位不明确,内部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无有效信用控制的;
5.单一买家且资信调查情况不好或主要买家在三、四类国家的;
6.出口主要商品的买家市场不好或买家所在国经济不景气的。
二、承保范围
我保单条款和(90)保出信字第002号《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曾规定:凡适保范围内的出口,被保险人必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某一部门投保。这一规定仍应坚持。但根据目前出口单位的实际情况,凡符合下列两项条件者,均可以接受投保单位全部投保其一个部门的适保出口业务:
1.该部门在公司内部已单独立帐,并有完整的业务和财务数据。
2.业务有适度规模,年投保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如该部门不是独立法人,投保单中“投保人”一栏应填写其所属单位的法人名称,加盖该单位的印章,其他各项则按该部门的实际情况填写。保单中“被保险人”也应填写该出口单位的名称,并在保单明细表内批注一栏中写明为部门承保。若该出口单位其它部门在出单后也要求投保,则另出新保单。
我司一般不接受只选择对风险较大地区出口的部门投保。
三、承保条件
1.“每十二个月最高赔偿额”:一般可按被保险人预计当年投保出口总额的1/3至1/2掌握。此项额度封顶不封底,1/2作为这一额度的上限,但1/3不作为下限。
2.“被保险人自行掌握每一买方的信用限额”:此限额只能控制在5000美元之内,不能超过此额度,凡以往超过此额度者都要按新规定予以更正(除总公司1994年特许者外)。信用证方式下一、二类国家的被保险人自行掌握每一买方的信用限额在10万美元之内,三、四类国家在5万美元之内。
3.赔偿比例: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项下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为80%,保单责任范围内的其他原因致损的赔偿比例为90%。
对于规模较小且管理素质较差的投保单位,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可视情况低于80%,破产和拖欠货物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可低于90%;
在保户的要求下,并经总公司同意,对政治风险项下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可提高到95%。
四、费率及费率掌握
1.DP远期费率:取消(91)保出信字第022号文中对DP远期视同DA处理的规定,恢复DP远期费率。
2.费率掌握:各分公司可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上调100%(特殊情况下可以无上限)或下调20%的幅度。这就要求分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按风险大小合理收费。现将调整费率的几项参考因素和调整幅度详列于后,以便有所遵循。
(1)按当年预计投保出口额调整费率:
预计当年投保出口额 调整比率
100万美元以下 +60%
100-200万美元 +40%
200-500万美元 +20%
500-1000万美元 +10%
1000万美元以上 +5%
(2)按出口经验调整费率:
出口经验不足5年高于3年 +10%
出口经验不足3年 +20%
(3)按经营商品调整费率:
综合性机电产品出口为主。 -5%
单纯或主要投保电子玩具、珠宝、土畜产品、工艺品
等风险较高的商品。 +10%
单纯或主要投保专用性商
品或市价正在跌落的商品。 +15%
(4)按以往坏帐记录调整费率:
以往坏帐记录较多的。 +20-30%
(5)按内部管理水平调整费率:
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混
乱、内部无有效信用控制。 +20%
(6)按买方情况调整费率:
单一买家或大多数买家是
在三、四类国家者。 +20%
(7)按未收汇情况调整费率:
已发生过逾期三年未收汇者。 +10-20%

3.统费:对有些保户,尤其是不投保信用证业务的保户,实行单一费率(即统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统费只适用于业务量大,出口笔数多且出口的支付条件和国别构成变化不大的投保。
(2)统费费率的确定须经过周密测算,并应不低于按分档费率测算的平均费率。
(3)统费一般不适用于第一承保年度。
(4)在每一承保年度终了时,应计算实际平均费率,若所定统费费率不适当应及时调整。
五、年度评审
自1994年3月1日起各分公司立即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发生效的保单进行评审以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并考核费率与各种承保条件是否适当。如需重新修订承保条件和调整保险费率,应根据各因素的变化情况,在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后以新保单明细表和费率表进行续转,今后此项工作必须每年进行一次。
根据上年或当年赔款情况进行费率调整可按以下比率掌握:
上年或当年实际赔付率 调整比率
200-400% +20-30%
400-600% +30-40%
600%以上 +80%以上
30%以下 -5-30%

(若连续两年赔付率在100-200%之内的,费率上调20-30%。)
凡享受无赔款或低赔款退费的不再给予降费优惠。为鼓励出口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减少损失,现将无赔款的比率由10%以内提高到20%以内;将三年后退费改为可视情况在一年半后退费(此条亦适用于低赔款退费的情况)。低赔款的退费率为5-10%(赔付率在30%以下)。
保单限额、自行掌握限额和赔偿比例如需调整,可参照本规定三的精神掌握。
六、填写保单的注意事项
投保单、保单明细表和费率表都是保单的组成部分,也是保险双方履行保险契约的重要依据,每一个栏目的设置都是有其特定用途的,应要求被保险人正确、完整、详细地填写。现就几年来在保单填写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注意事项,各分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引起重视,避免再发生类似遗漏或错误。
1.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
(1)第一项“自__年__月__日起予以承保”的时间必须督促保户填上。
(2)在投保单位的简况中的“单位全称”一栏中需用中文全文填写投保单位名称。举例说明:“广西机械进出口公司北海办事处”就不能填成“广西机械进出口公司”。
(3)信用控制栏内必须填上相应的内容。
(4)投保部分信用证出口应注明信用证出口国别。
(5)买方清单必须填写具体、详细。
(6)逾期三年未收汇情况表必须填写完整、真实。
2.填写保单明细表的注意事项:
(1)被保险人的名称及地址必须用中文填写具体、详细。
(2)自1994年2月15日起各分公司必须启用新保单。
(3)批注栏内必须加上“现行国家分类表是本保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必须填上保单生效日期。
七、其他
本规定适用于每份新签的保单,对以前签发的与本规定不符的保单均必须在年度评审时予以更正。为保证出单质量,避免发生大的漏洞。现再次重申:自1994年2月15日起,对每一份投保人的承保意向(包括综合投保单、保单明细表、费率表)都必须报总公司审核,总公司在收到该承保意向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各分公司待总公司批复后才能与投保人正式签单。支公司也应按照分公司报送总公司审核的原则和程序报所属分公司审核。
凡以前文件中与本规定不符之处均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1994年2月15日起生效。

附: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
第一条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买方信用限额审批权限划分
第一款 分公司审批权限
分公司在以下情况可自行审批:
一、被保险人为其新客户(指第一次为被保险人做非证交易的买方)申请信用限额,支付方式为D/P,审批金额在5万美元(含5万)以下;支付方式为D/A、O/A,审批金额在2.5万美元(含2.5万)以下。
二、被保险人为其老客户(指在被保险人申请信用限额之前,与被保险人做过非证交易的买方)申请信用限额,以非证方式支付,审批金额在10万美元(含10万)以下。
三、被保险人为其在海外注册的子公司或联号公司申请信用限额,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审批金额在10万美元(含10万)以下。
四、被保险人在出口贸易中以信用证方式结算,不分新老客户,一、二类国家,审批金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以下;三、四类国家,审批金额在10万美元(含10万)以下。
经总公司下文扩大或缩小信用限额审批权限的分公司,其信用限额审批权限以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款 总公司审批权限
一、凡是超出分公司审批权限的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买方信用限额申请。
二、分公司审批的不同被保险人为同一买方申请的限额累计总数达到或超过本文第一条第一款一至四项所规定范围的限额申请。
三、在自批权限内的分公司认为有必要通过总公司审批的限额申请。
四、总公司内部审批信用限额的权限划分:
1.经办人与复核人在意见一致时、在非证支付条件下:
新客户:5万美元以下(含5万)。
老客户: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
2.有关正、副处长: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
3.部门正、副总经理:200万美元以下(含200万)。
4.超过200万美元的限额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二条 买方信用限额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第一款 分公司审批的程序及要求
一、审核
首先要核查该申请是否突破国家分类表的限制、该买家是否被列入总公司编制的“危险买方名单”(如有上述情况,分公司原则上不予承保,如确有承保需要,分公司应填写有关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说明,传真至总公司,由总公司审批决定),其次要核查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中所列各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中以下栏目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填写:
1.保险单号;
2.买方名称及地址(英文大写),买方代码(新客户除外);在L/C支付条件下,还必须注明买方银行的名称及地址(英文大写);
3.申请额度(支付条件、期限、金额);
4.合同情况,包括合同总金额、支付条件、执行时间、预计出运批次、最高单批金额;
5.如双方已有交易,还须填写以往交易情况,包括上年交易总额、付款情况、当前有无拖欠等;
6.申请日期,保险人盖章(签字);
7.如有关货物已部分出运,还需注明收汇情况。
分公司对申请表中所填各项内容如有疑问,须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予以澄清。另外,申请表中“保险公司收到日期”一栏必须填写清楚。审核无误后,登记入册。

追加信用限额及更改支付条件的申请视同申请新限额,此类情况下被保险人应重新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并注明原有限额情况及要求追加、更改支付条件的原因及出运、收汇情况。
二、审批
1.分公司权限内的限额审批
分公司在收到属自批权限内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时,经审核认可后即可通过考虑以下几点,加以审批:
(1)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各项内容;
(2)是否需要由总公司提供买家资信报告;
(3)被保险人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4)商品的销路和行情。
由分公司自批的限额,审批工作应在收到限额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需由总公司提供买家资信报告的,不包括资信调查的等待期)。
2.需报送总公司审批的限额申请
分公司在接到超出自批权限的限额申请后,应即完成下述工作:
(1)审核(同第二条第一款);
(2)登记入册,并将登记序号及“总批”字样注明于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右上角;
(3)填报“买方信用限额送审附表”。此表用于分公司向总公司补充和明确一些有关买方基本情况,包括双方交易情况,市场行情资料等,以及分公司认为有必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分公司应就表内所有问题向被保险人了解清楚,最后要写明分公司对该限额申请的审批建议;
为争取时间,“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和“买方信用限额送审附表”应传真至总公司,正本留分公司备查,不需寄送总公司。
3.通知
分公司在对自批权限内的限额申请批复后,应填写一式三份的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在审批单右上角注明“分批”字样及登记序号,将第三联交被保险人,同时立即向总公司传真“限额审批报送函”,说明所批限额的保单号、买方代码、报送日期。并自限额生效起三日内将第二联寄送总公司,第一联留分公司备查。分公司自批的限额应在自分公司收到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限额审批结果上报总公司备案;分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总公司上报限额审批结果的,视为无此有效限额。
第二款 总公司审批限额的程序及要求
一、登记立卷
总公司在收到分公司报来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后,应在“信用限额审批登记册”中记录以下内容:
1.序号;
2.收到时间;
3.买方代码;
4.买方名称;
5.申请金额及支付条件。
登记人按收到申请的先后逐一立卷,将全部有关单证复印,将复印件装入卷夹,并附上一份空白的“买方信用限额审批意见书”,然后交有关经办人办理。
1.经办人首先审核报送的单证的填写是否齐全、清楚,如不合要求,应与报送公司联系解决;
2.上机查询承保记录,包括该买家的有效限额记录、限额历史记录及有关的保单情况;
3.决定是否做买方资信调查并确定报告的种类;
4.在“审批意见书”上填写初审意见,签字后案卷转下一程序。
三、资信调查
1.调查人首先核查调查的必要性(查明近期是否调查过该买方),如与经办人意见一致,即对外联系办理调查。如意见不一致,交有关处长决定;
2.随时掌握调查进度,视需要通过电话或传真等催促;
3.收到报告后在“审批意见书”上记录报告编号及收到时间,签字后案卷退原经办人。
四、复审
1.经办人应认真研读资信报告,将要点摘录在“审批意见书”上;
2.根据资信报告内容和其它方面情况提出信用限额审批意见;
3.签字后案卷转下一程序。
五、复核
复核人须在细读全卷(包括资信报告)的基础上填写复核意见,然后案卷转下一程序。
六、审定
1.根据本细则所规定的总公司内部信用限额审批权限,由复核人、处长或部门总经理最后决定审批金额和支付条件,并在“审批意见书”上填写审批结果,签字后案卷退原经办人;
2.从收到资信报告到签出“审批单”,由复核人审定的限额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处长审定的限额要求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含经办人工作日),由部门总经理审定的限额要求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含处长和经办人工作日)。不需调查资信的限额申请,则从收到限额申请之日起算。
七、通知
1.原经办人接到审批结果后,负责填写“买方信用限额审批通知书”,通过传真尽快通知送审分公司,同时在“审批意见书”上填写通知时间并签字;
2.送审分公司在获悉审批结果后,应签发一式三份的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在审批单右上角注明“总批”字样及登记序号,将第三联交被保险人,第一、二联留分公司备查;
八、输入电脑
由专人负责按规定内容将限额申请审批结果输入电脑、输入人在“审批意见书”上填写输入时间并签字后案卷转下一程序。
九、理卷
由经办人将全部审批文件按以下顺序排列整齐并装订后交下一程序
1.“买方信用限额审批意见书”;
2.“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
3.“买方信用限额送审附表”;
4.“买方信用限额审批通知书”;
5.其他有关函电资料等。
十、归档
由档案保管人将案卷按登记序号排列整齐,在“买方信用限额审批意见书”上填写归档人姓名和时间,整个审批程序即告完成。
第三条 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原则
第一款 有效限额
对同一保单项下的同一买方在同一支付条件下只能有一个有效限额。对同一保单项下的同一买家,被保险人可根据实际需要按不同支付条件各申请一个限额,支付条件不同的限额不能相互涵盖。
第二款 下述情况下,一般不得批准限额:
一、已知买方未在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注册;
二、买方所在国按国家分类表规定不予承保或有关支付条件不予承保;
三、已发现买方有拖欠现象或已出现财务困难;
四、买方已上总公司“危险买方名单”;
对上述情况下的限额申请,总分公司应做如下处理:
1.总公司应在“买方信用限额不批通知单”上写明“不批限额”字样,并注明对该买方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自动失效。
2.分公司对于自批的不批限额的限额申请,应在一式三联的“限额审批单”上写明“不批限额”的字样,并注明对该买方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自动失效,在填上登记序号后分别通知被保险人和报总公司备案。
五、分公司在接到限额申请时有关货物已经全部出运,如需批准此限额,应征得总公司书面认可。分公司向总公司报送此类限额申请时,须附加收汇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第三款 限额生效日期
一、被保险人应在货物出运前及时向保险公司报送“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并在表中明确说明出运日期。限额审批经办人应在三周内予以答复。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被保险人出运的货物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二、总、分公司审批的限额,生效日均以审批日为准,不得倒签。我司对限额生效前被保险人货物出运的收汇风险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其他有关规定
对于下述支付条件应注意正确评估风险和审批限额,并合理计收保费。
第一款 在非证支付条件下,货物空运给买方的,一律按OA对待。
第二款 COD(cash on delivery)、CAD(cash against document)按DP即期对待。
第三款 先出后结的汇付(T/T、D/D、M/T),以及被保险人自行寄单据给买方的,一概按OA对待,被保险人应提供买方收货多少天后汇付,保险公司据此确定放帐期限。
第四款 信用证不符点,被保险人要求更改支付条件的,根据具体情况重新审批限额。
第五条
本细则自1994年2月15日起执行,原《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中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细则》为准。

附: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理赔、追偿实务处理细则
一、核赔权限的划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对每一赔案的核赔权,以总公司给其下达的当年保费收入计划指标为依据,按以下比例掌握:
保费收入计划(美元) 核赔权(美元)
150万以上 30万
100-150万(含本数) 20万
75-100万(含本数) 15万
50-75万(含本数) 10万
35-50万(含本数) 7.5万
20-35万(含本数) 5万
10-20万(含本数) 2万
10万以下的无核赔权。

(二)分公司在未向总公司缴清应交保费前无核赔权,其受理的赔案,须一律报总公司核赔。
(三)分公司当年赔款金额累计超过总公司下达给其的保费计划指标的50%时,原核赔权予以终止,赔案一律报总公司核赔权。
(四)分公司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取消其核赔权。
(五)分公司下属机构无核赔权,其受理的赔案一律按规定报分公司或总公司核赔。
(六)总公司内部核赔权限:
主管正、副处长30万(含30万)美元以下;部门正、副总经理100万(含100万)美元以下;100万美元以上的赔案须报总公司总经理室批准。
二、《可能损失通知书》填报
分公司应督促被保险人及时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被保险人应在获悉下列情况后10日内向我司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一)买方已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
(二)买方已提出拒绝收货及付款;
(三)已向我司申报的出口中,买方逾期3个月未付或未付清货款;
(四)我司条款中政治风险项下所列的事件已经发生。
三、赔案的概念及核赔权的确定
(一)每一赔案是指在我司收到《可能损失通知书》后为某一保单项下某一买家所发生的全部可能损失或实际损失建立的档案。
(二)核赔权的确定是以某一赔案可能损失金额总数或实际损失总金额为标准。该金额未超过分公司核赔权限的,由分公司自行核赔;该金额超过分公司核赔权限的,须报总公司核赔。
四、分公司理赔工作的职责和流程
(一)职责
赔案无论涉及金额大小,无论是否属于其核赔权限范围,分公司都有责任首先进行审理,并根据保险条款和有关管理规定向被保险人宣传解释,督促被保险人向买家追偿,努力减少损失,并积极配合我司审理核赔工作。分公司核赔权限内的赔案由分公司核赔,总公司负责指导和监督。
(二)工作流程
1.收到《可能损失通知书》
(1)审查《可能损失通知书》所填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发现有问题的,应及时要求被保险人予以更正;
(2)初步审查该案是否属我司承保责任,不属我司保险责任范围的,可以立即拒绝接受;
(3)审查被保险人是否采取了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措施,督促其做好追讨工作并提出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具体意见;
(4)在对案件初步审理后3日内,将《可能损失通知书》传真给总公司;
(5)立案,将有关材料归档。
分公司要向被保险人做好宣传工作,要求保户及时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被保险人如有特殊原因不希望我司介入该案时,也应首先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向我司说明原因。被保险人超过我司保单条款规定的时效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的,分公司有权拒绝接受。
2.收到《索赔申请书》及有关索赔单证
(1)审查《索赔申请书》中所填的内容是否准确、清楚、完整,通过核对承保记录发现有问题的,要及时予以澄清,所填内容不全的应要求被保险人补填;
(2)审查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材料是否齐全、清楚、准确,索赔单证包括:
a.详细陈述案件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b.证明保险标的的材料:
出口合同、托收委托书(DP、DA支付方式)、买方承兑文件(DA支付方式)(前3项为复印件)、发票、报关单、提单或交运证件(后4项为正本);
c.证明索赔涉及的出口已由我司承保的材料:
保单(明细表、费率表)、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审批表、出口月申报;
d.证明损失原因及金额的材料、视不同情况有:
买方破产或丧失偿还能力之证明材料、由银行或有关机构提供的买方不承兑或不付款之证明、买卖双方有关往来函电、买方拒收时货物转卖以及重新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收入和费用的发票、买方国家政府发布的有关命令(政治风险致损)、其他可以说明是由保单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引起损失的书面材料;
e.被保险人在获悉货物损失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我司;对于属于我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必须向我司书面报告,并征得我司的同意。
被保险人应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规定的索赔时效及时提赔。被保险人超过索赔时效提赔的,分公司有权拒赔。
3.赔案审理中的重要事项
(1)买方拖欠:督促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及时向买方发出催款信,索赔前向买家发措词强硬的催款信,付款条件如是DA方式委托行要求代理行做拒付抗议书(Protest For Nonpayment);
(2)买方拒收:督促被保险人向买家发出违约抗议书,采取必要措施处理货物,如付款条件是DP但货物已被买方提走,则要查清货物是如何被提走的,是银行擅自放单,还是船东擅自放货,或是被保险人同意买家提货;
(3)买方破产:督促被保险人提供买方所在地法院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买方破产证明,要向买方所在地法院申报债权,并与破产清理人保持联系,及时追讨债务;
(4)贸易纠纷:如被保险人与买家双方的合约中有商检条款的,应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商检条款及检验证明;如双方约定货物检验以我国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明为准的,应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我国商检部门的商检证明;如双方已经过诉讼、仲裁的,应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判决书、裁定书,律师费、诉讼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5)政治风险:要求买方提供买方所在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等使得买方不能付款的证据,如发生汇兑管制,应要求买方在指定银行存入相等于所欠货款的本国货币的证明或当地法律规定不能办理上述存款的证明。
4.赔案的核定和赔款支付
(1)分公司核赔权内的赔案
在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材料齐全、清楚、准确的情况下,分公司应在两周内作出赔偿与否及赔款金额的决定。拒赔的要提出书面意见;对应赔付的,即做《赔款计算书》,按分公司内部权限的规定由有关负责人签署后赔付。
a.分公司在赔付同时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追讨委托书,并在赔付后的10日内将《赔款计算书》复印件报总公司;
b.分公司在赔付后须清理案卷,逐案装订成册,以备存查;
c.分公司赔款一般应从其信用险保费帐上支出,保费余额不足时,可向总公司出口信用险部申请划拨资金。
(2)对于属总公司核赔权的赔案
分公司应对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书》和有关单证材料进行初审,初审要求在单证齐全后一周内完成。分公司在初审完成后,应提出处理意见,用正式公文附《索赔申请书》和有关单证一并报总公司审理。分公司在接到总公司对赔案处理的批复后,该拒赔的要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拒赔,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解释工作,该赔付的要及时编制《赔款计算书》并支付赔款。
五、总公司理赔工作职责
(一)对分公司报送来的赔案材料按“齐全、清楚、准确”的标准进行再次审核,对达不到此标准的,再与分公司联系,解决有关问题。
(二)对报送来的材料经审核合格的,属于主管处长权限内,由经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处长核准,处理时间不超过15日;属于部门总经理核准的,20日内处理完毕;属于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权限内的,由部门报总公司主管副经理最后核准。
(三)总公司定案后,批复分公司。应赔付的,由分公司按照总公司批复意见做出《赔款计算书》,经分公司有关负责人签字盖单后正式生效。《赔款计算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总公司、一份给保户、一份分公司留存。
(四)总公司对分公司核赔案件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有:负责制定赔案审理和核赔原则、理赔工作步骤以及定案前解答分公司提出的问题;在分公司结案后逐笔审查或案卷抽查,及时总结经验。
六、追偿
保险追偿是指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追偿权,通过合法途径和有效措施向债务人或应承担损失的责任人追讨欠款的行为。根据条款有关规定,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我司进行追讨。
(一)在总、分公司核赔权限内处理的任何赔案,涉及追偿工作需要委托与总公司有合约的国外机构办理时,原则上一律由总公司统一对外追偿,分公司应予以协助。对于某些分公司核赔权限内的赔案,分公司认为由其负责追偿更为有效的,应及时向总公司报送案情分析报告,在征得总公司的同意后方可进行追讨。
(二)对于分公司核赔的赔案,如需总公司对外追讨的,分公司在赔付后应在3日内将有关赔案的《索赔申请书》、《权益转让书》、《追讨委托书》、《赔款计算书》(前4项为正本)、发票(原始凭证)以及出口合同和赔案的审理报告一并报总公司;如赔案不需要总公司对外追讨的,则应将有关赔案的《索赔申请书》、《权益转让书》(均为副本)、分公司自行追讨意见书以及案情审理告报总公司。
(三)对于某些在我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可追的赔案,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前,应督促保户追讨欠款,我司可视具体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出具《追讨委托书》,先行办理追讨事宜,以减少损失。
(四)对于分公司接受的代理追偿业务,由总公司统一对外办理。办理代追业务所收取的佣金在总、分公司之间作合理的分摊。
七、追偿款收入及追偿费用
(一)追偿收入及费用分摊
1.赔付前,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我司办理委托追帐,我司可以接受并要求被保险人出具《追讨委托书》;追偿收入全部归被保险人所有,追偿费用全部由被保险人承担。经审核如损失系我司保险责任,为及时追讨,我司在赔案赔付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出具《追讨委托书》先行追讨,追偿收入归被保险人所有,追偿费用按我司赔付的比例由双方分摊。如通过追帐发现损失系卖方责任所致,则不属于我司保险责任,追帐费用全部由被保险人承担,我司还应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赔付后一切追偿收入及费用支出(包括追帐佣金、律师费、诉讼费、追帐费用等)都应按我司赔款金额占实际损失金额与被保险人自行承担金额占实际损失金额之比进行分摊。
追偿收入及费用支出计算公式如下:
我司摊回追偿收入=追偿款收入×我司赔付金额÷实际损失金额
被保险人摊回追偿收入=追偿款收入×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金额÷实际损失金额
我司分摊追帐费用=追帐费用×我司赔付金额÷实际损失金额
被保险人分摊追帐费用=追帐费用×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金额÷实际损失金额
例一:实际损失为10万美元,有效限额为10万美元,按规定我司赔付9万美元,追回款8万美元,佣金、费用1万美元,净追回款7万美元,则:
我司摊回: 7×9/10=6.3万美元(已分摊追偿费用0.9万美元)
被保险人摊回: 7×1/10=0.7万美元(已分摊追偿费用0.1万美元)
例二:实际损失为50万美元,有效限额为20万美元,按规定我司赔付18万美元,追回款35万美元,佣金、费用3万美元,净追回款32万美元,则:
我司摊回: 32×18/50=11.52万美元(已分摊追偿费用1.08万美元)
被保险人摊回: 32×32/50=20.48万美元(已分摊追偿费用1.92万美元)
3.经确定不属于我保险责任的赔案,我司可以代被保险人办理委托追帐,追偿款归被保险人所有,追偿费用全部由被保险人承担,我司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二)追偿收入的财务处理
我司摊回的追偿款,在《赔款计算书》中用红字填写一式四份,报总公司两份(总公司业务、财务各一份)。
(三)有关追偿的其他规定
被保险人在我司赔付其损失后,被保险人从买方(债务人)收回的任何货款,被保险人不得在境内外自行处理该款项;同时,必须及时向我司报告并将我司应摊回的金额划拨到我司的帐上。
被保险人违反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附 则
(一)有关“危险买家名单”标准
1.通过资信调查及可靠信息得知买家已发生严重财务困难、濒临倒闭或已经破产,我司不予承保,不能批给限额的买家;
2.我司已受理的赔案中已破产的买家;
3.我司已受理的赔案中拖欠四个月以上、金额在十万美元以上的买家;
4.我司已受理的赔案中,因买家责任拒收货物造成损失、金额在十万美元以上的;
5.我司已赔付的赔案,赔款在十万美元以上且买家没有还款计划的;
6.买家有欺诈、行骗行为的,无论金额大小,均为危险买家。
(二)生效及其他
本《细则》自1994年2月15日生效。原“补充规定”中与《细则》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细则》为准。



劳教戒毒的成本分析

江苏省句东劳教所 李 颖

【摘要】劳教戒毒是目前我国戒毒体制中强制戒毒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历史的、体制的原因使得劳教戒毒工作困难重重。本文运用经济学成本分析方法来考察劳教戒毒成本的构成及成本投入的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从改革行政运作机制和人事体制、加强戒毒预算分配管理入手,有效实现劳教戒毒成本科学投入、戒毒资源合理配置的途径,以期“以合理的劳教戒毒成本投入,获得理想的社会效益”,从而切实发挥劳教戒毒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关键词】劳教戒毒 成本分析
一、概述
(一)劳教戒毒的概念
劳教戒毒,在目前我国戒毒体制中是强制性戒毒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专门劳教戒毒所和综合性劳教所中设置的承担戒毒任务的戒毒大队负责具体的戒毒事务。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禁毒决定》),“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全国第三次禁毒会议之后对这一规定进行了政策性调整,即复吸一律送劳动教养)
(二)戒毒模式概述
戒毒模式,受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文化、习俗、观念以及卫生医疗水平等因素的综合影响。
目前,我国的戒毒治疗模式有:
1、自愿戒毒:吸毒人员自愿到社会上开设的戒毒所戒除毒瘾。自愿戒毒机构由卫生部门主管,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时限一般为10~20天,主要目的是帮助吸毒人员生理脱瘾,摆脱身体对毒品的依赖。
2、强制戒毒: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长期性或临时性戒毒所,由公安机关管理,卫生部门监督。被强制戒毒的对象是《禁毒决定》第八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由公安机关规定给予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时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强制戒毒机构实行与外界隔绝的办法,按照半军事化的规范,进行强化训练、教育和管理,使其心理毒瘾得到控制、减弱和消除。
3、劳教戒毒:(见上述概念)。时限为1~3年。除对戒毒者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其他康复工作,还需对其进行强制性的政治思想、法制、文化、技术教育。
国外戒毒治疗一般以医疗模式为主,主要有:
(1) 短期住院治疗:3~6周,门诊。
(2) 社区治疗:1~2年。
(3) 门诊戒毒治疗:时间不定。
(4) 美沙酮维持治疗:长期。
二、劳教戒毒的成本、成本构成与分析
(一)成本的概念
成本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一般说来,只有企业收益超过企业成本,才有效益可言。戒毒工作也是一项投资,要想获得收益,也要投入一定的成本,这就是戒毒成本。戒毒成本,是指戒毒工作部门为了达到一定的戒毒目的而投入的全部资源的总和,包括在戒毒工作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二)劳教戒毒成本及构成
劳教戒毒成本,是指劳教戒毒机关为了达到戒毒劳教人员戒除毒瘾,使之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而投入的人力、物力、时间等司法资源以及其他社会资源。
结合劳教戒毒工作复杂多样的特点,我们可以依照不同标准对劳教戒毒成本作出不同分类:依是否在戒毒工作中直接产生的耗费和执法过错,将劳教戒毒成本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过错成本;依是否随外界情势变化,将其划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依是否与经济因素有关,将其划分为经济成本和非经济成本。进行成本分类,有助于进一步理解成本的含义及其作用,从而有效地提供和使用各种成本信息,提高成本管理水平。具体分析如下:
1、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过错成本
直接成本:指与劳教戒毒工作有直接关系的成本。如,警察的薪金(直接人工),戒毒治疗、检验物质耗费(直接材料)。
间接成本:指与劳教戒毒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成本。如,日常行政性开支。
过错成本:是指劳教戒毒机关对戒毒劳教人员的不当管理及治疗措施的错误运用所造成的耗费,作为劳教戒毒成本只是一种可能的成本支出,并非任何劳教戒毒单位、任何矫正治疗措施必须支付的成本。
过错成本的发生原因:(1)民警的不当管理,如非法或不当使用警械具,造成戒毒劳教人员身体、心理、精神的损伤甚至死亡。再如,处理戒毒劳教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中,因刑讯逼供致伤、致残甚至致死人员事件。(2)矫正措施、治疗方案的不当运用。如药物的误用、体能训练过度所致伤害。
以上只列举了工作中的几种常见现象,实际上,戒毒治疗中的一些过错成本是不可避免的。一方面由于人们的认知局限,另一方面则缘于治疗技术、矫正方案的圈囿,即不完善性。当然,在工作中我们是可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减少工作中的过错成本。
区别直接与间接成本和过错成本,目的在便于“借此考核成本分配的合理性,从而也推动成本计算制度的创新”。
2、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
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都是就短期成本而言,长期成本都是可变的。
固定成本是为了维护劳教戒毒工作的正常运转,由国家财政担负的机关日常性开支,如,办公场所、设施,车辆的使用与维修,警察的薪金,固定资产折旧费,保险费等。
变动成本是在一定时期以内随外界情势等相关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费用支出。如,政策调整,加大对吸毒行为的打击力度,造成收容人数的增加;应付突发事件的预留资金,包括对戒毒劳教人员制造的所内事件的处置,对相关人员采取的羁押和强制措施,对脱逃人员的抓捕、跟踪等要支付的费用。
3、经济成本与非经济成本
经济成本是戒毒工作所必须的经济耗费,包括办公费用、警察薪金、基本建设经费等。
非经济成本是指经济成本以外的其他成本,如社会心理成本。社会心理成本“是指社会民众对在侦查活动影响下的社会治安状况所抱的一种心理态度,具体指针对犯罪行为而实施的侦查活动在执行过程中对民众所产生的一种心理影响,也可说是一种民众对国家公权力对其私权利造成侵犯的心理印象。如果侦查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所采用侦查手段对民众权利造成的侵犯越少,则民众会感到更安全,社会心理成本越小。”在劳教戒毒工作中,社会心理成本就是民众对国家采取劳教戒毒这一强制戒毒措施的心理反映,如果此项工作对戒毒劳教人员的权利侵犯越少,手段越科学,管理越文明,社会效益越高,则民众会感到越满意,社会心理成本就越小。
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在国内外争议颇大,存废之争持续已久,其影响已上升到人权(公民权)保护、法治目标的实现、国家政治形象。因此,考虑并重视劳教戒毒工作的非经济成本,尤其是社会心理成本已是大势之趋。
4、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是“在具有稀缺性的世界里作出一项决策而不作出另一决策时所放弃的东西”。现代西方经济学中,通常区分使用三种不同的成本概念:机会成本、会计成本、经济成本。对经济学家而言,其中最重要的是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美国经济学家保尔•萨穆尔认为,“做决定具有机会成本,因为在一个稀缺的世界中,选择一个东西意味着放弃其他的一些东西。机会成本是被错过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同样,在劳教戒毒模式的选择上,也存在机会成本的问题。目前,国内外流行着诸种内容窘异、风格效用各不相同的戒毒模式,如何在符合戒毒价值目标的前提下,选择一个与劳教戒毒相融合的、科学的、有效的、经济的戒毒模式,是机会成本要考虑的问题,也是劳教戒毒工作者不能回避的首要课题。如,国际上流行的“多维度家庭治疗”模式,其治疗的关键是必须有人、有时间对戒毒青少年进行不间断地全程跟踪观察和监督。若将其引用到劳教戒毒中来就是大失理智的愚笨之举,在现有警力就很紧张的情况下,我们不可能有足够的人员和时间投入至如此昂贵的运作。劳教戒毒所做不到,社会上的自愿戒毒机构也不可能做到。即便是(部分试点单位)已经引用到劳教戒毒中的社区治疗(TC)模式也存在着工作原理、组织原则、管理规则、实施程序上与劳教戒毒模式的融合问题(或制度的移植与本土化)。故而,机会成本分析不可或缺。
(三)劳教戒毒成本分析
“成本分析,是按照一定的原则,采用一定的方法,根据成本计划、成本核算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对成本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查明成本升降的原因,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和方法,达到以较少资金耗费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目的。”这是经济学上对成本分析的定义。我们所讲的劳教戒毒的成本分析在采用经济学成本分析方法、技术的同时,应当注意与经济学概念的区分。微观经济学中,企业关注的是如何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取最大的利润,即追求效益的最大化。而在司法活动中,这是很难实现的,原因在于法律成本与一般的生产成本有着严格的区别。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社会心理成本,即无法用物质的、经济的标准去衡量、去量化。因而对劳教戒毒成本进行量化分析就不能简单地套用经济学的内容了。
根据劳教戒毒工作的实际,将劳教戒毒成本分析的目的定位为:正确测定戒毒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客观评价责任单位的工作业绩;揭示差异原因,把握戒毒成本变动规律,逐步提高成本管理水平。
成本分析方法:
1、比较分析法:是通过某一指标的实际数与各种比较标准进行对比,揭示差异、分析原因的一种分析方法。
(1)横向比:本单位的实际指标与同行单位的先进指标进行同期比较,寻找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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