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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19:25  浏览:84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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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高〔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教育部、财政部。

  附件: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质量工程”包括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认证、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学团队和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评估与教学状态基本数据公布和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六个方面建设内容。本办法所称“质量工程”项目为以上六个方面规划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质量工程”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资金管理按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财政部共同成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制订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质量工程”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本部门“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二)负责统筹落实项目院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向教育部、财政部报送本地区本部门项目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学校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有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五)每年12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三、申报立项

  第十条 “质量工程”项目分公共系统建设项目和学校建设项目两类。公共系统建设项目是指为高等学校服务的资源共享平台和管理平台的项目,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或者由一个单位牵头、若干单位共同承担。学校建设项目指学校有较好的建设基础,自行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

  第十一条 公共系统建设项目和学校建设项目的申报,依据年度“质量工程”项目指南,采用学校或单位直接申报的方式,适当考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代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项目指南;

  (二)高等学校或者单位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

  (三)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代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四)教育部、财政部审定立项建议方案,批准立项实施。

四、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验收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继续执行,项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部门(单位)和学校的项目管理办法。各“质量工程”项目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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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试点内贸货物经朝鲜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检验检疫相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吉林省试点内贸货物经朝鲜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检验检疫相关事宜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18号公告)

公告118号

关于吉林省试点内贸货物经朝鲜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检验检疫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支持吉林省开展内贸货物经朝鲜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试点工作,挖掘吉林对朝地缘优势,拓展内贸物资北货南运渠道,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振兴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就吉林省试点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系吉林省内贸货物从吉林珲春圈河口岸出境,经朝鲜元汀里-罗津港换装作业,直航至上海、宁波口岸复运入境的运输方式。

二、拟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企业持以下材料在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

(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或认可文件;

(三)填写准确完整的《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本公告仅适用于煤炭跨境运输。

四、煤炭出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依法实施检疫,出具相关检疫证书,不对煤炭实施检验检疫;煤炭复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上述证书接受报检,并对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依法实施检疫,不对煤炭实施检验检疫。

五、跨境运输的煤炭应自吉林珲春圈河口岸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运至上海或宁波口岸;逾期运抵的,除不可抗力外,视同进口煤炭,应依法办理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手续并接受检验检疫,同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取消该企业继续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资格。

六、除煤炭以外的其他内贸货物出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

七、如个案突破上述规定,需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

八、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企业备案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中文)


申请单位名称(英文)


申请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电话号码


联系人

电话号码


企业性质

企业类别


经营范围




随附文件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批准文件/认可文件 □其他

以上文件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本公司郑重承诺,内贸货物在跨境运输过程中保证不会发生内外贸货物混装瞒报、逃避检验检疫监管等行为,严防人类和动植物传染病随内贸货物传入传出,保证运输安全,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企业备案登记代码: 经办人:

公章: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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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亦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主体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亦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主体的批复

1987年7月10日,最高检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吉检法(1987)13号文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我们认为: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亦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主体所包括的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之中。如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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