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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54:01  浏览:98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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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佛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佛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

减排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试 行)



根据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环〔2008〕104号),为了做好衔接,进一步加强我市的总量减排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程序

(一)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公用事业局、统计局和监察局对各区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根据佛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修订方案、全省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省下达的各地级以上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目标和工程任务,将其中所列的年度考核目标和项目作为考核依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减排项目的,必须保证在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目标不变的前提下,由区人民政府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报送减排项目调整申请,经批复同意后,将调整的减排项目一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按文件要求按时组织自查,将年度减排计划、重点减排项目及重点工程、减排三大体系等工作完成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填写年度考核结果自评表并加盖公章,将自评结果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件的两种形式上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和市环保局。

(三)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审核,形成初步考核意见,经征求各区意见后,形成考核结果,待省有关部门将我市考核结果公布后,将各区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以考核结果得分的高低实行排名制。

二、考核指标及分值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由年度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重点减排项目完成情况以及三大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等3个方面组成,共100分。具体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如下:

(一)年度减排目标完成率指标(40分)

(二)重点减排项目指标(40分)

(三)三大体系建设与运行指标(20分)

三、指标解释及计分方法

(一)年度减排目标完成率指标

考核市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指标年度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年度减排目标完成率=市核定的年度减排目标增减量/市下达给各区政府的年度减排目标*100%。

与上年相比,年度减排目标为正数、有削减任务的区,年度减排目标完成率达100%及以上为完成任务;年度减排目标为负数、允许增加排放量的区,年度减排目标完成率达100%及以下为完成任务;年度减排目标为0的区,则市核定的年度减排目标大于或等于0为完成任务。

该指标为约束性指标,未完成任务将实行一票否决,以零分计,完成任务时应为满分。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每项指标各20分,共计40分。具体计分方法是:

1、市下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年度减排目标两项均完成的,得40分;

2、一项完成、一项未完成的,得20分;

3、两项均未完成的,得0分。

4、在市与相关区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指标年度减排目标均完成的情况下,对于区设立奖励分数。超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20~30%的,奖励2分;超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30%~50%的,奖励4分;超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50%以上的,奖励6分。

(二)重点减排项目指标

考核列入佛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修订方案、全省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省下达的各地级以上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目标和减排项目的各类减排项目,包括污水处理工程(25分)、关停小火电项目(5分)、其它类减排项目(10分,包括:企业治理、电厂脱硫、结构减排、监管减排等项目)三类。实行扣分制,其中污水处理工程未完成的,每项扣X分,扣完25分为止,即,X=25*b/a(a为应建成或完善管网的污水处理工程总能力,b为未完成任务的污水厂处理能力);关停小火电项目未完成的,每项扣Y分,扣完5分为止,即,Y=5/c(c为应关停的小火电项目数);其它类减排项目未完成的,每项扣Z分,扣完10分为止,即,Z=10/d(d为其他类减排项目总数)。

当年没有关停小火电项目任务的区,关停小火电项目(5分)并入其它类减排项目(10分)中去,即该区当年其它类减排项目为15分,其它类减排项目每项未完成的,扣Z=15/d分,扣完15分为止。

2010年,重点考核对污水处理厂、其它类减排工程(含企业治理、电厂脱硫、监管减排)的监管,将关停小火电项目(5分)并入其它类减排项目(10分)中。参考原来的计分公式,对不正常运行的企业实行扣分。其中,污水处理厂按处理能力扣分,其它类减排工程按项目数扣分。

(三)三大体系建设与运行指标

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体系、监测体系和统计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重点督察核实各区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是否完善,运行情况是否良好。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是减排考核体系,共5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具体包括:

1、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总量指标、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均可)未以正式文件形式落实到区内各镇政府及街道办的,扣3分;

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以正式文件形式落实到重点污染源(包括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扣2分;

3、在市公布全市及各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向社会公布本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扣5分。

二是监测体系,共10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完成国务院批转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及省、市制定的有关总量减排监测要求的,得10分;否则将扣分,具体包括:

1、未按要求完成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或联网任务的,每家扣10/e分,e为本区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数;

2、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但未经验收的,每家扣10/e分,e为本区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数;

3、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每家扣10/e分,e为本区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数;

4、未按时填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与监察系数有关信息,每次扣2分;

5、不符合总量减排监测有关要求的,每家企业扣1分;

6、未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的,扣3分;

7、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管理问题严重的,扣3分;

8、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抽测不合格或监测数据报送率低于80%的,每次扣1分。

三是统计体系,共5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统计数据、统计方法符合国务院批转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及原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要求的,得5分。未按要求的将扣分,具体包括:

1、未按时上报总量减排半年工作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及总量减排计划的,每次扣5分;

2、未及时上报总量减排调度信息、减排季报和环境统计报表的,每次扣2分;

3、虚报、瞒报企业排污量或企业有关数据失实的,每家扣1分;

4、减排统计数据错漏严重的、缺报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火力发电厂,每家扣1分。

四、相关要求

(一)各区对镇(街道办)的考核可参照市的做法,结合实际制定并开展考核。

(二)年度减排目标完成率、重点减排项目、三大体系建设与运行等三项考核指标每一项均达到该考核指标满分的60%以上的,为通过考核;一项未达到,即认为未通过考核。

(三)所有数据及有关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及规范要求。

(四)上报材料包括:

1、各区政府考核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自查报告需依照国家的文件、根据本区经济、人口、能耗等数据核算主要污染物的新增量、依托减排工程核算削减量,计算出净削减量,包括: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重点减排项目、三大体系建设与运行等工作完成情况。

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报表(包括自评表、附表、总量减排的计算表格)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替代《印发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8〕68号)附件4《佛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第十二条内容。本细则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佛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结果自评表及其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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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8号)精神,为了切实加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积极促进全省“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8号)精神,为了切实加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积极促进全省“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是指按照财政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开展的水稻、奶牛、能繁母猪、“两属两户”农房以及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由中央、省、县(市、区)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被保险的农户、种植、养殖企业提供的保费补贴。

第三条 全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协同推进。

(一)政府引导,主要是指各级政府通过制定农业保险政策,运用财政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引导、鼓励广大农户自愿投保,保险机构承保,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逐步建立市场化的农业风险防范机制。

(二)自主自愿,主要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农户,种植、养殖企业以及保险机构等有关各方自主自愿参与“三农”保险。

(三)市场运作,主要是指政府以财政保费补贴等形式引导“三农”保险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投保、承保要按市场化保险的规则办事。按照现行“三农”保险政策,农民和种植、养殖企业是“三农”保险的投保主体,享有自主投保的决定权,履行保费缴纳的义务和依法索赔的权力;保险经办机构是“三农”保险承保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宣传“三农”保险政策,依法收取保费和查勘定损理赔,提供优质服务,切实保证被保险人利益。

(四)协同推进,主要是指各相关部门按照各级政府的要求和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协同有序推进“三农”保险工作,真正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第四条 财政保费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一)水稻保险。每亩保险金额200元,保险费率7%,按季每亩保费14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每亩4.9元;省级财政补贴25%,每亩3.5元;县(市、区)财政补贴15%,每亩2.1元;农户承担25%,每亩3.5元。

(二)奶牛保险。每头保险金额6000元, 保险费率6%,保费3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每头108元;省级财政补贴30%,每头108元;县(市、区)财政补贴20%,每头72元;养殖户承担20%,每头72元。

(三)能繁母猪保险。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保险费率6%,保费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每头30元;省级财政补贴30%,每头18元;养殖户承担20%,每头12元。

(四)“两属两户”农房保险。每户保险金额3000元,保险费率3‰,保费9元。其中:省财政承担70%保费,每户6.3元;县(市、区)财政承担30%保费,每户2.7元。

(五)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4万元,保费5元。由县(市、区)政府自主决定为外出务工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补贴由各地根据财政状况自主确定。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将本级按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落实好本级应负担的保费补贴政策。

第六条 全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单结算、据实补贴”。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审核,严格把关,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确保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据实拨付到位。

(一)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将已签订到户(即作为被保险人的农户自然人和种植、养殖企业法人,以下同)的法定保单及被保险人已足额缴清保费凭证进行汇总,填报“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表”(表样见附件1),并附保单和缴费凭证,按险种分别由同级农业(畜牧)、民政、劳动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受理保险经办机构的申报后,要对上述险种已签订保单的真实性、被保险人是否足额缴纳应承担保费、相关部门是否审核等情况进行核查。对保单已签订到户,保费已足额缴清的,据实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应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三)在被保险人已足额缴清保费、县(市、区)财政已足额拨付本级应承担保费补贴资金后,由县(市、区)财政定期将上述情况进行汇总申报:县(市、比照县管理的区)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恩施州所辖县、市及其他市所辖的区,均由市、州财政局汇总申报。申报时,要填报“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申报表”(表样见附件2),并附“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表”、保险经办机构收取被保险人缴费的相关凭证和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拨款凭证及预算文件,于每季度末5日内上报省财政厅,逾期转下一季度申报。省财政及时进行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据实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各地财政拨付应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四)各级财政部门对保费补贴资金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动态监控。

1、对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经省财政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国库部门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市、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再由县(市、区)财政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保险经办机构。

2、对县(市、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经按规定审核批准后,由县(市、区)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 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保费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规范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相关保险经办机构还要取消其在该区域的“三农”保险承保资格。

第八条 各级财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统计报告和使用情况及效果的评价制度。每半年应编制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及财务报告,由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将本级及所属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及财务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半年终了10日内上报省财政厅。年度终了后要对上年度补贴险种开展情况和效果及下一年度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计划作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投保规模、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于年度终了30天内,由市、州财政部门将本级及所属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上年度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计划专题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6月6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
1992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中央银行对金融性公司的监督,促进金融性公司的经营与发展,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金融性公司派驻员(以下简称派驻员)是中国人民银行派驻金融性公司的监督人员,其职责是依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法规和制度,对派驻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第三条 派驻员的任务是:
一、督促派驻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金融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派驻单位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三、定期向派出行报告派驻单位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计划以及经营管理的情况;
四、定期向派出行报告派驻单位在执行金融政策、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及时反映派驻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对所管辖的金融性公司派出派驻员的人数,应根据派驻单位资产总额和人员数量而定。
第五条 派驻员的权限:
一、参加派驻单位的决策性会议,但不参与决策;
二、随时询问和监督派驻单位的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有权查阅其有关的文件、帐表、资料,但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
三、对派驻单位在业务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及各项金融法规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四、在派驻单位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又不听从纠正意见时,可建议派出行暂时中止该公司业务。
第六条 派驻员应由具备金融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较高政策水平的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
第七条 派驻员的任期为二年,一般不得连任。派驻员的任免人选由派出行稽核部门提出建议后,再由同级行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由派出行稽核部门归口管理。
第八条 派驻员的日常行政关系及生活福利由派出行管理,其工资福利待遇均由派出行发给。
第九条 派驻单位要为派驻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应自觉接受派驻员的监督。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派驻员正常行使职权。对拒绝监督或阻挠派驻员工作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修改权属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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