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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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菏泽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促进行政执法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执法文书、图表、声像和电子载体等历史记录。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执法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案卷评查制度,提供档案工作必要的设施,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由行政执法单位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将行政执法档案单独作为一类整理、排列,行政执法档案较少的可作为文书档案属类整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活动的实际,将所形成的下列记录归档:
(一)行政许可(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含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下同)申请书、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补正材料告知书、当场或实地审查材料、听取意见材料、举行听证材料、招标(拍卖)情况材料、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撤销(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注销手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材料、国家赔偿有关材料等。
(二)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受案)材料、各种证据材料、听证材料、拟行政处罚的审查意见、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凭证、罚没款票据、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材料、行政处罚执行材料、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材料等。
(三)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收的文件依据、征收通知书、征收票据、暂缓或分期缴纳材料、强制执行材料、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材料等。
(四)行政强制,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批准文件、现场笔录、查封(扣押)或解除查封(扣押)清单、冻结或解除冻结存款决定书、督促催告的书面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行政强制决定书、代为履行材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材料、法院裁定材料以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材料等。
(五)行政检查,包括行政许可后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日常巡回监督检查情况,包括现场勘查(书面、影像资料)记录、询问笔录、检查结论、现场采取的措施等。
(六)其他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确认、裁决、给付、奖励等结论性材料,当事人申请及提供的材料,有关证据材料,行政执法机关的审查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按照年代、月份、案件排列,一个年代一个流水号,一案一号,一案多盒的加注案件盒号。
跨年度的案件执行完毕,材料应放于立案时间归档。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档案盒内材料应当一件一装订,作为正卷保存,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设为副卷。
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当附汉语译文。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盒内材料应当按序排列,依次编写件号,并统一在有实际内容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编写页号。
声像和电子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整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盒内材料应当制作盒内目录,盒内目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
第十三条 档案盒封面应当填写单位名称,档案盒脊背的全宗号、目录号在移交档案馆时填写。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统一装具。档案盒及其他装具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监制。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档案盒内材料破损的应予修补,过小的应衬纸粘贴,过大的应折叠整齐,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不能随案卷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不便附卷的证据可拍照片附卷。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档案目录,一册目录内案件编号不得重复。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材料应齐全完整;
(二)正件与附件、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等,应在一起排列;
(三)有关材料情况说明,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并置于盒尾。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案件终结后60日内将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有关记录归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归档的档案,应当编制检索工具,以满足档案提供利用的需要。
第二十条 利用行政执法档案,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利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档案上涂改和作文字标记。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执行下列规定:
(一)属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应当永久保管;
(二)属于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规划、行政合同的,应当永久保管;
(三)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案件的,应定期保管。
第二十二条 属于永久保管的行政执法档案,应在归档10年后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定期档案保管到期后,可鉴定销毁。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的行政执法活动,由不同的行政执法单位分别实施的,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档案应当向同一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执法档案收集、整理、保护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政执法单位,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建议同级政府取消其评比先进的资格。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执法人员,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因保管不善造成行政执法档案丢失、损毁、泄露国家秘密或伪造、编造、篡改行政执法档案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美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美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
银发〔2004〕26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1月18日起上调美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具体水平见附件),请各行认真组织落实,遵照执行,确保此次外币利率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自2004年11月18日起,人民银行不再公布美元、欧元、日元、港币2年期小额外币存款利率,改由商业银行自行确定并公布。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文转发至辖区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调整表
年利率:%
项目:美元 欧元 日元 港币
活期0.0750 0.1000 0.0001 0.0625
七天通知0.2500 0.3750 0.0005 0.1875
一个月0.3750 0.7500 0.0100 0.3750
三个月0.6250 1.0000 0.0100 0.5000
六个月0.7500 1.1250 0.0100 0.6250
一年0.8750 1.2500 0.0100 0.8125
注:本表从2004年11月18日起执行,带*为此次调整的币种。
附件1: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 利率 现行利率调整后利率
一、活期存款0.72 0.72
二、定期存款
(一)整存整取
三个月1.71 1.71
半年1.89 2.07
一年1.98 2.25
二年2.25 2.70
三年2.52 3.24
五年2.79 3.60
(二)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
一年1.71 1.71
三年1.89 2.07
五年1.98 2.25
(三)定活两便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六折执行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六折执行
三、协定存款1.44 1.44
四、通知存款
一天1.08 1.08
七天1.62 1.62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2009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2009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9〕4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黄南州2009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黄南州2009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建立我州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全州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州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2009年全州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意见》和黄南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会议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2009年全州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700户,其中同仁县360户,尖扎县340户。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对全州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负总责。同仁县、尖扎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房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州、县民政、建设、发改、财政、国土、监察、审计、税务、扶贫、卫生、农牧、公安、文体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群众主体、政府推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程序、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将农村住房困难的群众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体系,制定规划、方案,保证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对同仁县、尖扎县政府实施危房改造工程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县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实施危房改造工程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县人民政府对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情况,每月25日前向州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情况,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危房改造工程救助对象、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危房改造工程救助对象为: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和危房户;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中的无房户和危房户;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住房特别困难的农村低保边缘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为防止因危房改造而突击与父母分户或夫妻分户,骗取建设资金的现象,救助对象必须是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当地派出所在册的农村居民,并且是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分户的农村居民。一个家庭中有城镇和农村两种类型户口,城镇户口2人以上的,不列为危房改造实施对象。
第八条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实施救助。自然村中危房超过10户以上的,原则上应考虑统一拆除、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以减少道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建设方案,经州、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指导小组认定后,乡(镇)政府组织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程队进行施工,并可采取收购闲置房屋进行置换安置,但所购房屋必须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 建筑面积和质量标准。新建救助对象以本区域常住户口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 2-5人无房户新建45平方米3间砖木结构住房,6人以上新建60平方米4间砖木结构住房;改扩建农村危房,2-5人为45平方米3间砖木结构住房,6人以上为60平方米4间砖木结构住房,各农户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适当增加建房面积。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新建、改扩建住房应为一层的砖木结构,铺设红砖地面,粉刷内外墙,加固墙体,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
第十条 补助标准。根据同仁县、尖扎县实际情况,实行下列补助标准。
1、同仁县补助标准:对无房户新建住房每户补助2.6万元;对特殊困难危房户改建住房每户补助1.92万元;对一般困难危房户改建住房每户补助1.138万元。
2、尖扎县补助标准:对无房户新建住房每户补助2.4万元;对特殊困难危房户改建住房每户补助1.92万元;对一般困难危房户改建住房每户补助1.8万元。
第三章 建设土地、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各级人民政府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并在申请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十二条 危房改造工程建房按照建设部门的规定和标准,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 危房改造工程新建、改扩建免征工程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危房改造工程完成后,由县政府对危房改造户统一编号、挂牌。
第十五条 实施危房改造工程所需资金总额1626万元,实行多渠道筹措,主要包括:
(一)省政府对每户平均补助1.6万元,计1120万元。
(二)州政府对每户平均补助500元,计35万元。
(三)同仁县、尖扎县政府对每户平均补助2700元,共计189万元。其中同仁县97.2万元,尖扎县91.8万元。
(四)救助对象自筹、联点单位、村社帮扶282万元。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各县要制定住房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住房救助资金,根据年度计划由财政部门划拨到民政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各县民政部门根据各乡镇的救助数量、救助方式和建设标准,按建设进度拨给各乡(镇)。州县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四章 危房改造工程的申请、评议、审查、核准
第十八条 申请。符合救助标准的家庭均向村(牧)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户籍、住房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评议。村、牧委会对收到的救助申请,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成立德高望重的老农、老党员、村社干部参加的不少于9人的评审会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经复议,符合救助条件的,由评审会签署意见公示7天后报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审查。乡镇政府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详细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及村社公开栏内公示7天。
第二十一条 核准。县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要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再次进行公示。各县民政及乡(镇)政府在做好其家庭收入、现有人口、住房条件等相关资料建档立卡、拍照工作的基础上,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并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按先重后轻的原则列出分批救助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对象确定工作必须于6月底前全面完成。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地在进行危房改造工程时,应因地制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充分使用本地合格的建筑材料;对用量较大的水泥、砖、木材等建筑材料采取由乡(镇)、村组织统一采购的方式,以降低材料的购买和运输成本。
第二十三条 县、乡政府作为危房改造工程的项目实施部门,应做好统筹安排,科学编制本地区的危房改造进度计划,对房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进行进度控制,确保本地区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各地必须确保9月底完成工程建设任务,10月份完成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干部联系、联点帮扶和现场蹲点制度。县级联点领导不定期督促检查所负责乡镇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联点单位帮助结对村开展危房改造工作,并安排一名干部不定期督促检查结对村危房改造工作,各乡镇安排驻村干部到所负责村蹲点指导和监督危房改造工作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五条 两县建设部门对危房改造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并建立健全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危房改造的设计、施工、交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各乡镇及现场蹲点人员要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的监管,杜绝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 在危房改造过程中,严格按照县民政部门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如确需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的,应经民政部门同意,防止因随意修改施工图纸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十七条 各分部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整体完工后,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县、各乡镇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危房改造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施工人员要进行施工安全教育,督促建筑施工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确保危房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各乡镇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分类细化,有针对性的制定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黄南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黄南州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