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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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化妆品命名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五日
化妆品命名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第六条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条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第九条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化妆品命名指南
为指导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三、本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济南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
《济南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已经2001年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2001年6月18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政府将国家以各种投资形成的由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授权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资本营运机构)经营。
第三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权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进行结构调整,并对投入资本营运机构的资本额及权益享有最终决定权。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资本营运机构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授权的资本营运机构依据产权关系,对权属企业行使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出资者权利;权属企业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对资本营运机构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组织实施。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
第七条 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以下职责:
(一)决定市级资本营运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审定资本营运机构的长期发展规划,审批其年度经营方针、收益使用计划和重大事项报告;
(三)向授权经营的资本营运机构委派产权代表;
(四)批准市级国有资产收益使用、调度和管理方案,决定重大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划拨和调度;
(五)建立和完善资本营运机构的保值增值考核体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资本营运机构依据产权关系对权属企业行使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权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
(二)决定全资企业的经营方针及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审批全资企业的重大投资、产权转让、举债、抵押、担保事项;
(三)下达权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对其经营状况进行监督考核;
(四)任命全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推荐控股企业的董事长、董事,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五)依据有关规定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收益进行调整和投入;
(六)依法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资本营运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二)按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资产运营情况、办理产权登记、报送资产统计报表等;
(三)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执行全市国有资产收益使用、调度和管理方案;
(四)以出资额为限对其权属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维护权属企业独立支配、自主经营的法人财产权;
(五)接受财政、国资、审计等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资本营运机构对权属企业的投资累加超过净资产50%的,应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不得兼有政府行政职能;
(二)产权界定清楚,占有的国有资产已进行资产评估;
(三)市级资本营运机构国有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包据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投入的资本;
(四)各种基础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能够显著提高规模经济效益的机构,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报市国资委批准,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项条件的限制。
第十二条 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拟列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的权属企业国有资产数额、分布结构等基本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案,财务、投资、收益等管理制度;
(四)机构章程;
(五)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经市国资委审批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资本营运机构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
(四)市国资委向资本营运机构颁发《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占用证书》;
(五)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产经营责任目标;
(二)资本营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
(三)具体的奖惩考核办法;
(四)其他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资本营运机构的管理实行委派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制度、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经营者激励与约束制度、经营效绩评价制度和经营者离任审计制度等。
第十六条 资本营运机构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国资委依法收回授权,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领导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完不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
(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或未按规定如实反映境内外资产收益情况并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得利润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隐瞒真实情况未能如实填报报表的;
(五)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市)区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财库[2011]4号
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程序,财政部制定了《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公布,请照此执行。
附件: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
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程序,特制定本规则。
一、招标方式
记账式国债发行采用荷兰式、美国式、混合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利差、价格或数量。
(一)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或利差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或利差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或基本利差,各中标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中标机构)均按面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二)美国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标的为利率时,高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三)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标位,按发行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二、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变动幅度。利率或利差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0.01%;价格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在当期国债发行文件中另行规定。
(二)投标量限定。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最高投标限额按各期国债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是:乙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0.5%、10%;甲类成员最低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3%,不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30%,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25%。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承销额(含追加承销部分)按各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甲类成员为1%,乙类成员为0.2%。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4舍5入。
三、中标原则
(一)募入。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所有有效投标全额募入;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大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按照低利率(利差)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有效投标募完为止。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或最低中标价格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国债承销团成员在该标位投标额为权重平均分配(取整至0.1亿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四、追加投标
(一)对于允许追加承销的记账式国债,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有权通过投标追加承销当期国债。
(二)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追加承销额上限为该成员当期国债竞争性中标额的25%,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4舍5入。追加承销额应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荷兰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与竞争性招标中标价格相同;“美国式”和“混合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标的为利率时为面值,标的为价格时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
五、债权托管
(一)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各中标机构应通过国债招投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于规定的债权登记日对当期国债进行总债权登记和分账户债权托管。
(三)国债债权确认时间,按国债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的时间确定。国债发行缴款与债权确立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六、分 销
记账式国债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机构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国债债权额度转让给非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分销方式。记账式国债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具体分销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二)分销对象。记账式国债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国债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国债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分销价格。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七、投标系统与应急流程
(一)投标系统。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进行,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上述系统远程终端投标。
(二)应急流程。远程终端出现技术问题,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或“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应急投标时间以国债登记公司收到 “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或“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竞争性应急投标和追加应急投标的截止时间分别为当期国债竞争性投标和追加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国债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八、其 他
(一)除另有规定外,财政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行记账式国债按本规则执行。
(二)本规则未尽事宜,以各期记账式国债发行文件为准。
(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1年12月31日。
附:1.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
2.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附1:
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
业务凭单号:A01
财政部:
由于我单位国债招投标远程终端系统出现故障,现以书面形式发送 年记账式(附息/贴现)( 期)国债发行(竞争性/追加)应急投标书。我单位承诺:本应急投标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与系统投标同等效力,我单位自愿承担应急投标所产生风险。
投标方名称: 托管账号: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要素1】
债券代码: 【要素2】
投标标位( %或 元/百元面值)
投标量(亿元)
标位1 【要素3】
投标量【要素4】
标位2
投标量
标位3
投标量
标位4
投标量
标位5
投标量
标位6
投标量
合计
(注:标位不够可自行添加)
电子密押: ( 16位数字)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复核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注意事项:
1、单位印章应与投标方名称相符;业务凭单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凭单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4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凭单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要素2-4按应急凭单所填内容顺序输入密押器,输入内容与应急凭单填写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3、传真电话:010-66061821、66061822、66061823。
附2:
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业务凭单号:A02
财政部:
由于我单位国债招投标远程终端系统出现故障,现以书面形式发送 年记账式(附息/贴现)( 期)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我单位承诺:本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与系统投标同等效力,我单位自愿承担应急投标所产生风险。
投标方名称: 托管账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要素1】
债券代码: 【要素2】
托管机构
债权托管面额(亿元)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要素3】
证券登记公司(上海)
证券登记公司(深圳)
合计【要素4】
电子密押: ( 16位数字))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复核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注意事项:
1、单位印章应与投标方名称相符;业务凭单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凭单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4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凭单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要素2-4按应急凭单所填内容顺序输入密押器,输入内容与应急凭单填写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3、传真电话:010-66061821、66061822、66061823。
附件下载:
附件: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guozaiguanli/gzglzcfg/201101/P02011011060997204346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