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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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人发〔2002〕149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有关培训机构:
根据《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和《福建省公务员“十五”培训规划纲要》的要求,为加强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管理,加快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网络的建设,现将《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动态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做好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的申报工作,于12月30日前按申报程序将有关申报材料报省人事厅考核奖惩培训处。
福建省人事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管理,加快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网络的建设,确保培训质量,促进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和登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初任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培训任务的在闽教学机构。
第三条 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需要,对有关教学机构进行资格认可。经资格认可后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方能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认可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动态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 省直各部门所属的教学机构申报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各市、县(区)所属的教学机构申报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经各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省直属培训机构迳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教学机构申报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
(二)有健全的国家公务员培训组织结构、规章制度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承担100人以上的培训场所和与公务员培训要求相适应的教学设备等设施;
(四)具备与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师资队伍。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教学机构,在申报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的书面报告,包括具备的条件、申报的理由以及可承担何种公务员培训任务等;
(二)《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教学机构核准登记的有效证件。
第八条 省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申报材料,经初步筛选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教学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论证,符合条件的,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经资格确认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名单,并颁发资格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 各类教学机构取得国家公务员施教机构资格后,不改变原行政隶属关系,公务员培训业务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并应于每年底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交当年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的实施情况的总结材料。
第十条 各类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的施教机构,应严格按照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实施培训教学活动,积极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培训效果评估、教学改革和科研、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信息交流和合作等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取消其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
(一)未按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实施培训,教学质量差,并对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二) 不执行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收费、发证有关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原具备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条件的。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每三年对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办学条件、教学质量、教学管理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确认公布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对在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不具备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的培训机构,不得擅自从事国家公务员培训活动, 国家公务员参加其培训的学习成绩,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不予确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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