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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40:51  浏览:97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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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人事部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8日,劳动部、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按两部的职责范围,分别报送。
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实行这一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需缩短工时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需缩短工时的,属于中央直属企业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地方企业的,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第五条 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实行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国务院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六条 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
(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于需要完成紧急任务加班加点的,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自《规定》施行之日(即1994年3月1日)起,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
因工作需要,个别部门、单位不能执行上述统一规定,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需要轮班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并报各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 企业单位实行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工时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可将每周中的两个半天休息时间调换为一天休息。
第十条 从1994年3月1日开始施行平均每周44小时工作制度确有困难的个别行业、企业,可以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1994年5月1日。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和人事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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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韩加强科技与创新合作联合声明

中国 日本 韩国


中日韩加强科技与创新合作联合声明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国、大韩民国领导人,于2010年5月29日在韩国济州岛举行的第三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上

  共同认识到,三国是区域经济和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责任为解决区域性和全球性问题付出积极努力;

  一致认为,经济发展需要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支撑,进一步促进和深化三国科技和创新合作对于提高三国研发实力、解决三国共同面对的区域性和全球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各方利益;

  重新确认2009年10月10日发表的《中日韩可持续发展联合声明》所作承诺;

  决心本着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精神,协调和支持已有三方合作各机制下的科技和创新合作,支持以三方协商确定的方式在三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科技和创新合作:

  — 继续为联合研究计划和前瞻计划提供经费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进一步扩大投入的可能性。此外,我们将探索建立新的联合基金的可能性,以支持在三国共同感兴趣的领域,以三国商定的方式开展联合研究。

  — 加强在传染病防控和临床研究等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对于提高民众健康水平的重要作用。

  — 加强在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处理技术和管理、电子废物处理技术和管理、作物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三国在水资源管理领域的科技合作,运用科技力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 深化信息通信领域科技合作,特别是在传感器网络、4G移动通信标准和互联网安全等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利用科技进步促进产业形成和发展。

  — 在季风、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等方面开展合作研究,通过科技进步提高东北亚地区应对灾害的能力。

  — 自2010年起定期共同举办青年科研人员研讨会,鼓励青年科研人员在未来三国科技发展和三国科技合作中扮演关键角色,支持三国民间科技团体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推动三国科普事业的发展。

  为开展上述合作,我们将充分发挥现有三国科技合作机制的作用,协调各领域的科技和创新合作,并在各方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探讨建立新的合作机制,开拓新的合作方式。

  我们将努力推动合作,提高三国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支撑三国经济社会发展,合力应对共同面对的区域性和全球性问题,探讨有利于实现建设东亚共同体长远目标的途径。


财政部关于下发《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下发《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
现将《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是国债还本付息的高峰年,到期国债数量大、品种多、计息方式复杂,为保证做好到期国债的还本付息及附息国债的按年付息工作,顺利度过偿债高峰,各地、各部门要提高做好部署和安排,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银行、邮政储蓄网点、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及各证券经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到期国债的兑付条件办理兑付,把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债信誉作为国债兑付工作的宗旨,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国债兑付政策,落实兑付措施。
二、认真做好兑付工作的岗前培训,使柜台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各类到期国债的兑付条件和操作程序,并具有鉴别假券的能力,提高柜台工作效率,减少群众排队等兑的时间。
三、国债兑付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国家和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要求各国债兑付经办单位要把做好兑付工作作为岗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必要的岗位责任制,以确保国债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

附件: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
一、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1998年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有:
1.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5年期国库券(无记名实物券);
2.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第3期非实物国库券(附息债);
3.199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
4.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3年期无记名国库券;
5.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一期)国库券;
6.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二期)国库券。
三、1998年到期国债利息的计算及兑付的有关规定:
1.1998年到期的无记名实物国库券
(1)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5年期国库券,于3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5.86%;1993年7月1日至1998年2月28日为保值期,保值贴补按人民银行公布的1998年3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
(2)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3年期无记名国库券,于3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4.5%。
无记名国库券的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储蓄网点、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及金融机构证券营业部办理。集中兑付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托管的无记名国债券的兑付,可直接通过交易所办理,由财政部委托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券面的验收、清
点、确认及销毁等事宜,具体办法已另文规定。
2.1998年到期的凭证式国债
(1)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一期)国库券,从3月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凡从购买日开始到1998年7月31日以前(含7月31日)满3年的,实行保值贴补,在年利率14%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该债券到期月份的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未满3年的不实行保
值贴补,利息按下列分档年利率计付:不满半年不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年利率9.36%;满1年不满2年,年利率11.34%;满2年不满3年,年利率12.42%。
(2)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二期)国库券,从11月2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凡从购买日开始到1998年12月16日以前(含12月16日)满3年的,实行保值贴补,在年利率14%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该债券到期月份的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未满3年的
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1995年凭证式(一期)国库券分档年利率计付。
凭证式国债的兑付,投资者持“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到原经办网点办理。凭证式国债不设兑付截止期,各经办网点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为投资者办理兑付手续,保证投资者的兑付需求。在发行期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对月对日)时不收取兑付手续费,发行期后购买
的凭证式国债,在该债券兑付期开始后,一律不收取兑付手续费。
凭证式国债的还本付息资金,财政部按照承销合同的规定分别拨付各承销单位,由承销单位拨付各经办网点。
3.199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14%,于10月15日到期还本付息,兑付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代为办理。
上述各类到期国债利息均按单利计算,逾期不加计利息。
4.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第三期非实物国库券(附息债),期限5年,年利率15.86%,按年支付利息,于7月1日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财政部于到期日前通过该债券承销团主干事中国工商银行,向持有该债券的金融机构拨付兑付资金,由金融机构向购买者办理兑
付事宜。
四、1998年办理付息手续的国债及有关规定:
1.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11.83%,6月14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2.1996年记帐式(六期)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8.56%,11月1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3.1997年记帐式(二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9.78%,9月5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4.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8.8%,9月3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5.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8.8%,9月22日开始(按交款日对月对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上述国债指定的付息日期遇节、假日均顺延。记帐式国债付息事宜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办理。特种定向债券付息手续,由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部门根据同购买单位签订的委托转帐协议,于付息之日将应付资金划入购买单位指定帐户。
五、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类国债,1998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集中兑付期截止后,为方便群众兑付,各县级以上城市的财政、银行均应设立国债常年兑付网点,办理各年度已到期国债的常年兑付业务。
六、1998年各类到期国债兑付手续费及拨付办法仍按原规定办理。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998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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