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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00:17  浏览:9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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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机械部


关于印发《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1996年5月13日,机械工业部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机械标准化所、北京电工综合技术经济所、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所:
为加强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现将《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机绒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 机构和任务
1.1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负责管理与机械行业对口的ISO工作,北京电工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负责管理与电工行业对口的 IEC工作,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负责管理与仪表行业对口的ISO及IEC工作,其职责和任务如下:
1.1.1 负责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发送有关的IS0和IEC标准文件,并对正式标准和重要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1.1.2 审查技术归口单位对外的回复意见和投票,并上报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1.1.3 向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推荐参加有关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的国内技术归口单位和参加工作组(WG)工作的国内专家,并提出出任身份的建议。
1.1.4 负责汇总各技术归口单位每年度出版的国际标准译文集,并建档。
1.1.5 按规定组织有关的国际标准目录及其出版物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1.1.6 负责国际标准化的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
1.1.7 负责参加IS0、IEC国际会议计划项目的审查、汇总和上报工作。
1.1.8 负责参加IS0、IEC国际会议的组织和联络工作。
1.1.9 负责参加IS0、IEC国际会议总结报告的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
1.1.10负责审核报送国际提案。
1.2 各技术归口单位负责对口的TC/SC的技术管理工作,其职责和任务如下:
1.2.1 对收到的TC或SC的国际标准文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意见和投票结果按规定期限及格式和份数报送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北京电工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和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以下简称“业务管理机构”)。
1.2.2 组织标委会委员和企业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
1.2.3 按时向有关的业务管理机构报送参加TC、SC、WG会议的年度计划和会后的书面总结报告。
1.2.4 负责按时向有关的业务管理机构报送本年度工作报告。
1.2.5 组织本专业对口的国际标准译文集的出版(仅限内部使用,不得公开发行)和技术服务工作,并将出版的译文集(二套)及时寄送有关的业务管理机构建挡。
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见图1。
2 工作程序
2.1 业务管理机构的工作程序
2.1.1 资料分发程序
收到国家技术监督局转发的IS0、IEC文件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整理、登记,并在10日内发给技术归口单位。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资料分发程序见图2。
2.1.2 处理回复意见程序
对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的新工作项目建议(NP)、委员会草案(CD)、国际标准草案( DIS)和国际标准修订、补充及复审的投票,经审核,一周内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2.1.3 报送国际会议计划程序
收到各技术归口单位(如以技术委员会名义上报,须经挂靠单位同意)报送的参加国际会议项目计划后,应进行审查、汇总,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报送部国际合作司,并抄报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2.1.4 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程序
收到各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后,应进行汇总、整理,于每年 1月30日前报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和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2.1.5 报送IS0或IEC工作组专家名单程序
收到各技术归口单位(如以技术委员会名义上报,须经挂靠单位同意)报送的申请函及专家名单后,负责审查并附处理意见,经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审批后,报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2.1.6 报送参加TC与SC活动身份的程序
收到各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的参加 TC/SC活动身份的申请函后,负责审查并附处理意见,经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审批后,报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2.2 技术归口单位的工作程序
2.2.1 国际标准文件的回复和表决程序
2.2.1.1 各技术归口单位应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P成员必须对每个投票表态。对于无投票单,但要求回复的国际文件,应当给予答复。
2.2.1.2 机械行业的投票意见,寄送机械标准化研究所,电工行业的投票意见寄送北京电工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仪表行业的投票意见寄送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对外表决程序见图3。
2.2.1.3 对NP、CD、DIS及IS0和IEC标准修订,补充及复审的投票,各技术归口单位应在投票截止日期前25天送业务管理机构。
2.2.1.4 对二个月投票程序文件的投票,各技术归口单位在投票截止日期前15天直接报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同时抄送有关的业务管理机构。
2.2.1.5 已办理直接对外手续的ISO技术归口单位,对国际标准草案和草案修正件,以及国际标准修订、补充和五年复审的投票应寄送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审批,其它表态文件(CD、NP及一般工作文件)可直接寄往ISO相应的TC/SC秘书处,同时抄送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未办理直接对外手续的技术归口单位,所有的表态文件均应报送有关的业务管理机构。
2.2.1.6 对NP、CD、DIS及ISO和IEC标准五年复审的回复意见,分别按附件2~7的格式和以下具体要求投票:
a)审批表早明确写上投何种票,然后说明理由和依据,包括投票文件的主要内容,技术上的先进性,经济上的合理性等。
b)在报送CD意见(英文)以及中文理由说明时,对主要的技术变动内容应附上有关条款和原文(英文复印件)。
c)意见或反对理由必须用英文打字(格式见附件3)。
d)简短的中文理由可并入审批表(见附件8),并注明不另附。
e)凡无投票单,又需对外表示我国意见的,所提意见应按附件 3的规定,报送英文稿3份, 中文译稿2份,并附审批表2份。
f)填报各项投票单时,应严格按照各投票单下注明的投票须知填写,不得漏填。
g)向业务管理机构报送的各项投票的文件份数见下表:
━━━━┯━━━┯━━━┯━━━━━━┯━━━━━━━┯━━━━━━━━━
项目 │审批表│赞成票│ 赞成附意见 │ 反对票 │ 弃权票
━━━━┿━━━┿━━━┿━━━━━━┿━━━━━━━┿━━━━━━━━━
NP │ 2份 │中文理│英文意见4份 │英文理由4份 │中文理由2份
│ │由2 份│中文理由2份 │中文理由2份 │
━━━━┿━━━┿━━━┿━━━━━━┿━━━━━━━┿━━━━━━━━━
CD │ 2份 │中文理│英文意见4份 │英文理由4份 │中文理由2份
│ │由2 份│中文理由2份 │中文理由2份 │
━━━━┿━━━┿━━━┿━━━━━━┿━━━━━━━┿━━━━━━━━━
DIS及DIS│ 2份 │中文理│英文意见3份 │英文理由4份 │中文理由2份
修正件 │ │由2 份│中文理由2份 │中文理由2份 │
━━━━┿━━━┿━━━┿━━━━━━┿━━━━━━━┿━━━━━━━━━
国际标准│ 2份 │"确认"│"修订"英文意│"撤消"英文理由│中文理由2份
复审 │ │中文理│见3份 │3份 │
│ │由2 份│中文理由2份 │中文理由2份 │
━━━━┷━━━┷━━━┷━━━━━━┷━━━━━━━┷━━━━━━━━━
2.2.2 报送国际提案的程序。
技术归口单位向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我国提案, 应先报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审核,由机械部科技司审批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由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统一报往国际标准化组织。
2.2.3 参加工作组的申报程序
参加工作组的申请函及推荐的专家名单应报送有关业务管理机构,附国外原文邀请函1份,专家报名表3份(见附件10)。凡所报专家的行政编制属归口单位以外的,还须附专家所在单位的批准函。参加工作组的申报程序见图4。
2.2.4 参加TC/SC活动身份的申报程序
参加 TC/SC活动身份的申请函应报送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并附英文申请3份。
2.2.5 参加国际会议的申报程序
2.2.5.1 凡申请参加(或组织)TC、SC国际会议的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在每年11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会议计划(附国际科技学术会议申请表,见附件11)报送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各业务管理机构审查、汇总后报部国际合作司。凡未向有关业务管理机构申报的项目,部将不予受理。对于行政编制属归口单位以外的人选,还须附其所在单位的批准函。
2.2.5.2 对于无须经国家科委审批的临时性项目,应提前2.5个月报送有关业务管理机构。
2.2.5.3 参加会议的申请一经批复,派出部门负责办理所派人员的出国手续,并将人员名单报技术归口单位,技术归口单位汇总后于会前45天将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名单(见附件9)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外,并抄报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
参加和承担国际会议的申报程序见图5。
2.2.5.4 凡由我国承办的国际会议,其申报手续同上。
2.2.6 出席国际会议后的书面汇报
出席ISO或IEC会议的团组应于会后二个月内向有关业务管理机构报送总结报告,并抄送部国际合作司和科技与质量监督司,报告内容如下:
a)会议讨论的项目;
b)该项目对国内工作有何影响;
c)参加本次会议的收获,以及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凡未按要求报送会议总结报告的团组派出单位,将被取消其下次申报会议的资格。
2.2.7 年度工作报告
各技术归口单位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有关业务管理机构报送本年度工作报告,抄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a)填写参加IEC和ISO活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
b)所归口的TC和SC的组织机构、新工作项目、标准制修订情况、会议活动等简要综述与分析。
c)国内工作对国际标准制、修订所起的作用,采用国际标准的情况;
d)本专业开展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情况和收获、体会;
e)对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3.国际标准化活动经费
3.1 技术归口单位的活动经费应列入本单位的经费预算。
3.2 技术归口单位开展本专业国际标准的咨询、服务及开展有关活动可适当收取费用。
4.奖惩
4.1 对完成技术归口任务好的单位(包括参加单位)应给予通报表扬。对提出重要提案并为ISO采纳为正式国际标准的项目,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4.2 对完成技术归口工作不力的单位,责成限期改正,或取消P成员资格,或撤销其技术归口工作。
5 其他
其他未及的管理事项均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执行。
6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机械部科技司(86)技标字 145号文《关于印发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及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内技术归口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和原机械电子部机科标(1990)217号文《关于机械工业ISO/IEC文件分发及投票工作若干要求的通知
》以及1990年科技司发布的《关于我部机械工业方面申请出席参加国际标准会议的补充通知》即行废止。
图1: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图
┏━━━━━━━━━━━┓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
┏━━━━━━┷━━━━━━┓
┃ 机械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
┗━━━━━━┯━━━━━━┛
┏━━━━━━━━━━┿━━━━━━━━━━┓
┏━━━┻━━━┓ ┏━━━━┷━━━┓ ┏━━━━┻━━━━┓
┃机械标准化研究┃ ┃北京电工综合技术┃ ┃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
┃所ISO机械部分 ┃ ┃经济研究所IEC电 ┃ ┃济研究所IEC及ISO仪┃
┃ ┃ ┃工部分 ┃ ┃表部分 ┃
┗━━━┯━━━┛ ┗━━━┯━━━━┛ ┗━━━━┯━━━━┛
┏━━━┷━━━━┓┏━━━┷━━━━┓ ┏━━━━┷━━━━┓
┃ISO各技术归口单 ┃┃IEC各技术归口单位 ┃IEC、ISO各技术归口┃
┃位(归口所标委会)┃┃(归口所、标委会)┃ ┃单位(归口所标委会)┃
┗━━━┯━━━━┛┗━━━┯━━━━┛ ┗━━━━┯━━━━┛
┏━━━┷━━━┓ ┏━━━┷━━━━┓ ┏━━━┷━━━┓
┃研究所、企业、┃ ┃研究所、企业、大┃ ┃研究所、企业、┃
┃大专院校等 ┃ ┃专院校等 ┃ ┃大专院校等 ┃
┗━━━━━━━┛ ┗━━━━━━━━┛ ┗━━━━━━━┛
图2: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资料分发程序
┏━━━━━━━━━━━━━━━┓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 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
┗━━━━━━┯━━━━━━━━┛
┏━━━━━━━━━━┿━━━━━━━━━━┯━━━━━━━┓
┏━━━━┻━━━━━┓┏━━━┷━━━━┓┏━━━━┷━━━━━┓┏┻┓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电工综合技术┃┃ 仪器仪表综合 ┃┃各┃
┃ISO机械部分文件 ┃┃经济研究所IEC电 ┃┃技术经济研究所 ┃┃I ┃
┗━━━━┯━━━━━┛┃工部分文件 ┃┃IEC及ISO仪表部分文件┃┃E ┃
┏━━━━┷━━━━┓ ┗━━━━━━━━┛┃ ┃┃C ┃
┃ 各ISO技术归口单位┃ ┗━━━━┯━━━━━┛┃技┃
┃ ┃ ┏━━━┷━━━━┓ ┃术┃
┗━━━━┯━━━━┛ ┃ ISO技术归口单位┃ ┃归┃
┏━━┷━━━┓ ┗━━━┯━━━━┛ ┃口┃
┃ 各参加单位 ┃ ┏━━━┷━━━━┓ ┃单┃
┗━━━━━━┛ ┃ 各参加单位 ┃ ┃位┃
┗━━━━┳━━━┛ ┗┳┛
┗━━━━━━┛
图3:对外表决程序示意图
┏━━━━━━━━┓
┏━━━━━━━━━━━━━┫ ISO/IEC ┃
┃ 其他表态文件 ┃ TC、SC秘书处 ┃
┃ ┗━━━━┯━━━┛
┃ ┏━━━━━━┷━━━━━━┓
┃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 ┃ 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
┃ ┗━━━━━┯━━━━━┯━┛
┃ ┏━━━━━━━━━┿━━━━━┿━━━━━┓
┃ ┏━━━━━┻━━━┓ ┏━━━┷━━━━┓│┏━━━━┻━━━━┓
┃抄┃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 ┃ 北京电工综合 ┃│┃ 仪器仪表综合 ┃
┣> ┃ ┃┌> 技术经济研究所 ┃│┃技术经济研究所 ┣━━┓
┃报┃ ISO机械部分 ┃│┃IEC电工部分 ┃│┃IEC及ISO仪表部分 ┃ ┃
┃ ┗━━━━━┳━┯━┛│┗━━━┯━━━━┛│┗━━━┯━━━━━┛ ┃
┃ ┏━━┓D D ┃┏┷━┓│┏━━━┷━━━┓ │┏━━━┷━━━━━┓ ┃
┃ ┃已的┃I M ┃┃未的┃│┃ IEC电工部分 ┃ │┃ IEC、ISO仪表部分 ┃ ┃
┃ ┃办I ┃S A ┃┃办I ┃│┃各技术归口单位┃ │┃ 各技术归口单位 ┃ ┃
┃ ┃理S ┃, 标┃┃理S ┃│┗━━━┯━━━┛ │┗━━━━━━━━━┛ ┃
┃ ┃直O ┃D 准┃┃直O ┃│ ┏━━┷━━━┓ │┏━━━━━━━┓ ┃
┃ ┃接技┃A 复┃┃接技┃│抄┃ 二个月投票 ┣━┷┫ 二个月投票 ┃ 抄报 ┃
┗> ┃对术┃D 审┃┃对术┃┕━┫ 程序文件 ┃主报┃ 程序文件 ┣━━━━┛
┃外归┣━━┛┃手口┃ 报┗━━━━━━┛ ┗━━━━━━━┛
┃手口┃ ┃续单┃
┃续单┃ ┃ 位┃
┃ 位┃ ┃ ┃
┗━━┛ ┗━━┛
图4:参加工作组的申报程序和TC/SC活动身份的申报程序
┏━━━━━━━━━┓
┃ ISO/IEC ┃
┃ TC/SC秘书处 ┃
┗━━━━┯━━━━┛
┏━━━━━━┷━━━━━━┓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
┗━━━━━━┯━━━━━━┛
┏━━━━━━┷━━━━━━━┓
┃ 机械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
┗━━━━━━┯━━━━━━━┛
┏━━━━━━━━━━━┿━━━━━━━━━━━┓
┏━━━━━━┻━━┓ ┏━━━━┷━━━━┓ ┏━━━┻━━━━━┓
┃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 ┃ 北京电工综合 ┃ ┃ 仪器仪表综合 ┃
┃ ┃ ┃ 技术经济研究所 ┃ ┃ 技术经济研究所 ┃
┃ ISO机械部分 ┃ ┃ IEC电工部分 ┃ ┃IEC及ISO仪表部分 ┃
┗━━━━━┯━━━┛ ┗━━━━┯━━━━┛ ┗━━━┯━━━━━┛
┏━━━━━┷━━━━┓ ┏━━━━━┷━━━┓ ┏━━━━━┷━━━━┓
┃ ISO各技术归口单位 ┃ ┃ IEC各技术归口单位┃ ┃ IEC、ISO各技术归口 ┃
┃ (归口所、标委会) ┃ ┃ (归口所、标委会) ┃ ┃单位(归口所,标委会) ┃
┗━━━━━━━━━━┛ ┗━━━━━━━━━┛ ┗━━━━━━━━━━┛
图5:参加和承担国际会议的申报程序
A--申请
┏━━━━━━━━━━┓ ┏━━━━━━━━━━━┓
┃机械部国际合作司 ┃ ┃机械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 ┗━━━━━┯━━━━━┛
∧ 主报 抄报 ∧
┗━━━━━━━━━┳━━━━━━━━━┛
┏━━━━━━━━━━━╋━━━━━━━━━━━━┓
┏━━━┻━━━━┓ ┏━━━━┻━━━━┓ ┏━━━━┻━━━━━┓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 北京电工综合 ┃ ┃ 仪器仪表综合 ┃
┃ ┃ ┃ 技术经济研究所 ┃ ┃ 技术经济研究所 ┃
┃ ISO机械部分 ┃ ┃ IEC电工部分 ┃ ┃ IEC及ISO仪表部分 ┃
┗━━━┯━━━━┛ ┗━━━━┯━━━━┛ ┗━━━━━┯━━━━┛
┏━━━┷━━━━━┓┏━━━━┷━━━━━┓ ┏━━━━━┷━━━━━┓
┃ISO各技术归口单位 ┃┃ IEC各技术归口单位 ┃ ┃IEC、ISO各技术归口单位┃
┃ (归口所、标委会) ┃┃ (归口所,标委会) ┃ ┃ (归口所、标委会) ┃
┗━━━━━━━━━┛┗━━━━━━━━━━┛ ┗━━━━━━━━━━━┛
B-批复上报
┏━━━━━━━━━┓
┏━━━━━━━┫机械部国际合作司 ┃
┃ ┗━━━━┯━━━━┛
┃ 批│复
┃ ┏━━━━━┷━━━━━┓ ┏━━━━┓
┃ ┃ ┣━━>┃ 各派出 ┃
┃ ┃IEC、ISO各技术归口单位┃<━━┫ 部门 ┃
┃ ┗━━━━━┳━━━━━┛ ┗━━━━┛
┃ ┗━━━━━━━━━━━━━━┓
┃ 抄送 ┍━━━━━━━━━━━━━━┓ 抄送 ┃代
┣━━━━━>机械、电工、仪表业务管理机构 <━━━━━━┫表
┃ ┕━━━━━━━━━━━━━━┙ ┃团
┃ 抄送 ┏━━━━━━━━━━━┓ 抄送 ┃名
┗━━━━━━>机械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 ━━━━━━━┫单
└━━━━━━━━━━━┛ ┃主
┏━━━━━━━━━━┓ ┃送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
┃IEC/ISO中国委员会秘 ┃
┃书处 ┃
┗━━━━━┯━━━━┛
┏━━━━┷━━━━┓
┃ ISO/IEC ┃
┃ TC、SC秘书处 ┃
┗━━━━━━━━━┛
附件一:一九 年参加IEC和ISO活动情况报告表
┏━━━━━━━━━━━━━━━━━━━━━━━━━━━━━━━━━━┓
┃IEC/TC /SC 主管部门: 归口单位: ┃
┃ISO/TC /SC ┃
┣━┯━━━━━━━━━━┯━━━━━━┯━━━━━┯━━━━┯━━━┫
┃ │ \ 票数 │全年收到数 │当年应投票│实投票数│占百分┃
┃ │文件种类 \ │ │数 │ │比 ┃
┃ ┝━━━━━━━━━━┿━━━━━━┿━━━━━┿━━━━┿━━━┫
┃ │技术活动新领域的提案│ │ │ │ ┃
┃投┝━━━━━━━━━━┿━━━━━━┿━━━━━┿━━━━┿━━━┫
┃ │新工作项目的提案 │ │ │ │ ┃
┃票┝━━━━━━━━━━┿━━━━━━┿━━━━━┿━━━━┿━━━┫
┃ │委员会草案 │ │ │ │ ┃
┃情┝━━━━━━━━━━┿━━━━━━┿━━━━━┿━━━━┿━━━┫
┃ │国际标准草案 │ │ │ │ ┃
┃况┝━━━━━━━━━━┿━━━━━━┿━━━━━┿━━━━┿━━━┫
┃ │国际标准复审 │ │ │ │ ┃
┃ ┝━━━━━━━━━━┿━━━━━━┿━━━━━┿━━━━┿━━━┫
┃ │ISO/DAD │ │ │ │ ┃
┃ ┝━━━━━━━━━━┿━━━━━━┿━━━━━┿━━━━┿━━━┫
┃ │ISO/DAM │ │ │ │ ┃
┣━┷━┯━━━━━━━━┷━━━━━━┷━━━━━┿━━━━┷━━━┫
┃出席IE│派出代表团总数: │参加会议总人数: ┃
┃C或ISO┝━┯━━━━━━━━━━━┯━━━━━━━┿━━━━━━━━┫
┃会议情│ │会议类别 │ TC │ SC ┃
┃况包括│ ┝━━━━━━━━━━━┿━━━┯━━━┿━━━━┯━━━┫
┃在我国│其│成员身份 │ P │ O │ P │ O ┃
┃召开的│ ┝━━━━━━━━━━━┿━━━┿━━━┿━━━━┿━━━┫
┃会议 │中│参加会议次数 │ │ │ │ ┃
┃ │ ┝━━━━━━━━━━━┿━━━┿━━━┿━━━━┿━━━┫
┃ │ │参加会议人数 │ │ │ │ ┃
┣━━━┿━┷━━━━━━━━━━━┷━━━┷━━━┷━━━━┷━━━┫
┃文件资│收到技术资料 收到 件,共 页;翻译 件,共 页 ┃
┃料收发┝━━━━━━━━━━━━━━━━━━━━━━━━━━━━━━┫
┃情况 │发出资料 目录 件.共 页;复制 件,共 页 ┃
┃ ┝━━━━━━━━━━━━━━━━━━━━━━━━━━━━━━┫
┃ │累计收到国际标准共 个,已翻译 个,已出版 个 ┃
┣━━━┷━━━━━━━━━━━━━━━━━━━━━━━━━━━━━━┫
┃填表人 技术归口单位盖章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附件二:
┏━━━━━━━━━━━━━━┓
┃对新工作项目提案的投票 ┃
┣━━━━━━┯━━━━━━━┫
┃分发日期 │编号 ┃
┣━━━━━━┥ISO/TC /SC N ┃
┃投票截止日期│IEC/TC /SC ┃
┗━━━━━━┷━━━━━━━┛
┏━━━━━━━━━━━━━━━━━━━━┯┯━━━━━━━━━━━━━┓
┃ISO/TC /SC ││分发个委员会的P-成员投票,┃
┃IEC/TC /SC ││分发给O-成员提供了解情况 ┃
┃名称 ││ ┃
┃ ││ ┃
┃ ││ ┃
┃秘书处 ││ ┃
┗━━━━━━━━━━━━━━━━━━━━┷┷━━━━━━━━━━━━━┛
┏━━━━━━━━━━━━━━━━━━━━━━━━━━━━━━━━━━━━┓
┃提案的标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我们支持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中增加这一新的工作项目
□我们同意提案的范围
□我们建议范围作如下修改:
□我们不支持增加所提的新工作项目
不同意的理由如下(如需要,可加活页作为附件)
□我们准备参加该项目的开发(即使投反对票)
□随附我国现有标准,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必要时附以有关它们应用的任何陈述。
┏━━━━━━━━━━━━━━━━━━━━━━━━━━━━━━━━━━┓
┃投票的P-成员 ┃
┃ ┃
┃日期 签字 ┃
┗━━━━━━━━━━━━━━━━━━━━━━━━━━━━━━━━━━┛
投票须知:1.填写第一个□时,必须同时填写第2个或第3个□,但第2个和第3个□
不能同时填写。
2.最后一个□,仅在附上我国现有标准,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时填写,
倘不附文件,则不应在此□内做×号。
附件3:对委员会草案(CD)提意见的格式
1.ISO用格式示例
Comments of CSBTS on ISO/TC××/SC××CD××××(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IEC用格式示例
Not for reproduction 2H(CHINA)
Original:English September 1989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ECHNICAL COMMITTEE NO.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UB-COMMITTEE 2H:.......................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mments of the Chinese National Committee
on Document:2H(Secretaria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应用须知:①处理CD文件的一般程序是:先收到CD文件,对此提出意见,然后可能收到CD的投票纸投票。但是在IEC/ISO联合导则实施阶段,有的TC(或SC)可能同时分发CD文件和CD投票纸,此时应注意提意见后的投票:如同意票,不要附带意见,即不要在同意的□后面再添加“所附意见见附件”等字样;
如投不同意票,必须写明不同意的理由。意见纸和投票纸可同时寄发。②CSBTS是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China State Bureau of technical Supervison 的缩写。③本格式也可用于对DIS等文件提意见,只须更换文件名称。④文件号须用国外来件原名称编号,尤须注意IEC仍沿用Secretariat(秘书处)及CD(中央办公室)。⑤如对CD文件无技术性和编辑性意见,也须用类似“We are in fauour ofthe Document .....”字句回复。有投票纸在□作记号者,不在此例。
附件4:
┏━━━━━━━━━━━━━━━━┓
┃对委员会草案的投票 ┃
┣━━━━━━━━┳━━━━━━━┫
┃分发日期 ┃编号 No ┃
┣━━━━━━━━┫ ┃
┃投票截止日期 ┃ ┃
┗━━━━━━━━┻━━━━━━━┛
┏━━━━━━━━━━━━━━━━━━━━━━━━━━━━━━━━┓
┃ISO/TC /SC ┃
┃IEC/TC /SC ┃
┃ ┃
┃秘书处 ┃
┗━━━━━━━━━━━━━━━━━━━━━━━━━━━━━━━━┛
┏━━━━━━━━━━━━━━━━━━━━━━━━━━━━━━━━┓
┃标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按照IEC/ISO导则第一部分的2.4.3条,我们同意该草案作为DIS
分发
□我们不同意该草案作为DIS分发
不同意的理由如下:(如需要,可加活页作为附件)

┏━━━━━━━━━━━━━━━━━━━━━━━━━━━━━━━━┓
┃投票的P-成员 ┃
┃日期 签字 ┃
┗━━━━━━━━━━━━━━━━━━━━━━━━━━━━━━━━┛
投票须知:
1.此票仅发给委员会的P-成员投票。
2.倘若填第一□时,不要在其后添加“附意见”字样。见附件2的说明。
附件5:
┏━━━━━━━━━━━━━━━━━┓
┃对ISO/DIS 的投票 ┃
┃ IEC/DIS ┃
┣━━━━━┯━━━━━━━━━━━┫
┃日期 │ISO/TC /SC┃
┃ │IEC/TC /SC┃
┣━━━━━┷━━━━━━━━━━━┫
┃成员团体(国家委员会) ┃
┗━━━━━━━━━━━━━━━━━┛
为了对国际标准草案投票,各成员团体(国家委员会)应在此投票纸上填写和加符号,并连同所提意见一起寄回中央秘书处(或中央办公室)。
请所有成员团体(国家委员会)投票,有关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P-成员有投票义务。我们赞成该草案的技术内容。
□如所提出的
□附加(编辑性或其他)意见
□我们反对,其技术理由在附件上说明
□如接受提出的技术变动,我们将改投赞成票
□弃权
附注:

签字:
投票须知:①赞成该草案的技术内容时,对第1、第2两个□只能选其中之一做×号。②可以单独在第3个□内作×号。③也可以同时在第3和第4两个□内作×号。这表明,如果此后在DIS修正件内接受提出的技术变动,我们将投赞成票。
附件6:
┏━━━━━━━━━━━━━━━━━┓
┃对ISO/DIS修改件的投票 ┃
┃ IEC/DIS ┃
┣━━━━━┯━━━━━━━━━━━┫
┃日期 │ISO/TC /SC┃
┃ │IEC/TC /SC┃
┣━━━━━┷━━━━━━━━━━━┫
┃成员团体(国家委员会) ┃
┗━━━━━━━━━━━━━━━━━┛
为了对国际标准草案的修改投票,各成员团体(国家委员会)应在此投票纸上填写和加符号,并将投票纸和所提意见一起寄回中央秘书处(或中央办公室)。 请所有成员团体(国家委员会)投票,有关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P-成员有投票义务。
我们赞成对该草案的修改。
□如所提出的
□有附加的意见(仅仅编辑性质的)
□我们反对该草案的修改
投反对票表示赞同按六个月法投票分发的原先的草案,除非这个国家团体原来也是投的反对票---见下面
□我们重申对此DIS最初投的反对票
□我们弃权
附注:

签字:
投票须知:①同意该修改件时,对第1、第2两个□只能选其中之一做×号。②第3及第4□填写的是:a、倘若赞成原先的DIS而反对现在的修改件,应只填第3个□。b、倘若原先对DIS已投反对票,而且对当初提出的技术变动,又未在本修改件内被接受,所以既反对原先的DIS,又反对现在的修改件,则应同时
在内第3及第4□内做×号。
附件7:
┌━━━━━━━━━━━━━━┐
│对国际标准复审的投票 │
├━━━━━━┬━━━━━━━┤
│日期 │国际标准 │
├━━━━━━┤ISO │
│成员团体 │IEC │
│国家委员会 │ │
└━━━━━━┴━━━━━━━┘
为了在复审现有国际标准时投票,各成员团体或国家委员会应在这个投票纸上填写和加符号并和所提意见一起返回中央办公室或中央秘书处。
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P成员有投票的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是否认为这个国际标准是体现当前解决国际应用的最佳可行办法?
是 □ 否□
在对实际(国家或国际)应用技术要求和相应的国际标准规定的要求作一比较后,你是否认为实际做法和该国家标准一致,或者不一致?
是□ 否□
如果不一致,就不一致的实质和理由进行评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赞成在未来5年内仍“确认”该国际标准
□我们赞成“修订”国际标准,理由如下:

□我们赞成“撤销”该国际标准,理由如下:
签字:
投票须知:填第2、3□时,其理由除中文外,还必须附英文件3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8:ISO或IEC文件投票表决意见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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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TC 文件号 │ │国外发出日期: │
│ │ │ │
│IEC/TC 文件号 │ │投票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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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归口单位意见: │
│ │
│经办人: │
│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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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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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专业处 │ │
│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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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IEC/IS│ │
│0秘书处审核意见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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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参加ISO或IEC技术会议代表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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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和秘书国 会议日期地点: │
│ │
│ISO/TC SC │
│IEC/TC S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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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团人员姓名、性别、职称、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号│
│中文: │
│ │
│英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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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批准项目的文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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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主管部门盖章 │
│ │ │
│ │ │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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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参加IEC或ISO工作组的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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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TC SC WG │TC/SC秘书国 │
│IEC/TC SC W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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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组专家姓名、性别、职称、工作单位和地址、电话、电传号、传真│
│号: │
│中文: │
│ │
│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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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式公证书制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冯兴吾 杨仕田 刘金海


为增强公证文书的证明力,提高公证队伍的整体水平,满足社会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要,充分发挥公证的作用, 司法部决定自200J年1月1日起在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三类公证书推行使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实践中,使用者普遍反映较好。但是,要素式公证书在制作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试提出,求教同仁。
一、要素式公证书制作中的问题
l、必备要素不全。必备要素为公证办证证词中必须具备的内容,而有的公证书在证词中却存在保全的关键词缺省、拍卖标的基本情况及所有权或处分权不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清等情况。
2、选择要素选择不当。选择要素为根据公证证明的实际需要或当事人的要求, 酌情在公证书证词中写明的内容。有的公证书证词应写明的未写明,如证据的存放地点不明、开奖中有在场人的未加描述、合同的生效日期及条件未说明等。
3、法律条文引用不规范。有的房屋转让合同公证书证词中只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
4、大宗批量证未按要求出具要素式公证书。有的认为批量公证,公证书证词基本是一致的,只是一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同,不必出具要素式公证书。
5、要素式公证书的范围过窄。司法部试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范围暂定为在国内使用的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三类公证书,而发往域外使用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及其他国内公证书仍使用现行公证书格式。
二、要素式公证书制作的问题之对策
l、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是公证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对传统公证书格式的全面突破,是一项十分具体而又复杂的工作,对公证人员的分析判断能力、办证程序的严谨性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要采取集中培训、集体学习、自学等方式,组织全体公证人员认真学习司法部下发的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使用说明、参考格式及与要素式格式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文书写作知识,努力提高法律、公证业务、语文和文书写作水平。
要素式公证书与过去的公证书相比,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在公证证词中必须写明某个公证事项适用某种法律、法规, 因此,公证人员不仅要熟悉公证事项适用什么法律,还要清楚具体的条款。所以,公证员为适应未来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必须不断加强学习。
2、必备要素写完整
一是保全证据公证书。要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全称、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自然人写姓名,有代理人的还要写代理人的姓名, 包括自然人的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外国人写明国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写全称,要以其营业执照或公章上名称为准,并要写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
法人的基本情况及行为能力。保全的方式方法,如自书、代书、公证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等方式。参与保全人员的情况,包括承办公证人员及在场人、翻译、勘验等的人数、姓名等。同时,还要写明证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取得证据的数量、种类、 日期,是否向证人宣读和经证人阅示,证人在证据上签名(盖章或捺手印)是否真实。
二是现场监督类。写明申请人全称或姓名、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对委托人、拍卖人、拍卖师及竞买人资格的审查情况,拍卖标的基本情况及对其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审查结果,对拍卖规则内容的审查结果。拍卖活动是否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如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主管部门(文物管理 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等)、拍卖标的的监管机关(海关、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小组等)。拍卖的时间、地点及拍卖过程(拍卖方式、竞价形式)是否符合拍卖规则等。
三是合同(协议)类。写明申请人全称或姓名、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公证人员要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订立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除外:担保人的身份、资格及担保能力; 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一致意见。如出售房产(期权)的名称、坐落、房号、朝向、 占地面积、使用面积、售价等;预售合同应有预售许可证,现房买卖应有房产证;共有房产或已设定他项权利(如抵押权)的房产,应按法律规定征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批准或许可手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后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选择要素要适当
一是保全证据公证类。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用途;对于没有根据的原因,或者用途不定的,或原因用途难以确认的,一般不宜直接写明; 办理该项公证的法律依据(公证规章或有关规章等);在引用法律依据时,应具体写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有些省、市有公证地方性法规的,如我省的《安徽省公证条例》,本文认为也应引用。对所取得的证据的保全方式及存放地点。 如有附件时,应写明附件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及附件的名称、份数、页数、顺序号。
二是现场监督类。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拍卖人对拍卖标的来源、瑕疵及相关责任的说明;拍卖活动有见证人的,应将其民事主体资格状况连同“见证人某某某、某某某在场见证”字样一并在公证书中加以描述。
三是合同(协议)类。合同标的物的权属情况及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权属情况指所有权、使用权、担保物权、专有权、专用权等;相关权利人包括与合同标的有关的共有权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担保权人等。如写明权属: “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由XX、XX共有”,接下去再写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共有人XX对转让该标的物无异议”。转让、承包或租赁合同标的物时,应按法律规定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或认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重要解释或说明:在签订格式合同时,要写明当事人是否了解合同的全部内容;合同的生效时间及条件,如法律规定合同须经登记或批准方能生效的,公证书中应写明“本房屋《买卖合同》自合同项下房屋经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质押合同》自合同项下物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有的还写明“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经公证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4、加强管理,制定规范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推荐要素式公证书制作较好的公证书卷宗。要素式公证书的推行,使公证的形象逐渐饱满起来。过去制式的形式影响了对实体内容的更深入的探究,而推行要素式公证书之后,对形式的单纯追求已经不再是重点关注的问题,对法律实体内容的审查就必然成为公证工作的重点内容。因此,在从过去的偏重程序法、兼顾实体法向偏重实体法、兼顾程序法的转变过程中、首先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荐要素式公证书制作较好的卷宗。
二是实行公证处之间要素式公证书制作的交流。要素式公证书使公证证明活动更加公开化,增强了公证活动的透明度。公证人员的工作, 包括审查的内容、依据的法律、分析判断过程都明明白白地展现在当事人面前,展现在法庭面前,展现在公证书使用部门面前。因此,要举办公证处之间要素式公证书制作的交流,在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将有益的经验在全系统进行总结、推广,努力做到公证程序公开、公证活动的透明,使人们对公证的认识更深,对公证书的证明力更加确信。
三是防止出现新的要素式公证书的格式化。如果我们仅仅把要素式当作一种形式, 当作一种被动的工作,那么,要素式公证书就不会有生命力,就会回到传统的老路上去。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理解要素式公证书的内涵, 而不是其表面。只有理解其内涵,公证员才能真正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通过公证书充分展示公证员的个性。
5、适当增加要素式公证书的种类。有的公证种类,如继承权公证、执行证书等都没有实行要素式公证书,如实行要素式公证书就能较全面地反映当事人的境况、申请的原因和目的、公证的对象和范围、公证的结论、依据事实和法律等方面。再如提存公证,若按老式部颁格式,只能证明提存协议上当事人的印鉴或签名属实,不能在公证书具体反映提存数量。为方便当事人。本文认为,在实践中应该参照部颁示范格式.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灵活地为当事人出具要素式公证书,在坚持法律原则性的基础上注重事实的灵活性的运用,使要素式公证书具有更加强大的实用性,增加公证工作为经济建设、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能力。


安徽省宣城市公证处
安徽省泾县公证处
联系电话:0563—3021349


沈阳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取机电井及链轨拖拉机折旧费的有关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取机电井及链轨拖拉机折旧费的有关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取机电井和链轨拖拉机折旧费的管理,提高农业自身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1988〕财农字3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农村利用国家和集体投资兴建的机电井(水田井、菜田井、麦田井、果树井的井体、水泵、电机、柴油机部分)及链轨拖拉机(动力牵引部分),均在提取折旧费范围之内。
第三条 折旧费的年折旧率为10%,新打的机电井和新购置的链轨拖拉机的折旧费从使用之日起,按原值和十年期限逐年提取。使用期不足十年的旧机电井、链轨拖拉机的折旧费,按净值和年折旧率逐年提取,满十年为止(已使用年限不补提取)。
第四条 折旧费由受益农户负担,按受益面积提取。水田年折旧费每亩提取五元;旱田年折旧费每亩提取一至一点五元。
第五条 凡实行土地承包的,提取折旧费应作为承包方一项义务,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承包土地转让后,折旧费由受让方负担。
第六条 折旧费每年年底前统一由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户交户结村服务时提取,分别上缴乡(镇)水利站、农机站管理,由乡财政所在农行营业所、信用社单立帐户。
第七条 折旧费(包括利息)作为水利、农机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机电井和拖拉机的更新,不准上级平调,不准挪作他用。
第八条 乡村两级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机电井和链轨拖拉机的专户档案,设置固定资产及折旧明细分类帐和保管使用登记簿。
第九条 使用折旧资金,须分别经乡(镇)水利站、农机站与财政所协商,编制用款计划,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县(区)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折旧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由各乡(镇)、各县(区)财政、审计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一条 不按期缴纳折旧费的,从拖欠之日起,每日加罚2‰的滞纳金。
不提取折旧费或者平调、挪用、侵吞折旧费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已按《沈阳市井灌工程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沈水利字〔1987〕113号)规定全额收取水费的乡村,不再另收机电井折旧费。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有关机电井折旧费的条款,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有关链轨拖拉机折旧费的条款,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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